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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養殖行業污水處理

發布時間:2023-03-14 19:48:41

㈠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是

根據養殖污水的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而污水中的有機物、氨氮、有機磷等污染物濃度高,可採用生化處理。

首先,污水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工藝流程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㈡ 養殖漁業的污水應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處理要注意什麼問題

養殖行業的廢水在特性上歸屬於生活污水處理,生活污水處理與工業污水是有實質的不一樣的,生活污水處理從一些方面來說,歸屬於液肥,而工業污水因為帶有很多有毒的重金屬超標和有機化學內毒素,對人與河蝦及其其他生物有百害無一利,因此,工業污水是我國肯定嚴格管控的。水產品養殖污水,帶有許多高錳酸鹽指數磷,亞硝酸鈉,各種各樣糞便和藻類顆粒殘余物。

小動物生長環境遭受重度污染,小動物身心健康受到威脅,小動物安全性沒保證,小動物品質降低。恰好是由於這一因素,導致很多養殖廠經濟效益不高,或宣布破產,或被政府機構責令整改或關掉。能夠採用物理過濾,物理過濾也叫機械設備過慮、固液分離設備,目的是消除水裡固體廢料、懸浮固體及大中型水生生物等,例如殘餌排泄物、魚鱗片、水生動物表皮黏液等。

㈢ 養殖場廢水怎麼處理好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道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4.可以使用一些廢水減量設備減少廢水的量

㈣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如何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溝渠、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鼓勵開展水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並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應用。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支持。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實施清潔生產,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接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查處。
第二章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水環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第十三條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相關產業規劃的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工業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接納工業廢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並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在排污口建設取樣井(口),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提供取樣、監測等便利條件。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的出水水質進行取樣檢測,發現被檢測水質未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及時採取措施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支持企業對工業廢水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章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八條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和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舊城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應當逐步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暫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應當通過建設調蓄設施、增大截流倍數等措施,預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第二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准。
已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應當納入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酸液、鹼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液,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和安全處置,不得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醫療污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處理處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當按照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發展布局,強化農業的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分區域建設集中或者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收集和處理農村污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污水應當集中收集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加大資金投入,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示範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畜禽糞便、養殖廢水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
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收集貯存設施。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的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沿岸劃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加強對生產、運輸、銷售、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或者清洗施用農葯的器械。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測設備,保障飲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擅自調整。因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顯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的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穩定、持續的發揮水體凈化功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統籌推進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入黃河排水溝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溝綜合治理,減少入黃河排水溝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確保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入黃河排水溝沿線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處理應當納入排水溝綜合治理范圍。
第三十九條利用地下熱水資源進行取暖、洗浴、水上娛樂等活動的,應當對尾水進行降溫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處理,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採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平台,實現對重點地區的有效監測。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在河流、溝道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交界處設置地表水水質和水量監測斷面,實時監測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河流、溝道上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和自動監測等方式,加強對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水污染隱患排查,防止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制定監測方案,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監測記錄和報告,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處置和水環境修復責任,並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水環境損害發生後,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與造成水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條鼓勵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設等專業企業,通過委託管理、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經營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三)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附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方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2、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處理方法: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

一、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方法

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物理處理方法的缺點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化學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生物處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這一方法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因此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處理方法

處理污水的方法還有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二、養殖場污水的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關規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㈥ 養殖場的污水到底該如何處理,才能抵抗住環保重壓

要想抵抗住環保重壓,就必須要處理好養殖場中的污水,要處理好污水,那麼我們首先要了解清楚都是什麼污水。養殖場的污水主要包括畜禽的尿液、部分畜禽的糞便和處理糞便時的沖洗水。這些都屬高濃度有機污水,並且懸浮物和氨氮含量大。這種未經處理的污水進入自然水體後,使水中固體懸浮物、有機物和微生物含量升高,改變水體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群落,使水質變壞。這些污水中還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通過水體或水生動植物進行病原傳播,危害人畜健康。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有機物濃度高,懸浮物多,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因污水中含有大量動物屎尿而使NH3-N濃度很高。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以固態、溶解態存在的碳水化合物形式存在。另外污水中還含有大量的N、P等營養物質。污水中的固體殘渣主要為有機物質。如果不對此進行固液分離,就會給後續處理帶來困難,增加處理負荷,影響處理效果。因此我們首先要做預處理,對污水進行固液分離,使液體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並且通過固液分離還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防止設備的堵塞和損壞。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式

一、厭氧--還田方式

養殖污水經過厭氧消化處理後,再採用氧化塘、土地處理系統或人工濕地等自然處理系統對厭氧消化液進行後處理,適用於離城市較遠,經濟欠發達氣溫較高,土地寬廣等可做污水自然處理的地區。如果是豬場規模不能太大,年出欄5萬頭以下為宜,以人工清糞為主,水沖糞為輔,沖洗水量中等。

二、厭氧--好氧處理方式

厭氧--好氧處理方式的養殖場污水處理系統由預處理、厭氧處理、好氧處理、後處理、污泥處理及沼氣凈化、儲存與利用等部分組成。需要復雜的設備和構築物由專門的技術人員執行。主要適用於大城市近郊,經濟發達,土地緊張沒有足夠的農田消納規模化養殖場糞污的地區。若是養豬場年出欄5萬頭以上,主要使用水沖清糞,沖洗水量大。

三、厭氧--好氧--膜生物反應器方式

厭氧--好氧--MBR膜生物反應器處理方式的養殖場污水處理系統由預處理、厭氧處理、好氧處理、膜反應器等部分組成,場地限制小,其設計運轉均比較簡單易操作。

㈦ 養殖污水如何處理有哪些設備

養殖場污水處理設備系統有好幾種,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主要是看採用什麼處理工藝,這就要看您要處理的水量,排放標准,預算等等,上次我有個朋友在春雷一體化設備商城上去找的,你也可以去看看。

㈧ 養殖污水怎麼處理

。。減少污水產出

養殖場污水處理成本昂貴,處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資金就越多,這讓很多養殖場疲於應對。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二、解決養殖場污水處理問題第二步:多管齊下,層層凈化

養殖場污水需要凈化處理到國家制定的標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環境,需要處理的物質包含有機質、含氮化合物、重金屬離子、葯殘等,處理以上物質不是一道兩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種處理工藝層層凈化,才能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到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㈨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如何處理

1、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物理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對污水的物理處理其實並不是一個特殊的理想,但對於小范圍的繁殖夥伴來說卻是非常值得參考的。它主要是一種處理方法,可以通過化糞池過濾或沉澱污水,過濾出污水中的懸浮物質。它的缺點是仍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以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化學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生物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污水的生物處理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以達到凈化水的作用,雖然污水中已有微生物。但由於它們的活動在污染後大部分已經消失,我們需要引入微生物。它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所以你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其他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農場污水的處理方法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和溝壑。在許多情況下也使用這些治療。可以用。我在這里舉個例子,談談一般的過濾處理方法,一般是在農場附近挖一個水池,然後在污水的口中放一層濾膜,這樣當污水是排出後,雜質將從水體中分離出來,從而可以達到一定的廢水凈化處理。

㈩ 畜禽養殖污水應該怎麼處理才好

畜禽養殖污水處理方法
1、還田模式
畜禽糞便污水還田作肥料為傳統而經濟有效的處置方法,可使畜禽糞便不排往外界環境,達到污水零排放。既可有效處置污染物,又能將其中有用的營養成分循環於土壤-植物生態系統中,家庭分散戶養畜禽糞便污水處理均採用該法。該模式適用於遠離城市、土地寬廣且有足夠農田消納糞便污水的經濟落後地區,特別是種植常年需施肥作物地區,要求養殖規模較小。
優點:一是污染物零排放,最大限度實現資源化,可減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肥力;二是投資省,不耗能,毋需專人管理,運轉費用低等。
其存在問題:一是需要大量土地利用糞便污水,每萬頭豬至少需7hm2土地消納糞便污水,故其受條件所限為適應性弱;二是雨季及非用肥季節必須考慮糞便污水或沼液的出路;三是存在和傳播禽畜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危險;四是不合理的施用方式或連續過量施用會導致NO3-、P及重金屬沉積,成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源之一;五是惡臭以及降解過程所產生的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釋放對大氣環境構成威脅。
2、自然處理模式
自然處理模式主要採用氧化塘、土地處理系統或人工濕地等自然處理系統對養殖場糞便污水進行處理,適用於距城市較遠、氣溫較高且土地寬廣有灘塗、荒地、林地或低窪地可作污水自然處理系統、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要求養殖場規模中等。
優點:一是投資較省,能耗少,運行管理費用低;二是污泥量少,不需要復雜的污泥處理系統;三是地下式厭氧處理系統厭氧部分建於地下,基本無臭味;四是便於管理,對周圍環境影響小且無噪音;五是可回收能源CH4地。
缺點:一是土地佔用量較大;二是處理效果易受季節溫度變化的影響;三是建於地下的厭氧系統出泥困難,且維修不便;四是有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3、工業化處理模式
工業化處理模式包括厭氧處理、好氧處理以及厭氧一好氧處理等處理組合系統。對那些地處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近郊、土地緊張且無足夠農田消納糞便污水或進行自然處理的規模較大養殖場,採用工業化理模式凈化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為宜。
優點:一是佔地少;二是適應性廣,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三是季節溫度變化的影響較小。
其主要缺點:一是投資大,每萬頭豬場糞便污水處理投資約120萬~150萬元;二是能耗高,每處理1m3污水約耗電2~4kW•h三是運轉費用高,每處理1m3污水需運轉費2.0元左右;四是機械設備多,維護管理量大;五是需專門技術人員管理。
畜禽養殖廢水污染現狀
畜禽業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畜禽養殖業大力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根據2010年2月發布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中對農業源、生活源和工業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進行了分析匯總。在農業源中,畜禽養殖業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別為1268.26萬噸和71.73萬噸,占農業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佔全國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和41.5%。
目前全國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畜禽養殖廢水量大、集中,並且廢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CODcr、氨氮、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如不經過處理直接排放,將會造成嚴重污染,其主要的危害如下:
對水體的危害,對大氣環境的危害,對農田及作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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