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 上海閔行區排污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閔行區環保局
閔行區環保局
地址:莘凌路248號
排污申報指南
一、工作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3.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4. 《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
5. 《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
6. 《關於調整本市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14﹞5號)
7.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排污費收費標准調整等有關問題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環保規﹝2014﹞527號)
二、申報對象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申報登記內容
《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整體分為基本信息申報和動態信息申報兩部分。基本信息申報一般包括企業法人、地址、聯系電話、主要產品名稱等情況;動態信息申報主要指企業一個生產階段的產品產量、污染物排放量等與排污費核定相關的信息數據。
四、網上申報流程
排污者信息注冊
合格
環境監察機構3個工作日內審核
排污者申報基本信息
環境監察機構審核
排污者按月或季度申報動態信息
監察機構核定徵收排污費
不合格
責令限期補報
合格
五、排污申報及徵收程序
排污單位
每月或季結束後7日內申報登記
申報
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審核排污單位申報的基本信息及動態信息
給予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補報
拒報
不合格
申報階段
按國家規定免繳
是
審核階段
審核後的每月或季排污情況
否
直接核定並依法予以處罰
拒報、謊報
按月或季計算確定排污費
核定
排污單位月實際排污情況核定的依據:
① 導入自動監控數據
② 錄入監督性監測數據
③ 錄入物料衡算數據
自收到排污單位申報信息20日內,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及《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向社會公告
異議
排污單位7日內向環境監察機構申請復核
接申請後10日內作出並送達復核決定
排污單位接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對賬
統計匯總
7日後未按規定繳費的,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15日內向排污單位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決定書》,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核定徵收階段
六、注意事項
1.取消年度預申報。排污單位初次申報或者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向其負責排污費徵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提交相關《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填寫相關《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並在每月或每季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其排污費徵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進行申報,同時提供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
2.實施分類申報。排污單位申報類型分為:(1)一般排污單位;(2)污水集中處理單位;(3)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4)鋼鐵企業;(5)建築施工單位;(6)小型第三產業;(7)畜禽養殖場。
(註:建築施工單位可以「施工許可證號碼」代替「組織機構代碼」進行企業信息注冊。)
3.推行網上申報。排污單位通過網路進行排污申報,數據同步至排污費徵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統,並由主管的環境監察機構審核確定。建築施工單位和小型第三產業等較難實現網上申報的排污單位,可以填報紙質表格,並由負責其排污費徵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協助進行網上申報。
七、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信息申報時需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一式二份);
(2)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及批復文件;
(4)排污許可證;
(5)排水許可證;
(6)危險廢物管理(轉移)計劃備案表及危廢委託處置協議;
(7)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2、動態信息申報時需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一式二份);
(2)動態申報時段產品產量、原輔材料用量憑證;
(3)動態申報時段水費單據、電費單據復印件;
(4)動態申報時段燃料使用單據復印件及燃料檢測報告復印件;
(5)動態申報時段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統計表或監督監測報告復印件;
(6)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單位需提供動態申報時段危廢轉移聯單等資料。
(7)申報表中需排污單位測算的數據應提供數據的計算說明。
3. 排污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申領排污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7、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二)自行監測方案;(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標注。
4.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