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出水COD高的什麼原因造成的
原因:
1、進水水質、水量是否發生變化(進水指標等)
2、水溫是否發生變化;
3、污泥狀態,可以做鏡檢做下觀察(各菌種比例、活性等)
4、是否排泥過多、或者少(污泥膨脹或底泥不足)
5、曝氣量是否發生變化(DO指標)
措施:
1、延長排泥動作,一天24小時連續排泥,先穩定污泥指標。
2、二沉池部分加絮凝劑,加速污泥沉降速度。
3、在系統恢復期間使用cod降解劑,穩定cod指標達標排放。
(1)上海生活污水廢水排放擴展閱讀: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計原則:
1、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行業規范,確保出水滿足排放要求;
2、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盡可能減少用電設備及儀表監測,盡量減少日常維護工作;
3、採用成熟穩定的工藝、設備及優質、穩定的產品、材料,盡量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
4、設計美觀、布局合理、降低雜訊及合理處置固體廢棄物,改善污水站及周邊環境,避免二次污染。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計依據有:
1、建設單位提供的水質、水量等基礎資料。
2、《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3、《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㈡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200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對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但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條本市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設施使用收費制度。第五條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負責本市排水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排水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的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屬公共排水系統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排水公司負責經營;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由所在區、縣的排水經營單位負責經營。
公共排水系統內排水設施的運行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本市排水系統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屬排水系統規劃由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水務局審核後,納入區、縣域規劃。第九條編制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第十條市水務局和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並且組織實施。第十一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所在地詳細規劃和排水系統規劃。其中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或者區、縣住宅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市屬公共排水系統和中心城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水務局審核批准後實施。
接入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和區、縣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市屬或者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的,應當徵得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第十四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五條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採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第十六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第十七條接通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並且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第十八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並且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第三章運行管理第十九條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准(以下簡稱排水標准)。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標准。第二十條排水戶應當向市排水處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排水戶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單位平面布置圖;
(二)生產產品種類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市排水處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應當徵求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意見,並且在二十日內給予排水戶書面答復;同意的,核發初審批准文件。
市排水處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水戶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
㈢ 上海市區內環線內住宅小區生活廢污水如何排放處理
這屬於市政沒做好,首先要雨污分離,第二是,化糞池的污水要進入市政污水管網,經市政污水處理後排放的。
㈣ 上海市是如何處理污水的,我指的是生活污水。難道直接排到黃浦江
污水通過管網收集後進入污水處理廠,經過物理、生物、化學處理後,滿足排放標准後再排入自然水體,可能是黃浦江,可能是大海。
㈤ 上海七十年代生活污水怎麼處理的
污水通過管網收集後進入污水處理廠,經過物理、生物、化學處理後,滿足排放標准後再排入自然水體,可能是黃浦江,可能是大海。
㈥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㈦ 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國家排放標准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地方排放標准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行業標准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㈧ 上海市是如何處理污水的,我指的是生活污水。難道直接排到黃浦江
不可能,一般的城市都有至少一個污水處理廠,經過處理以後才可以排放,這是有國家標準的,你可以查看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排放標准GB18918-2002
㈨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裡去 急
這句話問的不明確.
第一步,基本納入城市管網;
第二步,進入污水廠(如白龍港城市污水廠)
第三步,污水廠外排到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