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污水知識 > 國家環保部安裝污水實時監測文件

國家環保部安裝污水實時監測文件

發布時間:2023-03-08 06:44:23

❶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提高本地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條建設和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排水口,並將排水口的設置情況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按規定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控設備聯網。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自建設項目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第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後,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於實際應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條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第十三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第十五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

❷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201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城市排水及相關規劃、建設、運營、養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滇池流域內非城鎮規劃區、城鎮規劃區外產業園區的排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網的覆蓋率和污水的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條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排水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工作,並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七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投資者依法參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養護。第八條積極推廣城市排水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各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組織編制排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予以預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城市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排水戶及居民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徵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經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污水處理監測數據納入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污染源監測系統。第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排水設施運營、養護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七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移交給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條排水戶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禁止將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一)醫療衛生、生物製造、科學實驗、肉類加工等所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有強酸、強鹼或者有毒物質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屬或者放射性物質的污水。

❸ 污水處理國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聯合印發《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方案提出了7個方面的具體任務:一是聚焦重點行業,實施廢水循環利用提升行動。聚焦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造紙、紡織、食品等行業,推進廢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升級。編制典型行業廢水循環利用路線圖,提升用水重復利用率。二是堅持創新驅動,攻關一批關鍵核心裝備技術工藝。部署工業廢水循環利用關鍵技術研究。選擇有代表性的園區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示範。三是實施分類推廣,分業分區提升先進適用裝備技術工藝應用水平。定期遴選、發布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以及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制定技術推廣方案和供需對接指南,聚焦重點用水行業,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四是突出標准引領,推進重點行業水效對標達標。加快制修訂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技術、管理、評價等標准。加強相關標准宣貫,發布領跑者名單和先進用水指標,編制典型案例,引導企業對標達標。五是強化示範帶動,打造廢水循環利用典型標桿。遴選、發布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範企業和園區,創建一批產城融合廢水高效循環利用創新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優秀典型經驗和案例。六是加強服務支撐,培育壯大廢水循環利用專業力量。遴選、發布一批廢水處理裝備、工程應用優質企業名單,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相關單位組建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產業聯盟,為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服務。七是推進綜合施策,提升廢水循環利用管理水平。推動規模以上用水企業加快對已有數字化管控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強化行業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嚴格控制達不到相關用水條件的項目新增取水。主要目標:到2025年,力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4%左右,鋼鐵、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進一步提升,紡織、造紙、食品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較2020年提升5個百分點以上,工業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業廢水高效循環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聯合印發《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門: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以京津冀地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選擇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備一定基礎且工作積極性高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主要任務:(一)合理規劃布局。(二)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調配體系。(五)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強監測監管。主要目標: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要加強源頭管控,接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納入試點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要規范過程管理,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要嚴格末端監管,制定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影響下遊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工程措施運行。

03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印發《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出台時間:2021年1月4日出台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主要內容: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出台《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明確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據意見,2025年,全國污水收集效能顯著提升,縣城及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實現提標升級;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畜禽糞污和漁業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污水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統、安全、環保、經濟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格局。根據指導意見,我國污水資源化利用的重點領域包括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農村污水等三方面。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缺水地區特別是水質型缺水地區,優先將達標排放水轉化為可利用的水資源,就近回補自然水體。資源型缺水地區以需定供、分質用水,推廣再生水用於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和生態補水利用。生態補水是水環境治理的關鍵措施之一。目前,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良好,特別是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等主要水質指標能夠滿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環境水體補水要求。積極推動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開展企業用水審計、水效對標和節水改造,推進企業內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開展工業廢水再生利用水質監測評價和用水管理。穩妥推進農業農村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模塊化工藝技術,推動農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實施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等六大重點工程。提出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重點推進城鎮污水管網破損修復、老舊管網更新和混接錯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重要意義: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九部門印發《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國實際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資源供給能力、緩解供需矛盾,又可減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❹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切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工業廢水凈化設施;污水綜合利用、重復利用和閉路循環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飯店、賓館污水處理設施等。第四條擁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必須做到:
一、經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或指標;
二、設施處理水量不得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三、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或處置;
四、設施的管理應納入本單位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督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第五條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須暫停運轉的;
二、須拆除或者閑置的;
三、須改造、更新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須暫停運轉的在五日內,其他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可視其已被批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並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設施運行情況的考核。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徵收排匯費外,還可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設施處理水量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處理或處置的;
四、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
五、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六、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七、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污水處理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二、設計、製造污水處理設施有創新或發明,效益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科學研究有創造發明的。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❺ 環境保護部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1.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87年7月16日,(87)環放字第239號)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4月1日,環控〔1996〕204號)

3.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7月26日,環控〔1996〕629號)

4.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1999年4月16日,環發〔1999〕98號)

5.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9年11月2日,環發〔1999〕246號)

6.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5月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01年7月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1號)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05年8月30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

9.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7月8日,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

10.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2012年10月11日,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環發〔1999〕107號)

2.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環發〔2000〕38號)

3.關於發布《2000年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名錄》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環發〔2000〕135號)

4.關於印發《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環發〔2001〕21號)

5.關於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等四種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環發〔2001〕214號)

6.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計價格〔2002〕125號)

7.關於執行《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環發〔2002〕54號)

8.關於對新車(機)型排放達標申報審核工作進行調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環辦函〔2002〕233號)

9.關於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環辦〔2003〕25號)

10.關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環辦〔2003〕26號)

11.關於高壓送變電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適用標準的復函(2004年8月4日,環函〔2004〕253號)

12.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環發〔2005〕24號)

13.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

14.關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環辦〔2005〕126號)

15.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環辦〔2005〕137號)

16.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環辦〔2006〕14號)

17.關於開展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環辦〔2006〕28號)

18.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環發〔2006〕50號)

19.關於印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環發〔2006〕59號)

20.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環函〔2006〕224號)

21.關於實行甲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評價范圍分級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36號)

22.關於開展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環辦〔2006〕138號)

23.關於印發《環保總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環發〔2006〕205號)

24.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環發〔2007〕67號)

25.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環發〔2007〕97號)

26.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評適用標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28日,環辦函〔2007〕881號)

27.關於35千伏送、變電系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30日,環辦函〔2007〕886號)

28.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環發〔2007〕188號)

29.關於發布《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8年第11號)

30.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5號)

31.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4號)

32.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環發〔2008〕13號)

33.關於加強核設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國核安函〔2008〕26號)

34.關於加強鈾礦冶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環辦函〔2008〕119號)

35.關於加強核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國核安發〔2008〕43號)

36.關於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2008年6月6日,環發〔2008〕48號)

37.關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和第74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環發〔2008〕52號)

38.關於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環辦函〔2008〕373號)

39.關於加強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環辦〔2008〕53號)

40.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環發〔2008〕69號)

41.關於環境監測數據公開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2008年7月29日,環函〔2008〕157號)

42.關於開展排污費徵收稽查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環辦〔2008〕57號)

43.關於開展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環辦函〔2008〕539號)

44.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43號)

45.關於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環發〔2008〕89號)

46.關於加強不合格奶製品銷毀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環辦〔2008〕81號)

47.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8 年 11月6日,環辦函〔2008〕789號)

48.關於同意將C.I.活性黃107等101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8年12月26日,環辦函〔2008〕944號)

49.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6號)

50.關於加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核心應用軟體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環函〔2009〕17號)

51.關於發布《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及《環境保護部委託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

52.關於公布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機構名單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14號)

53.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0號)

54.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環辦〔2009〕45號)

55.關於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環發〔2009〕48號)

56.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範事故風險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環辦〔2009〕51號)

57.關於開展辦理鈾礦山采礦許可證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4月29日,環辦函〔2009〕397號)

58.關於進一步加大對醫療廢物和醫療廢水監管力度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環辦〔2009〕53號)

59.關於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准問題的復函(2009年5月14日,環辦函〔2009〕465號)

60.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事項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7號)

61.關於輸變電設施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9年6月8日,環辦函〔2009〕578號)

62.關於公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推薦單位名單(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8號)

63.關於貫徹落實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加強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1日,環發〔2009〕73號)

64.關於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36號)

65.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環發〔2009〕87號)

66.關於發布2009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名單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40號)

67.關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後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環辦函〔2009〕777號)

68.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保護部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環辦函〔2009〕1045號)

69.關於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環發〔2009〕127號)

70.關於同意將2-溴己酸等53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9 年11月5日,環辦函〔2009〕1147號)

71.關於高壓輸變電工程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11月10日,環核函〔2009〕81號)

72.關於發布《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6號)

73.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6號)

74.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8號)

75.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志使用辦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環辦〔2010〕25號)

76.關於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3月15日,環辦函〔2010〕265號)

77.關於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 提高落後產能和重金屬排放企業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函(2010年5月28日,環函〔2010〕161號)

78.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47號)

79.關於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後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環發〔2010〕78號)

80.關於同意將4-(反-4-乙基環己基)溴苯等149 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8月12日,環辦函〔2010〕859號)

81.關於同意三(氨基磺酸)釔等7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9月15日,環辦函〔2010〕997號)

82.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01號)

83.關於印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有關情況的函(2010年12月30日,環辦函〔2010〕1446號)

84.關於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1年1月6日,環辦函〔2011〕13號)

85.關於鋼壓延加工及鐵合金等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月18日,環辦函〔2011〕57號)

86.關於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 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環辦〔2011〕14號)

87.關於外商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5日,環辦函〔2011〕157號)

88.關於水泥粉磨站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8日,環辦函〔2011〕180號)

89.《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11年3月14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

90.關於做好「十二五」時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環發〔2011〕43號)

91.關於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環辦函〔2011〕1117號)

92.關於廢雜銅生產電解銅項目環評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1年11月21日,環辦函〔2011〕1363號)

93.關於明確養殖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2月5日,環函〔2011〕337號)

94.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1號)

95.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93號)

96.關於同意碳酸鑭(Ⅲ)等78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1月5日,環辦函〔2012〕4號)

97.關於鐵路建設項目變更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環辦〔2012〕13號)

98.關於合成氨及尿素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2年3月20日,環辦函〔2012〕337號)

99.關於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4月28日,環辦函〔2012〕481號)

100.關於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環辦〔2012〕79號)

101.關於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2012年5月17日,環發〔2012〕54號)

102.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類別許可范圍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國核安發〔2012〕106號)

103.關於加強化學品全過程環境管理著力維護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環辦〔2012〕109號)

104.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環發〔2012〕118號)

105.關於電池製造項目環評類別問題的復函(2013年1月25日,環辦函〔2013〕86號)

106.關於《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號)

107.關於發布《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等四項《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環辦〔2013〕28號)

108.關於多金屬復雜金精礦綜合回收項目環評審批許可權的意見復函(2013年6月25日,環辦函〔2013〕709號)

109.關於印發《省級化學品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環發〔2013〕70號)

110.關於印發《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徵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環辦〔2013〕75號)

111.關於下放和加強進口廢五金類廢物加工利用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環函〔2013〕176號)

112.關於繼續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環辦〔2013〕89號)

113.關於對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2013年9月22日,環辦函〔2013〕1074號)

114.關於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意見的復函(2013年11月6日,環辦函〔2013〕1274號)

115.關於「圈區管理」區內企業進口廢五金類許可證有效期自動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環辦函〔2014〕93號)

116.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2014 年 3月4日,環辦〔2014〕24號)

117.關於發布《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環辦〔2014〕33號)

118.關於水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4年7月30日,環辦函〔2014〕929號)

119.關於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環發〔2014〕149號)

120.關於鐵礦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許可權的復函(2015年1月6日,環辦函〔2015〕22號)

121.關於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部審查分類目錄》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環辦〔2015〕31號)

❻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閱讀全文

與國家環保部安裝污水實時監測文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空調濾芯買小了有什麼缺點 瀏覽:220
凈水機需要什麼證書 瀏覽:849
塗裝純水制備率大概多少 瀏覽:782
雨污水技術標都需要改什麼 瀏覽:236
去除電水壺水垢有哪些 瀏覽:632
凈水機ct濾芯是什麼意思 瀏覽:871
樹脂是易碎品嘛 瀏覽:911
空氣凈化器出風口為什麼一股腥味 瀏覽:634
生命吸管為什麼無法過濾肝炎 瀏覽:629
用什麼燒開純凈水 瀏覽:177
樹脂和瓷佛像有什麼區別 瀏覽:967
空濾器濾芯堵塞會出現什麼情況 瀏覽:749
污水處理輪崗 瀏覽:873
凈水器水龍頭桿直徑多少 瀏覽:731
海蒂空氣凈化器怎麼錢 瀏覽:246
1513s飲水機多少錢 瀏覽:192
容聲凈水機一台多少價 瀏覽:116
防毒面具濾芯怎麼使用 瀏覽:190
福特猛禽52空調濾芯怎麼拆 瀏覽:833
即熱型飲水機夠多少人喝水 瀏覽: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