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東莞銘利達污水處理好不好乾
截止2022年12月2日殲嘩,東莞銘利達污水處理不好乾。
工作時間長,設備環境簡陋告攜,具有對身體有害的氣氏友行體,因此,東莞銘利達污水處理不好乾。
東莞銘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於2014年01月20日在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陶誠。
㈡ 東莞市市區污水處理廠的介紹
東莞市區污水處理廠位於南城區石鼓村王洲,是東莞市目前採用二級處理、日處理生活污水設計能力20萬噸的一家最大的國有污水處理廠。
㈢ 當地化工廠的污水 廢水 化工廢料能不能運到其他城市去處理這樣算不算違法
當然不違法,但是有一點別人處理你的污水、廢料也有相應的接管標准,你回不能將濃度很高的污染答物交給他們處理,他們也會要求你方的預處理,這叫委託處理。
你只要和當地廢料垃圾填埋廠和污水處理廠簽訂雙方委託協議即可,我們主要就是做這方面的工作。
還有如果你覺得運到別的城市成本可以接受嗎,在當地找一個治污收費單位比較合適,你可以找你的同行咨詢下。不要擔心,污染物治理排放是政府提倡的。
㈣ 蝕刻廢水怎麼處理才能達標排放
蝕刻業是一個重污染的行業,如果任其廢水排出,將嚴重影響周圍自然環境,今後治理和清潔污染的成本很高,因此要找一個比較靠譜的環保公司治理,東莞市高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這處理這個行業的廢水方面很專業,我公司的廢水處理工程就是他們做的,現在系統很穩定,你可以了解一下。謝謝網路邀請回答
㈤ 工業廢水轉移處理合法嗎
合法。工業廢水屬危險廢物,根據國家環境護法,危險廢物處理必須具有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以委託具有處理資質和能力的企核鏈段業處理,須經過市級環保部門審批,改譽同時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所以工業廢水轉移處理合法。工業廢水主要來自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指的是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某些工藝產生的喚睜廢水過著廢液。
㈥ 電鍍廢水如何處理
電鍍工廠(或車間復)排出的廢水和制廢液,如鍍件漂洗水、廢槽液、設備冷卻水和沖洗地面水等,其水質因生產工藝而異,有的含鉻,有的含鎳或含鎘、含氰、含酸、含鹼等。廢水中的金屬離子有的以簡單的陽離子形態存在(如Ni2+、Cu2+等),有的以酸根陰離子形式存在(如CrO厈等),有的則以復雜的絡合陰離子形式存在【如Au(CN)娛、Cd(CN)厈、Cu(P2O7)愹等】。一種廢水中常含有一種以上的有害成分,如氰化鍍鎘廢水中既有氰又有鎘。此外,一般鍍液中常含有機添加劑。
㈦ 2019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明確將於8月起正式實施。按照新規,今後,污水處理必須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且相關台賬資料必須至少保存5年時間。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東莞市累計投入100多億元進行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網建設。目前,已建成二級污水處理廠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資運營外,其餘34家以建設-經營-轉讓(BOT)或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OT)模式建設運營,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鄉全覆蓋。截污主幹管網規劃投資規模約74億元,管網總長860多公里,設計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約210萬噸/日,遠期約569萬噸/日。
這意味著,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並面臨無害化處理,否則將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同時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污泥處置單位還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一是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丟失污泥的;三是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四是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規還指出,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污泥處置單位還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㈧ 含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廢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這些工業包括化肥製造、鋼鐵生產、火葯製造、牲畜飲料場、電子元件生產、氧化有機和燃料生產等。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工業部門也排放含有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廢水。對某一特定的工業部門,其生產工藝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水的利用等都將影響所產生廢水中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濃度。
東莞市海韻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對含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廢水處理技術的研究表明,只有用化學法才能夠達到對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較高的去除率。選擇何種方法處理工業廢水中的硝酸鹽主要取決於廢水的特性、處理要求以及經濟性。
一、生物脫氮去除廢水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
生物脫氮主要是指生物反硝化作用,即用生化的方法將硝酸鹽和亞硝酸鹽轉化為氮氣。許多異氧微生物能在缺氧條件下產生反硝化作用。假若有足夠的有機碳源,生物脫硝是在厭氧條件下由異氧微生物完成的,它利用硝酸鹽作為氫受體。多種常見的兼性菌可完成脫硝作用。當氨和硝酸鹽濃度類似於化肥水時,濃氨廢水的硝化和濃硝酸鹽廢水的反硝化已有成功的例子。
二、離子交換去除廢水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
如果高效的除去或回收硝酸鹽,則可採用離子交換法處理。離子交換法已成功地用於硝酸銨化肥廢水中銨的回收。硝酸銨廢水首先通過強酸性陽離子樹脂除去銨離子。該離子交換往往出水中含有硝酸,這是廢水中的硝酸鹽與樹脂中的氫離子反應所致。從陽離子交換柱中流出的無氨廢水再通過陽離子交換柱,除去硝酸根。最後的出水中所含有銨離子和硝酸鹽濃度均很低,因而可用作補充水。
三、硝酸鹽回收
當廢水中硝酸鹽的濃度很高時,可以作為副產品回收。例如硝酸銨,由於其在廢水中濃度很高,所以可以從硝酸銨生產冷凝液中進行回收。該高濃度硝酸鹽廢水可作為原料供給硝酸廠,使其在內部循環,同時提高產率。回收過程可與離子交換、蒸發等預濃縮處理相結合。
四、其他方法去除廢水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
處理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其他方法包括化學還原、土地應用及反滲透等。有幾種化學葯劑已被研究用來還原硝酸鹽為氮氣,只有亞鐵離子在經濟上可行,但還沒有工業應用。該工藝中的反硝化過程要求用銅做催化劑,且必須在鹼性PH值的條件下進行。硝酸鹽的去除率只有70%,並存在使用大量亞鐵的缺點。
五、化學法去除廢水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
東莞市海韻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在對含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廢水處理已取得一些成果,通過用化學法投加水處理葯劑處理含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廢水,東莞市海韻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研發的水處理葯劑對高污染、高難度污廢水可通過葯劑完全凈化處理。水處理葯劑對廢水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的去除率高,且運行費用低,應用范圍廣,水處理葯劑也可用於醫葯廢水處理、油脂廢水處理、化工廠污水處理、醫院污水處理、養豬廢水處理、製革廢水處理、軋鋼廠廢水處理、酒精廢水處理、重金屬廢水處理、電鍍廢水處理、印染污水處理、印染廢水處理等難處理的工業廢水中。
東莞市海韻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是專業從事水處理科研、技術服務、工程承接及水處理產品銷售為一體的企業機構。業務涉及:工業循環冷卻水、工業廢水、環境污水等水處理項目。研發、經營冷卻水處理劑:水穩劑、殺菌滅藻劑、緩蝕阻垢劑、除垢劑、高效預膜劑、鈍化劑、污泥剝離劑;冷凍水處理劑:凍水穩質劑;鍋爐水處理劑:除垢除氧劑、熱水穩質劑;污廢水處理劑:特效絮凝劑、助凝劑、金屬降凝劑、凈水劑、降凝劑。
㈨ 舉報違法環保有獎嗎
東莞市獎勵舉報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暫行辦法
(2007年8月13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根據2008年7月14日《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東莞市獎勵舉報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三章獎勵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經環保部門查實並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人准確指出企業超標排放工業廢水所埋設暗管的具體位置或其他隱蔽排放方式的,按罰款額的8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萬元;
(二)舉報人舉報企業擅自拆除、閑置廢水處理設施,超標排放工業廢水的,按罰款額的5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
(三)舉報人舉報企業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增加電鍍、漂染、造紙、製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車間並正式投入生產的,按罰款額的5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
(四)舉報人舉報企業廢水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或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並超標排放的,按罰款額的3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第十條以下情況不屬於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未明確指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僅反映污水外排現象的;
(二)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廢水超標排放,但企業已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三)舉報前違法行為已被環保部門立案的;
(四)本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
(五)舉報無牌無證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該違法企業再次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獎勵。
被舉報企業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准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對於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給予處罰的,市環保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舉報企業之日起15日內公示處罰結果,同時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市環保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據實結算。
市環保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並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應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㈩ 東莞運河的治污之路
三年內拒絕1484項污染項目,「黑」運河開始華麗轉身,在部分運河河段總能看到青綠的河水。
東莞運河、石馬河等主要河流都因為黑臭曾被人戲稱為「黑龍江」。為了甩掉「黑臭」帽子,東莞開始整治重點污染源,強化企業污染治理。
2005年,印發《東莞市重點污染企業整治方案》,分期、分批關閉241家「四純兩小」企業;2006年,印發實施《東莞市造紙行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關閉了年產5萬噸以下的30家造紙企業;保留95家造紙企業,並督促減少廢水排放。
整治的同時,市環保部門制訂「三個不批」措施,即採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技術和設備的項目不批;位於東江上中游地區、石馬河、寒溪河、東引運河流域的重污染項目不批;已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不批。近三年全市共拒批污染項目1484項。 353家重污染企業被在線監控,在整治企業排污的基礎上,市環保部門開始想方設法強化對企業排污進行監控。
2005年印發實施的《東莞市污染源治理設施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建設方案》,使得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企業全面實行了環保設施在線監控(監測)。全市已完成353家重污染企業的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實現319家企業在線監控數據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同時,東莞還加大對企業排放廢水的民間監督力度。2007年10月起實施《東莞市獎勵舉報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暫行辦法》,截至2010年7月31日,全市共受理有獎舉報案件135件,查實78件,發放獎金174.07萬元。 東莞成功治水,離不開投資上百億的環保工程,預計2012年處理率超過九成。
2002年以來,東莞先後投入100多億元,建成了31座污水處理廠,其中二級污水處理廠30座,日處理污水172.5萬噸;一級水質凈化廠1座,處理能力260萬噸/日。並建成截污管網總長740多公里,建成預計到2012年基本建成配套次支管網工程,污水收集處理率達到90%以上。
2003年至2006年,東莞累計投入10.1億元,共整治61條(段)內河涌,總長195公里,清理淤泥52.2萬噸,改造堤岸55.9公里,綠化19.8公里。
2005年4月,全市開展清理畜禽養殖行動,對禁止養殖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全面清拆,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相當於1500萬人口的污染量。
2007年底,東莞又制訂實施運河綜合整治方案,按照「截污、清淤、活源、治堤」方針,對285公里的運河水系和鎮街沿線內河涌進行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 全面治理廢水,終還運河碧水新顏,運河部分河段有清水有魚游。根據統計,我市重點工業企業總數從2006年的799個上升至2009年的1245個,但是廢水排放總量卻從2006年的32104.30萬噸下降至2009年的27135.17萬噸,2006年和2009年的排放穩定達標率分別為93.35%和99.71%。
作為東莞污水治理的典型案例,東莞運河的監測結果則表明,其綜合污染指數呈逐步下降的趨勢,實現三年水質好轉。其中:2007年綜合污染指數為16.57,2008年為13.79,2009年上半年為13.07,污染明顯減輕。
運河水體的黑臭現象已經基本消除,在部分運河河段總能看到青綠的河水,甚至能看到河中魚兒游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