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處理請示範文
污水處理,是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下文是我收集的關於廠房污水處理的請示範文,歡迎閱讀!
黃岩區生態辦:
我鄉文新、石研兩村的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黃岩第四建設安裝工程公司總承包,其中文新村工程合同價26.39萬元,石墩村工程合同價17.71萬元,目前已經完成了前期政策處理工作,並於2010年12月10日開工建設,為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成,特請貴辦下撥政策處理費用壹拾萬元以及前期工程款壹拾叄萬元,合計貳拾叄萬元整。
特此請示,敬請批復。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物價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運用價格杠桿促進我省環境保護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47號)要求,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徵收標准應調整到不低於每立方米0.80元的標准。為此,我局對金華市區污水處理費標准進行了測算,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現上報省物價局審批。
金華市自來水有限公司2007年度總售水量4071萬噸,其中已列入市區城市污水排放收集管網建設規劃范圍內(污水處理費收費范圍)的售水量為3648萬噸,分類用戶售水結構為:居民生活用水1555萬噸、非經營用水438萬噸、一般經營用水1377萬噸、重污染企業用水244萬噸、特種行業用水54萬噸。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標准,結合金華市區用水結構等實際情況,我們的調整方案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暫不作調整,其他各類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相應調整,自備水污水處理費按同標准收取。
調整後,市區污水處理費加權平均標准由原0.593元/立方米上升為0.817元/立方米,上漲幅度為37.8%。
由於當前經濟形勢嚴峻,企業生產困難,在調價方案的執行時間問題上,我們建議根據經濟形勢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擇機實施,逐步執行到位。
特此請示,請予審批。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市政府:
近年來,我市城鄉生活污水治理取得階段性成效。經系統梳理,還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和完善。現就相關情況匯報並作請示如下:
1.水務執法力量亟待增強。水務改革前,供水、排水(雨水和污水)等水務違法行為由住建局城建監察大隊依法處置。大隊基於違法處置的緊迫性,曾在中法水務公司派駐專職監察執法人員。水務改革後,雖將水務執法職能劃歸水利局,但水政監察大隊未相應增加人員編制和專業執法人員。面對日益增多的供排水設施和大量的供排水違法行為,亟待增加熟悉業務的執法人員,增強水務執法力量。
2.污水廠網運維機制不夠完善。部分生活污水廠、管網及提升泵站存在不同投資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因廠和泵站運行管理不統一、不協調,污水不能及時輸送到污水廠處理,導致雨天部分區域污水漫溢。另外,污水管網疏通維護比較薄弱。一是近幾年市污水廠和江南水務公司年度管網維護經費不足800萬元(定額測算至少2500萬元),僅用於管網應急搶修,且不包括《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要求的住宅小區管網維護;二是現有養護管理機制難於滿足污水管網不斷增加的維護需求。
3.生活污水處理遭受高濃度廢水沖擊。大量工業污水,包括禁止接入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和造紙、印染企業廢水排入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影響生活污水廠尾水達標排放、污泥處置和性質認定。
4.污水治理項目建設不夠順暢。2015年前支管網和小區收水作為鎮級投資項目,按“以獎代補”方式由各鎮作為建設主體組織實施,財政局負責估算、概算評審,流程相對簡便,有些項目在時間緊且手續不全的情況下提前開工建設。市水務投資發展公司作為建設主體後,按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增加標底評審,周期較長,且因提升泵站等未取得規劃、用地和施工許可手續,不敢擅自開工,項目無法按計劃推進。
5.部分污水廠處理能力不足。尚湖中創現規模1萬噸/天,實際處理0.8萬噸,雨季超出1萬噸;辛庄廠現狀規模1.5萬噸/天,實際處理1.2萬噸,隆力奇等企業污水接入後雨季超過處理規模。
針對上述問題和困難,提出如下請示:
1.增加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人員編制和執法裝備,從住建局城建監察大隊調配2—3名原專業執法人員,並在水政監察大隊內設水務中隊。
2.同一收水范圍內的污水廠、管網和泵站等存在市、鎮(板塊)不同投資主體的,在權屬關系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將污水管網和泵站委託轄區污水廠運行維護企業統一運行管理。健全管網養護管理機制,排水戶內部污水管網由其自行維護;住宅小區(含開放式小區、商業區)、村莊內部(含城中村)、零星民宅外污水管網由屬地政府或所屬物業公司負責維護;公共城鎮污水管網由統一運行的污水廠運行維護企業負責疏通養護。污水管網面廣量大的,疏通維護單位在一定區域范圍合理布局維護站點,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水利局負責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屬地政府負責督促排水戶、物業公司或委託維護單位做好所屬污水管網維護管理。考慮廠網運行管理體制將作適當調整,逐年增加污水管網養護經費。
3.工業企業須與污水廠運行維護企業簽訂工業廢水代處理協議,並按要求安裝水質水量在線監測儀後才可將工業廢水接入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發現異常排放的,關閉排水閥門,會同環保部門依法處理。未經處理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和造紙、印染廢水禁止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
4.按照2015年8月國資辦《關於籌建“常熟市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建議方案》及領導批示,2017年水投公司將由水利局代管移交至城投公司管理,須盡快按實體化運作要求增強水投公司建設管理力量。另外,請市政府協調規劃、國土、住建和財政部門解決提升泵站等農村生活污水接管項目規劃許可、用地預審和施工許可問題,簡化標底評審。
5.請尚湖鎮落實尚湖中創污水廠增建5000噸應急調節池;待江南水務公司資產注入中法污水後,由中法污水結合辛庄廠規劃擴建規模,先行建設1.5萬噸應急調節池。
特此報告,請示復!
常 熟 市 水 利 局
B. 環保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率的要求有具體文件嗎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1序號基本控制項目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A標准B標准1化學需氧量(COD)5060100120①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①3懸浮物(SS)102030504動植物油135205石油類135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1257總氮(以N計)1520--8氨氮(以N計)②5(8)8(15)25(30)-9總磷(以P計)2005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11.53520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0.513510色度(稀釋倍數)3030405011pH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103104104-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0℃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0℃時的控制指標。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2序號項目標准值1總汞0.0012烷基汞不得檢出3總鎘0.014總鉻0.15六價鉻0.056總砷0.17總鉛0.14.1.3.2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3序號選擇控制項目標准值序號選擇控制項目標准值1總鎳0.0523三氯乙烯0.32總鈹0.00224四氯乙稀0.13總銀0.125苯0.14總銅0.526甲苯0.15總鋅1.027鄰—二甲苯0.46總錳2.028對—二甲苯0.47總硒0.129間—二甲苯0.48苯並(a)芘0.0000330乙苯0.49揮發酚0.531氯苯0.310總氰化物0.5321,4-二氯苯0.411硫化物1.0331,2-二氯苯1.012甲醛1.034對硝基氯苯0.513苯胺類0.5352,4-二硝基氯苯0.514總硝基化合物2.036苯酚0.315有機磷農葯(以P計)0.537間-甲酚0.116馬拉硫磷1.0382,4-二氯酚0.617樂果0.5392,4,6–三氯酚0.618對硫磷0.0540鄰苯二甲酸二丁酯0.119甲基對硫磷0.241鄰苯二甲酸二辛酯0.120五氯酚0.542丙烯腈2.021三氯甲烷0.343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1.022四氯化碳0.03
C. 請問污水處理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應該准備哪些
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 施工准備技術文件
1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2 開工報告 *
3 設計技術交底及圖紙會審記錄 *
4 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表
5 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6 水準點、導線點復測記錄 *
7 測量復核記錄 *
二 材料、構配件檢驗,復試文件
1 主要原材料、構配件出廠證明、進場復檢匯總表
2 見證取樣送檢試驗匯總表
3 水泥檢驗報告 *
4 水泥出廠合格證
5 鋼筋力學及工藝性能檢驗報告 *
6 鋼筋出廠合格證
7 砂子、石子試驗報告 *
8 混凝土外加劑均質性檢驗報告 *
9 混凝土外加劑出廠合格證
10 磚檢驗報告 *
11 磚出廠合格證
12 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合格證 *
13 成套設備檢驗報告 *
14 成套設備出廠合格證
15 管道出廠檢驗報告 *
16 密封橡膠圈、止水膠帶、鑄鐵爬梯出廠檢驗報告
17 電氣設備檢驗報告 *
18 電氣設備出廠合格證
三 施工試驗、檢驗文件
1 地基、復合地基、擋土牆槽基承載力試驗報告 *
2 (管道溝槽)地基釺探記錄
3 溝槽填土(素土、石灰土、砂礫土)擊實試驗報告 *
4 填土含水率檢驗記錄 *
5 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匯總評定表 *
6 (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 *
7 (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記錄
8 (箱涵)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匯總評定表 *
9 (箱涵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 *
10 (箱涵回填土)壓實度檢驗記錄
11 水泥混凝土強度檢驗匯總表 *
12 水泥混凝土抗壓強度統計評定表及檢驗報告 *
13 混凝土抗滲性能檢驗報告 *
14 砂漿試塊強度檢驗匯總表 *
15 砌體砂漿抗壓強度統計評定表及檢驗報告 *
16 混凝土、砂漿配合比試驗報告 *
17 焊縫質量綜合評價匯總表 *
18 鋼筋焊接接頭力學工藝性能檢驗報告 *
19 鋼筋擠壓接頭單向拉伸性能檢驗報告 *
20 超聲波探傷報告 ·
21 超聲波探傷記錄
22 鋼構件射線探傷報告 ·
23 設備、鋼構件、管道防腐層質量檢查記錄 *
24 管道吹洗、消毒、脫脂檢驗記錄
25 補償器冷拉試驗記錄 *
26 電機單機試運行試驗記錄 *
27 設備單機試運轉記錄 *
四 工程安全及功能性檢驗文件
1 現澆混凝土結構頂模支撐荷載試驗報告 *
2無壓力管、涵嚴密性實驗記錄 *
3 壓力管道強度及嚴密性試驗驗收記錄 *
4 預制砼構件性能檢驗報告 *
5 閥門安裝強度及嚴密性實驗記錄 *
6 污泥消化池氣密性試驗記錄 *
7 電氣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
8 電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
9 電氣照明全負荷試運行記錄 *
10 設備負荷聯動試運行記錄 *
11 閥門啟閉試驗記錄 *
五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文件
1 地基、地基處理、基槽隱蔽驗收記錄 *
2 電氣接地裝置隱蔽檢查驗收記錄 *
3 (混凝土基礎)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
4 (管道、)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
5 (預埋件)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
六 預檢文件
《工序報驗單》《分項/分部工程報驗單》
D. 籌建污水處理廠准入手續有哪些
定需要辦理污水處理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污水處理服務專項資質等級評定申請表;
2、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辦公及工作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5、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
6、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培訓證書復印件(10人以上);
7、污水處理管理文件、作業標准和質量驗收制度;
8、污水處理專用產品、設備清單(含型號、規格、技術指標、購置時間、製造商、運行狀況等);
9、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資信證明;
10、3年內有效室內環境凈化和監測項目證明材料;
E.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正式實施,它與國標有何不同
江蘇省地方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正式實施,當天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標准》進行解讀。
減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城鎮污水處理廠作為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基礎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來源。目前,江蘇全省城市和縣城均已建成污水處理廠,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實現全覆蓋,江蘇省已建成城鎮污水處理廠900餘座,日處理能力約2160萬立方米,生活源污染物排放總量佔全省比重近四成,對區域水環境質量有著顯著影響。
江蘇位於長江和淮河流域末梢,屬典型的平原水網地區,水網密度全國最大。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水處一級調研員黃衛說,江蘇省情特殊,產業密集、城鎮密集、人口密集,開發強度高,城鎮化率達74%,污染排放總量仍處高位,國土面積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是全國的4~5倍,資源環境瓶頸制約持續加劇。近幾年受氣候變化影響,水資源區域不平衡現象和水質型缺水問題日趨突出。
2019年江蘇省政府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標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2年)》,明確提出制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2022年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建設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率的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我省差異化管控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推進新一輪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
2019年10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委託南京大學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標准》編制過程中,南京大學對60家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展實地調研和采樣,系統分析370多家城鎮污水處理廠10萬余條在線監測數據。南京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許柯說,按照《標准》排放限值,目前我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平均達標率在70%~96%之間。城鎮污水處理廠已有成熟的污染物處理工藝,通過工藝優化或工程改造可實現達標排放。《標准》的出台和實施,將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據測算,每年可減排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約1.33萬噸,氨氮約0.47萬噸,總氮約1.28萬噸,總磷約0.027萬噸;減排大氣污染物氨約1072噸,硫化氫約35噸。
分區分級管理,防範有毒有害污染物風險
從污染物類型來看,《標准》主要收嚴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水污染物方面,首先分為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其中著眼長江、南水北調和大運河等納入國家重大戰略的保護水體,將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長江幹流、南水北調干線、京杭大運河蘇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線邊界向陸域縱深1公里范圍納入重點保護區域,執行更為嚴格的排放限值。如:排污口位於重點保護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於等於5000噸/日以及排污口位於一般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於等於10000噸/日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則對標長三角地區執行最嚴的排放限值。
其次,《標准》從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所在區域、建設規模、新建與現有三個緯度細分了4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級,分別對應執行A、B、C、D四個標准等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水處副處長顧愛武舉例說,新《標准》要求現有總設納祥搜計規模日處理能力3000噸以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D標准,目前江蘇符合這一條件的污水處理廠基本為鄉鎮污水處理廠,並且調研發現當前的首要任務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網,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因此,對於這類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參照國家一級A標准執行,不再收嚴排放限值。
除涵蓋國標控制項目,《標准》新增反映綜合生物毒性(斑馬魚卵急性毒性)風險控制指標,收嚴揮發酚、硫化物、總氰化宴襪氫、有機磷農葯、馬拉硫磷、樂果、對硫磷和甲基對硫磷等8項特徵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針對江蘇產業結構特點,增加氟化物作為特徵污染物控制指標。
大氣污染物方面,為防範氣味影響,適當收嚴硫化氫和氨這兩項主要惡臭污染物洞歷的廠界排放濃度限值。
「目前國家標准中監測達標評判為日均值,存在污水處理工藝的排放波動規律不同、執法監測需要在較長時間里多次取樣等實際困難。」顧愛武說,《標准》新增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四項常規污染物一次監測排放限值,有利於促進排污單位加強自身排放監測和波動規律研究,提升環境精細化管理。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3年內提標改造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實施之日起執行(2023年3月28日),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實施之日起3年後執行(2026年3月28日),過渡期間,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仍分別對應執行國家標准和省太湖地方標准。
「2008年以來,我省太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先後進行了兩次排放標準的提升,為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提供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副處長王華成表示,將科學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方案,制定「一廠一策」,優先採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統籌推進提標改造工作,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穩定性,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指導各地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合理調整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引導各地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多元投入機制,強化資金保障,加強提標改造的技術研究。
黃衛表示,將強化風險管控,會同住建部門加快推進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防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特徵污染物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造成影響;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指導企業按照新的排放標准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相關信息,督促落實自行監測、達標排放要求,同時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舉辦專場金環對話會,用好「環保貸」、「環保擔」等環境經濟政策,引導金融資本助力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
F.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G. 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
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准時上下班,注重禮節禮貌。
二、上班時著裝整齊,儀表整潔,戴好工作證。
三、不在辦公區域內進食任何食品。
四、不大聲喧嘩,不隨意串崗、不擅自離崗。
五、不利用上班時間做工作外的事情。
六、室內辦公用品整潔,擺放有序。
七、地面干凈無雜物,門窗清潔,玻璃明亮,窗紗、窗簾潔凈。
八、牆上規章制度、獎牌等懸掛整齊,牆壁無塗抹痕跡,無蜘蛛網,無污漬。
九、桌椅、茶幾、櫃體干凈,無雜物堆放,茶具潔凈,痰盂紙簍經常清理。
十、下班後關好門窗,關閉電源,打掃室內衛生,保持桌面干凈。
十一、廠內其它明文規定不得違反事項。
收發文制度
一、嚴格按照公司公文處理制度執行。
二、污水處理廠發文由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出文文稿進行全面審核,嚴格把關,內容要求情況確實,觀點明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字詞規范,篇幅辦求簡短,經部門負責人審定後送廠辦審核後,送廠領導審批。
三、污水處理廠收文由辦公室簽收、分類、登記、署名污水處理廠收的文件,由廠辦公室人員登記、呈送。凡需傳閱的文件,由辦公室提出初閱意見,分送廠領導閱批或有關部門閱辦。
四、凡屬在各部門之間傳閱的文件,由廠辦公室組織傳閱,各部門均不得積壓和互相傳遞文件。
五、需要各部門承辦的文電,應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結果。承辦人對經辦的公文必須認真負責,不處拖延。
六、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廠內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勞保及辦公用品領取制度
一、污水處理廠勞保及辦公用品實行定額管理。
二、污水處理廠各部門在月初根據本部門的勞保用品和辦公用品定額,向廠辦公室領取勞保用品和辦公用品。
三、各部門其負責人負責辦公用品在部門內配發。
四、臨時增加的辦公用品,臨時申報,經廠長批准後,報公司辦公室領取。
五、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勞保用品,應妥善使用與保管。
六、勞保用品配額和辦公用品配額見本辦法:
員工著裝管理制度
一、為樹立和保持本廠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本廠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二、員工在上班時間內,應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三、男職員的著裝要求:夏天穿襯衣、系領帶。穿襯衣時,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不準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類(包括皮涼鞋)。
四、女職員上班不得穿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
五、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發梳理整齊。女職員上班提倡化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佩戴應得當。
六、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5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三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獎金。
七、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配合,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一月累計員工違反本規定超過三人次或該科室員工總數的20%的,該負責人亦應罰100元。
後勤工作制度
一、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根據本廠實際,制定計劃,及時上報,計劃要勵行節約,統籌考慮,具有連續性。
二、勞保、福利用品的采購,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廠相關制度制定計劃,優中選優,保證質量。
三、辦公用品、勞保、福利用品的采購計劃,要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大型物品的采購要經廠長審定,之後上報。
四、自采部分采購人員應採取貨比三家方式實施采購,做到優質低價,並與購物商店簽定質量保證協議,確保購物質量。采購人員不得隨意購買計劃以外的物品。
五、後勤人員應主動與各部門聯系,提前做好計劃、審定工作,不能因供應不及時影響工作。
六、辦公用品的發放,應分類登記,落實到人,一月一清理,登記數與實物應相符。憑登記匯總核算各部門辦公費用。
七、勞保用品的發放,領取人應打領料單,以後按規定交舊換新。後勤人員負責管理工作。
八、福利用品的發放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後勤人員應做好保管登記工作。
九、後勤人員應妥善保管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福利用品等相關物品,不能因保管不善出現損壞、丟失、被盜現象。
十、後勤人員負責水、電、通訊、衛生的保障工作。要經常檢查、杜絕隱患,特別是用電方面,要匯同有關人員一周一檢查,確保安全。
門衛制度
一. 門衛交接班按照《XX市污水處理廠交接班制度》執行,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杜絕脫崗、串崗、睡崗等現象。
二. 廠區東大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西大門平時上鎖,需開、關時由東大門值班人員開、關。
三. 人員一律由東大門進出廠區。外來人員及車輛進入廠區一律在值班室登記。
四. 外來人員因公辦事,應出示有關證件,經門衛檢查同意後,方可進入,工作時間不準會客。
五. 值班人員應檢查出進車輛及物品;帶貨出門要有出門手續,若無證件或證物不符者,有權要求停車檢查,扣留車輛、物品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 凡當班時有異常情況發生時,應向中控室值班人員及廠辦公室或帶班領導報告。
七. 晚上12點大門必須落鎖,一切外來人員概不會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