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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改造

發布時間:2023-03-11 19:57:12

⑴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⑵ 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⑶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

到2023年,縣級及以上城市設施能力基本滿足生活污水處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顯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網混錯接改造更新取得顯著成效。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和資源化利用率進一步提高。缺水地區和水環境敏感區域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弱項。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補缺、有序建設、適度超前的原則,統籌考慮城鎮(含易地扶貧搬遷後)人口容量和分布,堅持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科學確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布局、規模。目前沒有污水處理廠的縣城要盡快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現有污水處理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城市和縣城要加快補齊處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可適度超前。京津冀地區、粵港澳大灣區和長江幹流沿線城市和縣城,黃河幹流沿線城市實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覆蓋。長三角地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京津冀地區和長江幹流沿線地級及以上城市、黃河流域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缺水地區、水環境敏感區域,要結合水資源稟賦、水環境保護目標和技術經濟條件,開展污水處理廠提升改造,積極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再生水用於市政雜用、工業用水和生態補水等。長江流域及以南地區,在完成片區管網排查修復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進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建設。積極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⑷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3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4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8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9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10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工業水污染防治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3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3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三、城鎮水污染防治
1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3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4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5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3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4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⑸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⑹ 船齡多少年可以享受船舶拆解補貼政策

1、海船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2、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小噸位船舶,船舶種類為干散貨船,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含)以下;

3、通過西江干線船閘小噸位船舶,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300總噸(含)以下;

4、內河老舊運輸船舶,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龍江水系的船舶船齡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6)內河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改造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海船補助資金的申請時,船舶所有人應按前款規定向船舶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船舶拆解環節的監管申請。

並同時提交:船舶登記、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海船提前報廢申請表》;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該船符合補助條件的證明;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

申請補助資金的內河船舶所有人應填寫《內河船拆解改造補助申請表》或《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並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拆解改造船舶的有關證書或者新建內河示範船的技術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⑺ 河流污染的治理措施

1、控制污染源,尤其是在河流上中游限制污染物質的排放,主要是造紙廠、冶金廠等等;內
2、沿河多植樹,保持水容土;
3、減少污水的污染度,利用化學方法將污水中的有害物質中和或沉澱.
4、加強人民的環保意識

⑻ 防止和治理水污染的基礎設施有哪些

污水管道,污水處理廠。

⑼ 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治理方案 (一)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定西城區河道污染治理問題,在城市污水處理和河道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區河道環境明顯好轉。但由於多方面原因,河道污染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特別是部分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沿岸旱廁、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等污染河道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市民生活質量和城市品位的提升。為進一步防治城區河道污染,改善定西城區環境,特製定本方案。

一、河道污染源基本情況

定西城區河道主要由祖厲河水系關川河及其一級支流西河和東河組成,城區內河道總長17.4公里,其中東河河道長6公里、西河河道長7公里。西河、東河在城區西北氣象橋北側匯入關川河,至王家窩窩河道長4.4公里。

定西城區河道內共有污水排放口130個,其中企業排污口18個、生活排污口112個;垃圾傾倒點23處,其中生活垃圾傾倒點11處、建築垃圾傾倒點12處。

(一)企業排污口。共18個(東河12個、西河6個),其中接入工業污水管網的10個,分別為薯鄉澱粉公司、市政料場、宏煊澱粉公司(南川廠區)、金龍路口、隴海乳品公司、超興澱粉公司、馬家岔溝口、宏煊澱粉公司、隴朊乳品公司、清源污水處理廠各1個;未接入管網的8個,分別為隴海乳品公司3個、超興澱粉公司1個、張家灣王崗養殖場1個、原鋅廠隔壁3家小型塑料編織袋回收加工點3個。已接入工業污水管網,需要整改的是宏煊澱粉公司排污口。

(二)生活排污口。共112個(東河50個、西河62個),其中接入生活污水管網的39個(水沖式公廁2個、其他生活污水排污口37個),未接入管網的73個(旱廁27個、水沖式公廁1個、其他生活污水排污口45個)。

1.旱廁。沿河共有旱廁27處(東河14處、西河13處),分別為南川市政料場後1處,鳳翔鎮派出所樓西1處,超興澱粉公司所屬院內臨河2處,南山新村4處,東中後臨河1處,木材市場臨河1處,永定橋附近1處,祥龍小區後2處,丁老四洗車行附近1處,友誼村所屬清水橋側和老西河橋側2處,人行家屬樓對面4處,公園橋移動公司附近6處,江夏名城對面1處。

2.水沖式公共廁所。共有3處(其中進入管網的2處、未進入管網的1處)。永定市場公廁為免費公廁,中華橋頭西側公廁為收費公廁,兩處公廁均已接入生活污水管網。區園林局所屬玉湖公園公廁未接入管網。

3.其他生活排污口。共有82個(其中接入生活污水管網的37個、未接入管網的45個,涉及500多戶2000多人)。未接入管網且河道污染比較嚴重的有:鳳翔鎮居民所屬10個,主要分布於西川園區機電學校至公園橋沿河居民居住區;永定路街道居民所屬29個,主要分布於南山新村至永定橋沿河居民居住區;中華路街道居民所屬6個,主要分布於解放橋至中華橋沿河居民居住區。另外氣象橋兩側居民及餐飲業隨意將污水潑入河道現象比較嚴重。

(三)垃圾傾倒點。共有23處,其中生活垃圾11處、建築垃圾12處。

1.生活垃圾傾倒點分布情況。共有11處。東河生活垃圾傾倒點共5處,分別是南山新村塑料廠後面、南山新村舊環衛站後面一直到鬃毛廠、市電信局對面、祥龍小區後面和中華橋頭東端各1處,垃圾主要是由附近居民亂倒造成的。西河生活垃圾傾倒點共6處,分別是84514部隊附近、西川園區附近、機電學校附近、玉湖公園隔壁、安居工程河道對面和東河水管所右邊各1處,垃圾主要是由附近居民亂倒造成的。

2.建築垃圾傾倒點分布情況。共有12處。東河建築垃圾傾倒點共4處,分別是馬鈴薯綜合交易中心後面、金龍路口、南山新村附近和飛天路口靠河邊一直到駕校考訓場各1處,垃圾主要是由威遠路業修路、附近居民搞建築造成的。西河建築垃圾傾倒點共8處,分別是西川園區對面,西川園區內,西川園區河道,西川園區東端,84514部隊對面,西水灣南側,友誼七隊、八隊河道附近和氣象新村附近河道各1處;垃圾主要是由園區內部、附近住戶搞建築造成的。

二、整治重點及職責劃分

定西城區河道污染治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相結合以及「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市環保局和安定區政府負責牽頭抓總,制定實施方案,搞好宏觀監管和協調指導,加強督促檢查。市、區住建、工信、水務、發改等職能部門及各責任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抓好各類污染治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一)工業污水治理

由安定區政府牽頭,市、區環保、工信、住建等部門配合,相關企業實施。

1.要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管,特別是把馬鈴薯澱粉生產企業作為監管重點,提前部署,及早安排,加強巡查,督促企業正常運行治污設施,力爭做到達標排放。原則上,企業廢水必須要做到三級沉澱。對達不到沉澱標準的企業,要督促企業在8月底前建成治污設施;對沒有治污設施或治污設施運行不正常的企業,一律不準開工生產。對偷排工業廢水的企業,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關停。

2.對未進入工業污水管網的6戶企業,實行責任包干,由市區有關部門督促限期將污水接入工業管網。區工信局負責督促隴海乳品公司在5月底前接入工業污水管網,督促宏煊澱粉公司對自由街南側入網支管進行改造,確保污水全部進入工業污水管網。區畜牧局、鳳翔鎮政府負責督促張家灣王崗養殖廠在5月底前接入污水管網。區環保局負責原眾星鋅業公司隔壁的3家小型塑料袋回收加工點在4月底前完成治理。堅決杜絕工業企業生產污水向河道直排現象。

3.安定區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已接入工業污水管網的管線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網管介面不符合標準的,要指導並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技術改造,防止由於介面管徑過小出現跑冒滴漏等問題;疏通管網,確保工業污水管網的暢通。

4.市工信委和安定區政府要嚴格按照《定西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在「十二五」期間有計劃地將原分散於城區各處的污水排放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做到工業廢水集中處置和達標排放。

5.安定區政府牽頭,盡快啟動實施工業污水收集處理二期工程,進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管網向北延伸,對定西城區到?口沿線的企業污水逐步統一收集到工業管網集中處理排放。

(二)生活污水治理

1.由市住建局牽頭,在制定生活污水治理方案的基礎上,督促責任單位將有條件進入管網而尚未接入管網的生活污水,盡可能在年底前全部接入生活污水管網或工業污水管網集中進行處理,將城區河道內生活污水排放量降到最低程度。

2.由市住建局負責,盡快啟動實施清源污水處理廠二期改擴建工程,結合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進一步擴大污水管網覆蓋面,實行雨污分流,解決居民小區生活污水污染河道的問題。特別是對南山新村、氣象新村、公園橋沿河等幾個平房散住片帶,居民生活污水要收集到生活污水管網或工業污水管網進行處理,嚴禁直排。要配合安定區政府搞好馬家岔溝口和自由街南側兩個排污口現有集排洪、排污一體的管道改造,保障污水接納能力。

3.由安定區政府牽頭,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區環衛站配合,制定治理沿街小餐館向街道亂倒污水的具體管理辦法。要求沿街小餐館、食品攤販對餐廚廢棄物的處理,與環保部門認可的垃圾回收單位簽訂責任書,由回收單位統一回收處理;對泔水統一進行收集處理,不得隨意亂潑亂倒,拒不改正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嚴防小餐館直接將泔水等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造成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口化學需氧量居高不下。

(三)沿河旱廁治理

由安定區政府結合城區發展規劃,責成相關部門在3月底前提出關於旱廁的治理方案,市、區兩級財政籌措經費,適當給予補助,8月底前全面完成沿河旱廁的拆遷和改造。

(四)沿河垃圾整治

安定區政府負責協調和組織鳳翔鎮政府、中華路街道辦、永定路街道辦和區直有關部門,全面落實環境衛生片區承包責任制和各類垃圾處置辦法,確保各類垃圾全部運往垃圾處理廠填埋;加強對沿河居民、單位的河道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宣傳,依法制止居民向河道內亂倒亂扔垃圾等違法行為。

(五)河道綜合管理

區水務局負責進一步規范河道管理,嚴厲打擊向河道內亂倒垃圾、亂采濫挖、影響行洪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督促和確保企業在采砂後負責填平遺留的沙坑,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和沿河居民的安全;增加開閘次數,防止污水聚集和污染;積極實施城區河道堤防工程。市水務局負責擬定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管理的文件,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下發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環保局、市住建局主要領導和安定區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專題研究河道污染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安定區政府和各牽頭部門要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3月底前報市政府,並負責抓好落實。

(二)嚴格執法,強化監管。依法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於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嚴懲。同時要杜絕其他亂倒污水、亂扔垃圾和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城區河道污染問題。

(三)齊抓共管,聯合作戰。切實做好組織發動工作,各單位、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既各負其責,又互相配合,形成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將目標任務細化分解,責任到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路體系,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四)強化督查,確保實效。各相關部門必須按照統一部署,認真開展河道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及時完成各項整治任務。整治工作小組的督查、驗收工作要全面、徹底,不遺漏任何一個對水質產生影響的問題。對限期治理、整改的企業,必須拿出具體時間表,確保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一律依法嚴懲。**年城區河道綜合整治的各項措施,各實施單位要確保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完成後,由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環保局和安定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參加,組成聯合檢查驗收組,9月初對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結果書面報市政府進行通報。

(五)立足長遠,防止反彈。綜合治理工作必須深入、細致,堅決防止「反彈」現象的`發生。一方面,堅持高標准、快節奏,把每項工作做實做好,確保全方位無縫隙覆蓋,不留死角和盲區,確保城區河道污染治理在短期內取得顯著成效。另一方面,必須著眼長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城區河道污染整治的長效機制,為廣大市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和人居環境。

(六)加大宣傳,營造氛圍。按照市政府河道污染治理聯席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和治理措施,在廣播電視或報紙上對城區河道整治方案進行公告。在綜合整治階段,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世界環境日」等活動,加大宣傳力度,發放宣傳資料,宣傳保護河道的重要性。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使群眾主動參與到城區河道的治理活動中。對整治情況進行全面宣傳和深入報道,做到家喻戶曉,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配合、全民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

《定西城區河道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辦公室已以文件形式印發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現予公告。

河道治理方案 (二)

「能否設想有朝一日,河道兩岸鋪上的是我們的蜂窩排水模塊?模塊表層種有各種凈化植物,形成兩道可玩可用的綠色屏障。」灼熱的夏日午後,當浙江農林大學**級農學專業學生諸葛亦弦站在杭州雙龍港河畔,談起關於這條臭黑河的治理思路時,掩不住興奮勁。

日前,杭州城管委河道監管中心與「綠色浙江」聯合啟動城市河道水質改善創意大賽,就「調查監督」、「工程治理」和「綠色暢想」三個參賽板塊向公眾徵集河道治理方案。諸葛亦弦作為負責人,帶領同校其他五名相關專業的同學組成「蜜蜂團隊」參與了此次比賽,並以其作品「雙龍港蜜密花園」創意方案獲得「綠色暢想」類板塊二等獎(一等獎空缺)。

一條河的未來,因為自己的親身參與,讓這些高校學子心生期待。

蜂窩體系,構建蜜密花園

位於杭州西湖區蔣村街道的雙龍港河道呈「L」形,全長1300多米。河道兩岸與河水表面形成斜坡,其間穿插種植著茂密的常綠型喬木以及低矮灌木,每隔幾百米還建有觀景走廊及涼亭。

而在「蜜蜂團隊」所提出的方案中,這里可以被改造為另外一番景象:一個個模塊狀的「蜂窩排水凈化體系」將沿著河岸平鋪至河床底部,取代了原先品種較為單一的茂密植被;承托有各類水生植物的生態浮床,依照一定比例點綴於河面之上,並配以LED燈光,起到水體修復及美化環境的雙重作用;另外,河道的重要結點處皆設有主題廣場,例如水車噴泉區、兒童沙灘區、老年健身區等,由此形成一個親水、近水的「蜜密花園」。

據諸葛亦弦介紹,蜂窩結構的模塊化設計是這一創意方案的核心,它源自國外一個利用蜂窩狀設計改善河道水質的實際案例。每一層蜂窩體系都有一層濾膜,可以吸附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最表層則種植不同功能的植物。雨量較大時,不能通過地下徑流及時排出的地表水,藉由「蜂窩體系」的高度差一級一級跌落,經層層凈化後最終排入河道。同時,還可將雨水收集貯藏在這一體系的每個小單元——「生態池」,用以在平時澆灌植被、滋潤土壤或補充地下水,從而達到節水的目的。

此外,「蜂窩體系」採用「實時監測」,方便市民與水產生互動。「我們的設想是利用多個荷葉狀蓄水池來落實,把它們設於河道兩側的人行區域,河水可以隨時被抽上來經過市民檢驗,最後再把它們注入一系列種有植被的窪地。」諸葛亦弦這樣描繪道。

實地調研,收獲治水心得

「綠色暢想」並不等於「空想」。為了准備此次的創意方案,6名團隊成員不僅積極向專業老師請教,查閱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還多次到雙龍港河道及周邊進行考察,拍攝了總共4000多張河道實景照片。

調研中,團隊成員對於河道的污染現狀也有了更多的認識:「一段一公里不到的河道,竟然有五六個排污口,排出的水又黑又臭,一面走一面還能看到有居民在河裡洗衣、洗拖把,甚至給寵物洗澡……」諸葛亦弦告訴記者,原以為做好一條河道的治理方案已屬不易,沒想到河道整治是個大工程,既要有創新、有細節,更要著眼源頭和整個流域的全局。

⑽ 污江河段被磷污染的過程和治理措施

工業污水中的磷主要來源於食品工業、化工企業以及金屬表面的磷化處理。比如食品加工業常用聚磷酸鹽作防腐劑,肉類加工廠的牲畜屠宰過程中產生的排泄物、清洗劑含大量的磷;含磷肥料和農葯的生產過程中產生高濃度的含磷廢水;汽車、洗衣機、冰箱等金屬外殼表面塗裝前都要進行磷化處理,磷化處理用到大量的含磷葯劑,處理過程中需要大量水洗,因而產生大量含磷廢水及磷渣。
生活污水中的磷主要來自於人體的排泄物和含磷洗滌劑。調查報告顯示每人每年平均排磷0.5 Kg,但是目前城市糞便只是經過簡單處理過後直接排放或者填埋糞渣。以河南省為例,2018年河南省總人口1.09億人,生活污水量高達40.70億立方米
根據當地的水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磷廢水排放限值。安裝總磷在線監控設施,確保工業磷廢水必須要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增建含磷污泥的處理設施,避免二次污染。淘汰污染排放量大,生產技術落後的工藝,引進新的工業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對除磷工藝進行優化,我國常用的除磷工藝是將廢水中的磷聚集到污泥中,通過分離泥水達到除磷的目的,但此方法會產生大量高磷含量的污泥。因此,開發一種可以實現磷資源回收的工藝,才能真正減少工業磷排放,實現磷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生活污水治理
根據不同地區水體的磷污染來源,制定相應的策略,逐步淘汰含磷洗滌劑的生產、銷售及使用,發展無磷洗滌劑,從源頭上扼制污染物。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區域建立三級污水處理廠,對生活污水中的磷進行回收。實行雨污分流改造,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或者在城市內部修建內河,將處理過的污水排入內河,在河道兩邊種植樹木,河床上種植具有觀賞價值的喜磷植物,以此來降低廢水中的磷含量。城市糞便的糞渣直接填埋極易引起二次污染,應當對糞便單獨處理,可以集中收集後進行沼氣發酵或者製作有機肥。
加強對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視,加大資金投入,完善農村的污水處理和垃圾清運等基礎設施。引進專業人才對農村進行合理規劃,結合當地的地形、環境、人口數量選擇合理的污水處理技術和處理模式。人口較稀的地區做好改水改廁工作,在人口密度大的村莊建立小型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操作簡單、低能耗的處理工藝,在建設過程中加強監管,嚴格把控好工程質量。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確保後期維護和運行正常進行,避免出現「曬太陽」現象。做好宣傳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升農民的環保意識。降低畜牧及農業生產中的磷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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