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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置企業

發布時間:2025-05-27 23:46:28

『壹』 生活廢水污泥屬於危廢嗎

不屬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3.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4.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

5.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6.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執行。

因為生活廢水主要為居民生活污水,總磷、總氮會高出正常值,但沒有以上幾種情況發生。

例如廣州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已明確為城市固體廢棄物之一,可採用一般方式處理,而不是將其定性為危險廢物。

(1)廣東省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置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家已向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國家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乃至全球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首先,由於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

其次,危險廢物向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會對全球環境產生危害。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危害還在於,這些廢物是在貿易的名義掩蓋下進入的,進口者是為了撈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所以都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採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於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貳』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明確將於8月起正式實施。按照新規,今後,污水處理必須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且相關台賬資料必須至少保存5年時間。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東莞市累計投入100多億元進行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網建設。目前,已建成二級污水處理廠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資運營外,其餘34家以建設-經營-轉讓(BOT)或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OT)模式建設運營,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鄉全覆蓋。截污主幹管網規劃投資規模約74億元,管網總長860多公里,設計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約210萬噸/日,遠期約569萬噸/日。

這意味著,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並面臨無害化處理,否則將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同時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污泥處置單位還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一是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丟失污泥的;三是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四是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規還指出,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污泥處置單位還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叄』 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什麼'部門監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險特性鑒別工作。要認真落實環保部《關於污版(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權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2010〕129號)有關要求,對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污泥要進行危險屬性鑒別。確定為危險廢物的,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是、做好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工作。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應急演練。
三是、加強監察監測。各級住建(水務)、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泥產生、運輸、處置情況的現場檢查,加強環境監測,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范運行;加強對污泥資源化利用的全過程監管,杜絕產生二次污染。
四是、嚴格環境執法。要嚴肅查處非法傾倒、堆放、丟棄和轉移污泥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轉移、擅自處置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涉污泥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所以,當地的住建部和環保部門對污泥的處理處置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和義務!

『肆』 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可以焚燒處理嗎

可以焚燒處理,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
污泥是污水處理廠和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未經恰當處理處置的污泥進入環境後,直接給水體和大氣帶來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處理系統的有效處理能力,而且對生態環境和人類的活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如下:
(1)污泥含水率高。未脫水污泥含水率大於90%,初步脫水污泥含水率也高達80%,造成運輸成本高、堆放面積大,擠壓垃圾填埋場庫容,堵塞垃圾滲濾液管等問題;
(2)細菌滋生。不僅造成視覺污染,而且為其他有害生物的滋生提供了場所;
(3)大氣污染。污泥堆放在露天散發出臭氣和異味,日曬風刮,污染物顆粒會造成大氣污染;
(4)污染水體。經水浸泡、溶解,污染物伴隨污水流入河道,會污染地表水,進入地下水;
(5)含有重金屬。如不加以控制,則可能污染土地。
將流態的原生、濃縮或消化污泥脫除水分,轉化為半固態或固態泥塊的一種污泥處理方法。經過脫水後,污泥含水率可降低到55~80%,視污泥和沉渣的性質和脫水設備的效能而定。污泥的進一步脫水則稱污泥干化,干化污泥的含水率低於10%。脫水的方法,主要有自然干化法、機械脫水法和造粒法。自然干化法和機械脫水法適用於污水污泥。造粒法適用於混凝沉澱的污泥。
目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普遍採用污泥脫水機進行脫水,形成含水率80~75%的脫水污泥,目前的市污水處理廠脫水污泥處置方法中,污泥農用佔44.8%、陸地填埋佔31%、其他處理約10.5%、沒有處理約13.7%。

『伍』 城市污水廠污泥最終處置方式


城市污水廠污泥最終處置方式是怎樣的呢,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城市污水廠處理中產生的污泥既是污染物又是一種資源,其最好的出路應是污泥的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相結合。本文通過污泥的綜合利用、填埋、投海等幾種主要的污泥處置方式的分析,指出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應立足於各地實際,在兼顧環境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平衡的前提下,選擇最佳處置與利用方案。
城市污水廠的污泥是指處理污水所產生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的廢棄物,含有大量的有機物、豐富的氮磷等營養物、重金屬以及致病菌和病原菌等,如果不加處理的任意排放和投棄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隨著污水處理設施的普及、處理率的提高和處理程度的深化,污泥的產生量必將有較大的增長。如何妥善地處置污水廠污泥,並將其作為一種新的資源加以有效利用,變廢為寶,已成為城市污水廠和相關部門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配鎮穗因素,也是全球共同關注的課題。
1、污泥最終處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國內外污泥最終處置方式主要有:綜合利用、填埋、投海。
(1)綜合利用
①農田林地利用
污泥脫水後堆肥農用是目前國內一些污水處理廠正在進行研究和開發的課題,污泥中含有大量植物生長所必需的肥分(N、P、K)、微量元素及土壤改良劑(有機腐殖質)。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各種污泥所含肥分見表1,故污泥農田林地利用是最佳的最終處置方法,但污泥中也含有對植物及土壤有危害作用的病菌、寄生蟲卵、難降解有機旅運物、重金屬離子以及N、P的流失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甚至可能含有一些致癌物質,目前對重金屬污染研究較多。因此,在作農田林地利用前,應進行堆肥處理以殺死病菌及寄生蟲卵,同時還應去除這些有害物質。目前普遍的問題是檢測手段跟不上要求,處理成本無法和經濟效益相平衡,化肥的普遍應用造成銷售市場難以開發等,這些使得此種處置方式尚未得到普遍的推廣。我國有大量工業廢水進入污水處理廠,污水中重金屬離子約有50%以上轉移到污泥中,污泥中的重金屬離子含量一般都較高,見表2。
為提高污泥的農用量可以採取一些措施:一是把污泥製成有機—無機復合肥料,適當添加鉀肥以補充污泥肥料中鉀的不足,這樣可以提高肥效降低有害物的含量;二是在經濟政策上優惠使用污泥復合肥料的單位或個人,如免費提供試用肥料樣品,免費為施用污泥復合肥料的區域或地塊作土壤營養狀況分析等。
②污泥焚燒產物利用
污泥中合有一定量的有機成分,經脫水乾燥的污泥可用焚燒處理。在日本,該方法巳占污泥處理總量的60%以上、歐盟也在10%以上。為防止焚燒過程中產生二惡英等有毒氣體,焚燒溫度應高於850℃。污泥焚燒所產生的焚燒灰具有吸水性、凝固性,因而可用於改良土壤、築路等,也可作為磚瓦和陶瓷等的原料,另外,污泥灰也可以作為混凝土混料的細填料。將污泥轉變成一種顆粒狀燃料,可以很好燃燒,其熱值和褐煤相當,燃燒釋放的有害氣體遠低於焚燒過程,其殘余物可用於建築工業。
污泥焚燒可以從廢氣中獲得剩餘能量,用來發電。在脫水污泥中加入引燃劑、催化劑、疏鬆劑和固硫劑等添培卜加劑製成合成燃料,該合成燃料可用於工業和生活鍋妒,燃燒穩定,熱工測試和環保測試良好,是污泥有效利用的一種理想途徑。
③低溫熱解製取可燃物
污泥熱化學處理因其無害化和減量化徹底,地位已逐漸增強。污泥低溫熱解是一種發展中的能量回收型污泥熱化學處理技術。它通過在催化劑作用下無氧加熱乾燥污泥至一定溫度(<500℃)、由干餾和熱分解作用使污泥轉化為油、反應水、不凝性氣體和炭等可燃產物,最大轉化率取決於污泥組成和催化劑的種類,正常產率為200~300L(油)/t(干泥),其性質與柴油相似。
④建築材料利用
污泥可用於制磚和制纖維板材。
污泥制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用干化污泥直接制磚,另一種是用污泥灰渣制磚。用干化污泥直接制磚時,應對污泥的成分作適當調整,使其成分與制磚粘土的化學成分相當。當污泥與粘土按重量比1:10配料時,污泥磚可達普通紅磚的強度。利用污泥焚燒灰渣制磚時,灰渣的化學成分與制磚粘土的化學成分是比較接近的,制坯時只需添加適量粘土與硅砂。比較適宜的配料重量比為灰渣:粘土:硅砂=100:50:(15~20)。
污泥制生化纖維板,主要是利用活性污泥中所含粗蛋白(有機物)與球蛋白(酶)能溶解於水及稀酸、稀鹼、中性鹽的水溶液這一性質,在鹼性條件下加熱、乾燥、加壓後,發生蛋白質的變性作用,從而製成活性污泥樹脂(又稱蛋白膠),使之與漂白、脫脂處理的廢纖維壓製成板材。其品質優於國家三級硬質纖維板的標准。
(2)填理
污泥填埋有填地與填海造地兩種。
污泥消化後經脫水再進行填埋是目前國內許多大型污水處理廠中常採取的方式,經過消化後的污泥有機物含量減少,性能穩定,總體積減少,脫水後作填埋處置是一種比較經濟的處理方式。由於消化裝置工藝復雜、一次性投資大、運行操作難度大,實際運行經驗表明往往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況且脫水污泥含水率大大高於普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要求的30%含水率,因此需再經處理才能送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者設置專用的污泥填埋場,根據污泥的含水率及力學特性等因素進行專門填埋,但此法有佔地較大、選址受阻及存在二次污染隱患等缺點。
污泥填埋的操作要求與垃圾填埋相似。污泥填埋場的滲濾液屬高濃度有機污水,必須集中加以處理;污泥填埋場四周應設圍欄,並採取相應的防蚊蠅、防鼠措施,未經乾燥焚燒處理的污泥,宜小規模分層填埋,生污泥泥層厚度應<0.5m,消化污泥泥層厚度應不大於3m,泥層上面鋪砂土層為0.5m,彼此交替進行填埋,並設置通氣裝置,污泥焚燒灰渣填埋時,可不分層填埋。
污泥填海造地,應遵守下列要求:①必須設護堤,滲水也必須集中進行處理,以防污泥和污水污染海水;②污泥或灰渣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符合填海造地標准。
(3)投海
沿海地區,尤其是有大江、大河入海口附近,可考慮把生污泥、消化污泥、脫水泥餅或焚燒灰渣投海。投海污泥最好是經過消化處理的污泥。投海方式可用管道輸送或船運,其中管道輸送較為經濟。在污泥投海工程實施前,必須搞好投海區的選擇(離海岸10km以外,水深25m左右),以保證海水的稀釋與自凈作用。
總之,綜合利用將是今後污泥處置的主要方式。填理由於佔地多,潛在生物可利用率低,滲濾液可污染地下水,後續處理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應用受到限制。海洋投棄將逐漸被禁止。隨著科技的發展,污泥的有效利用的方式和有效利用率將會進一步增加。
2、污泥利用方案的選擇
(1)污泥利用的潛在風險
污泥利用需滿足嚴格的環境衛生標准,不能造成新的環境危害。污泥利用的環境問題是重金屬和氮對土壤、作物、水體的影響以及病原物污染,所以具有潛在風險。污泥的熱能利用無疑是風險最小的,而土地利用則需嚴格管理,只有重金屬含量低於農用污泥標准才可用於農作物,而且污泥肥的施用也需嚴格定量以控制重金屬的積累和減少氮、磷淋失對水體的污染。至於病原物污染,熱干化的安全性較佳,因其高溫滅菌作用很徹底,產品可完全抑制微生物的活性;鹼性穩定化基本上也能達到安全標准;堆肥則不足以保證安全性,因病原物仍有少量存活且產品的高含水率(一般為30%~40%)可使病原物復活,故採用堆肥方案時需加強對堆肥質量、場所和施用場地的管理。
(2)利用方案的比較
①農田林地利用
用污泥對農田、林地、草坪施肥或進行土壤改良以及用於市政綠化、育苗等,不僅可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質,增加土壤肥力,促進樹木、花卉及草坪等的生長,而且可避免污泥中的重金屬、有毒有機物因食物鏈的生物富集效應對人畜產生的危害,除此之外土壤的自凈能力還可使污泥進一步無害化。因此土地利用是一種積極的、生產性的污泥處置方法。污泥利用前需堆肥化處理,堆肥化若採用靜態條垛工藝,成本最低,但其生產周期長、佔用土地多且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比較嚴重;若採用發酵倉,其設備投資和運行費用將增加,而且若要製成復合肥還需烘乾造粒設備,這樣其成本優勢就大大削弱了。
②污泥焚燒產物利用
污泥焚燒效果好,焚燒產物既可用作新的產品原料,又可回收熱能。國外已有較成熟經驗和工藝,可以直接借鑒使用。但總體來說焚燒的成本最高(是其他工藝的2~4倍)。今後應從降低成本,減少二次污染角度著手,生產新設備。
③低溫熱解製取可燃物
污泥低溫熱解效果亦好,污泥可通過干餾提取油、氣等,不但可做燃料也可用於製造四氯化碳等化工產品,具有工業化利用前景,且能量回收率高,經濟性優於焚燒處理,是大有前途的處理方法。在熱解機理和動力學研究方面,還有很多工作需進一步探討。在工藝和設備的改進方面有待新的突破。
④建築材料利用
建築材料利用,不僅可以減少污泥填埋所佔用的土地,減少自然資源消耗,而且可以使資源得到循環利用,變廢為寶。
(3)其他因素
污泥處理設施的選址是方案選擇的決定因素之一。一般而言,污泥宜就近處理以節省運輸費用和減少濕污泥運輸對沿途造成的污染。由於污泥處理過程中可能會帶來臭味、有毒有害氣體及病原體等環境問題,所以選址會對方案選擇產生決定性影響。
3、結語
污泥經過減容、穩定和無害化處理後,可以作為資源加以綜合利用。污泥的處理處置及其無害化,作為再生資源有效利用是世界各國共同重視的問題。面對各地區千差萬別的污泥利用經驗,應立足於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兼顧環境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平衡的前提下,審慎地、全面地論證各種方案實施的可行性,從中選出最佳方案。目前的利用方向是土地利用和熱能利用。從長遠看,對於我們這樣一個農業大國,應將污泥製成污泥復合肥料或污泥生物復合肥料,將農田林地利用作為主要的有效利用途徑。同時,也要發展研究其它的資源化途徑,如直接或間接作為燃料、熱分解制油等。污泥焚燒作為最徹底的處理方式,在國外,特別是西歐和日本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歐洲將來有30%的污泥土地利用、70%熱能利用。在國內,由於其一次性投資和處理成本大、焚燒煙氣需進一步處理等問題而一直未得到應用。隨著國內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進一步加快,污泥處置已成為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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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污泥處理企業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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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置方法與利用措施【經典必看】

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置方法與利用措施【經典必看】
引言:解決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置問題是當前環境保護領域的重要任務之一。本文將介紹生活污水廠污泥的特點,以及目前常用的處置方法和利用措施,旨在為行業內用戶提供有幫助的信息。
一、生活污水廠污泥的特點
生活污水廠污泥是指在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有機物、微生物、重金屬等成分的固體廢棄物。其特點主要包括:含水率高、有機物含量豐富、微生物活性高、重金屬含量較低等。了解這些特點對於選擇合適的處置方法和利用措施至關重要。
二、常用的污泥處置方法
1. 厭氧消化法:通過在密閉容器中進行厭氧發酵,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機物,產生沼氣和穩定的有機肥料。這種方法具有處理效果好、能源回收高的優點,但對於重金屬的去除效果較差。
2. 堆肥法:將污泥與其他有機廢棄物混合,進行堆肥處理。通過微生物的作用,有機物得到分解,產生有機肥料。這種方法操作簡單、成本低廉,但處理效果受到溫度、濕度等條件的影響。
3. 熱解法:將污泥在高溫下進行熱解,分解有機物,產生固體炭和液體油。固體炭可用作燃料或土壤改良劑,液體油可用作燃料或化工原料。這種方法能夠實現資源化利用,但設備投資和能耗較高。
三、污泥的利用措施
1. 農用利用:經過適當處理的污泥可作為有機肥料施用於農田,提供養分和改良土壤結構。但需要注意的是,污泥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符合國家標准,以避免對農作物和土壤造成污染。
2. 建材利用:經過熱解或焙燒處理的污泥可用於生產建築材料,如磚塊、瓦片等。這種利用方式不僅能夠減少對天然資源的開采,還能夠有效地處理污泥。
3. 能源利用:通過厭氧消化或熱解等方法,污泥中的有機物可以轉化為沼氣、液體油等能源。這種利用方式不僅能夠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還能夠實現能源的回收利用。
結論:生活污水廠污泥的處置方法和利用措施多種多樣,選擇合適的方式需要綜合考慮污泥特性、處理效果、成本等因素。在未來的發展中,應進一步研究和探索更加高效、環保的污泥處理和利用技術,以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污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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