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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地下綜合管廊

發布時間:2023-03-12 06:11:51

A. 綜合管廊資質要求是什麼

需達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綜合管廊屬於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和空間治理的先進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氣、供熱、管水、燃氣、污水回收處理、通信、電視、專用線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礎設施。

地下綜合管廊最早出現在1833年的法國。之後,英國、德國、日本、俄羅斯、西班牙都相繼開始了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為建築業提供了巨大的機遇。建築企業需要多關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區關於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市政規劃和項目招投標。

綜合管廊資質的介紹:

地下綜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以及入廊管線的使用和運營維護等。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包括平面布局、斷面、位置、近期建設計劃等內容;設計包括空間、結構、斷面、節點等設計,以及附屬設施的設計。

其中,附屬設施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標識系統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包括給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

B. 污雨管能否合用有關這方面的法規要求嗎

目前我國尚沒有在污雨管能否合用這方面的法規,2016年住建部印發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建城函[2016]198號。從水污染防治方面對雨、污水的有序排放進行規劃。目前深圳、北京等大中城市對新建雨污都禁止合流,從環保入手有了行政的干預。雨污分流是個發展趨勢,將污水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污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務廳),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目標和工作要求,我部牽頭制定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提出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工作任務。控源截污是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基礎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為指導各地科學實施控源截污,我部組織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本技術指南,積極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2016年8月前言國務院印發實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到2017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的目標。城市水體黑臭成因復雜、影響因素多、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為確保各地如期完成國務院確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目標,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制定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提出了「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的技術路線,將「控源截污」作為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的根本措施。
「黑臭在水裡,根源在岸上,關鍵在排口,核心在管網」。然而,當前不少城市由於各類排水口、排水管道與檢查井的建設和維護不當,導致大量地下水等外來水會通過排水口、管道和檢查井的各種結構性缺陷進入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管道中,加之雨污混接和污水直排,削弱了「控源截污」措施應有的作用,成為制約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的瓶頸;同時,也造成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偏低,導致城市排水系統應有的排水和治污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因其缺陷還會導致污水外滲,這也是造成管道周邊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道路路面塌陷的原因之一。
因此,亟需通過排水口改造、排水管道建設和完善、排水管道及檢查井各類缺陷修復、雨污混接改造、排水設施管理強化等一整套措施,實現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減雨天溢流,提升污水處理效益、減少污水外滲,降低系統運行水位、恢復截流倍數等多重目標。
為進一步指導各地科學實施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抓住核心和關鍵問題,明確近期工作重點,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3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檢測與評估;4排水管道及檢查井修復與治理;5截污調蓄與就地處理;6排水管道、檢查井及排水口維護管理等,共6章。
本指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負責解釋。為便於使用者理解本指南,同步配套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釋義》。請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提出意見和建議。
本指南主編單位: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
本指南參編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水務管理辦公室
同濟大學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排水管理處
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管麗環境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武漢聖禹排水系統有限公司
汩鴻(上海)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上海凡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派普維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綠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排水集團裝備產業有限公司
主要編制人員:
唐建國 張傑 王家卓 高學瓏 孫躍平 朱軍 陸松柳 劉凡清 庄敏捷 李田 李習洪 衛東 徐慧緯 陳瑋 高偉 葉茂 周超 陳燦 宋小偉 楊後軍 魏鋒 李浩 吳思全 江建權 吳堅慧 郁片紅 王詩烽 周傳庭 陳嫣 謝勝 胡龍 李通 賈超 尹磊 朱瓏瓏 紀莎莎 潘賽 蔡晙雯 周佚芳 范錦 張嶄華 高瓊
主要審查專家:
張傑 張悅 楊向平 張辰 李藝 曹燕進 何伶俊 牛璋彬 許光明 張劍 趙冬泉 王增義 謝小青
目錄
1總則
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
3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檢測與評估
4排水管道及檢查井修復與治理
5截污調蓄與就地處理
6排水管道、檢查井及排水口維護管理主要術語引用標准名錄
附錄
A排水口前期調查記錄表
附錄B排水口現狀調查成果表
附錄C結構性缺陷修復指數計算
附錄D功能性缺陷維護指數計算
附錄E雨污混接程度計算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指導各地准確把握當前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核心和關鍵問題,科學有效實施「控源截污」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相關措施,特編制本技術指南。
1.2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於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整治工作。主要指導和規范「控源截污」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類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等工作。
1.3基本原則
控源為本,截污優先。以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為根本出發點,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處理效率;強化混接污水截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達標處理。
科學診斷,重在修復。在科學調查和診斷現有排水系統的基礎上,合理制定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方案,優先將工作重點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污水直排,最大限度杜絕排水口「常流水」及倒灌。
建管並重,強化維護。在加大排水設施建設力度的同時,強化排水口、排水管道、檢查井的運行維護,嚴格控制排水管道、泵站的運行水位,提升運行效率;鼓勵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專業單位實施檢測、修復和維護,探索按效付費的模式。
綜合施治,協同推進。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排水管道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促使排水系統質量提升,消除外來水入滲、污水外滲和雨污混接;加強與海綿城市建設結合,從源頭管控雨水徑流,有效減少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進水系生態修復,有效提升水體自凈能力。
1.4治理目標
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減雨天溢流。旱天,確保各類排水口無污水排放;雨天,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各地應結合當地雨型、雨量、受納水體情況和「海綿城市」建設,具體制定溢流控制標准,原則上治理後的溢流頻次應降低50%以上。
提升污水處理效益,減少污水外滲。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區,城市污水處理廠旱天進水化學需氧量(CODCr)濃度不低於260mg/L,或在現有水質濃度基礎上每年提高20%;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區,污水處理廠年均進水CODCr不應低於350mg/L。有效降低污水外滲量,減輕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影響。
降低系統運行水位,恢復截流倍數。污水管道運行水位不高於設計充滿度,最大充滿度不超過0.9。雨水、合流制提升泵站運行水位原則上不高於進水管管頂。無截流干管的合流制系統應增加截流干管,其截流倍數應滿足《室外排水設計規范》要求;有截流系統的合流制,恢復原設計的截流倍數。雨水管道不得作為合流管道或者污水管道使用。
1.5技術路線
黑臭水體整治中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的技術路線如圖1-1所示:

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
排水口是指向自然水體(江、河、湖、海等)排放或溢流污水、雨水、合流污水的排水設施。排水管道(包括渠、涵)系統不完善,或存在缺陷和維護管理問題時,就會在排水口產生污水直排或者溢流污染,這是引起水體黑臭的主要原因。同時,排水口設置不合理,還會造成水體水倒灌進入截流管或污水管道中,不但降低了污水處理廠進廠污水濃度,也增加了污水處理廠進水水量負荷。
排水口治理是「控源截污」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環節,應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別排水口存在的具體問題,因地制宜採取封堵、截流、防倒灌等綜合治理措施,對排水口實施改造。
排水口現場調查作業與治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城鎮排水排水管道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等有關規定。現場使用的檢測設備,其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的有關規定。從事排水口調查與治理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調查與治理人員應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1排水口分類
2.1.1分流制排水口
1.分流制污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水口,直接導致水體污染。
2.分流制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向水體直接排放雨水的排水口,因在降雨初期排放的雨水水質較差,會給水體帶來一定程度的污染。
3.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因雨水排水管道存在混接污水,故旱天會向水體排污,同時也存在初期雨水污染。
4.分流制雨污混接截流溢流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針對雨污混接,在雨水排水口實施了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其存在溢流污染與水體水倒灌的問題。
2.1.2合流制排水口
1.合流制直排排水口
沒有截流干管的合流制排水口,其類似於分流制中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但污水所佔比重更大。
2.合流制截流溢流排水口合流制排水體制中,在合流管渠末端設置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存在溢流污染與水體水倒灌的問題。
(以下省略)

C. 咸寧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包括通信光纜、通信電纜以及智能弱電系統的信號傳輸線纜)等市政公用管線。第四條綜合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立足實際、安全優先、強制入廊、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綜合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管理工作。
咸安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轄區域內綜合管廊建設管理相關協調工作。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綜合管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綜合管廊建設的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及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綜合管廊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廊有償使用的價格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綜合管廊事故引發的應急搶險工作。
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燃氣、電力、通信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線入廊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監、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審計、人防、檔案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綜合管廊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咸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綜合管廊建設、施工、運營、維護等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八條綜合管廊建設可以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等模式。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時,應當征詢有關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按時反饋意見。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編製程序執行。第十條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地下空間開發、管線綜合規劃、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和各管線行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科學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第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編制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一)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二)老城區要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三)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綜合管廊。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和五年項目滾動規劃編制綜合管廊年度投資計劃,報政府投資決策機構審批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十三條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劃定管線規劃控制線。
管線規劃控制線以內,新建管線應當入廊,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入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規范無法入廊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三)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未安排納入的管線;
(四)因地制宜無法入廊的雨水、污水管線。
違反前款規定新建管線的,城鄉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城市管理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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