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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環保監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2-22 08:51:04

❶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❷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員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總管(包括檢查井、高位井、透氣井、壓力井、預留閘門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預處理廠、緊急排放管、長江排放管、上升管噴頭,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統,截流支線水口、閘門井、專用檢測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控制系統的信道。第三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或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具體負責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規劃、環保、水利、土地、環衛、衛生、航道、港(航)監等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市政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攜帶證件,忠於職守,文明服務。第七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實行持證有償使用。第八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侵佔和破壞。第二章設施使用管理第九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應在污廢水排放口設置具有監測儀器、間隙不大於十公分的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未經預處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其污廢水排放口設置的專用檢測井的格柵間隙不大於一點五公分。
專用檢測井、專用管道由排放單位自行保養、維修,並確保其完好無損。專用檢測井不準擅自拆除、廢棄。第十條為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在特殊情況下,市排水處對排放單位可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單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放。
市排水處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須事先通知排放單位。第十一條為保護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船舶在長江出口防護堤警告牌至合流一號燈樁之間,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圍內停航或拋錨。
(二)在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用地范圍內新建碼頭或從事有損於延伸管的其他活動。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總管外緣十米內或污水連接管外緣六米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堆置物件或從事有損於截流總管和污水連接管的活動。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檢查井、進水口、透氣井、閘門井傾倒垃圾、糞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體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氣體。第十二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穿越江、河的截流總管兩端,設置警告牌或明顯標志。第十三條市排水處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向市排水處提供有關方案,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應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打樁工藝程序及控制打樁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兩側實施基坑工程,且基坑邊緣與管道中心線之距離小於四倍開挖深度的,應事先提供基坑設計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二十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堆載物品,使地面載荷大於或等於每平方米兩噸的,應事先提供作業方案。第十五條各類施工作業需臨時排放污廢水進入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六條排放單位因管理不當,造成污廢水冒溢引起突發性事故,對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有損害的,排放單位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排水處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條市排水處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理新建、擴建、遷建單位的污廢水排放接管的申請,進行審批。
(二)核發《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
(三)對排放單位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檢查、監測和控制。
(四)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❸ 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

【2017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1】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宜居環境建設行動計劃及於省長、副省長關於農村環境整治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x省農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x政辦〔xxxx〕xxx 號)、《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漳政辦〔xxxx〕xx號)文件要求和《龍海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精神,開展新一輪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攻堅行動,用更高的標准、更嚴的要求、更實的舉措推進全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全面有效治理。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

x.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全面啟動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村莊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三年全部建成投用。開展村莊污水治理,完成省市下達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力爭三年基本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

x.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完成鄉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開展村莊垃圾治理,力爭兩年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xxxx年鞏固提升並爭取通過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年度目標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建成磁美村(美麗鄉村)村莊污水治理,實施截污納管,集中處理或者配建化糞池分散處理,其中,完成xxxx戶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完成x座鄉鎮公共廁所建設。

垃圾治理方面:建立村莊環境衛生常態化保潔機制;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和治理,重點清理村莊到村莊路邊、橋頭、河邊、溝渠、行洪通道等堆積的陳年垃圾,年底前要基本完成陳年垃圾的清理和處理。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未開展污水治理村莊的污水治理,完成上級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基本實現全鎮農村污水治理全覆蓋。

垃圾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村莊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建立,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上半年,全鎮所有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提升完善村莊處理設施,鞏固治理成果,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完成市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

垃圾治理方面:鞏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效,補缺補漏,迎接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建設要求

(一)因地制宜選擇技術路線

x.污水處理方面:一是對於人口集中的村莊宜採取化糞池+無動力或微動力集中處理;二是人口較少的村莊或人口分散的農戶可自建標准三格化糞池就地處理,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進行消納、利用,化糞池每年要清掏一次。

x.垃圾處理方面。一是採取“戶分類、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二是全面建立村莊環衛保潔制度。原則上每xxx人配備x名保潔員,保潔員負責定時上門收集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產日清,村莊道路和公共場所實行全日保潔,建立村莊環衛長效保潔機制。三是推廣農村二次分類法。每個農戶分別配備干、濕x個垃圾桶,農戶在家將垃圾初次分為會爛和不會爛x類,保潔員收集後再將不會爛垃圾分為能賣和不能賣x類;採取一村一建、多村聯建、村企共建的方式建設農村垃圾陽光堆肥房,就地將會爛的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進行發酵、除臭處理,製作為有機肥料,實現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每個村要設立x個有毒垃圾收集點,保潔員負責收集農戶廢棄的舊電池、熒光燈、手機、農葯瓶等有毒垃圾,環保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對有毒垃圾進行處置。

(二)建設標准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污水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農戶生活污水通過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或標准三格化糞池進行處理,並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達到三級排放標准,對排放水體有特殊要求的,按環評要求執行。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垃圾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

三、狠抓工作落實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按照省市指導、督促,縣負總責,鄉鎮實施,村具體落實,村民廣泛參與的聯運工作要求,把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作為現階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抓手,各村(居)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強化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各村(居)成立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細化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實。

二要明確職責分工。各村負責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及日常運行管理,實施常態化保潔。

建設部門履行牽頭職責,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年度任務下達,督促、指導基層開展農村污水治理。

宣傳部門負責將農村垃圾治理納入文明村鎮的考評內容。

村建部門負責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納入相關規劃,做好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做到隨報隨批。

工業部門負責推進農業生產加工固體廢棄物的資源綜合利用。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資金投入計劃,確保農村污水垃圾治理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經費。

建設、環保會同農業、水利部門要在各村配合下,組織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限期對公路旁、山坳處、河邊、橋頭陳年垃圾,水庫、水電站漂浮垃圾進行整治。

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積極爭取環保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對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點支持,將農村污水垃圾治理驗收結果列入各級環保目標責任制考評的內容,對於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督管理,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牽頭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

農業部門負責加強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服務與指導。

村建部門負責指導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水利部門負責小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城建中隊負責督促指導各村(居)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技術指導,協調和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污水垃圾設施的用地審批。

紀檢部門負責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要加強監督考評。建立落實“村自查,鎮月查,市督查”的督查考評機制,村(居)每半個月組織一次自查,各村由村兩委、老人會、婦女會等開展日常巡查檢查,在村莊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先進和落後家庭;鎮聯合每月開展一次檢查,並在相應宣傳欄上公布各村(居)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進展情況及工作滯後的村莊名單,並公布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的進展情況及排名。各地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鎮建設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路舉報平台和舉報電話,及時將舉報消息按照屬地管理轉至村(居)處理。年底,各村(居)要開展自查驗收,並上報合格名單;在自查驗收的基礎上,鎮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村(居)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列入對各級績效考評的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村,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建議撤銷其文明村榮譽稱號。對工作嚴重滯後的村(居),將對責任領導進行約談,年終排名前三名的村(居)分別給予獎勵。

要建立月報制度,各村(居)要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本轄區內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情況並按時將月報表上報鎮村建站。

【2017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2】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和全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農村污水治理方面

(一)工作目標

xxxx年,完成省市下達x個鄉鎮(西蘭、洪洋、鑒江、碧里、中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附件x:《羅源縣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表》);推進省市下達xx個鄉鎮xx個行政村污水治理完成xxxx戶三格化糞池新建改造任務(附件x:《xxxx-xxxx年羅源縣村莊污水治理任務分解表》)。

xxxx-xxxx年,鞏固完善建設成果,重點推進配套管網建設,提高鄉鎮污水收集處理率。

(二)治理標准

鄉鎮、村莊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有關規定執行。要求三格化糞池數量(需按《農村戶廁衛生規范》(GB xxxxx-xxxx )建設)達到村莊常住戶總數xx%以上;條件具備的,要在村域內全覆蓋。對於不會對公共水體造成污染、僅用於農田、耕地灌溉的村莊,生活污水經三格化糞池處理後,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消納利用。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後,還要配建相關設施對尾水進行處理,包括尾水進入氧化塘、人工濕地、微動力設施等或納入市政管網進行後續處理,具體排放標准在項目建設階段由環保部門把關。

(三)資金補助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在省、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縣財政給予一定的配套,主要有兩個方面:

x、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新建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含提升改造),總投資在xxx萬元(含)以下,按實際投資額的xx%給予補助,每個鄉鎮補助不超過xx萬元;總投資在xxx—xxxx萬元,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總投資在xxxx萬元(不含)以上,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

x、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x)三格化糞池補助

省級財政給予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每戶xxx元補助,市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縣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我縣xxxx要完成xx個鄉鎮xx個村莊xxxx戶三格化糞池建設,縣補助資金xxx.xx萬元,總投資xxxx.xx萬元。

(x)村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補助

對村莊建設人工濕地、氧化塘或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的,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xx萬元。

(x)污水管網建設補助

鎮村污水管網建設項目,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

(四)工作要求

x、組織領導

全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羅源縣農村污水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領導,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組織計劃到位、責任落實到位、任務完成到位。制定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標准,協調推動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檢查、考核和驗收等工作。

x、具體落實

各鄉鎮應在充分摸底基礎上,嚴格項目申報,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已經開展過村莊污水治理、農戶改廁且已領取過補助資金的,原則上不再列入整治名單;並對列入省級美麗鄉村整治任務的村莊進行全面覆蓋。並於各鄉鎮簽訂農村生活污水整治責任狀。建立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的長效運行資金分擔機制,對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鄉鎮,按相關規定可向居民收取生活污水處理費用。

x、促進項目實施

由縣住建局聯合環保、愛衛辦等部門,會同鄉鎮政府統籌抓好村莊三格化糞池建設改造指導工作。村兩委要發揮村民代表作用,協調解決化糞池用地、接管、尾水排放等問題,按照農村布局建立檔案(xx戶以內各鄉鎮根據住戶地形區位自行安排分布,可一戶一池或多戶一池,xx戶以上要報縣住建局與其他部門商議後確定),施工前後及施工中,要拍照存檔。同時,鼓勵鄉鎮採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五)建立督查機制

x、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納入鄉鎮年度工作考核,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將作為鄉鎮政府績效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根據考核結果,達到要求的,全額撥付獎補資金;達不到要求的,視情況予以扣減或取消獎補資金。

x、有動力污水處理設施年平均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根據廢水流量計、電費繳納單、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核算),每降低xx%扣減獎補資金xx%,年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未按要求落實管理制度,年終考核無法提供設施管理維護相關資料的(包括管理人員聘任合同、人員工資發放單、日常檢查記錄等),責令限期整改並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

x、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進出口水量明顯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質監測不達標;人工濕地雜草叢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時更換。發現x 次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發現x 次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發現x 次(含x 次)以上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被人為損壞無法使用的;弄虛作假,偽造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料的;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處分的,或造成群眾x 次(含x 次)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農村垃圾治理方面

(一)工作原則

按照“分級治理、建管並舉、條塊結合”工作原則,積極推進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加強農村垃圾管理,明確各鄉(鎮)、各級部門職責,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逐步建立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運行體系,加快農村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等突出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衛生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管理、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的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網路,xxxx年要完成市下達xx個行政村(附件x:《羅源縣xxxx年農村垃圾治理行政村任務清單》)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x個鄉鎮(附件x:《羅源縣xxxx年鄉鎮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建設任務清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任務,以及自選建設一個(霍口鄉)陽光堆肥房任務(附件x:《羅源縣農村陽光堆肥房處理任務清單》)。實現農村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xxxx年所有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 xxxx年鞏固提升治理成果,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多數行政村達到國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標准。進一步鞏固完善縣、鄉(鎮)、村三級環境衛生管理體系,落實長效管理體制及資金保障機制。

(三)工作步驟

x、動員部署階段: xxxx年x-x月,制定《關於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召開全縣動員會,研究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工作任務,明確工作內容,標准和完成時限,並廣泛宣傳。

x、集中治理階段: xxxx年x-xx月,全面啟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活動,指導各鄉(鎮)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一是各鄉(鎮)指導各行政村配足村級環衛保潔人員。

二是各行政村組織人員清理積存陳年垃圾和其它有礙觀瞻的雜物以及河道、池塘、溝渠、田頭等區域的垃圾。

三是加快農村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與修繕;改建開放式垃圾池為密閉式,購置垃圾桶;各鄉(鎮)配齊垃圾轉運車輛,加強轄區轉運站管理。

四是完善治理工作資金投入機制。

x、檢查驗收階段:

xxxx年xx月,縣將對轄區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情況進行自查自糾,並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拾收。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行政村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xxxx年xx月,市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各鄉(鎮)原則上抽查x個行政村。

x、鞏固成果階段:

xxxx年l月x日起,對於抽查驗收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整改,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鄉(鎮)運輸,縣處理的長效保潔機制和垃圾收運體系,確保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態化。

(四)農村垃圾管理標准與要求

x、配齊充實保潔隊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要加快建立鄉(鎮)級專業環衛管理隊伍,並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專業環衛隊伍,負責鄉(鎮)區域的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開展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市場化運作,通過公開招標,將村裡清掃保潔、收運服務委託給專業公司和人員,實現鄉(鎮)域范圍的垃圾統一收集清運,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x)具體要求

①各行政村原則上按照每xxxx人(含外來常住人口)配備x人以上(含垃圾收集員)的標准,配備清掃保潔人員和必要的工具。

②各行政村委會要完善保潔考核制度,加強對清掃保潔隊伍的管理,建立完善清掃保潔員花名冊和台賬,保持隊伍相對穩定,確保村域范圍內無陳年垃圾,無垃圾亂堆亂放。

③各鄉(鎮)要按照行政村基本覆蓋的要求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優先選用壓縮車,方便桶車對接,壓縮式運輸車原則上按xx~xx個村一台配置。

x、合理選擇農村垃圾處理模式

城市周邊、交通便利的農村應納入城市無害化處理設施 處理;離城區垃圾處理設施遠且垃圾產生量大的鄉鎮村莊, 可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邊遠村莊、海島垃圾盡量 就地減量、處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應妥善儲存,定期外運處理。提倡農村垃圾“干濕”分離,濕垃圾(即“會爛”垃圾,包括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利用陽光房堆肥處理;干垃圾中“能賣”的進行物資回收利用,“不能賣”的按原模式進行填埋或焚燒處理。省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今年選擇若干鄉鎮開展垃圾“干濕”分類試點,成熟後全面推廣。

x、完善垃圾收運處理設施

(x)一般要求

①各鄉(鎮)要加快新增垃圾處理場和垃圾中轉站建設,實現農村垃圾區域集中處理;鼓勵遠離縣級垃圾處理場的鄉鎮建設模塊化垃圾處理設施,以鄉鎮為單位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②各鄉(鎮)要加快村莊垃圾房(池)建設。村莊的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按照村莊規劃,本著就近方便、便於運輸的原則進行設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則上要封閉,現有的露天垃圾池要進行封閉改造。

③禁止露天焚燒垃圾,逐步取締易產生二次污染的簡易填埋設施、燜燒爐等。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時新、改(擴)建無害化處理設施。

(x)具體要求

①縣將建成一座垃圾處理場,承擔轄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置,鼓勵相鄰鄉(鎮)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

②除偏遠鄉鎮、海島外,所有鄉(鎮)應建成x座以上壓縮式轉運站或購買垃圾壓縮運輸車直接轉運。

③每個村莊至少設置x個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有防雨和污水收集功能,配備大型垃圾桶(箱)、沖洗設備或有分類收集設備。

④村莊內公共設施、集市、車站、停車場、街道及活動廣場、進出村道等場所應設置垃圾桶(箱)。居住區按每x~xx戶配置x個,村莊公共設施、停車場等活動廣場一般按xxx~xxx平方米設置x個,沿街道路按每xxx米配置x個,其他道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各行政村收集點數量應根據行政村面積、人口按實配置。

x、農村垃圾收集轉運方式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農村垃圾收運主要通過各鄉(鎮)垃圾轉運站集中後,經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至縣處理場處置。

(x)具體要求

①垃圾轉運站建設規模和數量應與生活垃圾收集量相符,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

②採用壓縮車直運模式的,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內得宜選用x~x噸的垃圾運輸車輛,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上,垃圾壓縮轉運車噸位宜選擇x~x噸。

③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應依據垃圾收集量、運輸距離及道路狀況選擇運輸模式:

當運輸距離小於xx公里採用“直運模式”,將收集站或以固定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裝箱)為基礎,將收集的垃圾直接運往處理場;當垃圾運輸距離大於xx公里或垃圾量較大時,採用“轉運模式”,將村垃圾收集點上的垃圾通過區間垃圾收集車送至鄉(鎮)垃圾轉運站後轉運至處理場。

x、完善村規民約

(x)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制訂村規民約,明確各農戶對自家居室、院落和村委會規劃的公共衛生責任區的保潔責任,並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初步分類。

(x)村委會與農戶簽訂門前 “三包”責任書,簽訂率達xx%以上。發動村民參與生活垃圾治理,正確引導在參與中增強保護環境衛生意識,提高村內文明程度,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效果。

x、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x)一般要求

我縣按照市農村垃圾日常管理經費標准,每人每年經費不低於xx元。其中,省財政補助xx元,市財政補助xx元,縣(市)財政補助xx元,鄉、鎮和村合計補助不低於xx元,村民自籌不低於xx元。我縣xxxx年要完成x個鄉鎮xx個村莊約有xxxxx人的生活垃圾整治任務,縣財政補助xxx.x萬元,總補助資金為xxx.xx萬元;我縣垃圾轉運站建設除省級補助資金外,市、縣財政各出一半(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xxx萬元);市對開展陽光堆肥房的試點補助為xx萬元。

各鄉(鎮)根據實際,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資金投入管理辦法,建立起農村垃圾常態化治理的資金保障機制,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經費及其維護修繕經費,各鄉(鎮)、村積極引導群眾適當交納保潔費,確保建立起“村民適度繳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x)具體要求

①清掃保潔員工資村委會負擔,鄉(鎮)給予補助,垃圾轉運費用由鄉(鎮)負擔。

②垃圾池建設、垃圾桶、果皮箱配置由村委會負責,鄉(鎮)給予補助。

③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與運行由縣財政負坦。

(五)工作要求

x、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住建局統一領導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能部門,對照目標任務,定進度,定人員,定效果,分解落實責任。

x、落實例會,推動工作。各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職能部門每半月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安排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縣住建局每月召開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會議。

x、制定方案,強力推進。各鄉(鎮)根據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和縣住建局工作要求,制定本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倒排進度,強力推進。

x、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各鄉(鎮))成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組,定期組織考核,通報考核結果,下發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鄉(鎮)、村通報批評。各鄉(鎮)建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小組,實施日督導、月考核制度,定期匯冬、評比、通報凡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影響到驗收的單位,要嚴格進行問責。

x、加大宣傳,輿論引導。通過開辟專欄、曝光台以及播放公益宣傳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美麗鄉村建設,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全面提高農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營造整潔、優美的人居環境。

x、鼓勵探索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市場化運作模式,提高農村垃圾整治的質量和效率。

❹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位有呢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731

【實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
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
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
政府預算,並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
和交流;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
、灘塗、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
,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於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
和控告。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
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
品結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
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
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
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
准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
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
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
站(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
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後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
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
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准收費,並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准部門對國家環境
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准,對國家環境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地方環境標准報經省人民政
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准。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
准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
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和農業環境
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於環
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提高環境保護投資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並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
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從事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費。

第十七條 合理使用和保護耕地,提高農田地力,採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貧瘠化、鹽漬化。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圍湖造田和擅
自圈圍、侵佔、填堵水面、沼澤、灘塗、窪地;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
放有害廢水。

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沼氣,開展農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蟲害的綜
合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葯生產、貯運、經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經營、使用和進口國家規定禁止使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葯;合理使用
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激素等物質,防止對農業環境和農產品造成污
染和損害。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園林、農田
、果園、茶場、漁業水體等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
置和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垃圾、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確需堆放、棄置和處理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可以利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進
行灌溉、施肥、投餌和改土的,應當對有關水體、土壤以及農產品進行定
期監測,防止土壤、水體和農產品污染。

嚴格控制向蠶桑生產區域排放含氟氣體或者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

第二十一條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毒殺、採伐、加工、收購、出售國家和本省保護
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引起生態環境變化的重大經濟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
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長江江蘇段、太湖、洪澤湖、■(音同隔)湖
、陽澄湖等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運河江蘇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建設水利工程
和進行調水、蓄水、排水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
農業、工業用水,維護下游水環境的自凈能力,防止水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飲用水源,
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設置
排污口或從事養殖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中應當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任
務的內容;在城鄉建設中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和風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工作,有計劃地建設煙塵控制區、環境雜訊達標區,健全城市排水管網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開展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
集中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環境區域綜合治
理。

開發區和工業小區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排放
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粉塵、油煙、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
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嚴禁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造紙、化工
、印染、製革、軋綱、水泥、煉油、磷肥等企業,應當限期治理。難以治
理的,責令其關、停、並、轉。

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
告治理進度,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
查和驗收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和相鄰地區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污
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控制措施,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凡
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
下降的,應當向鄰近地區支付補償費。

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必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
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三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繳納排污
費;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並負責治理。

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方財政專
項管理,主要用於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列入國家控制名錄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從國外、境外轉移到本
省處理、處置,防止污染轉移。

對於因特殊需要須進口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者進行再利用的,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審批、報驗。

第三十五條 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必須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有害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轉移報告單
制度;有害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為謀取自身經濟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質和產生嚴重污染的設
備。

嚴禁未經處理和許可向環境棄置、排放有害廢物,嚴禁將有害廢物和
一般廢物混合收集、運輸、處理、處置。

第三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放射性廢物,並
按照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集中收貯,不得自
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產生雜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治措施,將雜訊控
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以內。禁止在市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
和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用高大聲響的辦法招徠顧客;禁止夜
間從事雜訊超標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
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並造成損失的;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六)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和有毒、有害廢物
的;

(七)不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八)轉移和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生產設備的;

(九)興辦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

(十)不執行限制雜訊作業時間規定的;

(十一)長期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無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運輸、處理、排放有毒、有害廢物或者放射性廢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
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
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
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超過一萬元的,須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
萬元的,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二十萬
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罰款許可權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對單位的罰沒款
,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造成土地、森林、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
資源破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
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部門的管理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
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題注】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決定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決定對《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
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
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
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
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四、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
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
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對單位的罰沒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省內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工業建設項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墾工程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電訊工程建設項目。
(三)危險物品(火葯、炸葯、農葯、石油、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建設項目。
(四)飲食業、旅館業、旅遊區建設項目。
(五)醫院、療養院、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廣播電視、出版印刷、電影製片等單位,及其所屬工廠、車間、實驗樓、發射台等建設項目。
(六)城市新區、新住宅區、開發區的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的建設以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三條從事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設計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保證其周圍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把治理原有污染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原污染較嚴重的必須同時治理與該項目相聯系的原有污染。
在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准或環境已被嚴重污染的地區內,不得新建、擴建使這些地區污染加重的項目。在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游覽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景觀的項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管理:負責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濟合同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環境保護設施的峻工驗收,建設項目各建設階段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鄉鎮、街道環保員對其工作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五條各級計劃、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銀行、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本細則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工作計劃。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
對環境保護設計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部門不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簽署意見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籌建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第六條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批機關及其負責人對該項目的正確選擇、合理布局負責。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預審,監督設計、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監督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的正常運轉。第七條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對該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負責項目竣工後防治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轉。第八條引進項目(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及其他形式引進的項目)必須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規定的要求,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的項目及先進的生產工藝與裝備;不得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對產生污染,國內又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先進的環境保護設施。
引進項目的考察、談判必須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簽定的合同中應有相應的環境保護具體條款,明確當事人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並不得有違反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和損害環境公益的內容。第九條鄉鎮、街道企業(含個體企業,下同)的建設項目,要因地制宜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的行業,不準建設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凡轉移給鄉鎮、街道企業的生產項目,轉移單位必須落實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嚴禁污染轉嫁。小型采選礦企業,必須落實管理措施,配備有效的環保設施,妥善處置廢棄物,嚴禁亂采濫挖。

❻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哪些內容

1. 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特殊工藝)楷況或特點
2. 監理依據(應包括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
3. 監理目標的分解
4. 監理人員職責的分工及作業計劃
5. 質量,投資,進度事前事中事後控制及措施。 6. 重點部位,關鍵控制點的監理針對措施及隱患控制 7. 組織協調及合同,信息管理控制重點及實施細則 (1) 投資控制實施細則
① 在承包合同價款外,盡量減少所增加工程費用。 ② 全面履約,減少對方提出索賠的機會 ③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 質量控制實施細則
一方面,要求施工單位建立並完善落實質量保證體系,做到開工有報告,施工有措施,技術有交底,定位有復查,材料,設備有實驗,隱蔽工程有記錄,質量有自檢,專檢,交工有資料;另一方面,也應制定一套具體,細致的質監措施,特別是質量預控措施。
① 對主要工程材料,半成品,設備質量的預控措施,應列成表格 ② 質量措施與方法:審核產品技術合格證及質保證明,抽樣試驗,考察生產廠家。
③ 對重要工程部位及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的分部分項工程制定質量預控措施

(3) 進度控制實施細則
① 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編制可行的網路計劃,並在施工中按此組織施工
② 無論乙供材料或甲供材料,設備,必須制定供貨計劃,並按計劃及時進場到位,為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③ 檢查落實施工單位的4M1E,即勞動力,材料,機械設備,施工方法等的落實情況。
④ 要求施工單位按月編制施工作業計劃,將進度按日分解,以保證計劃落實並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⑤ 檢查進度落實情況,按網路計劃明確關鍵線路,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季,月,旬檢查進度情況,並安排下一步進度。 ⑥ 協調各施工單位的關系,使其互相配合,支持。 ⑦ 利用經濟桿杠,督促施工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⑧ 通過建設單位協調好遠近外層的關系,為施工創造便利

❼ 海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包括產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明溝、暗渠、泵站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能力。第六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管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主管部門)以及規劃、土地、水利、公安、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期實施,配套建設。
市建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發展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要求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必須連接,並辦理接通手續和承擔相應的連接費用。第九條在城市排水設施鋪設到達的區域,應當按照規劃將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由污水處理企業集中處理。第十條開發城市新區和建設住宅小區,應當將排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行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舊城區也應當逐步改造,實現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項目,應當事先徵得市規劃、環保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建設或者不同意建設的答復;不同意建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建、移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管護責任人以及市環保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並承擔拆建、改建費用。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依法進行監督。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城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分別送交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城市污水處理第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污水處理企業對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檢測,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以下簡稱污水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建立排水檢測檔案,對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排水檢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統一按排入的水量和水質向污水處理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收取污水處理費後,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外排放污水或者超標准排放污水的,仍由市環保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並依法徵收污水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可以根據本市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政府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

❽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細則有哪些要求

❾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就地處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簡易處理設施除外。

前款規定的集中處理設施、戶用處理設備,由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組成。戶內處理設施包括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處理設施包括接戶井、污水管道、檢查井、處理終端等。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行統籌規劃、源頭治理、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對負有運行維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的指導監督,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和污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科技、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村規民約建設改造、合理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有權舉報破壞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研發機構建設和新技術研發,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技成果轉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新技術列入建設領域推廣使用目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於下列事項:

(一)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相關標准、規范;

(二)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

(三)公共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四)支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運行維護的技術、產品研發和推廣;

(五)組織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宣傳教育和信息服務。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目標任務,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要求,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污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應當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計劃。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周邊的農村延伸。

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組織做好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❿ 浙江省環境監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理工作,保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理,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染源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和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收費管理,以及處理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逐步增加對環境監理工作的投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環境監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四條環境監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設立的環境監理機構具體負責環境監理工作。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環境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第六條環境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業務知識,並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件後,方可上崗。第七條環境監理機構實施環境監理具有下列職權:
(一)向排污單位負責人、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責任人進行詢問;
(二)使用筆錄、錄音、錄像、現場采樣、查閱有關資料及其他為調查所需要的合法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正在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受委託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八條監理人員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不得打擊報復。第二章現場監督檢查第九條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污染源現場和新污染源的產生情況以及與防治污染有關的工程、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或運行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第十條環境監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況;
(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操作和管理情況;
(三)監測儀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校驗情況;
(四)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監測記錄;
(五)限期治理執行情況;
(六)事故情況及有關記錄;
(七)與污染有關的生產工藝、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資料;
(八)其他與污染防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第十一條監理人員實施現場監理,應當佩帶「中國環境監理」證章,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不得少於二人。第十二條監理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十三條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現場監理報告制度,定期總結監理情況,並對現場監理記錄實行檔案管理。第三章排污收費管理第十四條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排污收費管理職責:
(一)通知轄區內排污單位按有關規定申報排放污染物情況;
(二)根據監測數據、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日常現場監理記錄及有關資料,核定各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費;
(四)徵收排污費。第十五條環境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排污收費標准,堅持「依法、全面、足額、按時」的原則,不得擅自提高標准,不得擅自緩、減、免徵排污費。
符合排污費緩、減、免徵條件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第十六條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和排污費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截留、坐支排污費。第四章事故糾紛處理第十七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檢舉和控告環境違法行為,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八條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報告制度,提高應付和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第十九條環境監理機構根據當事人自願和合法原則,主持調解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第二十條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監理人員署名,加蓋環保部門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第二十一條調解協議簽訂後,監理人員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如責任方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規定義務,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十二條環保部門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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