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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業廢水廢氣排放

發布時間:2023-11-11 04:03:40

1. 蘭州市廢水排放需氧量

(一)各類普查對象數量
蘭州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4895個,其中工業污滑滑悄染源2417個,農業污染源310個,生活污染源2122個,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36座,以行政區為單位的普查對象數量10個。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3.20萬噸,氨氮排放總量1247.58噸,總氮排放總量4913.15噸,總磷排放總量373.99噸,石油類排放總量13.73噸,動植物油排放總量897.98噸,揮發酚排放總量0.21噸,氰化物排放總量0.15噸,重金屬(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下同)74.35千克。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1.975萬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5.61萬噸,顆粒物排放總量6.304萬噸。本次普查對部分行業和領域揮發性有機物進行了嘗試性調查,排放量4.70萬噸。
二、工業源
(一)基本情況
工業企業或產業活動單位2417個。
工業源普查對象數量居前3位的地區:榆中縣534個、永登縣392個、城關區343個。上述3個地區合計占工業源普查對象總數的52.50%。
工業源普查對象數量居前3位的行業:非信渣金屬礦物製品業578個、橡膠和塑料製品業228個、金屬製品業225個。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普查對象總數的42.66%。
(二)水污染物
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328套,廢水設計處理能力22.11萬立方米/日,廢水年處理量2878.87萬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0.313萬噸,氨氮101.16噸,總氮740.2噸,總磷29.26噸,石油類13.73噸,揮發酚0.21噸,氰化物0.15噸,重金屬73.67千克。
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980.80噸,食品製造業606.67噸,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498.89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的66.5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35.46噸,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16.09噸,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15.79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氨氮排放量的66.57%。
總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234.09噸,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137.64噸,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106.96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總氮排放量的64.67%。
總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13.62噸,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6.52噸,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20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總磷排放量的86.60%。
石油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6.6噸,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4.21噸,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2.0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石油類排放量的93.30%。
揮發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894.74千克,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757.24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413.54千克。上述3個行業排放量合計占工業源揮發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0.08噸,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0.4噸,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0.03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讓畝三)大氣污染物
工業企業脫硫設施298套,脫硝設施63套,除塵設施2626套。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4萬噸,氮氧化物1.62萬噸,顆粒物5.60萬噸,揮發性有機物1.63萬噸。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0.77萬噸、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31萬噸,非金屬礦物製品業0.24萬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0.4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0.57萬噸,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0.44萬噸、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19萬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4.53%。
顆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2.03萬噸,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14萬噸,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80萬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顆粒物排放量的70.89%。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0.68萬噸,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0.58萬噸,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0.13萬噸。上述3個行業合計占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85.27%。
(四)工業固體廢物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3190486噸,綜合利用量3120892噸(其中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27萬噸),處置量4.81萬噸(其中處置往年貯存量4噸),本年貯存量2.145萬噸,傾倒丟棄量0.0123萬噸。
2、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產生量16.01萬噸,本年實際綜合利用/處置量(自行填埋、焚燒處置的除外)13.45萬噸。處置量5.02萬噸。本年末實際貯存量5.37萬噸。
(五)伴生放射性礦企業
蘭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業企業中,無伴生放射性礦企業。榆中縣的蘭州大帝長城肥料有限公司生產原料中含有磷鹽酸原礦,不是礦山企業。
三、農業源
(一)基本情況
農業種植業的區縣9個。
入戶調查畜禽規模養殖場310個。
農業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1.75萬噸,氨氮163.55噸,總氮0.09萬噸,總磷0.02萬噸。
(二)種植業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6.01噸,總氮83.00噸,總磷5.76噸。
秸稈產生量為32.09萬噸,秸稈可收集資源量26.17萬噸,秸稈利用量19.55萬噸。
地膜使用量5437.63噸、多年累積殘留量1709.66噸。
(三)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17418.08噸,氨氮156.98噸,總氮856.36噸,總磷218.77噸。其中,畜禽規模養殖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1.13萬噸,氨氮52.73噸,總氮458.67噸,總磷排放量138.88噸。
(四)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16.01噸,氨氮0.55噸,總氮4.16噸,總磷0.37噸。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況
生活源普查對象2122個。其中:行政村561個,非工業企業鍋爐1441個,儲油庫5個,加油站115個。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1.14萬噸,氨氮981.67噸,總氮0.32萬噸,總磷119.82噸,動植物油897.98噸。
城鎮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0.57萬噸,氨氮914.43噸,總氮0.31萬噸,總磷101.81噸,動植物油716.51噸。
農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0.56萬噸,氨氮67.23噸,總氮0.01萬噸,總磷18.01噸,動植物油181.47噸。
(三)生活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
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33萬噸,氮氧化物0.27萬噸,顆粒物0.62萬噸,揮發性有機物1.76萬噸。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基本情況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數量36個,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22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10個,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處理)單位4個。
垃圾處理和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廢水(滲濾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7.97噸,氨氮1.09噸,總氮1.54噸,總磷4.7千克,重金屬0.68千克。
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焚燒廢氣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1噸,氮氧化物1.94噸,顆粒物1.36噸。
(二)集中式污水處理情況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22個,污水年實際處理量19902.55萬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15個,處理量為75.5萬立方米/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2個,處理量為9.92萬立方米/日;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4個,處理量為0.026萬立方米/日;其他污水處理設施1個,處理量為2.5萬立方米/日。
水污染物削減量:化學需氧量10.38萬噸,氨氮7405.11噸,總氮7217.59噸,總磷1327.45噸,動植物油633.70噸。
干污泥年產生量7.44萬噸,處置量7.44萬噸。
(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情況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數量10個,垃圾年處理量93.74萬噸,其中:垃圾填埋量33.58萬噸,垃圾焚燒量60.16萬噸,其他方式處理0噸。
(四)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處理)情況
危險廢物處置廠4個,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4個。設計處置利用能力15.77萬噸/年,年實際處置利用危險廢物9.42萬噸。其中,處置工業危險廢物8.77萬噸、醫療廢物3348噸、其他危險廢物0噸,綜合利用危險廢物3123噸。
六、移動源
(一)基本情況
移動源普查對象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源。統計匯總機動車保有量94.62萬輛,非道路移動機械農用機械柴油總動力63.10萬千瓦,民航飛機起降架10.37萬次,油品儲運銷134座。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73萬噸,顆粒物0.081萬噸,揮發性有機物1.30萬噸。
(二)機動車污染源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48萬噸,顆粒物0.03萬噸,揮發性有機物1.17萬噸。
(三)非道路移動污染源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5萬噸,顆粒物513.94噸,揮發性有機物1328.32噸。其中:工程機械排放氮氧化物1.07萬噸,顆粒物0.045萬噸,揮發性有機物0.115萬噸;農業機械排放氮氧化物1258.55噸,顆粒物44.2噸,揮發性有機物143.75噸;民航飛機排放氮氧化物523.12噸,顆粒物17.63噸,揮發性有機物38.37噸。

2. 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哪些

工業污染物工業污染物指的是工業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氣(SOx)、廢水(酸水鹼水)、廢渣、粉塵、惡臭氣味等的總稱。通常含有多種有害物質。工業污染物的檢測指標主要分為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水污染三大類 。其中大氣污染物包括 SO2 、工業粉塵和煙塵;工業固體廢棄物包括冶煉廢渣、粉煤灰 、爐渣、煤矸石、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棄物;而水污染物則包括一般無機、有機污染物和有害重金屬等,其中揮發酚、氰化物、化學需氧量 、石油類廢物和氨氮屬於一般無機或有機污染物,而有害重金屬則包括汞 、鎘、六價鉻、鉛等。

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9431-2004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9821-2005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0426-2006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1902-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5465-2010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5468-2010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5466-2010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5464-2010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5467-2010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6132-2010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6131-2010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6452-2011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6451-2011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7632-2011 橡膠製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6171-2012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8666-2012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28661-2012 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0484-2013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0770-2014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1572-2015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1570-2015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1573-2015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1574-2015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5581-2016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T/CNFAGS2-2021 三聚氰胺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3.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控制和減少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有下列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

(三)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

(五)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排污許可有關的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排污許可證管理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第七條鼓勵排污者採取可行的經濟、技術或者管理等手段,實施清潔生產,持續削減其污染物排放強度、濃度和總量。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儲存,供其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根據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在確保完成總量控制任務要求的前提下實施有償轉讓。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八條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四)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五)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設備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八)有生產經營的合法主體資格、經營資格和資質;

(九)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供有資質的法定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和前款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第九條新建項目應當在試生產前三十日內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憑證,並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第三章審核與發證第十一條排污許可控制指標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和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予以核定。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下列排污許可證:

(一)燃煤電廠,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

(二)國家重點監控的排放廢氣、廢水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

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核發本行政區域內除上款規定以外的排污許可證。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排污者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間無舉報或者舉報不實的,發放排污許可證。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總量指標;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正本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放口的數量,各排放口的編號、名稱、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准;

(三)有總量控制任務的,還應當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及時限;

(四)產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藝、設備;

(五)污染物的處理方式;

(六)排污權交易情況;

(七)審驗記錄;

(八)現場執法檢查記錄;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4. 蘭州水資源的情況

蘭州深居大陸腹地,地處乾旱、半乾旱氣候地帶,降水量稀少,年均降水量為329.6毫米,自產地表水資源十分貧乏,年平均量約為2.39億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資源總量為2.74億立方米,允許可開采量為1.59億立方米,人均僅為742立方米,可利用水資源量十分有限,遠低於國際缺水警戒線1700立方米的水平,是嚴重缺水城市之一。

黃河蘭州段全長152公里,其中流經市區45公里,為蘭州提供了主要的生產、生活用水。目前蘭州市城區日供水能力為166萬 立方米,實際日供水為75萬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佔90%,地下 水佔10%。黃河蘭州段沿岸工業集中,人口稠密,盡管水質尚好,但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染疊加,排放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遏制。2004年,蘭州市共排放廢水16678萬噸,其中工業及三產廢水10271萬噸,占廢水排放量的61.58%(重點源工業廢水排放量4009.1萬噸,佔全市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86.12%);生活污水6407萬噸,占廢水排放量的38.42%。廢水中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為:化學需氧量26751.9噸,氨氮2893.1噸,石油類206.7噸,揮發酚1.09噸,氰化物0.38噸。黃河蘭州段共設5個地表水監溯斷面,即扶河橋(對照點)、湟 水橋、新城橋、包蘭橋和什川橋,其中扶河橋、包蘭橋、什川橋為國控斷面,新城橋、湟水橋為省控斷面。監測結果表明,2000年以來黃河蘭州段按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穩定保持在100%。

5.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業廢水的排放標準是不同的,GB3545-83菜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6-83甘蔗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8-83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9-83製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1-83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3-83電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0-84鉻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2-84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3-84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2-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6-85瀝青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標准GB5469-85鐵路貨車洗刷廢水排放標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

法律依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第四條 標准分級:(一)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三)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四)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五)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衍生問題: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
(三)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七)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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