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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葯制劑廢水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3-09-10 04:03:18

① 制葯廠廢水排放標准

作為較重污染行業之一,制葯行業廢水、VOCs等環境污染問題與其發展特殊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其中VOCs是制葯工業中最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之一,其次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因此制葯工業污染治理是環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笑銀彎目前涉及制葯工業水、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主要有23項,其中國家7項,地方16項(3項地方標准在徵求意見)。
7項國家標准
1、GB37823-2019 制葯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該標准規定了制葯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於制葯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也適用於醫葯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以及葯物研發機構及其實驗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准適用於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成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過混合、加工和配製,將葯物活性成分製成獸葯的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本標准不適用於中成葯制葯企業本標准為*發布。
3、GB21906-2008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中葯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葯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准適用於以葯用植物和葯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按照國家葯典,生產中葯飲片和中成葯各種劑型產品的制葯工業企業。藏葯、蒙葯等民族傳統醫葯制葯工業企業以及與中葯類葯物相似的獸葯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當中葯類制葯工業企業提取某搏耐種特定葯物成分時,應執行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中葯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4、GB21904-2008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准也適用於專供葯物生產的醫葯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葯物結構相似的獸葯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本標准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准適用於採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制備作為治療、診斷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質類葯物、疫苗等葯品的企業。本標准不適用於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制備抗生素、維生素等葯物的生產企業。生物工程類制葯的研發機構可參照本標准執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術制備獸用葯物的企業的水污染物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6、GB21905-2008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提取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與提取類制葯生產企業生產葯物結構相似的獸葯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本標准適用於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葯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葯物生產企業。本標准不適用於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製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碰悶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制劑類葯物的生產企業。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提取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7、GB21903-2008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發酵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發酵類制葯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與發酵類葯物結構相似的獸葯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准。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發酵類制葯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16項地方標准
地方標准中,長三角、上海、江蘇、浙江、河北、河南有專門的制葯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陝西等則以綜合性的排放控制標准形式管控制葯行業污染物的排放。

②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③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符合污水排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什麼是污水?
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喪失了原來使用功能的水簡稱為污水。污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商店、公共場所及工業企業衛生間等。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多為有機物和大量病原微生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④ 醫療機構廢水排放標准gb184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院污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排入GB 3838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類海域的綜合醫院的污水,處理後達到一級標准:糞大腸菌群數低於500/L,總余氯低於0.5 mg/L。醫院污水排放標準是2019年公布的感染病學名詞。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⑤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醫葯原料葯、染料、石油化工工業的一級標準是15mg/L,二級標準是50mg/L;其它排污單位一級標准15mg/L,二級標准25mg/L。

⑥ 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每張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⑦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⑧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2020

律師解析:
醫療廢水處理的排放指標如下:
醫療廢水PH:6-9。
醫療廢水SS:小於或等於20(mg/l)。
醫療廢水cod:小於或等於60(mg/l)。
醫療廢水BOD:小於或等於20(mg/l)。
糞大腸群數:小於或等於500個/l。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⑨ 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6.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
《醫院廢水排放標准》規定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
6.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⑩ 氨氮標准

.2mg/L~15mg/L。
氨氮是指以氨或銨離子形式存在的化合氮,即水中以游離氨(NH3)和銨離子(NH4+)形式存在的氮。可導致水富營養化現象產生,是水體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對魚類及某些水生生物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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