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法及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環保、安全消防驗收的關系及規定
真實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資的中型市政污水處理廠,預計投資大約6000萬元。在項目策劃階段,投資公司即業主方的項目部打算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想盡早發揮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處理廠土建、安裝基本完畢後便立即開始設備聯機調試,設備及電器自控均正常運行同時水池沒發現漏水後,未等工程竣工驗收、環保驗收便提前開始進行污水處理廠工藝上的微生物培養調試過程(該過程非常耗時),以便於盡早達到「污水水質排放水質達標」後來收取排污費。
而法定的各類驗收都還沒開始做驗收,需要補做。至少需要環保驗收過程中的一項「污水排放水質達標」合格後才能正常收取每噸污水的排污費。
問題①:
一般市政公用類得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在聯機調試、試生產、微生物調試培養、竣工驗收、環保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設施驗收之間的關系順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環保驗收的順序,其時間窗口問題。
上述案例中的盡早滿足污水排放達標做法能否實現或者變相實現?
問題②:
時間上有沒有必須的先後順序,條例上要求的是試生產30日內申請環保驗收,但是竣工驗收是需要在試生產之前還是之後。污水處理廠微生物調試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甚至是半年時間,這個時間俗稱「調試期」,這個微生物調試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試生產」的概念?
問題③:
如果污水處理廠沒有竣工就開始進行微生物調試,則污水處理廠在試生產或者調試期內若能污水處理達標了排放了則產生了環境效益,則是不是可以有權申請收取污水處理費了?
備註:污水處理廠特點是:
①建設完畢後需要設備單機及聯機試車調試,之後才能算是安裝工程部分驗收合格。
②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質達標,這就需要培養微生物直至其穩定,但微生物這東西很難培養,也說不好什麼時候能將污水處理合格,至少需要試運行2—3個月時間有的甚至是半年時間也說不準的(這個時間段環保行業里通常叫做「調試期」,這個調試期是不是試生產的概念?)。
③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都是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它屬於比較敏感的市政工程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大。
④BOT投資是屬於社會公司對地方市政項目投資的一種模式,污水處理廠需要按照未來20—30年間每噸達標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費的方式來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資及日常經營開銷。形式類似於私人投資並維護高速公路並對每輛汽車收過路費的方式。污水處理廠建設時通常建設期政府只給一年時間,一般這個時間都不夠用,主要是因為微生物培養時間一般都很長。
『貳』 污水處理廠大修停產期限
這方面沒有相關的標准或規范,一般是20天(日歷天)左右。
如果連續停產,專你需要去和當地的環屬保局聯系、溝通。污水處理廠大修意味著城市污水直接外排了,所以需要和市一級的環保部門聯系,打報告。市一級的會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申請,因為涉及到了污水處理廠的減排量等問題。
同時,和污水處理廠上級主管部門(一般是建設局)溝通下。
必須等拿到上級蓋章同意的文件才能停。
『叄』 污水處理廠提交試生產申請報告同時需要提交環評批復文件嗎
對於污水處理廠項來目開工前自就需要取得《環評批復》,市局給出的批復需要你們給縣局裡1份存檔。
也就是說在你們提交試運行報告的時候,縣局應該知道你們有批復了。
如果你們還沒取得環評批復,那試運行報告估計沒人敢給你們批。
其他情況的不是很了解。
作為污水處理廠應該與當地環保部門積極配合溝通,減少各種不必要的麻煩。
『肆』 我公司是屬於污水處理廠,廠房設備都已經建好了,可是由於政府一直沒有驗收,我們財務上是屬於籌建還是運
按環評法的要求來,污水處理廠建設前自要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有審批權的環保局審批同意後才可以建設,建設完成後要提交試生產(運行)申請報告,經原評審的環保局同意後才能開始試運行,試運行穩定後要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相關運行的測試報告,環保局判定符合驗收條件就會安排驗收,等驗收合格後才可以正式運行。你公司目前的狀態應該屬於試生產階段。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5)污水處理試生產期限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陸』 環保法允許污水處理廠停產的期限
這方面沒有相關的標准或規范,一般是20天(日歷天)左右。
如果連續停產,你需專要去和屬當地的環保局聯系、溝通。污水處理廠大修意味著城市污水直接外排了,所以需要和市一級的環保部門聯系,打報告。市一級的會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申請,因為涉及到了污水處理廠的減排量等問題。
同時,和污水處理廠上級主管部門(一般是建設局)溝通下。
必須等拿到上級蓋章同意的文件才能停。
『柒』 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後試生產應該執行啥標准
試運行應該參照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A標執行。不光是COD, 還有其他11項標准。
『捌』 污水處理廠試生產時污染物超標怎麼辦
調整工藝流程,比如增加污水的停留時間,加大葯劑的投加
『玖』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