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廢水氨氮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氨氮廢水排放標准:限值范圍為0.02mg/L~150mg/L。水中的氨氮是指以游離氨和離子氨形式存在的氮,主要來源於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機物的分解,焦化、合成氨等工業廢水,以及農田排水等。消化污泥脫水液、垃圾滲核橘昌濾液、催化劑生產廠廢水、肉類加工廢水和合成氨化工廢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伍頃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改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