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體中常見的有機污染物種類
(1)酚類化合物
根據酚類能否與水蒸氣一起蒸出,分為揮發酚和不揮發酚。揮發酚通常是指沸點在230℃以下的酚類,通常是一元酚。
酚類為原生質毒,屬高毒物質。人體攝入一定量時,可出現急性中毒症狀;長期飲用被酚污染的水,可引起頭暈、出疹、瘙癢、貧血及各種神經系統症狀。水中含低濃度(0.1~0.2mg/L)酚類時,可使生長魚的魚肉有異味,高濃度(>52mg/L)時則造成中毒死亡。含酚濃度高的廢水不宜用於農田灌溉,否則農作物枯死或減產。酚類主要來自煉油、煤氣洗滌、煉焦、造紙、合成氨、木材防腐和化工等廢水。
(2)苯胺類化合物
苯胺類化合物微溶於水,易溶於乙醇、乙醚及丙酮。當暴露於空氣中時,會因氧化而使色澤變深。苯胺及其衍生物可以通過吸入、食入或透過皮膚吸收而導致中毒,能通過形成高鐵血紅蛋白造成人體血液循環系統損害,可直接作用於肝細胞,引起中毒性損害。這類化合物進入肌體後易通過血腦屏障而與大量類脂質的神經系統發生作用,引起神經系統損害。另外,還具有致癌和致突變的作用。苯胺類化合物一般在環境中有殘留,因此分析環境樣品中的苯胺類化合物十分重要。
這類化合物廣泛應用於化工、印染、制葯、合成葯物、染料、殺蟲劑、高分子材料和炸葯等重要的工業原料生產中。
(3)硝酸苯類
常見硝酸苯類化合物有硝基苯、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及二硝基氯苯。該類化合物均難溶於水,易溶於乙醇、乙醚及其他有機溶劑。
硝基苯類化合物進入水體後,可影響水的感官性狀。人體可通過呼吸道吸入或皮膚吸收而產生毒性作用,硝基苯可引起神經系統症狀、貧血和肝臟疾患。這類化合物主要存在於染料、炸葯和造革等工業廢水中。
(4)石油類
石油類污染物來自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石油類(各種烴類的混合物)主要來源有原油的開采、加工、運輸以及各種煉油行業。石油類碳氫化合物漂浮於水面,並能在水層表面結成一層薄膜,隔絕空氣,影響空氣與水體界面氧的交換;分散於水中以及吸附於懸浮微粒上或以乳化狀態存在於水中的油,它們被微生物氧化分解,將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質惡化,影響水生生物存活。
(5)苯系物
苯系物通常包括苯、甲苯、乙苯、鄰(間、對)二甲苯、異丙苯和苯乙烯八種化合物。除苯是已知的致癌物以外,其他七種化合物對人體和水生生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苯系物的工業污染源主要是石油、化工、煉焦生成的廢水。
(6)甲醛
甲醛為具有刺激性臭味的無色可燃液體,易溶於水、醇和醚,其35%~40%的水溶液被稱為福爾馬林。甲醛的還原性很強,易與多種物質結合,且易於聚合。甲醛對人體的皮膚和黏膜具有刺激作用,進入人體後易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及視網膜造成損害。含甲醛的廢水排入水體後,能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影響水的自凈能力。
甲醛的主要污染來源於有機合成、化工、合成纖維、染料、木材加工及制漆等行業排放的廢水。
(7)有機氯農葯
有機氯農葯的物理化學性質穩定,不易分解,殘留期長,難溶於水,易溶於脂肪,並在其中蓄積。因此,有機氯農葯及其降解產物對水環境污染十分嚴重。
(8)有機磷農葯
有機磷農葯的特點是毒性劇烈,但在環境中較易分解,在水體中會隨溫度、pH值的增高,微生物的數量、光照等增加而降解速度加快。因此,有機磷農葯成為農葯中品種最多、使用范圍最廣的殺蟲劑。例如,對硫磷、敵敵畏、樂果和美曲膦酯(敵百蟲)等。有機磷農葯生產廠排放的廢水常含有較高濃度的有機磷農葯原體和中間產物、降解產物等,當排入水體或滲入地下後,極易造成環境污染。有機磷農葯大多不溶於水,而易溶於有機溶劑中。
(9)多環芳烴
多環芳烴(PAHs)是石油、煤等染料及木材在不完全燃燒或在高溫處理條件下產生的。排入大氣中的懸浮粉塵經沉降和雨洗等途徑到達地表,加之各類廢水的排放引起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多環芳烴是環境中重要致癌物質之一。在多環芳烴化合物中許多種類具有致癌或致突變作用。如接觸含多環芳烴較多的煤焦油和瀝青的工人,可發生職業性致癌。致癌物有苯並芘、苯並蒽、蒽、二苯並蒽、二苯並芘等。
(10)多氯聯苯
多氯聯苯(PCBs)是一組化學穩定性極高的氯代烴類化合物。由於其在環境中不易降解,其進入生物體內也相當穩定,一旦通過食物鏈富集而侵入肌體就不易排泄,而易聚集在脂肪組織、肝和腦中,引起皮膚和肝臟損害,容易在生物體內蓄積而使生物中毒,人體攝入0.5~2g/kg時即出現食慾不振、惡心、頭暈、肝腫大等中毒現象。隨著水體水分循環,PCBs污染已成為環境污染影響最具有代表性的物質。
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版 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權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准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