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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水櫃排放記錄本

發布時間:2023-03-02 02:02:07

⑴ 船舶艙底水的排放程序及操作要點

1.艙底水的排放程序:
(1)使用分離設備和過濾設備。排除前應徵得值班駕駛員同回意,並注意監答視海面是否有明顯油跡。
(2)檢查分離裝置的水,油,氣源系統電氣線路是否正常。
(3)開啟出水,排油泵前引水管系及吸入清水管繫上的閥,關閉艙底水吸入閥。
(4)接通電源,啟動配套泵電機向分離裝置內供水。
(5)將油水分離器頂部空氣閥打開,在供水過程中使空氣逸出。此時自動排油黃燈亮,直至分離器內水已注滿,黃燈自動熄滅。
(6)關閉清水閥,打開艙底油污水吸入管繫上的閥,油泵將污水輸入分離裝置進行分離處理。
(7)處理後水排出舷外,而油污被輸入油污櫃。
(8)將時間,數量記錄「油水記錄簿」中。
2.艙底水排放的操作要點:
(1)調整排出水管路上閥的開度,保持分離器具有一定壓力,以利於分離器內油污排出。
(2)觀察各儀表的指示值是否在正常狀態,泵軸溫度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3)注意觀察處理後的排出水質和油分濃度報警器的工作情況。
(4)注意分離器溫度表,防止過熱產生故

⑵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記錄表是由駕駛部還是輪機部填寫

生活污水來處理記錄包括生活污水處自理櫃投葯記錄(時間和投葯量),和每次進出港口將污水櫃從入污水櫃轉到排海外的記錄(轉換時間和船位經度緯度)。都是由船上四軌負責統計,即由輪機部負責。
壓載水的處理記錄由駕駛部填寫。

⑶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規定

法律分析:本標准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標准包括: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大腸菌群)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法律依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一、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緊急處理排放區域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於100

二、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項目內河沿海(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沿海(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於50不大於50

懸浮物不大於150不大於150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群不大於250個/100毫升不大於250個/100毫升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三、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內河沿海

塑料製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飄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⑷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怎麼記錄

通常,將船舶排污,即排放環境污染的物質,分為兩大類:油類(石油及其煉內製品)和非油有害容物質。
油類污物的排放,有操作性排放和事故性排放兩種方式。

操作性排放包括油艙的壓載水、洗艙水,以及動力裝置運轉中排出並漏入艙底的油料所形成的含油艙底水的排放。需將排放的時間、船位、排放方式(一般是油水分離器)、數量,都記入《油類記錄簿》,具體記錄規則由輪機長負責。
事故性排放,及時控制污染源後,立即記錄事故過程,匯報船舶管理公司、所屬區域海事局或最近沿岸國當局,填寫相對應的表格,一般包括(1)船舶的特徵;(2)事故發生的時間、種類和地理位置;(3)污染物質的數量和類別;(4)援助或救助的措施。各個國家的記錄有各個版本,無法詳述。
非油類排污包括1.有毒類液體和海運包裝有害物質,,由船長或大副記錄在《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船舶貨物記錄簿》。2.船舶生活污水,通過糞便櫃排放,需機艙人員記錄排放時間和船位,以及糞便櫃的投葯量。船舶垃圾焚燒有或者由岸上接受,需大副填入《垃圾記錄簿》。3.船舶壓載水換水由大副記錄在《壓載水記錄表》。
很復雜,根據船舶、航線的不同,無法一一細述。

⑸ 船舶拉圾,污水和污油記錄由船長記錄還是輪機員簽字

船長。
船長作為船舶第一負責人,應該對船舶生活污處理記錄起監管作用,船舶生活大副對生活污水操作處理記錄等。船舶輪機長和機工維護保養。

⑹ 無錫市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遊客、船員、旅遊船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船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水域內的航行、停泊、作業等與水域環境、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長江江陰段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船舶,是指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各種機動船艇、非機動船艇、排筏以及水上固定或者浮動設施。第四條市、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河水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河水域內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同級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河水域內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園林、安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旅遊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從事水上餐飲活動。第六條列入登記范圍的旅遊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業證書和證件,具備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方可航行。第七條尚未列入船舶登記范圍的旅遊船舶應當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簽證簿》,並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具有製造企業的產品合格證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技術檢驗、檢測證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額的穩性和強度;

(三)需專人操作的,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船員;

(四)船名須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第八條遊客自行操縱的旅遊船舶(簡稱自操船)應當具有質量合格證書。第九條新增經營性旅遊船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禁止非經營性旅遊船舶從事經營性活動。第十一條鼓勵非經營性旅遊船舶的所有人參加協會或者俱樂部,進行自主管理。

協會和俱樂部應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旅遊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在旅遊船舶和專用碼頭、泊位配備相應的安全和通訊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並與水上搜救中心聯網。第十三條旅遊船舶收集和處理污染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記載《油污水記錄簿》、《垃圾處理記錄簿》,並隨船保存2年;

(二)配備污水儲存櫃、糞便儲存櫃和垃圾接收容器,並在放置位置標明有關管理要求;

(三)告知乘客有關垃圾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垃圾;

(四)在船舶簽證時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供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上岸的接受證明。第十四條旅遊船舶應當達標排放,並逐步使用清潔環保能源。第十五條禁止旅遊船舶直接向水體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生活污水,傾倒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船舶專用碼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洪評價和安全評估。第十七條旅遊船舶停靠的專用碼頭、泊位,應當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設備,符合污染防治要求,並負責打撈清理專用碼頭、泊位作業區域內的水上漂浮物。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依法投入使用的旅遊船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投入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條旅遊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旅客緊急疏散和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第二十條旅遊船舶應當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核準的航線、航路航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保險。第二十一條旅遊船舶嚴禁超載航行。

旅遊船舶夜間航行,應當將夜間航行方案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不具備夜航條件的旅遊船舶不得夜航。第二十二條自操船航行前,其所有人和經營人應當向操縱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項、操作技術要領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加強自操船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條敞開艙式旅遊船舶航行時,所有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第二十四條旅遊船舶遇到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管理。

⑺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紀錄薄上面怎麼記錄

記錄開始排放的 時間和船位,結束排放的時間和船位,排放的立方數。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維護海域生態環境,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中國籍船舶、外國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個人。第三條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環境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質。第五條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質。第六條船舶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質造成污染海域事故,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並盡快向就近的港務監督提交書面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七條船舶發生海損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港務監督有權強制採取避免或減少這種污染損害的措施,包括強制清除或強制拖航的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八條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自己發生或發現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違章行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第九條船舶需要在港內進行洗艙作業,必須採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並事先向港務監督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第十條為保證油輪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進港的空載油輪留存的壓艙水不得少於該油輪載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務監督對於不按規定留足壓艙水的油輪,要調查其壓艙水的去向,並視情況進行處理。第十一條船舶在發生油污事故或違章排油後,不得擅自使用化學消油劑。如必需使用時,應事先用電話或書面向港務監督申請,說明消油劑的牌號、計劃用量和使用地點,經批准後,方可使用。第十二條發生污染事故,或違章排污的船舶,其被處以罰款或需負擔清除、賠償等經濟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須在開航前辦妥有關款項的財務擔保或繳納手續。第十三條航行國際航線、載運二千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除執行本條例規定外,並適用於我國參加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三章船舶防污文書及防污設備第十四條船舶防污文書:
(一)一百五十總噸以上的油輪、四百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和載運二千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必須分別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應的船舶防污文書。
(二)船舶還應備齊港務監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書。第十五條對一百五十總噸以上的油輪和四百總噸以上的非油輪,防止油污染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艙污水和壓載水分別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設置污油儲存艙;
(三)裝設標准排放接頭;
(四)裝設油水分離設備或過濾系統,並滿足在距最近陸地十二海里以內排放含油污水時,經處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過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陸地十二海里以外排放油污水時,經處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過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萬總噸以上的船舶,除滿足本條上述各項規定外,還應裝有排油監控裝置;
(六)船舶裝設的其他防污設備,應符合國家船舶防污結構與設備規范的有關規定。
現有船舶防污設備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年內達到規定的要求。第十六條不足一百五十總噸的油輪和不足四百總噸的非油輪,應設有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該容器應能將殘油、廢油排入港口接收設備,並應備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六)項規定的設備。第四章船舶油類作業及油污水的排放第十七條船舶進行油類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必須檢查管路、閥門,作好准備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關好有關通海閥;
(二)檢查油類作業的有關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三)對可能發生溢漏的地方,要設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雙方商定的聯系信號,以受方為主,雙方均應切實執行;
(五)作業中,要有足夠人員值班,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業時,必須關好有關閥門;
(七)收解輸油軟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封好,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輪應將油類作業情況,准確地記入《油類記錄簿》; 非油輪應記入《輪機日誌》或值班記錄簿。

⑼ 船上生活污水排放記錄簿上有海事局章印嗎

應該有簽發船舶文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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