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廢水排放標准
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桐檔凳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蠢兆,防止地下水局旅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Ⅱ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凡排放工業「廢水」中含有下列十九類有害物岩巧質時,其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出口的_排放濃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1)mg/L
序號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1汞及其無機化合物0.02(按Hg計)
2鎘及其無機化合物行猜0.1(按Cd計)
3六價鉻化合物0.5(按Cr6+計)
4砷及其無機化合物0.5(按As計)
5鉛及其無機化合物1(按Pb計)
6pH值6~9(2)
7懸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沖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50(4)
10硫化物1
11揮發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計)
13有機磷0.5
14石油類10
15銅及其化合物1(按Cu計)
16鋅及其化合物5(按Zn計)
17氟的無機化合物10(按F計)
18硝酸苯類5
19苯胺類3
注:(1)凡排入流量小,稀釋能力較差及供捕撈、養殖用水粗帶鍵體的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度,跟據當地具體情況,從嚴掌握。
(2)指工廠廢水總出口。
(3)造紙、化纖漿粕及製革三種「廢水」和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工業「廢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標准可允許為200mg/L。
(4)造紙、化纖漿粕及製革三種「廢水」的耗氧量排放標准可允許為500mg/L;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工業「廢水」的耗氧量排放標准可允許為200mg/L。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
二十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Ⅲ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
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為《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287-1992)。
第一類: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4。
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的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列表5-5。
表5-4 序號 有害物質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1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0.05(按Hg計) 2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 0.1(按Cd計) 3 六價鉻化合物 0.5(按Cr6+計) 4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0.5(按As計) 5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1.0(按Pb計) 表5-5 序號 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 6-9 2 懸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等) 500毫克/升 3 生物需氧量(5天20℃ 毫克/升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揮發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CN-計) 0.5毫克/升 8 有機磷 0.5毫克/升 9 石油類 10毫克/升 10 銅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計) 11 鋅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計) 12 氟的無機化合物 10毫克/升(按F計) 13 硝基苯類 5毫克/升 14 苯胺類 3毫/升
Ⅳ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業廢水的排放標準是不同的,GB3545-83菜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6-83甘蔗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8-83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9-83製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1-83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3-83電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0-84鉻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2-84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3-84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2-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6-85瀝青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標准GB5469-85鐵路貨車洗刷廢水排放標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
法律依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第四條 標准分級:(一)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三)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四)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五)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衍生問題: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
(三)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七)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Ⅳ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專車間處理設施排屬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3 其他規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Ⅵ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化學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懸浮物(SS)10 mg/l;
4、動植物油1 mg/l;
5、石油類1 mg/l;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 mg/l;
7、總氮(以N計)15 mg/l;
8、氨氮(以N計)5(8)mg/l。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二、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