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活用水與消防用水共用消防水池時,應採取哪些技術措施保證消防用水
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
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並應採用間接排水。
(1)消防水池和污水池擴展閱讀:
消防用水設置要求規定:
1、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不宜大於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於2000m3時,不應大於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100。
Ⅱ 消防廢水池和低濃度廢水池能否共用
可以,但是要保證消防用水量。
一般不合用,因為消防水池一般比生活水池大,生版活水池要保證水質,成本權較高。
1、依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的規定。
2、合用水池因要保證消防用水不被動用,且一般存在消防用水存水量大於生活用水存水量的情況,使水在池中停留時間過長,水在池中的流動性差,有死角,使池(箱)中的水質一般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3、消防管網中的水,因長期不動而水質惡化,一旦倒流或滲流入合用水池或水箱,使池(箱)中的水質受污染。
工業建築中,亦應將生活飲用水池與工業用水水池分開獨立設置,需合用時必須得到當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批准。
規范只對容量做出了規定,沒有強制不能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