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石家莊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辦法(1997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管理,確保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正常維護和使用,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溝塘、泄洪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貫徹誰排水、誰交費的原則。第五條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
生產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繳納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第六條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l8-86)》的規定。超標排放污水,腐蝕、淤塞、損害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治理。第七條排水費作為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八條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可委託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第九條排放污水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每一立方米徵收0.08元排水費;排放污水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每一立方米徵收0.10元排水費。
排水費收取標準的變更,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第十條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標准核定:
(一)對具備實測條件的排水單位,按排水總出口實測數據計算;對暫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排水單位,按其給水量的85%核算;
(二)產品以水體為主要原料的釀造、製冰、飲料等排水單位,在扣除產品用水量後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
(三)無給水表的排水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實測核定排水量;
(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計算。第十一條排水單位應與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簽定委託銀行代為收繳排水費協議,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排水單位應於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申報上季度排放污水報告表,載明單位名稱、用水總量、排放污水量、應繳納排水費數據、開戶銀行及帳號。對每月排水量超過五百噸的單位,可實行按月收取排水費。第十三條排放污水報告表經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核實後,對在銀行開戶的排水單位,可委託銀行收款;對未在銀行開戶的排水單位,應向其簽發徵收排水費通知單。第十四條排水單位所在開戶銀行,應自收到加蓋「勞務款項」的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憑證後,按照同城委託收款結算方式辦理勞務款項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將應繳納的排水費轉入市政設施管理單位開戶銀行的專戶內。第十五條排水單位未在銀行開戶的,應自收到徵收排水費通知單十日內,到市政設施管理單位繳納排水費。第十六條基建施工的排水費,在辦理建築許可證後,憑證到市政設施管理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排水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轉入市政設施管理單位開戶銀行專戶內。第十八條 徵收排水費必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符合國家排水標準的排水費從成本中列支;
超出國家排水標準的排水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基建施工的排水費,由建設單位從基建准備費中列支;超出國家標準的排水費從施工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服務區域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排水單位不按協議規定申報排放污水報告表的,責令補報;瞞報排水數據的,予以警告,並追繳應交費額。第二十二條排水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排水費,責令限期繳納。拒絕履行的,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二)經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核減其供水指標;
(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四條市政設施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予以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