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對養豬水污染有那些規定
豬業污染已成為突出的環境問題,地下水和地面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由此引發了不少污染糾紛。國土環境資源廳日前發出《關於加強養豬場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養豬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督促各養豬業主按要求對豬場進行整改和治理。
相當部分養豬場目前大多採用水法清糞處理工藝,直接用自來水沖洗糞便,導致COD(有機耗氧量)、氨氮、總磷等濃度偏高。環保部門要求養豬場要採用干法清糞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將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並將產生的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採用水沖糞、水泡糞濕法工藝的養豬場,要限期改為干法清糞工藝。
目前,大部分養豬場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無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相當部分養豬場污水僅進行簡單處理便外排或用於農灌,對造成部分地表水體污染。
環保部門要求現有的養豬場須完善污水處理系統,養豬過程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厭氧等無害化處理後盡量充分還田,氧化塘應採取防滲漏、防溢流措施,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
因養豬糞肥含有蛔蟲卵和糞大腸菌群數,環保部門要求,採取土地利用方式處理糞便的,糞便須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後才能利用。同時,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要養分的需求量。禁止未經處理的糞便直接施入農田。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利用糞肥的大中型養豬場和養殖小區,應建立集中處理糞便的有機肥廠或處理(置)機制,防止糞便隨意丟棄污染環境。
⑵ 國家養殖業政策有哪些
目前國家對畜牧業主要有以下優待政策:1、能繁母豬飼養補貼政策。2、能繁母豬保險政內策。3、生豬標准化規模養容殖扶持政策。4、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政策。5、生豬良種補貼政策。6、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7、沼氣建設補貼政策。8、奶牛良種補貼政策。9、重大動物疫病免費強制免疫政策。
辦一個山羊養殖場,需到當地鄉鎮政府辦理用地手續,並到當地縣(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存欄量達到100隻以上的,還需要到當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辦種羊場,還需申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目前尚未出台相關優惠政策。
⑶ 現在國家對農村養殖政策有哪些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
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
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
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
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
⑷ 國家農村養豬環保政策是什麼
農業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畜版禽養殖廢棄物資權源化利用的意見》於康震在會上表示:
不該禁養的不能禁,要科學劃定禁養區,防止盲目擴大禁養范圍。
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對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
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對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
⑸ 關於養殖環保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養殖污水排放標准有哪些
目前養殖污水排放相關國家標准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已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我國於1996年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其中與養殖污水有關的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腸菌(個/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蟲卵(個/升) 2 2 2,1氯化物 350鉛 0.2砷,鉻 0.1鎘 0.01汞 0.001
⑺ 2017國家針對養殖行業有哪些政策支持,請問是幾號文件。
補貼條件
以當地補貼政策的標准,一般要滿足羊只數量、羊圈建設、檢疫和防疫、選址距居民區多遠等相關方面的要求,具體按地方規定執行。比如:申請標准化規模養殖場補貼則以畜禽良種、養殖設施化、生產規范化、防疫制度化、糞污無害化以、有畜禽標准化示範場牌子、肉羊方面農區存欄能繁母羊250隻以上或年出欄肉羊500隻以上;牧區存欄能繁母羊400隻以上年出欄肉羊1000隻以上或等為標准。
四、申請手續
滿足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填表。補貼手續可能有所變化,至少要有相關合法的手續,最主要是工商營業執照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政策,拿到拿不到是另外一回事了。理論是可以拿的到的。如果拿不到,小夥伴也不用著急,想辦法就是了。以下大家參考:
1、找當地政府。
因為國家大力支持養殖業的,當地政府是可以拿補貼的,要看政府對養殖業採取什麼政策。所以,先去當地政府問政策,找政府拿補貼。
2、找當地縣政府後再去畜牧局。看縣政府對養殖業相關的文件,文件一般有養殖規模、品種、種羊等補貼,拿到後最好復印一份,再找畜牧局拿補貼。
3、找畜牧局。養殖業政府補貼文件一般在畜牧局,最好有辦法拿到文件並復印,做全依據和准備。
五、注意事項
1、以當地政策為標准。政策不同,不同地區的補貼和金額不一樣的。所以大家不要一味單純比較金額不同,如何從不同方面拿補貼才是王道。
2、大忌低頭苦幹。向國家和當地政府政策看齊,多關注相關動態,能拿的補貼或好處錯過了豈不可惜,除非你不差錢,便可自動忽略。
3、忌沖動和鬧事。即便有文件還拿不到,想想辦法,沖動理論或舉報什麼的,沒好處的,關鍵是辦法,小夥伴是懂得滴。
好消息、好消息、好消息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於10月12日發布《關於做好2017年國家申報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涉農業等為扶持,以貼息、補助等方式,以加大貼息力度,重點扶持涉農業、農民合作社等,單個貼息項目的財政資金貼息額度不高於500萬元。
⑻ 水產養殖,國家有什麼政策
1.
1.2015年水產養殖業補貼政策:支持范圍:規模化標准化畜禽(或水產)養殖基地,組織帶動力強的股份合作和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或家庭資金補助數額:1000-2000萬.
2.
項目名稱: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補貼范圍:畜牧水產養殖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畜牧飼養機械青貯切碎機,鍘草機,揉絲機,壓塊機,飼料粉碎機,飼料混合機、攪拌機,擠奶機,剪羊毛機,貯奶罐,冷藏罐,增氧機,投餌機,養蜂專用平台。申請額度:購價30%,個別放寬申報時間: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
3.
項目名稱:2015年農業部優勢特色示範項目水產品苗種繁育及養殖示範場項目。申報條件:項目單位須為有一定實力和帶動能力的漁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
4.
項目名稱:扶持「菜籃子」產品生產項目-畜牧業、漁業。支持范圍:重點扶持漁業標准化、規模化養殖。養殖規模需達到以下標准:池塘類養殖場池塘面積在200畝上,工廠化養殖水面面積3000平米以上。資金補助數額:20-100萬預計申報時間:7-8月,2014年部分地區採取了儲備申報,由地方確定。
5.
項目名稱:2015年養殖業良種工程擬儲備項目支持范圍:養殖良種工程項目、畜禽良種工廠擬儲備項目、水產良種工程擬儲備項目資金補助數額:(視具體情況)。申報要求:畜禽良種項目如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須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預計時間:2015年2-3月
6.
2015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一般產業化項目。扶持范圍為:農產品、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
7.
項目名稱:2014年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申報。支持范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⑼ 水產養殖國家有什麼政策
農業部對水產養殖戶的扶持政策有:
1.漁用柴油漲價補貼。漁業柴油補貼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出台的一項重要的強漁惠漁政策,是漁業歷史上獲得的資金規模最大、受益范圍最廣、對漁民最直接的中央財政補助,是中央「三農」政策在漁業的具體體現。2006年~2012年,中央財政共下達漁業柴油補貼資金728.78億元,佔全部補貼資金的81.66%,在幾個補貼行業中資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說明的是,在淡水漁業中,只有淡水捕撈漁船可以享受到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養殖業很少能享受該政策。
2.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財政項目。大宗淡水魚涉及此項目的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該項目以省及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安排資金,對水生生物資源衰退嚴重或生態荒漠化嚴重水域,以及放流技術成熟、苗種供應充足、增殖效果明顯、漁民受益面大的品種,在增殖放流資金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
3.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十六大」以來,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動農業政策保險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背景下,漁業保險的探索步伐不斷加快。2008年5月,農業部正式啟動漁業互助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試點工作。試點險種確定為漁船全損互助保險和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中央財政分別補貼保費的25%,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最高補貼保險金額每人20萬元。漁船全損互助保險試點區域為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部分重點漁區。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試點區域為浙江省岱山縣。2009年8月,扛蘇省正式啟動漁業政策性保險,為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確保漁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達到預期目標,該省探索出了一種新型保險組織模式——省財政對參加漁業保險試點的投保漁民給予投保保費25%的補貼的基礎上,將漁業互助保險年度保費「打包」再保險,即漁業互助保險巨災超賠再保險。
4.發展水產養殖業補貼。
(1)水產養殖機械補貼。2008年,農業部和財政部預撥下達2008年農機購置補貼款40億元。與2007年相比,補貼資金規模擴大的同時,擴大了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其中,增氧機、投餌機和清淤機3類水產養殖機械首次納入補貼目錄。
(2)水產良種補貼。水產良種補貼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產養殖業增長方式行動實施方案》中提出要「開展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運行機制調研,探討水產良種補貼方法」。2007年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及水產良種補貼政策調研組奔赴各地進行調研取證,一些地方的水產良種補貼已經啟動,但大多數涉及的是經濟價值較高的淡水魚類。
(3)養殖基地補貼。山東省深入推進養殖池塘標准化建設工程,計劃用5年~8年時間,整理改造老舊魚塘350萬畝,新開發魚塘150萬畝,形成500萬畝現代漁業生產基地。僅2007年、2008年兩年省級財政投入就達3000餘萬元,改造池塘12萬畝,新開發池塘2萬畝。
5.漁業貸款貼息。水產養殖業貸款貼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區自行開展,主要對災害造成的再生產能力下降、對符合地方發展要求的企業技改、新產品開發、固定資產投資等給予貸款貼息。(1)漁業救災復產貸款貼息。2008年2月,廣東省江門市財政安排200萬元貸款貼息補助專項資金,按受災經濟損失比例分配給各市、區,各市、區政府按不少於1∶1的比例配套專項資金,支持轄區內因2008年初寒冷天氣造成嚴重損失的水產養殖戶(場)救災復產。貸款期限由農信社和受災水產養殖屍根據需要和實際生產周期自行確定,貼息貸款補助期限為1年。當受災水產養殖屍貼息總額小於或等於兩級政府安排的貼息資金總額時,實行全額貼息;當受災水產養殖戶貼息總額大於兩級政府安排的貼息資金總額時,則按比例實行部分貼息。2008年10月,廣東省陽江市出台了漁業復產貼息貸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風「黑格比」重創的漁業救災復產。市本級財政安排補助專項資金1500萬元,專項用於轄區內受災戶,尤其是「全倒戶」、養殖受災(損失10萬元以上)大戶和大船(60匹馬力以上)船主的恢復生產性貸款,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區)財政按7∶3的比例給予1年期貸款貼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縣向受特大洪災影響的養魚戶發放貼息貸款。由「清流溪魚」發展協會擔保,依託清流農行「惠農卡」,採取3戶~4戶聯貸方式,由縣財政支付利息,給予每產受災養魚專業戶5萬元的3年授信貸款。
漁業企業技改、新產品開發貸款貼息,養殖業貸款貼息,水產龍頭企業貸款貼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據相關規定,認定77家企業為省2009年~2010年度水產產業化龍頭企業。這些企業將在兩年內享受到10萬元的貸款貼息補貼。湖北省洪湖市從2009年起,對符合該市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方向的重點投資項目實行財政貸款貼息和有償扶持相結合,首次固定資產投資超過2000萬元,屬於貸款建設的項目,實行全額貸款貼息,貼息期1年~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級財政支農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區域內從事水產品培育、生產、加工和流通等項目的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提供財政支農貸款貼息資金。養殖面積達10畝以上的水產養殖專業屍可獲得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支農貸款年貼息資金,養殖面積達50畝以上的企業及其他組織可獲得的財政支農貸款年貼息資金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限為1年~3年。
6.稅收優惠。為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發展優質、高產、高效漁業,我國在「十一五」期間對用於培育、養殖以及科學研究與實驗的進口魚種(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為降低2008年南方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給水產養殖業造成的重大損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魚苗及其卵」免稅計劃4000萬尾(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