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禁止泔水養豬有法律依據嗎
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有說明不能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也就是不能用泔水養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2、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3、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1)泔水處理最新法規擴展閱讀
案例:
為有效阻斷傳播途徑,近日,市農委印發《關於嚴禁使用泔水養豬的告知書》,在全市范圍集中開展禁止「泔水養豬」專項整治行動。根據要求,對9月10日後經勸阻仍然使用泔水飼喂的「泔水豬」,養殖環節一律不允許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屠宰環節一律不得入場屠宰。對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飼喂過的生豬,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動,觀察20天,無異常情況的,可按照檢疫工作要求出證。
為切實貫徹落實部省市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連雲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連雲港迅速組織對全市范圍內生豬養殖場戶泔水等餐廚廢棄物飼喂生豬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無遺漏。
9月12日起,市農委督察組人員在當地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前期摸排的生豬養殖戶進行了逐戶宣傳告知工作,發放了《告知書》,並與養殖戶簽訂了《不使用泔水喂豬承諾書》,要求如發現不明原因生豬死亡情況必須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
㈡ 水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與標准規范
法律法來規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標准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GB17324-2003)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GB19298-2003)
還有礦原水、水處理器及污水的標准等
㈢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㈣ 廢水運輸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環保法有規定。
但是工廠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如何處理,法規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因為「三同時」的設計中肯定要有建設廢水的處置方案,不然你是無法開工的啊。
㈤ 水處理 政策 外企 法律法規
你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細則當中有特別的聲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辦理的臨時排放申報。
由於內容過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貼一下。
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並定期報告治理進度。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上海市取3年)
(2)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停業或者屆滿後不再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污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這個限期地方之間有出入)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和辦理時限與新申領許可證相同。
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向地方環保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申報資料—→地方環保局審查 —→地方環保局作出決定。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在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申請排污許可證(與排污申報登記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請內容:(此為重點企業標准)
第八條 重點企業「年報」必須按環保部門的統一格式如實申報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況,並預測下一年度排污情況, 申報的內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業基本情況和原輔材料使用情況;
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處理效率情況;
3、污染物委託處理處置情況;
4、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業排污監測報告;
6、超標和超總量排放時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業排污情況及環保措施;
8、其它企業認為需申報的內容。
第九條 重點企業「季報」須如實申報以下內容:
1、企業季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2、燃料種類、用量、含硫量等;
3、污染物排放情況(包括總量、濃度、去向等);
4、企業排污監測報告;
5、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時的原因分析;
6、其它企業認為需申報的內容。
PS:可以去上海環保局,另外,請問小姐是上海的外企么,因為本人也搞水處理,可以hi聊聊么?
㈥ 國家把泔水怎麼二次利用
關於泔水處來理,各地都有源不同的規定,例如河南省: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 娛樂、餐飲、住宿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委託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運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有密閉收集、運輸能力的單位也可以自行運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廢棄食用油脂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設、安裝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並建立台賬,記錄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和處理情況,保存備查。
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㈦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㈧ 泔水豬肉的國家處罰標准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文襲規定,禁止泔水養豬,私屠亂宰。相關機構文件規定,凡用餐館剩菜直接喂豬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9)泔水處理最新法規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㈩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