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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不達標排放處罰細則

發布時間:2024-04-11 12:52:50

污水處理廠糞大腸菌群排放超標的處罰

50萬-300萬。
根據不同的超標標准 有不磨派碼同金額的處羨戚罰。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瞎哪放標准》進行處罰。

㈡ 關於環保局檢測企業污水COD,罰款

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的污水COD三級標准為小於500mg/L,當然版二級、一級就更權小了,如超過該標准規定就會罰款,所以你們應收集企業所在地的污水排放標准(包括PH、COD等指標規定)及污水處理廠的接納指標,並在企業污水排放口取樣進行COD檢測(可採用簡單的化學滴定法檢測),如超標,則需進行污水初處理,達標後再排放至污水處理廠。

㈢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㈣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㈤ 汚水處理不合格如何處罰

環保做不好的企業是會被社會淘汰的,這是中國企業發展的大趨勢!另外,你們廠的環保問版題不及時糾正,環權保部門有權對你加大處罰力度,停產、關廠,甚至主要責任人接受法律制裁都是可能的。所以希望企業不要只知道發展生產,還要注重環保,也就是企業發展既要市場效益也要注意社會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持久發展!

望採納,謝謝!

㈥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

一、停建罰款: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新環保法中第6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1月1日起,未批先建項目不僅會收到嚴厲處罰,公安機關還將依照第63條規定,對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查封扣押符合《環保查封、扣押》適用6種情形:(一)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 污染物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 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六) 其他。三、按日計罰在新環保法中第59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 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亮劍」 按日計罰違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計罰在國外的環境立法中「按日計罰」被廣泛採用的制度,對 打擊企業「違法成本低」以及彌補一般性處罰威懾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懾效果強。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一)建設項目環評未 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二)超標排污和超 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三)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實行按日計罰後,行政罰款數額將會大幅提高:重慶從2007年實施按日計罰,對違法排污的個案罰款最高達3000多萬元 2008年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罰款數額,一般或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大氣污染防治法》(徵求意見稿)更加嚴格,規定:一般或較 大大氣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另外,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還要處以罰款。四、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在新環保法中第60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新環保法新設:限產、停產、停業關閉處罰,扭轉企業限期治理弊端。五、行政拘留新環保法: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環保部門將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六、刑事責任在新環保法中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 境罪與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六類環境污染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並處罰金判刑5年、5-10年,並處罰金投放危險物質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污染環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別嚴重的3-7年,並罰金 對單位處罰金單位犯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上述法則判刑並處罰金環境監管失職罪(國家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

《環保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環保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第三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㈦ 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水污染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絕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暗管的行為。

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8、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行為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大氣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行為

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5、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行為。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6、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發罰款。

7、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或者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行為

違反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封存產生雜訊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移固廢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廢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廢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8、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行為。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生放射性固體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事的行為。

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行為。

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未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的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文件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建設單位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應該怎麼處罰,處罰依據是什麼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然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縣級以回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答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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