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排放不達標一般罰款多少
一、污水排放不達標一般罰款多少
1、污水排放不達標一般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污水排放不達標的限期治理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二、污水排放達標標準是什麼
污水排放達標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② 亂排污水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亂排污水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亂排污水處罰標准如下:
(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二、亂排污水怎麼舉報
亂排污水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③ 超標排放廢水環保處罰標准
責令改正或賀橘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在作出了行政游拍岩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固定污染源「一證式」執法監管,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全省各地依法查處了一批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引導企業切實履行環保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條例》施行以來的8個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例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拓展資料: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神御、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④ 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罰款
致廣大水產養殖場(戶)的告知書
各水產養殖場(戶):
為進一步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健康持續發展,加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對環境影響的防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等規定,特告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17-2030年)》(2020年修編)《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20年修編),現有在禁養區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產養殖項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二、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17-2030年)》,限養區內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限養區內現有養殖項目應逐步調整為循環水養殖等與生態文明建設不相抵觸的養殖模式,並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鼓勵養殖業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進行水產養殖的,應當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
三、嚴禁水產養殖場(戶)將未經處理的養殖尾水直排入養殖周邊環境,禁止將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尾水向外環境排放。各養殖戶須在2個月內自行選擇技術模式完成尾水達標排放的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否則就自行清退。
四、現有水產養殖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需滿足海南省地方標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所轄區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設尾水處理設施,若未建設尾水處理設施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灘塗養殖證,並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五、規范水產養殖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環評類別第三項漁業規定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1.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及以上的海水養殖項目(不含底播、藻類養殖);圍海養殖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且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2.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300畝及以上的網箱養殖、海洋牧場(不含海洋人工魚礁)、苔茂養殖等;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100畝及以上的水產養殖基地、工廠化養殖、高位池(提水)養殖;用海面積、1500畝及以上的底播養殖、藻類養殖;內陸養殖涉及網箱、圍網投餌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攜野攔報告表,且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3.除1、2類別以外的水產養殖場(戶),應當填報環境影脊碼響登記表,填報網址:六、法律責任(一)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環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水產養殖項目如不按規定辦理環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責令其恢復原狀。其中,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報依法報批的,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應辦理登記表備案未依法備案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關閉。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養殖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水產養殖項目違規設置排污口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辯胡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產整治。
(五)關於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
1.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第二十一條,從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時,應當報經市水務部門批准,並按照批準的作業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鑽探、采砂、挖築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內攔堵、放置網箱等;(4)在河道灘地進行考古發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埋設管道、纜線,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堤防上開缺、鑿洞、打樁以及其他施工作業;(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鑽探、采砂、挖築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⑤ 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準是什麼
1、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準是:
(1)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
(2)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二、排放污水罪量刑幾年
1、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⑥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⑦ 養豬場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養豬場污水沒處理亂排放犯法嗎?
1、已涉嫌違法,相關部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涉及污染環境罪
法律依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⑧ 養殖污染怎麼處罰
養殖污染處罰方法如下:
1、養殖污染環境一般會罰款或拘役;
2、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個人養殖場污染怎麼舉報
1、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核畢舉報;
2、12369電話舉報;
3、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改冊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姿吵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