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對於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內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和水污染控制需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必須遵守污水三級排放標准。這些標准旨在確保污水處理後的水質能夠滿足基本的環境要求。具體而言,污水三級排放標准涵蓋了多項關鍵指標,包括:
化學需氧量(COD)需控制在120mg/L以下;生化需氧量(BOD5)不超過60mg/L;懸浮物(SS)濃度要低於50mg/L;動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20mg/L;石油類濃度控制在15mg/L之內;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含量需小於5mg/L;總磷(以P計)的濃度上限為5mg/L;色度需控制在50倍以下;pH值應在6到9的范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當進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超過350mg/L或生化需氧量(BOD5)超過160mg/L時,污水處理廠需要達到更高的去除率。具體要求為:COD去除率需大於60%,BOD5去除率需大於50%。
此外,上述標准中的數值均以水溫大於12℃為條件。當水溫低於12℃時,標准數值可能會有所不同。污水處理廠應當預留出二級處理設施的空間,以便逐步達到污水二級排放標準的要求。
㈡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單位:mg/L):
pH值(無量綱):6-9;化學需氧量(CODCr):5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懸浮物(SS):10;氨氮:5(8);總氮:15;總磷:0.5;色度(稀釋倍數):30;動植物油:1.0;石油類:1.0;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糞大腸菌群數(個/L):1000;總汞:0.001;烷基汞:1×10^-5;總鎘:0.01;總鉻:0.1;六價鉻:0.05;總砷:0.1;總鉛:0.1;總鎳:0.05;苯並(a)芘:3×10^-5。
2、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