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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監管權利

發布時間:2025-07-15 14:44:39

1. 中國對環保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符合規定的減按%徵收環境保護稅等優惠政策。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50%的,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

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環保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但這些設備必須在目錄規定的五大類19項中,且僅限於裸購的設備投資額才能抵免,不包括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也不包括基建投入、環保專用設備的運營費用。

針對公共污水、公共垃圾處理等項目有「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工業領域的第三方治理項目以及企業自建且為自身服務的節能環保項目,並不能享受這一政策。

2019年3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9年1月1日-2021年底,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污水廠監管權利擴展閱讀:

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在這里,第三方是相對於作為監管方的政府和集排污、治污於一體的企業而言的,將治污功能分離出來,交給專門的污染治理機構,即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由此稱為「第三方」,這實質上是一種市場力量。

2. 放管服改革落實情況自查報告

【放管服改革落實情況自查報告1】

根據國務院和省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工作具體要求,現將我中心“放管服”落實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積極推行網上政務超市建設,優化服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網上政務超市”建設初具成效,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行政審批服務第八輪流程再造工作的意見,滁州市由市網信辦牽頭,於2015年啟動實施“網上政務超市”項目,以信息化、大數據技術為支撐,通過補強實體大廳,優化虛擬大廳,建立“縱橫銜接,上下聯動,內外有別、服務社會”的網上政務超市,橫向部門數據實時交換、縱向省市縣鄉四級貫通,實現申報全時空、運行全網路、行為全記錄,監管全過程。我中心積極同市中心對接,積極推進我區網上政務超市建設。

積極探索示範點建設,在古道、衛民兩個試點社區構建“一站通、一網清”信息平台,通過設立綜合服務窗口由社區工作人員綜合受理,並通過高拍儀將居民提供的紙質材料轉換成電子附件,流轉給相應部門進行網上審批辦理,已上線審批服務事項36項、證明事項15項、咨詢事項57項,正在做到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創業。

二、“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情況

(一)嚴格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實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務公開,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舉措。我中心高度重視,首先建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時,對現行的項目,還結合各單位權利清單依據梳理,並在政務公開網上予以公布。結合區政府網站將全部項目進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規范運作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我中心建立了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為規范行政審批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一是以抓好行政審批工作為切入口,狠抓窗口人員素質的提高。通過培訓和教育,廣大幹部的思想觀念有了很大的改變,從原來的“人求我”變為“我服務”,牢固樹立了“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大大增強,精神面貌、敬業精神有了極大提高;二是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規范工作秩序。我們在辦理審批項目時,對於程序簡便,可當天辦理的,我們當天予以辦理;對需要實地踏勘或聯審的,我們做好材料的初審,一次性告知,出具受理通知書,承諾工作時限。相關處室做到按時辦結,明確答復。對因各種無法按時辦結的,相關窗口必須作出延辦說明,並報分管領導批准;三是對在工作過程中由於不作為或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將追究責任,從制度上規范和約束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一步促進了我中心的廉政建設。

(三)拓寬服務渠道,促進辦事程序的優化

為了方便群眾,我中心盡力拓展服務內容。一是充分發揮窗口“全程服務”的功能。我中心努力做好咨詢服務,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准都作了具體規定,使申辦人員辦理行政許可項目時一目瞭然。該准備哪些材料、如何辦理及需要多少時間做到心中有數;二是推行首問負責制。對來人、來電辦理或咨詢有關問題的盹,第一位受詢人將負責申辦人相關事項的辦理或落實工作,若第一位受詢人直接辦理的,要求搞好服務,明確辦理時限;不直接辦理的,要求幫助落實好相關窗口和人員,讓申辦人滿意;三是努力提高審批效率,壓縮審批時限。要求相關窗口在承諾時限辦結的基礎上,對每一個項目的辦理程序、前置條件進行認真清理,對有些審批環節能簡化的則簡化,壓縮審批時限。對有些前置條件能取消則取消。對有些材料不需要重復的就不重復提供。

我中心的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雖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離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有待我們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一是網上申報、網上審批還未推進;二是部門之間的交叉職能還沒有理順。

三、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議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是一件關系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大事。下一步,我中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一步精減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程序和審批方式,建立一套科學、合理、高效的審批制度

一是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本著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我中心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合理制定每一環節的辦事時限,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努力簡化審批手續,縮短承諾時限,真正做到削減與提速相結合。

二是進一步改變審批方式,改進工作質量。強化和推行“一站式”、“窗口式”和“一條龍”的服務模式,大力推行“並聯式”審批。根據每個審批項目的特點和具體實際,盡可能地採用科學的審批方式,避免重復審批、多頭審批或審批過程中不必要的材料提供,完善服務制度。努力建設網上審批,使審批工作達到快速、准確、高效。同時,要切實提高進駐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更好地服務基層,服務群眾。

三是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推行“一口受理、全程服務”模式,積極推進示範點建設,打造覆蓋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的“線上線下、虛實一體”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政務資源集聚、業務並聯審批、數據共享。

四是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完善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度”、“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監督、責任追究等制度。對每一項行政許可項目,凡審批行為涉及的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環節,都必須制定嚴格的監察制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和監督辦法,對違反紀律、辦事拖拉、超時誤事、不負責任、推諉塞責的工作人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要進一步追究批而不管出現問題的責任,也要追究雖然沒有審批但疏於管理而出現問題的責任,做到既批又管,不批也管,確保行政審批工作依法進行。

綜上,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各相關窗口單位大力支持下,我們將主動配合,積極服務,及時匯報請示。以“兩學一做”為抓手,以人民群眾滿意為目標,做好我區簡政放權和窗口效能提升工作,服務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放管服改革落實情況自查報告2】

根據你辦《關於對“放管服”改革工作進行督查的通知》(武政辦函〔2017〕25號)要求,我局對照督查內容對“放管服”改革工作進行了認真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按時限要求進行了整改,現將 “放管服”改革工作自查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進展情況

(一)高度重視、及時研究部署落實“放管服”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武威市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方案》,我局及時召開局務會認真研究部署,將具體任務落實到相關科室,制定印發了武威市環境保護局《推進“放管服”工作實施方案》(武市環發〔2016〕271號)和《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武市環發〔2016〕285號),建立了“雙隨機”抽查制度,完善“一單兩庫一細則”,制定了實施方案。

(二)全力整改省審計廳審計初步反饋的“放管服”改革問題。

省審計廳審計後初步反饋我局“放管服”改革問題有3項,我局對反饋的問題進行核實後,向省審計廳做了情況說明。

1.關於“未及時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行政審批事項”的問題。

武威市環保局於2015年11月17日收到《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取消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甘環發〔2015〕245號),於2015年11月19日將省環保廳《通知》轉發各縣區環保局執行(《武威市環境保護局轉發<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取消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武市環發〔2015〕303號),市、縣區環保部門按要求及時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行政審批事項。

2.關於“武威市環保局對危險廢物行政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問題。

一是關於“抽查武威市環保局9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案卷,案卷中均無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問題。審計組在市環保局抽查了武威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天祝宏達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涼州區好年華蓄電池廠、甘肅匯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肅龍騰管業有限公司、天祝縣興宇冶金爐料有限公司、天祝欣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祝聯鑫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古浪鑫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9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檔案,其中,武威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和天祝宏達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其他7家企業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市環保局向審計組提供了武威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和天祝宏達經貿有限責任公司2家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根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第七條第三款: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核發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定期委託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處置,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不核發經營許可證。

目前,武威市共有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2家,分別為:天祝宏達經貿經限責任公司和涼州區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下屬的武威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天祝宏達經貿經限責任公司已由省環保廳核發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涼州區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下屬的武威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已由市環保局核發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其他7家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建設危廢貯存庫,定期將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不從事經營活動。環保部門負責監督其安全暫存危險廢物,督促其定期委託處置。目前,7家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均按要求規范暫存危險廢物,定期將危險廢物送有資質單位處置。按屬地管理原則,其日常監管由所在縣區環保部門負責。對上述7家危險廢物產生企業不核發經營許可證。

二是關於“市環保局對當地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企業的收集、貯存的經營活動既未辦理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也無監管記錄”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經排查核實,我市無從事廢舊電池、廢舊化學品、廢舊機油和廢舊電子原件等收集、拆解的企事業單位。無核發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對象。我局對危險廢物經營、產生單位已建立了規范的管理台賬。

3.關於“武威市環保局‘十二五’規劃任務中2項內容未按期完成”的問題

一是關於“截至2016年11月,武威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部分主要目標未能全部完成,主要為大靖污水處理廠未建成,已列入十三五規劃,土門、寬溝、紅砂崗三家污水處理廠正在試運行,尚未驗收”的問題。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甘肅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重點建制鎮於2020年前建成污水處理廠,工業聚集區於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古浪縣大靖鎮屬重點建制鎮,應於2020年前建成污水處理廠。已納入“十三五”規劃和《武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要求2017年開工建設,2018年前建成投運。土門、寬溝、紅砂崗三家污水處理廠均為工業集聚區園污水處理設施,目前,三家污水處理廠正在試運行,根據《武威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是關於“因人員編制未達到國家標准要求,市環境監測站達標率無法保持在100%”的問題。武威市環境監測站成立於1980年,為正科級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隸屬於武威市環境保護局管理,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環境監測站。現有編制20名,在編人員20人(含未辦編制手續6人),聘用人員15人,監測用房800多平方米。目前實有人員共31人,經過甘肅省環保廳考核合格的實驗員持證人數20人。按照環保部《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准》(環發〔2007〕56號)要求,武威市環境監測站按西部地區二級站標准建設,人員編制不少於70人。但《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准》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下發,編辦、人社部門無認可文件等依據,無法按此標准核定編制,調動人員,進行標准化建設。

未及時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和對危險廢物行政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問題,經省審計廳核實,不存在所列問題,在省審計廳《審計武威市2016年四季度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情況跟蹤審計的報告》(甘審函〔2017〕6號)中未反饋以上兩個問題。

(三)嚴格落實承接、下放、取消行政審批事項。

1.對省環保廳下放的“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了辦事指南及辦理程序,設立了審批流程圖,經審改辦審核通過後錄入行政權力網公開運行信息系統,進入政務大廳審批。

2.按職能分工合理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認真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由市環保局審批建設項目環評目錄進行了調整,印發了《武威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武市環發〔2015〕228號),將農林牧漁、地質勘查、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城鎮基礎設施及房地產、城市交通設施等5大類項目不分投資主體與投資規模下放環評文件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權,共下放17類140項行政許可許可權,下放率達到了70%。依據《武威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部門2016年第二批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武政發〔2016〕184號)和《武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威市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發〔2016〕185號)精神,我局於2016年8月15日主持召開了行政審批項目及環境監管事項移交會,將涼州區范圍內中央、省、市屬單位排污許可、排污費徵收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下放至涼州區環保局。

3.對縣區環保局“放管服”改革工作進行了督查,對行政審批人員進行了培訓,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進行了整改,指導制定了各項制度,完善了各類資料,下發了《環評管理文件資料匯編》及學習光碟,確保了縣區環保部門“放管服”工作有序推進。

4.依據《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要求取消由市、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履行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要求取消由省環保廳履行的“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審批”,我局制定了過渡期措施,加強事後現場檢查和監管,及時掌握取消審批事項具體落實情況,提出針對性要求和改進措施,實現了無縫對接,確保企業在建成投產時,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各污染物達標排放。

(四)創新優化和規范行政審批流程,推進行政許可標准化。

1.市環保局將分散在4個業務科室的5項行政許可和3項行政服務轉報事項職能集中到一個科室(行政審批科),行政審批科及其從事行政審批的人員集中到市政務服務中心環保窗口,選派首席代表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工作,簽訂授權書,授予首席代表審核上報權、組織協調權和窗口管理權,向首席代表授權到位。做到 “應進必進、能進則進、進必授權”,全部納入到全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實行專網集中審批。

2.行政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審批、辦結(制證)、取件等環節(除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外),在政務服務中心現場辦理。建立健全了行政審批科與本部門其他內設機構、窗口前、後台的審批協調運行機制,對審批環節較多的事項原則上不要求申請人到後台問詢,實行了“一個窗口對外”。

3.將行政審批事項、審批部門、審批程序、審批標准時限和審批結果等內容在環保局網站和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及時如實公布。按要求配置了標准審批流程,逐環節、逐崗位明確辦理時限和責任人,在窗口醒目位置公布了服務事項、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服務窗口上方設置了告示牌標明服務內容,各種宣傳資料齊備,工作人員按規程規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了窗口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審批的自由裁量權。

4.建立了部門和窗口、窗口內部行政審批的相互協調、相互監督機制,無擅自變更或增加審批條件、擅自增加申請人義務的現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做到及時受理按時審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一次性全部告知,無違規受理審批的問題。

5.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凡屬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實行審批限時制,報告書由法定的60日縮短為15日,報告表由法定的30日縮短為7日。特別是對於“3341”和“6873”項目工程,開辟綠色通道,急事急辦、隨到隨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確保了各類項目應批盡批。2016年以來,共審批項目25項,共驗收項目34項。

(五)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情況,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載入情況,以及行政許可網上辦理情況。

1.建立了《武威市環境保護局權責清單》,由各業務科室針對行政職能對行政權責進行自查,分類、分項填報行政權責類事項清單表,並在政務服務中心網站進行了公布,嚴格做到了不擅自增加、擴大或放棄隱瞞所行使的行政權力,確保行政權力事項全面、真實、合法、有效。政務信息及時公開並更新 ,嚴格落實“雙公示”制度。

2.對權責清單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並報市審改辦審核。積極與市審改辦聯系對接,對我局公共服務事項進行了網上載入。

(六) 積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落實監管責任、全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制定了實施方案,2016年向天祝縣城集中供熱站、武威天潤白氂牛食品公司、天祝縣污水處理廠、古浪縣污水處理廠、甘肅龍騰管業有限公司等5家單位下達監察建議書,並將監察建議書內容在局網站予以公開。2017年,我局按照省省審計廳審計初步反饋問題,深入分析問題,查找原因,及時召開會議對全年“雙隨機”抽查工作進行了細致安排部署,要求環境監察支隊、輻射站等單位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管職能,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環境監察“6+1”模式管理制度、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制度、環境執法閉環管理制度、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等8項制度,全面開展抽查工作,對發現的環境問題及時依法處理。1-2月,我局組織環境監察人員隨機抽查全市20家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檢查了企業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各縣區環保局及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

2.加大了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後的監管,把事前行政審批與事後嚴格監管有機統一起來。對下放後的審批事項,指導縣區制定了承接方案,健全完善制度,明確審批責任,嚴禁拆解審批及降低環評等級審批建設項目,確保縣區環保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接得住、連得上、管得好,規范運行,切實為基層、企業和群眾提供了透明、便捷、高效的審批服務。對縣區環保局行政審批承接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指導縣區進一步完善了審批程序,提高了審批效率。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和環評審批程序,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選址、選線與規劃不符、布局不合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項目,以及超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項目,一律不批。加強環評審批及竣工驗收全過程監管,扭轉重審批輕管理、重事前評價輕事後監管的局面,從源頭防止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016年1月至12月,嚴格、規范執法,依法從重從快查處61起環境違法案件。向榮華工貿有限公司、古浪鑫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天祝縣寬溝工業園區、民勤縣紅沙崗工業園區派駐環保督查專員,駐廠駐園區全天候檢查。

3.建立了“誰批、誰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行使行政審批的環保部門對本部門做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負責,縣區環保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對本轄區排污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不依法審批、不依法作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將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行政審批檔案管理不規范,沒有做到一項一檔。

二是受編制、人員的約束,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後,縣區環保局工作任務量加重。同時,項目管理工作人員業務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對一些復雜項目在行政審批中有把關不嚴的問題。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局將嚴格按照“精簡、規范、效能”的原則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路線圖和時間表,靠實工作責任,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取得實效。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問題台賬,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

3.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4. 國外部分國家水資源管理模式

4.2.1 美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美國的水權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各州的法律為主,呈現出地區差異性。美國東部水資源豐富,採用河岸權;美國西部乾旱缺水,採用的是優先專用權。

美國建立了水權的交易機制,美國的河岸權作為私有財產,可以轉讓。一般允許用戶對所擁有的優先專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節約用水者把省出的水滿足其他用水戶需要時也能夠得到合理補償。美國有比較發達的水權交易市場。在美國西部,大多數水權交易通過市場來進行,由水權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交付相應費用買進水權和出售多餘水權。然而政府需要保留或購買一些水權,以維持帶有公益特點的用途,比如養魚和保護生態環境。

美國區別不同性質的水利工程,給予不同投資政策。與其他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相比,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明顯,經濟效益相對較低。美國聯邦政府對類似我國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如防洪、環保和印第安人保護區的工程給予撥款建設,而且運行管理費用也是政府撥款解決。對有償服務型水利工程如灌溉、供水和水力發電工程給予長達五十年的低息貸款,建設期免還本息,灌溉工程只還本不還息。

美國的水資源屬州政府所有,水資源管理實行以州為單位的管理體制。全國無統一的水資源管理法規,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際協議為基本管理規則。州以下分成若干個水務局,對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水務進行統一管理。州際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矛盾則由聯邦政府有關機構協調,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美國聯邦水資源管理共有四個部門,依據聯邦政府授權的職能相應地進行水資源管理。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擔負農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保;內政部國家地質調查局水資源處負責收集整理、監測、分析和提供全國所有水文資料,在四大河流域設有辦事處,為政府、企業和居民提供准確水文資料,為水利工程建設、水體開發利用提出政策性建議;國家環保署制定環保規定,調控和約束水資源開發利用,防止水資源污染;陸軍工程兵團主要負責政府興建大型水利工程的規劃和施工。

美國目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任務是對水資源有效管理,提高利用率和防止污染。管理重點是節約與保護水資源。在用水結構中,工農業用水量在下降,城市居民用水和服務業用水增長較快,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水量增長。

美國水資源管理充分利用價格杠桿作用,節約效果明顯。水價制定遵循市場規律,水費包括供水債券、水資源稅、供水與污水治理費、地下管道接管費、家庭排污附加費、廢水檢測費、取水許可費。水價每年修訂一次,近年來水價年增幅8%,達到自1985年以來全國保持用水零增長的目標。如水價增長一倍,家庭用水減少25%。

總之,美國水權、水價和水市場的運營,使開源節流成為市場機制調控的自覺行動,在促進美國水資源可持續發展方面起了顯著的作用。

4.2.2 英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4.2.2.1 英國水資源管理體制及其機構設置

英國目前定型於中央對水資源的按流域統一管理與水務私有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央依法對水資源進行政府宏觀調控,通過環境署發放取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實行水權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質控制,並實施管理成本與收入平衡原則,每年預算約6億英鎊,主要來源於防洪稅、取水許可證及環保費、政府撥款和項目合作費。

英國水資源管理機構設置為國家級、區域級、地方級三級機構。

①國家級機構包括代表政府制定和執行環境標准、批准取水許可以及防洪的國家環境署和代表政府對水的價格進行宏觀調控的水服務辦公室。

②區域級機構多為按流域劃分的水管理機構和稅務局,後來私有化改為水公司。

③地方則一般設置用水戶協會。

4.2.2.2 英國私有化的供水公司

英國供水公司在獲得政府取水、污水排放許可證的基礎上,或者說在政府分配的水權和指定的服務區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1989年英國水務體制改革後,將十大水務局進行私有化改造,成立了十個大型流域性供水公司,保留原來29個小型私營供水公司。十大供水公司的水務管理區域基本按流域劃分,負責本流域的供水和污水治理。如泰晤士河水公司1989年實行私有化後,並於當年上市,目前效益很好。1998年英國出台新的法案,主要是打破管網和供水一體化的壟斷經營,實行供水與管網分離的體制。

4.2.2.3 英國水資源管理特點

①以流域為基礎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這一層次主要是政府行為。英國政府通過國家環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戰略(CAMS),按流域分析水的供需平衡、環境平衡、水資源優化配置、跨流域調水的必要及可能性、工程布局及成本、社會成本效益。

②以私有企業為主體的水務一體化經營與管理。這一層面主要是市場行為,這主要是以水權為基礎,水權資產化經營轉化為水服務商品。水務一體化的載體是水務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資本市場融資進行基礎配置建設,服務對象是企業、事業單位、家庭等個人和團體。

③完善公民參加水管理機制——消費者協會。

④政府水資源管理的資金有穩健來源。環境署年均收入6億英鎊,45%來源於取水、排污及環保。

⑤著眼於可持續發展。雖然水資源已經基本上能滿足本國生產和生活的需求,但是英國仍然致力於不斷提供水資源利用效率,在合理利用水資源的同時注重環境的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在取水環節,英國規定用水單位必須取得由環境署頒發的許可證,同時交納一定的費用,政府通過控制審批及許可證的發放,避免水資源被過度開發和利用。其次,英國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採取對水資源質量進行嚴格監測等措施,減少水資源污染程度,不斷提供現有水資源的質量。另外,英國還大力提倡節約用水,1993年,英國專門成立了全國水資源需求管理中心,著重研究如何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近年來,英國各界開展了節約和高效用水的廣泛宣傳,積極推廣節約用水的各種先進設備。

4.2.3 法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法國歷史上曾實行以區域為主的水資源管理。1964年修訂水法,對水資源管理進行改革。主要內容為:①從法律上強化了全社會對水污染的治理,確定治理時間和目標;②建立了以區域為基礎的解決水問題機制;③建立流域委員會和流域管理局,作為流域綜合治理主要融資機構,將全國分成六大流域,在保護環境前提下,實現流域水資源高效開發利用。

4.2.3.1 法國水資源管理的三個層次及其功能

國家級的政府機構是環境部、農業部、設備部(建設、交通、居住部)。環境部起主導作用,內設水利司,主要職責是擬訂水法規、水政策並監督執行,監測和分析水污染情況,制定與水有關的國家標准、協調各類水事關系,參與流域水資源規劃。農業部主要負責農業及村鎮的供水、農田灌溉和農業污水處理。設備部負責防洪及派往各地區管水的分支機構。除此之外,還設立一個水資源管理的部際聯席會議,主要討論國家水資源管理政策和法規。

4.2.3.2 法國流域水資源管理

根據法律授權,流域委員會是一個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權力機構。其職能主要包括制定區域水政策、批准流域規劃、審查工程投資預算、監督項目的實施等。委員會採取「議會」形式,充分吸收各類用戶代表參與決策過程,如塞納河—諾曼底流域委員會共由118人組成,其中地方政府官員代表45人,用戶代表45人,中央政府部門公務員代表21人,各方專家代表7人,管理面積97萬km2,人口1770萬。

流域水資源管理局是流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職能是:制定流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徵收水資源、排污和用水費。流域管理局徵收全部水費的20%左右作為公共收入用於投資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程;收集發布各種水信息,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法國市政水務管理,市鎮供水和污水處理是在市鎮內進行的,可以由市政府直接組織經營和管理或是租讓給私營公司經營和管理,即為委託管理。20世紀90年代之後,委託管理佔了75%以上,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到25%。委託管理分兩種形式:租讓和特許。租讓合同下不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和水價制定,租讓期一般為12年。特許合同下,經營者既參加投資固定資產,又參加水價制定,經營期限為20~30年。租讓形式在法國更多些。

4.2.3.3 法國管理水資源模式特點

①流域委員會是一個綜合管理機構,具有「權利機構」、「議會」、銀行、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綜合職能。

②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中,採取以水養水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流域充足穩定的資金來源,統一規劃治理及管理。

③城市水務管理實施有計劃的委託管理模式。即將經營權租讓或特許給私營企業,政府控制水價,居民安全感強。基礎設置以政府投資為主。

4.2.4 澳大利亞水資源管理模式

澳大利亞最早採用英國水權,實行河岸權制度,但逐漸發現這種制度不適合缺水的澳大利亞,後來政府規定水資源為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規定水權可以交易。在對水權的界定方面,州政府對河道內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擁有使用和控制權,農戶對河道外的水擁有使用的權利,同時有從流經其土地的河道內為家庭生活和家禽引用而取水的權利。其他取水、用水都必須申請,而水權可以轉讓。

1994年澳大利亞政府推行水改革以來,各州政府和地區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制定相應水改革措施,逐步推行水市場、水權交易、全成本回收定價、灌區管理企業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運營方式多樣化,如BOOT投資方式等制度改革,各州政府通過法律形式推行改革,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保證了生態可持續發展,使有限水資源為社會效益創造最好最大價值。

4.2.5 日本水資源管理模式

4.2.5.1 日本水資源管理機構設置

在2001年1月政府機構改革之前,日本中央政府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部級機構多達6個,分別是:環境廳,其下的水質保全局負責水質保護;國土廳,其水資源部負責水資源規劃;厚生省,由生活衛生局水道環境部負責飲用水衛生;農林水產省,林野廳指導部負責河流上游流域治理;通商產業省,其下環境立地局負責工業用水,資源能源廳負責水力發電規劃管理;建設省,由河川局負責河流治水和用水,都市局下水道部負責下水道規劃和綜合協調。這些機構各自為政,彼此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1998年8月,以6個有關部級機構的9個相關處為成員的「構築健全的水循環體系相關省廳聯絡會議」組成。該會議以構建健全的水循環體系為目標,首先開展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意見交換,並研究互相之間開展合作和協調的方式和途徑。2001年1月政府機構改革之後,因國土廳和建設省都被合並於國土交通省,相關的部級機構減少為5個。

日本還有一個半官方的水利機構——水資源開發公團,是根據1961年頒發的《水資源開發公團法》和《水資源開發促進法》成立並開展工作的。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的各項長期規劃和地方政府的遠景規劃,對日本的七大水系統一進行開發、治理,調整各方面的關系,籌集資金,統籌全國的水資源開發事業。

4.2.5.2 日本水資源管理層次

日本的水資源規劃分為全國規劃和水系規劃2個層次。從規劃的沿革來看,先有水系規劃,後有全國規劃。水系規劃是根據《水資源開發促進法》的規定,以「水資源開發水系」為對象制定的。根據該法的規定,凡是在產業發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需要制定緊急用水對策的區域,作為該區域主要供水水源的河流水系將被指定為「水資源開發水系」,並對該水系制定水資源開發基本規劃。自《水資源開發促進法》頒布實施以來,先後有利根川、淀川、築後川、木曾川、吉野川、荒川、豐川等七大水系受到指定,並制定了各個水系的水資源開發基本規劃。規劃的基本內容包括:各部門用水量的預測及供給目標,為了達到供給目標所需要興建的設施的基本情況,其他有關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合理化的重要事務。

4.2.5.3 日本的水資源定價體系

日本的水價分為三個體系,分別為生活用自來水、工業用水和農業用水。生活用自來水的供給者是自來水公司,為各地方政府設立的公營企業,水價低於供水成本,差額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此外,城市居民除負擔水費外還須負擔污水處理費。

工業用水的提供者同樣是地方政府的自來水公司,平均價格大大低於生活用自來水的價格。造成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巨大價格差異的原因有:第一,供水成本本身的差異;第二,中央政府從促進產業振興的角度出發,對地方政府的工業用水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第三,許多地方政府出於吸引投資的考慮,實行工業用水的優惠價格,由地方財政對自來水公司進行補貼。

農業用水的使用者為農民,由於他們本身擁有水權,因此不是按用水量支付費用,而是以支付水利設施的建設費用和維護管理費的形式付費,這些費用均以農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作為分攤標准。此外,城市居民除負擔水費外還需負擔污水處理費。

4.2.6 埃及水資源管理模式

埃及對尼羅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主要靠興建在其干支流上的水利工程,其中最大的是著名的阿斯旺高壩水庫,是埃及最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發電、防洪和航運等多種功能。由於埃及人口增加較快,90年代末人口增加到6600萬,水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尼羅河的水源供應已經不能滿足需求,其缺乏的水源主要靠重復利用污水,開發利用地下水和盡量利用本來就很少的降雨來解決。由於增加水資源存在較大困難,循環使用水資源成為最重要手段。對農業廢水採取與地表水、地下水綜合利用的方法,每年達到47億m3。城市廢水通過凈化用於農業目前處於試驗及小面積應用階段,每年約5億m3

4.2.7 伊朗水資源管理模式

眾所周知,中東地區是世界最主要石油產區,在中東地區,珍貴的不是石油而是水。伊朗位於西北亞,是缺水地區之一,但是在不到200mm降水量的情況下,伊朗卻能夠充足供應居民自來水和熱水,可謂是一個奇跡。以伊朗首都德黑蘭為例,2.8萬km2的土地缺水,伊朗政府為了解決德黑蘭的水問題,在德黑蘭和鄰近的四個省成立了統一的德黑蘭水務局,超越了行政區劃,由伊朗電力和水資源部統一管理水資源。管轄范圍包括德黑蘭北、鄰黑海、伊朗最豐水的馬贊達蘭省、德黑蘭西北水資源較多的加茲溫省和德黑蘭西南水資源較多的庫姆省。這種跨區域和行政規劃的統一管理保障了乾旱地區的供水。

德黑蘭水務局同時監管污水處理,德黑蘭建了一個日處理量達250萬t的污水處理廠,由於德黑蘭降雨不到200mm,基本上沒有雨污水,可以說德黑蘭的污水處理是全覆蓋的,幾乎沒有遺漏。污水處理廠是國家控股,公司制運作,調動全民參與的積極性。德黑蘭稅務局還負責管理價格,以水價累進來限制用水,措施十分嚴厲。居民用水價格合人民幣2.5元/t,但是每月超過30t,每多用一噸就要加價,如用戶超過90t,可加到人民幣25元/t,對一般收入家庭而言,已經是天文數字了。

在大旱之年,水務局以提價來促進城市節水,並進一步壓縮農民用水,對農民損失,則由政府按照損失給予補助,這筆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多用水的累進加價和提高水價的收益,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的合理經濟機制來抗旱。另外,在德黑蘭水權的配置也有優先權,水資源要統一配置,首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證工業用水,包括發電用水,因為工業生產效率高;再次保障農業灌溉用水;最後保證水流下泄,作為生態和旅遊用水。

4.2.8 國外水資源管理模式小結

由以上美、英、法、澳等國水資源管理可見,國外發達國家水資源管理是通過兩個層面實現的,一是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二是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其不同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管理目的的不同。流域統一管理是平衡和協調流域內與水相關的各利益不同方面,實現最終流域的水資源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協調供水與排水的關系,在此前提下,降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服務對象不同。流域管理主要是區域和行業,服務與被服務對象是由政府協調的;城市水務服務對象是直接用戶,是居民、企業,他們之間的關系是經濟關系。

第三,管理性質及手段不同。流域管理屬資源管理,以法律、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為輔,包括規劃、資源配置、水權確定、收水資源費、發許可證等;城市水務屬資產管理,即水商品——城市生活與生產用水,以經濟手段為主,是以成本效益為原則。

4.2.9 國外水資源管理模式的借鑒意義

4.2.9.1 健全我國水權立法,把水資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防治提高到立法層面

國外的先進經驗表明,健全的法律體系是水權管理的保障。我國公民享受純凈水源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南水北調等一系列調水工程是否符合被調水源地公民的意願,他們又是否得到應有的補償?政府為了稅收或者政績而允許部分企業排放污水,破壞水源,是否侵犯了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我國水權雖然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但是我國公民的水權也應該得到保護。

4.2.9.2 在缺水地區可以採用優先使用權的方法

美國東部水源豐富,西部缺水。而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水資源分布更是不均衡,因此美國的水資源優先使用權是可以借鑒的。比如甘肅等缺水地區應該優先保證居民的生活用水、生產灌溉用水。澳大利亞是一個缺水的國家,它的水權分配方式也適用於我國的缺水地區。首先保障家庭生活和家禽的用水權利,其他用戶要向政府申請。而大量用水的企業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審查企業是否存在水浪費現象,是否存在減少排污的設備,是否符合排污標准,水資源利用如何,然後酌情決定是否批准其用水的權利。

4.2.9.3 可以採用累進制定價方法

倡導節約,不能只停留在精神層面,可以採用累進制定價方法對用水進行控制。例如,一個城市的生活用水規定一個用水量,超過這個量就要加價,而且隨著消費數量的增加,所增加的價格也要上漲。而節約的水量則應該給予補償,這樣更容易形成節約用水的氛圍。

4.2.9.4 水資源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和群眾參與

英國公民參與水管理機制的完善,每一個區域都有消費者協會,由地方行政人員和一般民眾代表組成,對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消費者協會的存在實際上相當於地方參與水管理。從現階段來講,由於水資源的稀缺性,水資源成為一種消費品。在我國,水資源主要靠政府分配。城市由供水公司供水,相對於供水公司而言,我國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消費者協會在我國也處於一種尷尬狀態,因而對於水管理機構的監督與反饋是很少的。所以要把公民參與加入到水資源管理中。

4.2.9.5 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我國的水權交易基本上由政府主導,水權市場不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善的法律規范。水權交易是未來我國水資源管理的方向,借鑒美國政府的經驗,政府保留部分水權是必須的。一是為了保護特殊用途的預留;二是保證水權交易市場的均衡,限制壟斷。在我國,水權的絕對分配存在很多困難,但是可以以省或市為單位,各地區之間水權可以交易。調水工程要對水源地居民給予補償,而補償的金額可以由城市間協商決定或者根據市場價格,由價格機制決定。污染權同樣可以採取交易的方式,按照科斯定理和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如果交易和談判成本為零,無論初始權利歸屬於哪一方,最終都能夠達到均衡狀態。我國可以規定一個總的排污量,通過分配或拍賣的方式出讓給企業,如果企業排放量超過其擁有的排污權,就要購買其差額。而市場對排污權的需求增加,其價格就會上漲,這樣企業的排污成本就會升高。企業寧願投資進行綠色生產,購買新設備,利用新技術,減少排污量,這樣水資源污染就會減輕。

4.2.9.6 在水權管理過程中要把市場和政府結合起來

法國水權管理並沒有實現私有化,而是實行有計劃的委託管理,只是將經營權「租讓」或「特許」給私營企業。按照市場規律來講,水權私有化是最有效率的,能把水資源調配到最有效率的部門。但是在我國如果把水權徹底私有化,在我國貧富差距較大的國情下,很可能會出現底層勞動者不能得到水資源的滿足,而富人卻會浪費珍貴的水資源。個人無法獲取水資源而大公司、大財團卻可以對之形成壟斷。因而,在我國,對資源的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畢竟,要照顧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對於用水多、排污多的企業,可以採用市場機制,使水資源配置到經濟效益最好、污染最少的企業。

4.2.9.7 水資源的差別定價是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①工業和農業可以區別定價。鑒於我國當今農業的保護措施,農業用水價格應該適當調低,降低農業生產成本。②工業用水價格內部也可以區別定價,由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水污染定級,按不同級別徵收不同水價。一方面促進企業減少排放;另一方面促進技術升級。可以用這種方式支持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打壓落後部門生產。③在日本,城市居民要負擔污水處理費用。我國也可以按企業和城市居民按排污量繳納污水處理費用,即使該企業或個人擁有水權。

4.2.9.8 建設水利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我國大部分是溫帶大陸性氣候,降雨主要分布在夏季,而春秋季節比較乾旱,因而參照埃及的方法,興修水利工程就可以彌補我國水資源時間分布差異,把多雨時節的水源存放到乾旱時期來用,而且水利工程在發電、防洪等方面能帶來收益,是利國利民的舉措。

水利工程建設,節水工程建設是具有正外部性的項目,而這種經濟行為回報率小,周期長。大多數企業不願意從事這種行業。我國政府可以對這種有益於社會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政策優惠,這樣才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對企業和社會是一種雙贏的手段。

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是每個國家都可以採取的節水方法。我國現階段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採用的設備大多沒有安裝節水減排裝置,而這一改革尚在進行中,需要一個過程。可以採用國家和企業共同投資的方式安裝這種節能減排設備。而國家方面的投資可以以減稅的方式實現。農業用水大多是大水漫灌,既浪費水,效率又低。滴灌的方式可以節約大量農業用水,但是需要大量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這在當前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可以作為將來的謀劃方式。

5. 污水廠股權轉讓該如何操作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
第一,此處是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處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
第二,以其它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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