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找一些汽車的回用件,有那些網站網站賣汽車的配件聽說有個叫「二手熊貓網」的網站有零部件怎麼樣
只有自己看過,嘗試過才知道怎麼樣。別人說的不算
② 什麼叫回轉件
回轉件就是用圓柱體(一般車削而成的)加工而成的各種形狀的零件,特點是以圓柱體中心線對稱的。比如說子彈頭,圓錐台,陀螺等都是回轉件.
③ 報廢的汽車到底是怎樣回收再利用的
汽車行業目前對於全生命周期的原料、生產、回收過程的環保指標都有越來越高的要求。 就國內而言,就有中汽研聯合大批整車企業、零部件供應商制定的《車用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判定指南》,還有以汽車生命周期內環境影響為主要判定標準的中國生態汽車評價規程C-ECAP,其中就包括《汽車產品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核算報告》一項。 工信部也會不定期去各大廠商檢查,確認其是否滿足環保法規,意思就是:「你可別耍花樣,要不然搞死你們!」
非也,此類廢料交給鋼鐵企業回爐重煉就是,高爐里走一遭又是一條好漢。 汽車上其他可回收的零部件也類似,比如廣泛應用於汽車門板、儀錶板、散熱器格柵等等零部件的ABS塑料就能回收並處理為ABS再生粒子,可直接用於再次加工成型。 另外,拆解汽車零配件,符合標準的還能繼續賣,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這其實就是大家熟悉的「拆車件」。不止汽車材料可以回收作他用,汽車材料也不乏回收材料轉化而來的例子。比如福特此前就公布了使用回收塑料瓶製造SUV底盤裝甲以及輪轂內襯的計劃。回收報廢汽車要找誰?按照政府規定,流程如下: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②登記並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支付殘值;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看上去很復雜,簡而言之也就是說,按流程走,找到具備政府認定具有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即可。流程可參考下圖。電動車怎麼回收?這幾年電動車的熱度不減,最近電動車燒了一個又一個,之前媒體還在宣傳電池如何如何不環保。所以吃瓜群眾要問了,電動車、尤其是電池,要怎麼回收再利用才好呢? 電動車也是車,除電芯之外,其他部分的回收和上面提到的流程並無任何差異。電動車回收的重點在於電池,減少污染的一個方式就是物盡其用,也就是給電池續命,而要給電池續命,梯次利用是個有效解決方案。 何謂梯次利用?就是牙刷用完之後都能刷鞋,動力電池退役之後更要繼續發揮光和熱,小型儲能、家庭儲能,基站備電、微電網系統等等是未來電池梯次利用的儲能場景。現在各國也都開始了電池梯次利用的嘗試。比如日產就聯合住友,合資成立了「4R Energy」公司,銷售或租賃日產leaf電動車的電池用於家庭和商業儲能;特斯拉則開發了powerwall和powellpack,分別面向家庭以及商業儲能系統;德國博世和寶馬合作,利用退役動力電池製造大型光伏儲能系統。但是從目前來看,電池拆解還是時下主流回收方案。
④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條文】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准,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許可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
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五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軍隊報廢機動車的回收管理,依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⑤ 請問報廢汽車的零件是直接回收還是翻新過後再重新使用呢
我國國家標准規定,對於報廢的汽車,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方向機、車架等六大部件必須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徹底解體,按材料方式回收,嚴禁再出售利用。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因此,廢汽車拆解後,廢料資源會分類回收、拆解,使其轉化為新的產品或者材料,這一過程需要採用各種高新技術,以提高回收利用率。金屬材料賣給廢品廠、能用的配件賣給配件再製造企業,其它的不可用但是可燃燒的廢料通過燃燒轉化為熱能,或者壓縮後填埋。一般來說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主要也是通過回收利用這些材料來獲利。
⑥ 機動車不再論斤賣 機動車報廢回收新規於9月1日施行
[汽車之家?新聞]??日前,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2020年第2號命令,《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本屆商務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該《細則》包含,機動車報廢價格將告別「論斤賣」「五大總成」可回收再利用、更多民營資本進入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領域等,詳情見下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示範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
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復評復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後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細則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後,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條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列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者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二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系統。
第二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二十九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准,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注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五條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樣式由商務部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印製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
第三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問題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沒收非法回收拆解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備案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回收拆解企業違規開具或者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已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回收拆解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前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被治安管理處罰兩次以上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或者錄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並如實記錄「五大總成」信息並上傳信息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設施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有關平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給或者交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企業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報廢機動車;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發現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回收拆解企業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的實施辦法,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本細則實施後兩年內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超過兩年未通過資質認定的,由原發證部門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涉及本細則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編譯/汽車之家周易)
⑦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有什麼好
1、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
提車必須交付合格證
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其中,對於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2、經銷商不得強制搭售保險
據介紹,新《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經銷商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包括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等都必須同時交付。
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經銷商對消費者提供的配件必須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今後,當消費者在汽車進行修理、保養中遇到配件來源不明確的現象時,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經銷商可同時經營多個品牌
據了解,新《辦法》還對供應商(如汽車主機廠、進口汽車銷售公司)等做出明確規定。對於供應商,今後將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也就是說,今後經銷商可經營多個品牌授權的汽車產品,而不會被強制僅銷售某一個品牌的車型。
新《辦法》還規定,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此外,今後,在沒有實際訂單的情況下,供應商強制想經銷商搭售、捆綁熱銷與滯銷車型行為將屬於違規。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新《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新《辦法》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⑧ 報廢汽車究竟是如何回收利用的
汽車行業目前對於全生命周期的原料、生產、回收過程的環保指標都有越來越高的要求。
就國內而言,就有中汽研聯合大批整車企業、零部件供應商制定的《車用材料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判定指南》,還有以汽車生命周期內環境影響為主要判定標準的中國生態汽車評價規程C-ECAP,其中就包括《汽車產品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核算報告》一項。
工信部也會不定期去各大廠商檢查,確認其是否滿足環保法規,意思就是:「你可別耍花樣,要不然搞死你們!」
非也,此類廢料交給鋼鐵企業回爐重煉就是,高爐里走一遭又是一條好漢。
汽車上其他可回收的零部件也類似,比如廣泛應用於汽車門板、儀錶板、散熱器格柵等等零部件的ABS塑料就能回收並處理為ABS再生粒子,可直接用於再次加工成型。
另外,拆解汽車零配件,符合標準的還能繼續賣,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這其實就是大家熟悉的「拆車件」。
不止汽車材料可以回收作他用,汽車材料也不乏回收材料轉化而來的例子。比如福特此前就公布了使用回收塑料瓶製造SUV底盤裝甲以及輪轂內襯的計劃。
回收報廢汽車要找誰?
按照政府規定,流程如下:
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②登記並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
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支付殘值;
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看上去很復雜,簡而言之也就是說,按流程走,找到具備政府認定具有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即可。流程可參考下圖。
電動車怎麼回收?
這幾年電動車的熱度不減,最近電動車燒了一個又一個,之前媒體還在宣傳電池如何如何不環保。所以吃瓜群眾要問了,電動車、尤其是電池,要怎麼回收再利用才好呢?
電動車也是車,除電芯之外,其他部分的回收和上面提到的流程並無任何差異。電動車回收的重點在於電池,減少污染的一個方式就是物盡其用,也就是給電池續命,而要給電池續命,梯次利用是個有效解決方案。
何謂梯次利用?就是牙刷用完之後都能刷鞋,動力電池退役之後更要繼續發揮光和熱,小型儲能、家庭儲能,基站備電、微電網系統等等是未來電池梯次利用的儲能場景。
現在各國也都開始了電池梯次利用的嘗試。比如日產就聯合住友,合資成立了「4R Energy」公司,銷售或租賃日產leaf電動車的電池用於家庭和商業儲能;特斯拉則開發了powerwall和powellpack,分別面向家庭以及商業儲能系統;德國博世和寶馬合作,利用退役動力電池製造大型光伏儲能系統。
但是從目前來看,電池拆解還是時下主流回收方案。
⑨ 有關於汽車回收相關 法律,法規 要求 新聞 示例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防止並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條 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