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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東風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擴建招投標公告

發布時間:2022-04-30 13:44:00

1.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事件最後調查結果是什麼有誰知道

哈爾濱通報塌橋事故調查 直接原因系車輛超載
2012年09月19日15:46東北網我要評論(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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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橋事故現場 周亦楣 攝
東北網 (微博)9月19日訊(記者 陳靜) 19日下午,哈爾濱市發布「8.24「三環群力高架橋鴻福路段上行匝道傾覆事故調查結果。事故性質為由於車輛嚴重超載而導致匝道傾覆、車輛翻落地面,造成人員傷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哈爾濱通報事故調查結果:車輛超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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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家組分析意見、檢測檢驗機構檢驗結論和調查組調查取證認定,三環群力高架橋鴻福路上行匝道傾覆、車輛翻落地面、人員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志武駕駛超載貨車,勘定張會波、劉國東駕駛擅自改變外形和技術數據的嚴重超載車輛,在121.96米的長梁體范圍內同時集中靠右行駛,造成鋼混疊合梁一側偏載受力嚴重超載荷,從而導致傾覆。
間接原因:
1、8月24日雙城交警大隊蘭陵中隊和新興中隊沒有發現事故車輛經過其管轄路段。
2、哈爾濱市公路管理處對上級抽調執法人員增援京哈公路改造工程王崗鎮路段的要求考慮不周。八名執法人員全部從京哈公路雙城養路段抽調,致使路政巡查工作出現疏漏。
3、8月23日吉林省德惠市公路管理段對2-4號車進行了處罰,沒有按規定採取卸載措施。
事故性質:事故調查組經過取證,根據專家分析意見與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結論,認定此事故是由於車輛嚴重超載而導致的匝道傾覆,車輛翻落地面,造成人員傷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對肇事車輛相關人員移送哈爾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雙城市交警大隊蘭陵中隊,新興中隊及哈爾濱市公路管理處交由市監察局嚴肅問責。對吉林省德惠市路政段在超載貨車處罰過程中存在的違規問題,將呈請黑龍江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吉林方面通報並由其依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早先報道:官方稱塌橋造價709萬曾改結構省2億
京華時報:8月27日下午,哈爾濱市政府通報了坍塌橋梁的設計、承建和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為哈爾濱市政工程設計院,施工單位為福建省交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黑龍江百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單位接受采訪時均自稱嚴格按規范操作。據哈爾濱市政府網站此前發布的消息,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曾更改結構,將原工程設計的混凝土結構改成鋼混結構,縮短了工期並節約鋼材費用2億元。
公布4輛貨車信息
24日5時許,哈爾濱市三環路高架橋洪湖路上行匝道處鋼混疊合梁側滑,4輛貨車側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
27日18時20分,哈爾濱市政府召開了事故發生後的第三次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依舊由市政府秘書長黃玉生做情況介紹,依舊沒設置提問環節。
此次發布會共持續了5分鍾。會後,陽明灘大橋總指揮、哈爾濱市建委副主任吳向陽再次遭到媒體的「圍追堵截」,但面對追問,吳向陽依舊沉默。
發布會上,黃玉生公布了4輛事故車的牌照以及車型。從前到後編號為1-4,其中1號車黑AH3976為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2號車遼M45170,為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3號車黑E52268,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4號車黑L82392,豪瀝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對於傷者,除1名病情較重外,其餘4人已有所好轉。
坍塌匝道造價709萬
發布會上,黃玉生再次強調坍塌橋梁與陽明灘大橋沒有關系,事故地段為上三環路群力高架橋的分離式匝道,梁體長121米,寬9米,坡度3.5%,是一個獨立的整體鋼-混凝土疊合梁。黃玉生稱,根據相關工程資料,該匝道工程造價為709.42萬元,施工期為90天。
據介紹,坍塌橋梁的設計單位為哈爾濱市政工程設計院,資質為市政行業甲級;施工單位為福建省交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福建交建集團),資質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1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1級;監理單位為黑龍江百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為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
吳向陽稱,哈市建委招標時用「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作為事故地段的名稱是「俗稱」。
記者查詢該工程招標書獲悉,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總長8.3公里,規劃紅線70米。其中高架橋長6000米、道路長2300米,高架橋延線設5對匝道。工程質量要求爭創優質工程魯班獎,工期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車。坍塌地段便是5個匝道中的一個。
專家取證已經完畢
黃玉生介紹,事故鑒定組7名國家級專家25日晚全部抵哈後,進一步踏查了現場,將現場實測的情況與橋梁設計、施工標准、墩柱支撐、箱梁結構、橋面質量等相關數據進行反復核算,並相繼約談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目前,現場查驗、取證等工作已完成,正在進行核算核查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履行相關程序。
27日在事故現場,記者看到坍塌的橋面與橋墩上都用紅漆標上了號碼,橋面標著從「K1」到「K10」,橋墩上標著從「0115」到「0118」。
對於何時公布調查結果,吳向陽稱「這得問專家」。
□各方回應
>>設計單位
經過計算設計沒問題
27日上午,哈爾濱市政工程設計院辦公室李主任稱,坍塌的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是他們單位設計的,工程師也是本單位的。設計院的相關領導及設計人員一直在現場,積極配合國家安監局及專家組的調查,他們也希望能盡快出結論。根據當時的設計圖紙及數據,通過計算,他們認為設計沒有問題。
據李主任介紹,設計院主要承建市政工程,以哈爾濱市重點工程為主,他們的主管部門是哈爾濱市城管局。
據了解,哈爾濱市政設計院具備甲級城市道路、交通、橋梁、給水、排水設計資格,營業范圍還包括甲級城市污水及工業廢水處理、工業與民用建築、電氣工程、工程勘察等;院內設有道路橋梁、給排水、建築、園林、電氣、測繪六個專業科室和經營部、總工辦、辦公室三個管理科室。
>>施工單位
沒有外包甲方供料
福建交建集團辦公室相關負責人27日證實,他們確為坍塌大橋的承建方。事發當天早上,公司領導及總工程師立即前往哈爾濱。公司也就此事成立了調查組。
該負責人稱,坍塌的大橋他們並沒有外包,是公司自己建設的,施工人員是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標准來建設的,他們是一家有實力的公司,這個工程不是很大,對他們沒有太大難度。對於施工用的材料都由甲方提供。
據其介紹,交建集團之前主要從事省內及周邊工程,為拓展業務參與了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的招投標。對於坍塌原因,其表示不好表態,稱只要是稍微專業點人就明白。
據了解,該公司曾經參與建設廈門演武大橋、五緣大橋、機場路等多個重點工程。該公司還曾獲得2006-2011各年度「放心工程示範單位」,2009年詹天佑大獎,2006-2011各年度「AAA級信用企業」榮譽等。
監理公司27日晚表示,在監理過程中嚴格標准實施,但一切都要等調查結果出爐後再說。
□調查
未坍塌處有多條裂縫
27日11時,事故現場已清理干凈,只剩下坍塌的大橋側躺在路上,警戒線也向內收了好多。據工人介紹,清理工作從26日晚持續到27日天明前。在群力高架橋主橋的下面,忙碌了一宿的工人還躺在地上睡覺,身下鋪著棉被。
進入圍擋,坍塌位置位於上行匝道的中部,距離匝道底部也就是與洪湖路連接的地方約100多米,這段距離內的橋體是完好的,但仔細觀察發現橋體上有很多裂縫,粗略數了一下至少有10餘條長約1米的縫隙,而且橋墩內的鋼梁已經撅出。
橋梁專家稱,出現裂縫的情況有多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是坍塌造成的次生災害,另一種可能就是在澆築混凝土的過程中養護不到位,比如說散水不夠就會造成裂縫。
疏解工程改結構省2億
記者27日查詢發現,哈爾濱市政府官網2011年9月29日發文稱,陽明灘大橋疏解工程全線採用8段「U型鋼梁」與鋼筋砼(tóng,意為混凝土)疊合成的組合連續梁結構。而按原工程設計,疏解工程8處跨主要地面路段均採用砼梁結構,但由於該種結構存在工程量大、工期長、質量不容易控制的實際問題,指揮部組織設計單位經過反復論證,同時借鑒國內外先進橋梁結構成果,決定在全線採用8段「U型鋼梁『與鋼筋砼疊合成的組合連續梁結構。
文中還稱,新型「組合梁」中鋼梁部分每平方米用鋼量為300公斤,常規使用的閉口鋼箱梁每平方米用鋼量需在650-750公斤,因此每平方米可節省鋼材300多公斤,8段「U型鋼梁」共節省鋼材約2萬噸,節約資金2億多元。「U型鋼梁」安裝後具有承受壓力大、橋梁鋼度性能好、造價經濟等特點。
疏解工程的「U型鋼梁」採用在工廠加工預制,運抵現場安裝的工法施工,其製作加工可與下部砼基礎結構同步進行,大大縮短了工期,並使施工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對於上述說法,吳向陽予以證實。
■專家說法
改結構影響橋梁平衡
一位不願具名的橋梁專家稱,砼梁結構就是混凝土結構,混凝土結構與鋼-混凝土疊合結構(簡稱鋼混結構)最大的區別是在重量上,混凝土要比鋼重得多。工期上,混凝土是澆築的,工序繁雜;鋼結構只需綁起來即可,所以更省時間。
專家表示,這次坍塌最主要的就是平衡性問題,砼結構比鋼結構要穩定得多,因為重量不同,好比一個大漢和一個瘦小的人站在那裡,你推一下,大漢可能動都不動,瘦小的人可能就倒了。重量集中在一側,而另一側沒有,加上大橋平衡性不夠,自然就倒了。
本報記者蘇曉明實習記者王明婷

2. 污水處理系統工程投標需要什麼資質

市政資質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40米以內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10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

3、總貯存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中壓及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熱力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跨度20米以內橋梁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2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1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內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內污水管道;

3、總貯存容積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內熱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轉運站。

3.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需要公開招投標嗎 案例

需要。(本問題由中國房采網回復1)
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招標資格預審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已由有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業主為
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源為 以企業自籌為主,由獲取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的中標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禁止轉讓。招標人為
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襄樊金麗爾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隨州分公司受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託,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投標人。中標人將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廠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廠的全部資產無償移交給隨縣人民政府。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本次招標項目共為1個標段。

2.2招標項目的名稱: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

2.3工程地址:隨縣星炬社區

2.4總投資額:6439.04萬元;

2.5投資方式及投資額: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採用BOT方式進行投資,投資額概算為
6439.04萬元;

2.6本次招標范圍: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管理與項目移交(BOT)之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期為30年(含1年建設期)。

2.7招標規模:2012年為2萬噸/日,2020年4萬噸/日。

2.8資金來源:以企業自籌為主。由獲取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的中標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禁止轉讓。

2.9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驗收規范行業標准。

3.申請人資格要求

3.1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2投標申請人應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具有能滿足本項目建設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

3.3投標人必須具有乙級及以上污水運營資質;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總處理規模不低於1萬噸/日(含)的工程業績;

3.4專業運行能力:具有污水處理業務所需的運營管理能力、水質檢測能力、應急處理能力;

3.5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3.6本項目不接受以聯合體方式提交的投標申請;

3.7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8各申請人在滿足相應條件下,可就上述招標項目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4.資格預審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合格制。

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5.1請申請人於2011 年 6 月29日至 2011年 7 月5日(節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17:00
(北京時間,下同),持法定代表人證書或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在隨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代理室(隨縣大同街姚家巷257號,隨縣社會福利院院內)報名並購買資格預審文件。在此時間、地點以外的報名將被拒絕。

5.2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300元,售後不退。

5.3本資格預審文件不允許郵購。

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

6.1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申請截止時間,下同)為2011年7月8日(上午)10
時0分,地點為:隨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一樓開標大廳(隨縣大同街姚家巷257號,隨縣社會福利院院內)。

6.2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8.聯系方式

招標人: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聯系人:何先生

招標代理機構:襄樊金麗爾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隨州分公司

聯系人:李先生

5. 中國華能山西分公司污水處理招投標信息

摘要

6. 污水處理廠招標承包維護運營招標文件

我這有個《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委託運營項目招標文件(上卷)》

徐州市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項目

委託運營招標公告

為提高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效率,銅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建設局(以下簡稱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運營商,運營、維護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

一、項目概況

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項目,位於銅山新區二堡村西即楚河和津浦鐵路交匯處。總設計規模為日處理污水2萬噸,主要處理銅山城區的生活污水及部分工業廢水,已於2005年10月正式投入運行。計劃於2009年8月底完成市場化經營。

污水廠採用A2O工藝,設計出水水質標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一級標准。

二、 招標主要內容

通過公開競爭機制選擇運營方,轉讓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權。中標人須在銅山縣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並於經營期滿後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機構。

委託運營期限為3~5年,具體期限以招標文件為准。

三、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為獨立法人實體,本項目拒絕聯合體投標。投標人應具備下述條件:

1、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並有效存續的獨立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證書,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3、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投標人截至2008年底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4、截止本公告日,投標人至少運行過兩個不低於3萬噸/日規模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

5、投標人在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及重大投訴。

四、 投標人提交報名材料的要求

1、企業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及其復印件;

3、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說明(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和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4、企業業績:近三年內完成的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及相關材料(附運行紀錄、工程所在地環保部門的水質監測報告等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

5、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正式有效的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及其復印件;

6、投資人認為可證明企業實力的其他資料。

五、 報名有關事宜

1、報名時間

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23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報名地點

(1)徐州銅山縣建設局城鄉科

地址:銅山城區人防大廈13樓

(2)北京金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核桃園西街36號北方長城光電大廈412室

有參與意向並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單位可於報名時間之內,通過面呈或者郵寄方式提交報名材料至指定報名地址。購買標書的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下載地址:http://www.ep360.cn/qita/201609/3678.html

7. 吉林省建設招投標投訴問題

提供一些項目管理的畢業論文題目,供參考。001 公路工程承包動態聯盟的運作模式研究 002 重慶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標的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003 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及設計階段造價控制方法研究 004 建築施工項目KPI安全績效管理體系 005 深、港公共工程管理比較研究 006 政府工程多項目管理模式研究 007 建設工程合理最低價中標法的理論研究 008 工程量清單投標計價及其計算機輔助系統研究 009 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研究 010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新模式:項目代建制研究 011 最低價中標法探討 012 對工程招標投標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013 企業內部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探索 014 施工項目工程進度—成本管理方法的研究與實踐 015 設計階段項目進度管理的影響因素分析及控制 016 國際工程風險系統化分析與研究 017 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研究與探討 018 國際承包工程投標估價與報價研究 019 施工總承包商投標報價決策機制的研究 020 基於並行設計的工程造價控制模式研究 021 項目風險管理及其在趙各庄礦業公司綜采項目中的應用研究 022 大型工程項目風險評價及管理研究 023 咨詢工程師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費用變動管理研究 024 工程項目招標評標方法研究 025 國際工程投標報價策略和方法研究 026 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采購投標報價研究 027 施工索賠原因分析及基本處理原則研究 028 基於總承包模式的工程項目管理研究 029 全生命周期工程造價管理研究 030 建設工程項目後評價研究 031 基於人工神經元網路技術的投標前期決策研究 032 吉林省建設監理運行體系研究 033 一汽熱網改造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研究 034 工程量清單計價評標辦法探討 035 工程項目管理代理行業化發展研究 036 數據包絡分析方法在電力項目施工評標中的應用研究 037 工程量清單招標方式研究 038 基於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招投標研究 039 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信息系統 040 建築工程項目競爭投標報價的戰略和策略研究 041 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承包價格相關問題研究 042 重慶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招投標方案研究 043 建設項目集成化管理理論與方法研究 044 政府大型投資建設項目的承發包研究 045 投標商風險控制能力的評價體系研究——杭州市無標底招標的實例研究 046 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機構設置與運行方式研究 047 強制性監理制度改進的研究 048 國際工程合同索賠及爭端解決方法探討 049 從建設監理拓展到「代建制」項目管理 050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系統方法的研究 051 建立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 052 國際工程投標決策研究 053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應用研究 054 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集成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研究 055 基於WBS的工程項目MIS系統與文檔信息集成研究 056 我國建設監理企業發展因素及對策研究 057 應用代建制模式若干問題的探討 058 工程總承包企業發展對策研究 059 工程總承包風險控制研究 060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組建研究 061 工程項目管理 062 工程項目控制與協調機理研究 063 PMC項目管理模式的研究 064 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咨詢公司轉變對策研究 065 西部(陝西)監理市場的培育和規范研究 066 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及責任風險研究 067 建設監理企業向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發展的能力建設與評價 068 工程量清單計價及配套環境的研究 069 神經網路在項目總承包風險中的應用 070 工程項目索賠及索賠風險的應用研究 071 建設工程招標研究 072 建設工程網上招投標系統安全問題的研究 073 建設監理問題研究與探討 074 淺析監理項目中的組織結構和溝通問題 075 大型工程項目管理理論與方法研究 076 工程項目的采購管理 077 高校基建項目管理模式優選研究 078 FIDIC《施工合同條件》和NEC《工程施工合同》的比較研究 079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投標報價的研究 080 基於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工程項目投標決策研究 081 人工神經網路在招標投標問題上的應用 082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制度下的投標報價分析 083 工程索賠風險管理研究 084 建築工程項目發包決策優化研究 085 實獲值原理在太鋼-BOC空分項目進度和費用控制中的應用 086 我國大型工程項目招標階段業主風險管理的研究 087 項目管理在評估事務所的應用研究 088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與項目管理公司發展戰略研究 089 建設項目投標報價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與研究 090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規范化管理策略研究 091 采購物流項目投標決策研究 092 內部控制理論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應用研究 093 工程監理招投標的理論分析與評標模型研究 094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招投標研究 095 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模式 096 工程監理企業質量行為的政府監督與激勵機制研究 097 層次分析法在建設工程評標中的應用 098 工程建設項目風險管理系統研究 099 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研究 100 首都圈示範工程中的項目管理研究 101 論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化融資 102 項目管理中的項目規劃研究——建築工程項目規劃 103 現代項目管理技術在國際工程承包企業中的運用 104 大型建設項目的合同談判與合同管理 105 PMC模式下EPC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評標模型的建立與論證 106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研究 107 工程項目管理效果的綜合評價研究 108 工程造價風險管理方法研究 109 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度費用控制子系統的設計 110 中國工程咨詢業發展對策研究 111 淺析項目監理項目的動作模式 112 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對策研究 113 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管理方法探討 114 工程項目監理服務的管理研究 115 投標報價博弈模型 116 我國工程建設項目後評價及其發展對策研究 117 實施戰略管理,提升工程監理企業的競爭力 118 建設工程招標評標智能化方法建立與分析 119 我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與計價模式研究 120 基於博弈論的施工企業投標報價行為研究

8. 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TOT)期間,項目進行提標改造(採用PPP模式),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直接讓我公司做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內特殊情況外,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本條規定是對提問情況的直接問答,通常情況下,特許經營合同中對提標改造的實施有約定,那麼按照約定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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