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處理可以用地下水稀釋嗎
那樣是不符合規范的。浪費水資源
⑵ 若處理後的廢水不達標,用清水稀釋再排放,違法嗎若是,違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確認是工業廠房類還是民用建築類的排放,同時需明確排放水屬於廢水還是污水,廢水對環境的污染是較小的,應屬於違規,違反建築排放標准;而污水則屬於違法,違反《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排入市政污廢水管網,同時亦需支付市政污廢水排放費用。
⑶ 廢水稀釋排放怎麼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⑷ 廢氣排放濃度是達標了,但排放速率不達標還是不行,稀釋是不對的
首先,廢水稀釋排放,不合法。
根據原環保部《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308號):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3.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環保部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同等效力。所以不合法。另外,也不合理。因為無論稀釋成什麼樣,污染物的排放量是不變的。最終排入外環境的量也是不變的。
實際上工業企業廢水稀釋排放的現象還是挺多的。
其次,關於廢氣稀釋排放,這個似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是,各個排放標准都有規定,比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惡臭排放標准均規定了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速率限值,就是為了防止稀釋排放的行為。對於沒有規定排放速率限值的,比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在規定了排放濃度限值之外,還規定了考核要求,實測濃度必須折算成規定含氧量下的折標濃度進行考核。這就使得,稀釋是沒有意義的。
對於一些老的排放標准,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考慮那麼多,但是無論如何,稀釋排放都是不合法的。
⑸ 污水處理後排放超標,稀釋違法么
違規不違法,這樣可能在總量控制上要超標,一般不予追究。這個行為只是企業回的個人行為答,不是提倡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屬於偷偷摸摸做應急處理。只可意會不可言傳。關於「水設施不正常運行如何規定的?」問題,這個有規定,第一,要有應急事故調節池,蓄水量要大於一天24小時的總排量;第二,在24小時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機。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向環保局申請調解,在短時間內放寬排放標准。
⑹ 污水處理廠為讓出水COD達標在采樣囗用水稀釋違法嗎
在采樣囗用水稀釋是違法的行為,如果COD不達標主要問題是在反硝化反應環節出現了問題,可以增加反硝化菌的投加量或者增投多維復合碳源菌劑來進行調節,不要在樣品上做手腳,一旦被發現會受到重罰的,得不償失~
⑺ 稀釋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近期,一些企業為維持經濟效益,無視環保法規,偷排漏排污染物,用稀釋排放等方式逃避監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日前,環境保護部對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作出解釋。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保部認為,以下情形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費力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保部認為,以下情形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費力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該解釋對加強水污染防治執法,嚴懲規避監管排污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今後,對「稀釋排放」排放水污染物或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規避監管的,環保部門可依據該解釋進行認定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