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確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污水的處理。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四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 本市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產業化。第七條 本市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 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原則。
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加快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條 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 未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第十四條 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後,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要求,並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准。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 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持有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質和水量第十九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⑵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確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污水的處理。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四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產業化。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原則。
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加快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條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規劃確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後,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要求,並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辦理連接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八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質和水量第十九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⑶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排水設施,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用於排泄與處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閘涵、明渠、污水處理廠、檢查井、雨水井、通氣井等排水附屬設施。第三條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機關。
城市排水設施按確定的分工界線,分別由天津市排水管理處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統稱為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養護管理。第五條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設施防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排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發展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排水設施的專業規劃,由市市政工程局會同市規劃設計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編制。
市排水管理處根據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對市區排水工程的設計進行審查。第七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區改造時,必須按照《室外排水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所需工程投資應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第八條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門按管理分工參加竣工驗收。第九條排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須由具有排水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設計規范、規定和施工標准。第十條城市排水用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項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應交納排水設施建設增容費,用於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增容費的收費標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標准經市物價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章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占壓排水設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損壞、穿鑿、挪動、堵塞排水設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蓋、井蓖等設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內傾倒污水、糞便、垃圾或設置障礙物;
(五)在排水管線覆蓋面上取土、植樹、埋設電桿及其他標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檢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連接支管或亂潑亂倒污水;
(七)向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夾帶垃圾的積雪,或向非指定的檢查井、雨水井內傾倒積雪;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第十二條在敷設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設其他管線時,應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門,並按照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范》或商定的辦法施工。因建設工程需要改動或影響原有排水設施時,應按排水管理部門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第十三條排水管道干管邊緣線兩側各五米以內,支管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以及其他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構築物(含植被物),確需建設的,須先徵得排水管理部門同意。第十四條因建設施工確需臨時向排水設施內排放工程廢水時,應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交納保證金並將泥沙、雜物進行處理後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於工程結束後,將保證金退還。第十五條單位或個人因排泄雨水、污水需要修建與市政排水管道連接的入戶支管時,應向排水管理部門報送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水質水量、廢水處理方案和排水入口、排水面積等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單位或個人報送的資料需要保密的,排水管理部門有責任為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十六條修建與市政排水管道連接的入戶支管時,須採用雨水、污水分流制,並按排水管理部門指定部位和確定的管徑進行連接。
修建入戶支管應遵循管道坡度自流的原則,一般不準加壓排放。因特殊需要加壓排水時,應經排水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七條入戶支管連通市政排水管道的末端檢查井應設卧泥槽,單位排放污水的出口處應設閘井,排泄糞便的戶管應設化糞井,其規格應符合國家建築規范標准。
⑷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以及污水的處理和再利用。第四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實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污水經處理後的再利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排水河、坑塘。
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條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預留和控制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廠等城市排水設施規劃用地。第十三條未經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渡汛的功能。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出路手續後,方可委託設計。設計後的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經排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規定及標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攜帶有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第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本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范圍的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驗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接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十九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採用政府投資、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第三章水質水量管理第二十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對污水中超標的重金屬、難於生物降解和有毒有害的物質,應當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本市對排水戶排放產業廢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排放產業廢水的排水產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單位平面布置圖;
(二)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徑和排水的水質、水量、水溫、水壓;
(四)污水處理工藝;
(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擴初設計文件;
(六)相關的其他圖紙和資料。
⑸ 直線污水檢查井與卧泥污水檢查井的區別
電污水檢查井與沃尼污水檢查井的區別,我這個只要先了解團談一下他個這兩種里頭到底是乾的拆畝,然後才可以分別出區分塌御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