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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污水處理廠及完善工程

發布時間:2022-04-17 16:03:22

A. 污水處理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哪些好處

維拓環境 十萬伏特團隊為你解答。

城市生活污水是城市發展中的產物,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其產生量不斷增大,污染日益嚴重,已嚴重製約了城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全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環保問題,特別是城市污水處理已成為各國研究的熱點。城市污水的治理對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經濟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水資源問題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我國在污水治理領域的投資規模保持在較高水平。在較大規模投資的帶動下,我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12年末,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達11858萬立方米,較上年末增長4.9%;城市污水處理率達84.9%,較上年末提高1.3個百分點。


盡管我國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速度較快,但由於我國環保產業起步較晚,目前污水處理設施的覆蓋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近年來用水需求量的不斷增加以及旱澇災害的頻繁發生使得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進一步加劇,簡單的污水達標排放已不能滿足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和諧社會的普遍要求,污水處理需向著污水資源化的發展階段邁進。


為提高我國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程度及污水再生利用能力,未來我國污水治理領域投資規模仍將保持在較高水平。根據國務院於2012年4月發布的《「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投資近4300億元。其中,各類設施建設投資4271億元,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網投資2443億元、新增城鎮污水處理能力投資1040億元、升級改造城鎮污水處理廠投資137億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投資347億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投資304億元。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新建污水管網15.9萬公里,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新建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5萬立方米/日;到2015年,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率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規劃分別達85%和15%以上。


未來污水治理領域較大規模的投資將為我國污水治理企業發展提供廣闊的市場空間。

B. 污水處理行業前景如何呢

摘 要:文章首先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接著分析了改善措施及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前景的展望。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中水;方法
一、我國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空置率對運行成本的影響。目前國內許多城市存在房地產過度開發現象,許多地塊的樓盤都存在空置率高的情況,基本很難保證建設完成後在短期內入住率達到設計居住人口,相應的污水處理系統在短時期內的處理水量也就不可能處理到設計水量。所以在選擇工藝時,應選擇可以根據實際處理水量進行處理的工藝,以降低運行成本,同時盡量分期建設、運行,以符合水量的增長規律,避免浪費。
(二)運行成本。污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成本與用戶所繳的污水處理費、中水水費之間的關系決定著處理系統今後是否能夠正常運行下去。在過去幾年內有很多工藝就是由於運行費用很高,建設完成後運行一段時間入不敷出,最終導致系統停用或者降低處理標准,超標排放等。
(三)投標范圍的不明確。污水處理工程的投資一般主要由污水管線、附屬構築物、土方工程、土建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幾部分組成。但在投標報價階段,乙方報價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於設計界限不清而造成的漏報,進而造成對整體工程投資估算的不準確。因此,在招投標階段

C.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1.建設任務。綜合考慮已建及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運行負荷率要求,科學確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優先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的問題,抓緊補建配套管網,重點是中西部地區設市城市以及東部發達地區的縣城和建制鎮。對在建處理設施,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對擬建處理設施,應對配套管網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加快建設;對現有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網進行改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建設污水管網15.9萬公里,約三分之一為補充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其中,設市城市7.3萬公里,縣城5.3萬公里,建制鎮3.3萬公里;東部地區6.1萬公里,中部地區4.9萬公里,西部地區4.9萬公里。全部建成後,全國城鎮污水管網總長度達到32.7萬公里,每萬噸污水日處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網達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
2.技術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區,新建管網要採取雨污分流。對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要結合當地條件,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實施分流制改造的,要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合流制管網系統應合理確定截流倍數,將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在污水處理廠內及附近設置貯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
1.建設任務。從解決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著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安排各地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建設重點由東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優先支持目前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加快建設。對發達地區、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環境影響較大的重點流域地區,可以提出高於本規劃確定的全國平均污水處理率目標要求,適當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608萬立方米/日,縣城1006萬立方米/日,建制鎮955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89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477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1194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均建有污水處理廠,縣縣具有污水處理能力,各省(區、市)污水處理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全面提升全國污水處理服務水平。
2.技術要求。重點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根據水質目標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具備除磷脫氮能力的工藝技術。污水處理應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方,以及地處非環境敏感區的建制鎮,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條件採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處理工藝,鼓勵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對部分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脫氮功能欠缺、不具備生物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立方米/日,縣城52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46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794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318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499萬立方米/日。
(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省地、循環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優先解決產生量大、污染隱患嚴重地區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率先啟動經濟發達、建設條件較好區域的設施建設。對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不達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計劃。既要通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從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積極探索污泥源頭減量。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其中,設市城市383萬噸/年,縣城98萬噸/年,建制鎮37萬噸/年;東部地區288萬噸/年,中部地區124萬噸/年,西部地區106萬噸/年。全部建成後,各省(區、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的環境隱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術要求。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有關要求和泥質標准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採用多種技術處理處置污泥,盡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污泥經厭氧消化產沼氣或好氧發酵處理後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土壤改良、園林綠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後與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協同處置或焚燒。作為近期的過渡處理處置方式,可將污泥深度脫水和石灰穩定後進行填埋處置。
(五)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合理確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資源佔有量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要加快建設,促進節水減排。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6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77萬立方米/日,縣城47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122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25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706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712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接近4000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超過3000萬立方米/日,有效緩解用水矛盾。
2.技術要求。污水集中處理達到基本水質要求後,應結合相關要求和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處理水質標准。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工程設計之前,需進行污水再生利用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轉經驗,選擇合理的再生處理工藝。再生水要根據其用途,達到相應的衛生安全等級要求。
(六)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設施運營監管,提高設施運行負荷率。加強排水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監測體系,為有關部門監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支撐。「十二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監測站1座、省級監測站14座、市級監測站200座,達到各省(區、市)均建有省級排水監測站的目標。國家和省級排水監測站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具備月檢項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監測能力。進一步完善已有統計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信息統計。提升污水處理廠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和工藝運行管理的需要。

D. 污水處理廠水處理員工的工作總結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總結有如下特點:

1、工作總結要求人們對以往做過的工作進行冷靜的反思。通過反思,提高認識,獲得經驗,為進一步做好工作打下思想基礎。

2、強調科學性。總結經驗不能就事論事,「跟著感覺走」。而要就事論理,辯證分析,力求得出科學結論,這樣才能促進工作的轉化。

3、表述上敘議結合,有評有論。工作總結除了敘述、說明外,還要議論,通過典型材料的介紹及分析評議,闡明作者的觀點,使經驗教訓條理化、理論化,避免空洞無物和堆砌材料兩種偏向。

二、工作總結的種類:

1、按總結的時間分,有年度總結、半年總結、季度總結。進行某項重大任務時,還要分期總結或叫階段總結。

2、按總結的范圍分,有單位總結、個人總結、綜合性總結、專題總結等。

3、按總結的性質分,有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總結等。

E.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F. 污水處理廠是什麼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編輯本段試運行管理
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工程的試運行,不同於一般建築給排水工程或市政給排水工程的試運行,前者包括復雜的生物化學反應過程的啟動和調試,過程緩慢,耗費時間長,受環境條件和水質水量的影響較強,而後者僅僅需要系統通水和設備正常運轉便可以。 污水處理工程的試運行與工程的驗收一樣是污水治理項目最重要的環節。通過試運行可以進一步檢驗土建工程、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是保證正常運行過程能夠高效節能的基礎,進一步達到污水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不但要檢驗工程質量,更重要的是要檢驗工程運行是否能夠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無數處理工程試運行的內容和要求有以下幾點。 (1)通過試運行檢驗土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建立相關設備的檔案材料,對相關機械、設備及儀表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2)對某些通用或專用設備進行帶負荷運轉,並測試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與揚程、鼓風機的出風風量、壓力、溫度、噪音與振動等,曝氣設備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機械的運行穩定性、保護裝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單項處理構築物的試運行,要求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尤其是採用生物處理法的工程,要培養(馴化)出微生物污泥,並在達到處理效果的基礎上,找出最佳運行工藝參數。 (4)在單項設施試運行的基礎上,進行整個工程的聯合運行和驗收。確保污水處處理能夠達標排放。
編輯本段運行管理
污水處理廠
城市污水廠的運行管理,同其他行業的運行管理一樣,是賭氣醫生場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等工作的總稱,是企業各種管理活動(例如: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設備管理、「三產」管理)的一部分,是企業各種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廠的運行管理,指從接納原污水至凈化處理排出「達標」污水的全過程的管理。 1.3污水處理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處理廠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水質管理 污水處理廠(站)水質管理工作是各項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證「達標」的重要因素。水質管理制度應包括:各級水質管理機構責任制度,「三級」(指環保監測部門、總公司和污水站)檢驗制度,誰知排放標准與水質檢驗制度,水質控制與清潔生產制度等。
編輯本段運行人員的職責與管理
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人員的任務是,充分發揮各種處理方法的優點,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科學的管理,在水質條件和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充分利用各種工藝的彈性進行適當的調整,及時發現並解決異常問題,使處理系統高效低耗地完成凈化處理作用,以達到理想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 熟練掌握本職業務 污水與污泥的處理是依靠物理、化學及生物學的原理來完成的,要利用大型的構築物、機械、設備與自控裝置,還涉及各種測試手段,這就要求所有運行管理人員除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外,在物理、化學及微生物學方面的知識應具有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機械及電方面的知識。 (二) 遵守規章制度 為了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的運行,除了操作管理人員應具備業務知識和能力外,還應有一系列規章制度要共同遵守。除了崗位責任制以外,還包括:設施巡視制、設備保養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編輯本段污水處理行業發展
污水處理廠
地球雖然有70.8%的面積為水所覆蓋,但淡水資源卻極其有限,人類真正能夠利用的是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僅佔地球總水量的0.26%,而且分布不均。 20世紀50年代以後,全球人口急劇增長,工業發展迅速。全球水資源狀況迅速惡化,「水危機」日趨嚴重。一方面,人類對水資源的需求以驚人的速度擴大;另一方面,日益嚴重的水污染蠶食大量可供消費的水資源。 全世界每天約有200噸垃圾倒進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廢水會污染8升淡水;所有流經亞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國40%的水資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廢料、金屬、肥料和殺蟲劑污染;歐洲55條河流中僅有5條水質差強人意。20世紀,世界人口增加了兩倍,而人類用水增加了5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面臨水資源危機:12億人用水短缺,30億人缺乏用水衛生設施。 中國水資源人均佔有量少,空間分布不平衡。隨著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加速,水資源的需求缺口也日益增大。在這樣的背景下,污水處理行業成為新興產業,目前與自來水生產、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行業處於同等重要地位。 雖然由於國家和各級政府對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中國污水處理行業正在快速增長,污水處理總量逐年增加,城鎮污水處理率不斷提高。但目前中國污水處理行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 一方面,中國目前的污水處理能力尚跟不上用水規模的迅速擴張,管網、污泥處理等配套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另一方面,中國的污水處理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明顯的差距,且處理設施的負荷率低。 因此中國應完善污水處理的政策法規,建立監管體制,創建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體系,扶植國內環保產業發展,推進污水處理行業的產業化和市場化。污水處理行業是一個朝陽產業,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中國將在「十一五」期間投資3000億元以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利用,中國污水處理行業由此迎來高速發展期。
編輯本段性質
在我國,早期的污水處理廠都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屬於市政部門管轄,其建設、運營等由城管部門負責,環保部門僅負責污水處理廠出水的合格性檢驗。但最近十多年來,我國的污水處理領域市場化取得了很大的進步,BOT、TOT等國際先進模式引入我國,對於加速我國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步伐,改善水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原有的污水處理廠也大多進行了企業改制,從而導致目前狀況下,我國的污水處理廠性質復雜,有屬於事業單位的,有屬於國營企業的,也有屬於外資、私企的。
編輯本段廠址選擇
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廠址的選定是城市和工業區的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廠址的選擇同城市和工業區排水管道的布置、處理後污水出路密切相關,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比較,並應考慮以下原則: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有發展的可能性。
編輯本段處理工藝
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以及處理構築物和設備型式的選定是污水處理廠設計的重要環節。確定污水處理工藝流程的主要依據是污水所需要達到的處理程度,而處理程度則取決於處理後出水的去向。處理後的出水如果排入水體,則污水的處理程度既要能夠充分利用水體自凈能力,又要防止水體遭到污染。不考慮水體自凈能力,而任意採用高級處理方法是不經濟的,但也不宜將水體自凈能力耗盡,要留有餘地。處理後污水如用於灌溉農田,污水水質應達到所要求的標准。處理後的出水如果回用於工業企業或城市建設,要考慮兩種情況:直接回用;作某些補充處理後再行回用。 污水處理廠一般是以去除 BOD(生化需氧量)物質作為主要目標。在大型污水處理廠中多採用以沉澱為中心的污水一級處理和以生物處理為中心的污水二級處理。有時為了去除氮、磷等物質,還在生物處理後,進行污水三級處理。 污水處理的產物——初級沉澱池產生的污泥,由污泥處理系統處理。污泥處理系統是污水處理廠的組成部分,污泥採用需氧消化和厭氧消化兩種方法處理(見污泥消化)。需氧消化多用於服務人口在 5萬以下的小型污水處理廠;而厭氧消化則普遍用於大中型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的程序是:污泥濃縮、污泥厭氧消化、污泥干化、焚燒。工業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的確定較為復雜,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去除的主要對象,對處理出水水質的要求,廢水的水量、水質的變化等。對各種污染物可以採用的處理單元如表:處理工藝流程的排列順序,是先簡單後復雜;從去除對象考慮,則先去除懸浮的污染物,然後去除膠體物質和溶解性物質。
編輯本段處理系統
污水處理廠 SPR污水處理系統首先採用化學方法使溶解狀態的污染物從真溶液狀態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膠粒或微小懸浮顆粒;選用高效而又經濟的吸附劑將有機污染物、色度等從污水中分離出來;然後採用微觀物理吸附法將污水中各種膠粒和懸浮顆粒凝聚成大塊密實的絮體;再依靠旋流和過濾水力學等流體力學原理,在自行設計的SPR高濁度污水凈化器內使絮體與水快速分離;清水經過罐體內自我形成的緻密的懸浮泥層過濾之後,達到三級處理的水準,出水實現回用;污泥則在濃縮室內高度濃縮,定期靠壓力排出,由於污泥含水率低,且脫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機械脫水裝置,經脫水之後的污泥餅亦可以用來製造人行道地磚,免除了二次污染。SPR污水處理系統與眾不同的技術特點: 1、城市生活污水和處理葯劑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葯管道、污水泵葉輪、蛇形反應管和瓷球反應罐的組合作用下完成的,依照紊流速度、混合時間、和水力學結構數據設計,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為取得最佳混凝凈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節省葯劑創造了前提條件。這是過去常規的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之水工結構所做不到的。 2、SPR系統處理城市污水時,採用五種以上污水處理葯劑及其最佳配方組合使用,靠化學反應使污水中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重金屬離子和有害的鹽類從水中析出,成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顆粒(它包含有污水三級處理的作用)。其中還選用了一種吸附效果很好而價錢又很便宜的吸附劑,以吸附有機污染物和色度。靠消毒劑在30分鍾的流程內殺滅細菌和大腸桿菌。靠混凝的物理化學吸附作用將懸浮物及各類雜質凝聚成大而且密實的絮團。這樣發揮各葯劑的單獨作用和它們之間的交聯作用的用葯方式是與常規的物理化學法不相同的。而且SPR系統使用的組合葯劑配方,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細的水動力學參數設計的SPR污水凈化器及其系統里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在常規的水工系統里是無法使用的。
編輯本段處理技術
污水處理廠 在天然淡水資源已被充分開發、自然災害日益頻繁暴發的今天,缺水已經對世界各國眾多城市的經濟和市民生活構成了十分嚴重的威脅,缺水危機已經是我們面臨的現實,解決城市缺水問題的重要途徑應該是將城市污水變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來源穩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穩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經凈化後回用主要可作為市政綠化、景觀用水和工業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凈化處理技術及其系統、出水輸配系統、回用水應用技術和監測系統。其中污水凈化再生技術及其系統是關鍵,污水凈化處理的流程要簡單可靠,投資和運行費用要為該城市經濟實力所能承受,處理後出水的水質要滿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許多年的傳統的「一級處理」及「二級處理」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設備已經難以適應當今的高濁度和高濃度污水的凈化處理要求,處理後出水更不能滿足城市對水回用的水質要求。沿著傳統的工藝技術路線只能進一步附加傳統的「三級處理」設備系統,既迴避不了龐大復雜的傳統二級生化處理系統,也迴避不了投資和運行費用都十分昂貴的傳統三級過濾吸附處理系統。這些恰恰是實現污水回用的忌諱之處。所以,環保市場十分迫切需要凈化效率更高、處理後出水能滿足現有環保標准並且能回用於城市,投資和運行費用又要為現有城市的經濟實力所能接受的污水處理新技術和新設備。
編輯本段技術發明
污水處理廠 最新發明的「SPR高濁度污水凈化系統」(美國發明專利)將污水的「一級處理」和「三級處理」程序合並設計在一個SPR污水凈化器罐體內,在30分鍾流程里快速完成。它容許直接吸入懸浮物(濁度)高達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濁度污水,處理後出水的懸浮物(濁度)低於3毫克/升(度);它容許直接吸入CODcr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濃度有機污水,處理後出水CODcr可降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當於常規的一、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工程投資和低於常規二級處理的運行費用,就能夠獲得三級處理水平的效果,實現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處理系統首先採用化學方法使溶解狀態的污染物從真溶液狀態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膠粒或微小懸浮顆粒;選用高效而又經濟的吸附劑將有機污染物、色度等從污水中分離出來;然後採用微觀物理吸附法將污水中各種膠粒和懸浮顆粒凝聚成大塊密實的絮體;再依靠旋流和過濾水力學等流體力學原理,在自行設計的SPR高濁度污水凈化器內使絮體與水快速分離;清水經過罐體內自我形成的緻密的懸浮泥層過濾之後,達到三級處理的水準,出水實現回用;污泥則在濃縮室內高度濃縮,定期靠壓力排出,由於污泥含水率低,且脫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機械脫水裝置,經脫水之後的污泥餅亦可以用來製造人行道地磚,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發明的SPR污水凈化技術以其流程簡單可靠、投資和運行費用低、佔地少、凈化效果好的眾多優勢將為當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開創一條新路。城市污水實現再利用之後,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G. 污水處理廠的施工內容及流程是什麼

內容包括場地平整、污水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廠區給排水管網、照明、道路和通訊及污水截流管道等工程。

建築物與構築物描述:

1、粗格柵進水泵房

進水泵房由地下進水管、粗格柵間、地上提升泵房及溢流井組成。

①、地下進水管為D500、深3m的玻鋼管。

②、粗格柵間為長10.9m、寬7.8m、深約5.5m的地下鋼筋砼深池,與進水管相連。

③、提升泵房設在粗格柵間上方,粗格柵間頂板即為提升泵房的地坪,泵房為磚混結構,現澆樓板,平面尺寸為9m X 13.65m,層高5.7m。

2、細格柵、沉砂池

沉砂池由進水渠道、沉砂池主體、中間渠道、出水池組成。該系統為架空式鋼筋砼結構。

①、沉砂池主體為直徑2.53m的園形架空水池兩個,下部為錐形並帶有集砂斗。

②、出水池為深2.5m,平面尺寸3.49Mx5m的鋼筋砼深井。

整個系統頂部設有人行走道及防護欄桿。

3、生化池

反應池是本工程中最大的一組鋼筋砼水池。其平面尺寸為29.3m X 10.6mX4m,深度6.4m,其中地上3.2m,地下3.2m。該池共分4格,每一格有一道鋼筋砼隔牆(下方留孔)。池頂周邊設有人行通道及鋼欄桿。格與格之間的鋼筋砼隔牆頂部設有深1.Om,寬1.5m的溝道,上設鋼格柵蓋板及鋼欄桿。池內有工藝等專業所需的預留孔洞及預埋件。

4、鼓風機房

結構形式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值班室為依附的磚混結構。

5、配水井

配水井為一平面尺寸為4.85X2.25m,深2.2m,中間有隔板將其分為5部分,池內設有直爬梯。

6污泥脫水間

結構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基礎為剛性基礎。

7、綜合樓

二層磚混結構,現澆樓板,條行基礎。內有辦公室,值班室化念室等。

8、變配電間

為單層磚混結構,現澆鋼筋砼屋面,基礎為牆下砼條型基礎。

工程的工作內容較多,有下述17項:

第一項為基礎、水池等的土方開挖;第二項為砼及鋼筋砼工程;第三項為磚砌體工程;第四項為地溝及設備基礎施工;第五項為溝、渠、池的閉水試驗;第六項為土方回填;第七項為門窗、樓梯、欄桿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八項為內、外牆面的粉刷和噴塗;第九項為頂棚的粉刷;第十項為屋面找坡、找平及防水施工;第十一項為室內地平施工;第十二項為室外散水、坡道、踏步及排水溝施工;第十三項為吊車軌道、連接件、車檔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十四項為廠區給排水管道與建築物室內外給排水衛生設施的施工;第十五項為廠區供電外線、建築物室內外照明及防雷接地施工;第十六項為廠區道路、排水溝、管和綠化施工;第十七項為配合設備、水、電安裝、修補因安裝碰傷的牆、地面、門窗及室外散水道路等工作內容

H. 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施建設問題

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施建設問題
中國幅員廣大,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城鎮區域特點、產業結構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體狀況、設計用地、選用工藝等均不相同。目前,中國尚無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處理規模小於2萬噸/日,多集中在2000~5000噸/日)的現場排水設計規范、標准、法規等,仍然採用現行中、大規模污水處理工程的相關標准,在工程設計中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排水體制
一般新建城市、擴建新區、新建開發區等多採用分流制,對於已建成舊區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但是,很多小城鎮尚無排水系統,雨污水均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至就近水體,一些城鎮(特別是山區和貧困地區等)由於街道過於狹窄、兩側建築密集、施工復雜,無條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統,可考慮採用完全合流制排水體制。
(2)排放標准
現行排放標准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總磷、總氮、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均需達到要求的標准。對於一些城鎮化發展中的地區而言,建設及運營資金短缺,土地資源緊張,可考慮將其標准進行調整或放寬。
(3)處理工藝
沒有根據小城鎮特點研究和採用相適應的處理工藝,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規模城市污水處理工藝及設計參數,造成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過高。

I.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J. 高分!!!!幫我寫一篇:污水處理廠的年度工作總結情況及明年的打算~

2018年從今年整體情況來看,無論是從工藝控制還是人員管理或是設備運行,都在運營的過程中取得了一些進步和成長,在市、區領導的關心與公司領導的支持下,XX市中心城污水處理廠全年生產運行基本穩定,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現將處理廠這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今年1-8月份我廠運行穩定,出水基本達標,9月、10月出水氨氮出現部分時段超標現象,化驗室在日常水質常規檢測基礎上加大了對各池出水氨氮的檢測頻率,為工藝調整提供依據。從今年10月底開始,出水逐漸恢復到達標,目前各池運行正常,各項污染物指標均達標排放。

另外化驗室每月配合XX市環保局監測站對污水廠水質進行取件監測;配合在線監測設備運營維護商對在線監測設備做比對試驗、保證設備准確度;此外在做好處理廠日常檢測分析工作的同時,化驗室還承擔著相關數據的上報工作。

今年,先後派出技術人員去往長沙二污、惠州污水廠實地考察、學習,為活性污泥菌種馴化、自動化運營管理以及生產設備的運行、維護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我們還委派員工參加了由省排水協會組織的為期半個月的化驗人員業務培訓,污水化驗人員的業務素質得到增強。

下一年我們的主要工作目標是:確保安全生產,努力完成省建設廳下達的污水處理量指標。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狠抓內部管理,實現四個「確保」:確保安全生產、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生產消耗控制到最低、確保出廠水質達標排放。同時,我廠還將繼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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