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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5-06-20 12:38:03

Ⅰ 合肥市環保部門工程排污費如何規定

對於排來污費的徵收范源圍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民自建住宅應收取過高的雜訊排污費,建設城鎮居民委託的施工單位施工,可以徵收費用過度放電而徵收的主要施工單位,但一般不小環保部門徵收。
建築施工雜訊排污費的徵收標準是按照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相應的分貝按照過多的建築噪音分貝個月每月收集超過的天數不少於15天,減少了50%。因此,過度的施工雜訊排污費的基礎上的分貝值高,低和建設的天數來判斷。

Ⅱ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4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巢湖水環境,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第三條巢湖流域水環境實行三級保護。巢湖湖體,巢湖岸線外延一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及沿岸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巢湖岸線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沿岸兩側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圍內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
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四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環保標准,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有效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態治理,減輕巢湖湖體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巢湖水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公開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宣傳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等農業和農村污染控制措施。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負責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林業、衛生、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省巢湖管理局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實施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規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據國家核定的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擬訂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巢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Ⅲ 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二章水環境管理

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二章水環境管理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總量控制與減排計劃

    •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機構需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減排計劃,並落實到排污單位。
    • 若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污水減排目標未完成,環保部門將不再審批責任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水污染項目的環評文件。
  2. 排放標准與總量控制

    • 排放水污染物需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違反者將被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在限期治理期間,可能被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停產治理,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及承諾環境治理。
  3. 環境損害責任

    • 環保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對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應責令責任者限期消除危害並賠償損失。
  4. 排水管理

    •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機構需確定排水管理機構,編制排水專項規劃,並定期維護排水設施。
  5. 基層監管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履行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即時制止違法行為並報告。
    • 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將追究主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6. 河道管理責任制

    • 實行區域內的河道長責任制,負責巡查、監督治理計劃的落實及協調治理中的問題。
  7. 水上活動管理

    • 水上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需遵守防洪安全、保護水質、不損害河道及其配套設施的原則,並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8. 排污權交易與水權轉讓

    • 在區域宏觀調控和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可依法進行排污權指標交易。
    • 逐步建立政府調控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的水權轉讓制度。
  9.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 負有水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若違反條例規定,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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