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源性污水怎樣處理
醫療廢抄水處理工藝:氯化法襲
氯作為一種氯化和消毒的化學葯劑,從十九世紀英國皇家廢水委員會首次應用廢水處理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氯化法處理根據投加氯化物的不同又分為次氯酸鈉法、液氯法和二氧化氯法。活性炭除氯效果極好。廢水主要污染物是各種病菌和少量有機物。
化糞池出來的廢水經過格柵處理大的懸浮固體後流入調節池,在調節池內調節水量和水質,同時還進行厭氧水解,將部分大分子有機物降解微小分子有機酸;經水解後的水流進生物接觸氧化池進行生物處理,經生物處理後出水進入沉澱池,沉澱池的水通過水泵提升進入接觸消毒池,同時消毒劑與水泵聯動進行同步投加,最後出水達標排放。
採用「調節池—生化處理—沉澱池--二氧化氯消毒」作為主體處理工藝。
該方法具有耐沖擊負荷能力強,處理效果穩定可靠、管理簡單、污泥產量少等特點。
B.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序號制定機關文號文件標題1市政府成府發〔2000〕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發〔2000〕6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貫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准工作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發〔2000〕10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與區(市)縣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發〔2000〕11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4部門關於市級和各城區工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報告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發〔2000〕12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發〔2000〕14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發〔2000〕14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參事室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發〔2000〕14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處置毒氣事件化學品爆炸等特種災害事故預案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發〔2000〕14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發〔2000〕15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市國資局關於被核銷資產處置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發〔2000〕15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成都市關於吸引人才、招商引資的戶口政策規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發〔2000〕17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委關於加強和改善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發〔2000〕17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川菜產業若干意見的通知14市政府成府發〔2000〕17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成都市各類企業工商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發〔2000〕18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墓管理辦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發〔2000〕18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發〔2000〕20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有關規定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發〔2001〕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發〔2001〕4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外經委關於鼓勵外商投資我市服務貿易領域意見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發〔2001〕4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引薦外商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發〔2001〕5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發〔2001〕7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意見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發〔2001〕8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關於《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24市政府成府發〔2001〕10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發〔2001〕11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登記備案制暫行辦法》和投資項目辦事流程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發〔2001〕1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7市政府成府發〔2001〕13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逐步規范成都市投資市場的指導意見28市政府成府發〔2001〕14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損害投資環境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發〔2001〕14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機關作風查處損害投資環境行為的意見30市政府成府發〔2001〕15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優勢工業企業「十五」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發〔2001〕16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發〔2001〕18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33市政府成府發〔2001〕19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34市政府成府發〔2001〕22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5市政府成府發〔2001〕2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貿易與糧食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三綠工程」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36市政府成府發〔2001〕24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37市政府成府發〔2002〕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8市政府成府發〔2002〕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站式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9市政府成府發〔2002〕3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信息基礎管線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40市政府成府發〔2002〕4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41市政府成府發〔2002〕56號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等部門關於對我市城鎮困難人員實行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42市政府成府發〔2002〕5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43市政府成府發〔2002〕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產權交易管理規定》的通知44市政府府府發〔2002〕6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45市政府成府發〔2003〕4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的通知46市政府成府發〔2003〕4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商品房消費增長的若干意見47市政府成府發〔
C. 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等在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采供血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以丟棄、掩埋、焚燒以及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費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資金解決渠道。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於當日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用密封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運至上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准和規范,當日處置。對暫不具備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收集後按有關規定轉運至有資質、有能力處理的單位處置。
對於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上門收集;對於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至少2日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含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經清洗、消毒合格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醫療廢物運輸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安裝定位系統,對車輛全程實時監控,不得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每次運輸醫療廢物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對運輸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清洗和消毒。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等進行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上述廢物的正確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對上述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再生產品不得用於醫療、製造餐飲容器、玩具等兒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應當做好交接、登記等工作,確保可追溯。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