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有哪些
探掘分離管理制度、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防治水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質工作制度、生產安全聯系制度、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地測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製度、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暴雨天氣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探放水工作日常巡迴檢查制度、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探放水培訓制度、探放水工作考核制度、探放水作業優先制度、井田內及周邊煤礦監測監控管理制度、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制度、探放水技術例會制度、
② 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
《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已經於2009年8月17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本規定旨在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徵;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的依據包括: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採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范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查明其時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並估算積水量;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涌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地面岩溶的情況。調查岩溶發育的形態、分布范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岩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岩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岩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台(站)大於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台(站)的要求。距氣象台(站)小於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礦井先期開採的地段;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疏干邊界或隔水邊界處。觀測點的布置,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志,測定坐標和標高,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礦井應當在開采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採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後,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並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並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類型屬於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盡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③ 誰有煤礦防治水崗位責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4.3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成員構成及職責
水害事故發生後,及時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是處理事故的關鍵所在,指揮部設在礦調度室,當總指揮不在時,當天值班的礦領導為臨時總指揮,組織搶險救災。
4.3.1 組織機構
總 指 揮: 副 總 指 揮:辦公室成員: 下設六個搶險小組:
工程組 組長: 組員:工程科全體人員
機電組 組長: 組員:機電科人員
供應組 組長: 組員:供應科全體人員
保衛組 組長: 組員:武裝部全體人員
救護組 組長: 組員:保健站全體人員
汽運組 組長: 組員:汽車隊全體人員
斜井安監組 組長: 組員:斜井安監處人員
通訊組 組長: 組員:通訊班全體人員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主任:電 話:成 員:
4.3.2 處理事故過程中有關人員職責
1.礦長:是處理水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總工程師、鐵煤集團公司董事長、鐵煤集團公司總經理、鐵煤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地測處長和礦山救護隊隊長的協助下,制定並實施營救受災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2.礦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水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總工程師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制定並實施營救受災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3.各有關副礦長:根據營救受災人員和處理作戰計劃,負責組織為處理事故所必須的工人待命,及時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並由指定的副礦長嚴格控制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4.礦副總工程師: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某一方面的搶救工作。
5.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具體行動負責,全面指揮、領導礦山救護隊,根據營救受災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並嚴格執行《礦山救護規程》,完成對災區受災人員的援助和事故處理。如果與外集團公司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部,由本集團公司救護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的作戰行動。
6.駐礦安全監察處處長:根據批準的營救受災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以及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監督。
7.保安區區長:按照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注意主要通風機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並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
8.調度主任:按礦長的命令負責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協助礦長進行搶救和災害處理。
9.有關的區、隊、班長: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內的人數,並採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帶領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將在現場所見到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如實詳細報告給礦調度,並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
10.礦值班調度員:負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情況,並立即將情況報告給礦山救護隊、礦長、礦總工程師、集團公司調度室以及礦其他領導及有關單位,及時向下傳達礦長的命令,通知並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隨時調度井下救災情況,統計掌握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11.礦燈、井口信息站負責人:應根據入井人員的打卡、礦燈的號碼和單位入井名單查清在井下人員的數量和姓名,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對無入井特別許可證的,不得發給礦燈,井口信息站嚴格檢查,制止入井。
12.供應科科長:及時准備好必需的搶救器材,並根據礦長的命令,迅速運送到指定地點。
13.機電科長:根據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正常運轉,掌握礦井內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救和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14.運輸一隊隊長:負責將受災人員及時運送到井上,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15.工程地測大隊隊長:負責准備好必要的圖紙和資料,並根據礦長命令完成測量設計工作。
16.保健站站長:負責組織對傷員的急救治療、護理和葯物供應以及轉院工作。
17.後勤科長:保證對受災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其它生活事宜。
18.武裝保衛處駐大明煤礦保衛科科長: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維持礦區的正常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礦,並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