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規排放污水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的規定排放污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四十六、 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