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虛假訴訟罪的兩高解釋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羨數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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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對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注意的是兄棗首,根據對《解釋》的理解,對隱瞞部分債務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不以該罪論。
民事執行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的范疇。以捏造的岩物事實申請法院民事執行,同樣構成虛假訴訟罪。對此《解釋》作了明確規定。
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以虛假訴訟定罪。《解釋》規定,對行為人雖不具有前文所述情形,但考慮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也應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