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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廢水外溢

發布時間:2023-07-21 19:03:40

1. 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蘇州市市區建成區范圍。第三條蘇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是本級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並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四條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第五條市執法局設立直屬執法大隊和督查大隊,以市執法局名義執法;區執法局設立若干執法中隊,以區執法局名義執法。第六條區執法局實行雙重管理:

(一)區政府(弊殲管委會)負責區執法局人員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組織關系的管理;

(二)租皮沖市執法局負責區執法局的業務指導、協調、考核、督查和應急調度、指揮;

(三)區執法局負責人由區組織部門考察,充分聽取市執法局的意見後,由區按規定程序任免。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公務員的條件,採取考試、考核的辦法,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對不勝任執法崗位的,應當予以解聘。第八條市、區執法局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第九條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和市區規劃、綠化、工商、環保、市政、水利(水務)、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罰款外,還可扣留作業工具: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處10元以下的罰款;向道路、水塘等地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的,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在主次幹道上拉掛橫幅、標語等物品的,每處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三)在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擺設、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傾倒垃圾、糞便的,處1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的,處每次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1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傾倒垃圾、糞便,造成污損的,處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積,結合污染程度,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六)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施工場地污水污泥外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將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握簡活垃圾容器內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等廢棄物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機動車帶泥在市區行駛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每隻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大型戶外標語牌、畫廊和牌匾,影響市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違法佔地面積處每天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設置商亭、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 廢水隔油池滲漏是否屬於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環境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其違法事實、應適用哪種法律條文,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尚存在一些爭議。本文通過案例的形式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某河面出現了一條數公里長的污染帶,漂浮有大量白沫。環保部門經調查發現,是某紙業公司將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與處理後廢水混合後排入江中。環保部門對采樣過程及該公司兩條排水溝排放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的事實進行了公證。環保部門認為,該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和惡意偷排污水的事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10萬元,責令其封死排水溝,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該紙業公司申請進行處罰聽證。
由於環保局採用了公證取證的辦法,該公司對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及《水質監測報告單》廢水超標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當時連降大雨,造成污水處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導致廢水外排,應屬不可抗力,並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
環境執法人員認為,氣象部門對降雨早有預報,該公司知道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無法滿足生產需要,應採取限產或停產措施。但該公司在明知後果的情況下,為節省運行成本,放任污染發生,因而構成「故意」違法。而且,在污染事故發生後,該公司既未進行通報也未採取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產生,因此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在行政處罰中,「故意」、「不正常使用」必須進行嚴格認定。關於「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國家環保總局曾專門針對環保設施的違法行為做過解釋(環發〔2003〕177號),認為排污單位有「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等任何一種行為,環保部門可以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排污單位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環保部門對該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在上述案件中,該紙業公司「明知」「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可能造成污染後果,為節省成本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間接故意」。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並且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並應同時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由於該公司連續違法排污、排放的廢水嚴重超標、行為後果嚴重,因此可以適用該條款的最高處罰,即處以10萬元罰款。

3. 事故性超標排放廢水可以行政處罰嗎

當然是可以的,行政處罰的呀,如果是公司法人的話,一般是行政處罰,如果是個人的話,由事故責任人是可以刑事追究都可以的

4.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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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5.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6. 由於員工操作失誤而導致向外排了污水,但量很少,會不會判刑

東南網三明9月5日訊 (通訊員 劉嬌佑)作為值班人員,未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造成廢水直接外排至下游小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由於工作失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大田法院審結該起污染環境案,男子陳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陳某系大田某金屬選礦廠職工,負責環保、尾礦庫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保證尾礦庫壩體安全、兩側防洪溝暢通和廢水回用設施正常運轉。2017年7月3日,三明市環保局在對該金屬選礦廠進行檢查時,發現尾礦庫廢水正通過滲透導流管外排至滲透水排導溝,廢水經排導溝流向廢水收集池,廢水收集池底部有管道連接廢水回用池,但廢水收集池底部管道口被磚頭封堵,導致部分廢水溢流直接外排至尾礦庫下游小溪。陳某系當日尾礦庫值班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的隱患,導致廢水外排。

同月6日,經三明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金屬礦選礦廠外排廢水中總鎘濃度0.252mg/L,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規定總鎘排放標准為0.05 mg/L)三倍以上。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陳某願意進行生態修復性補償,並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7. 關於環保局的罰款標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會進行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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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四十二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報廢礦井、鑽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參考文獻: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8. 養豬場污水排放超標按什麼法律規定處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9. 違規排放污水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的規定排放污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四十六、 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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