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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廢水

發布時間:2023-02-03 10:05:58

⑴ 2019年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全文

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質,防治水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潭江流域地表水體的水質保護。

本條例所稱潭江流域,位於東經111°59′~113°03′14″,北緯21°59′~22°45′,北起鶴山市宅梧鎮雲益,南至開平市赤水鎮三兩銀山,東至蓬江區北街水閘,西至恩平市那吉鎮蛤坑尾。

第三條潭江流域水質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功能區和邊界斷面水質符合省制訂的標准。

第五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水質負責。制定水質保護實施方案,將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潭江流域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將流域水質保護狀況列為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保報告內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潭江水質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功能區劃編制、排污口設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等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綜合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林業、財政、公安、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建設、漁業、國土資源、工商、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潭江水質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污染潭江流域水質的行為向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舉報;有權對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舉報事項,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條潭江流域水質保護實行河(段)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擔任本行政區域內潭江幹流、支流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沿河截污、日常保潔、清淤疏浚、生態修復和景觀美化等河(段)治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河(段)行政首長名單,定期公布河(段)行政首長責任完成情況。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態保護、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補償、資金扶持、水質保護科研等工作。

鼓勵社會資本、社會公益力量對潭江水質保護給予資金支持,並納入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潭江流域水質保護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潭江流域重點生態保護功能區給予生態補償。潭江流域生態保護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水行政、農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潭江流域水質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潭江流域水質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底線調控、分區指引、水陸統籌原則,構建底線調控為核心的分區、分級、分類管理和控制體系,並確定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控制方案。

潭江流域水質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質保護部門協調機制,由政府主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共同解決流域水質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做到實時共享。

第十三條潭江流域水質保護實行跨區、縣級市行政區域聯合防治機制。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跨縣級行政區邊界水體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統一發布水質監測信息;發現監測斷面水質異常時,應當會同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轄區內水質監測網,負責日常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預警和檢查工作,定期互通監督管理情況。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共享應急監測信息,共享應急資源。

發生跨區、縣級市行政區域水污染處理糾紛的,糾紛雙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潭江流域內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樹造林,提高潭江源頭生態公益林覆蓋率。

禁止在潭江流域幹流、支流兩岸及水庫集雨區域內採用煉山或者全墾方式更新造林。

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潭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具有飲用水功能的水庫集雨區域納入生態公益林種植范圍。在具有飲用水功能的水庫集雨區域內,不得種植桉樹等不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樹種,將商品林調整為生態林。

第十五條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依法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劃定工作。

潭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應當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和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者隔離設施。

第十六條在潭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原已設置的排污口由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庫集雨區域內進行不利於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土地利用變更和開采、冶煉、選礦等礦產活動。

第十七條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

各級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檢測供水廠出水水質和用戶水質,評估飲水安全狀況,並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水安全狀況信息。

第十八條潭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定期開展流域水生態健康調查評估,採取措施維護水生態健康,提高水體自然凈化和修復能力。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水體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潭江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潭江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提出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執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潭江流域的區域水體質量狀況、水體納污能力和總量控制指標,動態調整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潭江流域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受能力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引導產業資源、項目向園區集中,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潭江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相關項目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潭江流域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潭江流域內入河排污口進行全面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應當予以封堵。

第二十二條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潭江流域的環境容量、環境承載力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依法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向社會公布。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目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重點排污單位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環境信息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二十三條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每年應當將潭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評價結果通過公共信用平台向社會公開。鼓勵未納入企業自願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環境誠信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政策鼓勵;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不良的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監督頻次,發現其再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引導和支持潭江流域排污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削減污染物排放的強度、濃度和總量。排污單位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留存或者有償轉讓。

第二十五條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轄區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完善城鎮污水配套管網收運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潭江流域城市建成區逐步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相關各鎮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潭江流域內城鎮新區應當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城鎮污水配套管網收運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建設納入城鄉發展規劃,與城鎮道路、供水、供電等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第二十六條潭江流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廢水的,應當經過預處理並達到規定的進水水質標准。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進水水質標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關閉其納管設備。

第二十七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推廣應用清潔能源,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優化調整流域內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規模種植業、養殖業。

潭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林業、漁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潭江流域水質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潭江流域內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葯、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組織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

禁止在潭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葯。

第二十九條潭江流域內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或搬遷,並依法予以適當補償。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逐步控制和削減限養區內的畜禽養殖總量。適養區內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模的生態養殖。

第三十條潭江流域內畜禽養殖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實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養殖場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潭江流域內的畜禽養殖行業重點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

第三十一條潭江流域內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禁止向潭江水體丟棄、排放、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及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填埋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污泥、畜禽屍體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潭江幹流、主要支流兩岸最高水位線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圍內新建、擴建廢棄物填埋、焚燒、禽畜規模養殖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已建項目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體水質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三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農村清潔工程,資源化利用農村生產生活廢棄物;逐步增加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和生活垃圾轉運站,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全覆蓋,減少生活垃圾對潭江流域水質污染。

潭江流域內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應當逐步覆蓋城鎮周邊村莊,推廣應用凈化沼氣池、人工濕地等技術對未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轄區內黑臭水體治理,開展轄區內水體排查,制定整治計劃,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和達標期限。

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流域黑臭水體治理。

第三十五條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內水環境風險防控,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資料庫。

潭江流域內涉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存在發生水污染事故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設水污染應急設施和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存在發生水污染事故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應急准備工作加強檢查。

第三十六條潭江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排污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隱患;

(四)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

(五)依法查封違法排污場所或者用於違法生產、使用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六)其他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潭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本級政府水質保護目標和實施方案、未完成水質保護目標的;

(二)未完成河(段)行政首長負責制所規定的目標,造成水質污染或者水環境功能退化的;

(三)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因違法決策或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造成潭江流域嚴重水質污染、生態破壞的;

(五)發現污染和破壞潭江流域水質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及時予以調查處理的;

(六)截留、挪用或者騙取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

(七)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流域內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潭江流域幹流、支流兩岸及水庫集雨區域內采

用煉山或者全墾方式更新造林的;

(二)在具有飲用水功能的水庫集雨區域內種植桉樹等不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樹種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準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護欄圍網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潭江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未依法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或者未將自動監控設施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葯的,由流域內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或者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限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強制拆除。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廢棄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物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水務、農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清除,依法處以罰款;逾期未按規定清除的,可以指定有清理或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廢棄物填埋、焚燒、畜禽規模養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製定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由流域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因污染水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環境損害公益訴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支持。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月日起施行。

⑵ 怎樣治理江門天沙河污染源快!!!!

治理天沙河污染源,最理想的當然是從天沙河的三大污染源著手了:
1、工業污染:加強沿線工業的管理,促使其廢水經過處理合格後再排放;
2、生活垃圾:將生活污染收集並入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
3、流量不足:從上游抽、引西江水加大其流量,從而提高其自凈能力。
(這些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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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道:
五邑大學環保學會調查發現三大原因導致了天沙河變臟
4月25日,五邑大學環保學會正式開始了對天沙河的調查,歷時1個月,5月25日正式結束。據環保學會初步調查發現,天沙河的污染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工業污染,這是天沙河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生活垃圾、污水也占很大的比例。三是由於天沙河流域面積較小,枯水期流量不足,水環境容量有限。

⑶ 江海區高新區生活污水排發哪個部門管

環保部門管。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環保局主要負責生活污水的排放,處理工作。江海區隸屬廣東省江門市,在江門市東南部,是中心城區之一。

⑷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普通居民污水處理費是怎樣計算的,垃圾處理費又是怎樣計算的

江門垃圾處理費徵收方式是「按用水量收費」,即以水消費量系數計算回不同類別用戶對應的答垃圾產生量,將垃圾處理費納入水費統一收繳。
按照規定,居民用戶實行以每月實際用水量減少1噸水量後再計收的辦法。即垃圾處理費=(實際用水量-1)噸×噸水垃圾產生系數×噸垃圾處理費標准÷1000。對每月用水量低於1噸的居民用戶,不收取垃圾處理費。

⑸ 江門市益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門市益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10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環境廢水處理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技術開發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林華
成立時間:2003-10-27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70000002142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門市蓬江區樂美路23號108室

⑹ 江門6人下井清淤作業時不慎中毒,致4人死亡,井下的毒氣是如何形成的

廣東江門6人下井清淤作業時不慎中毒,導致4人死亡的悲劇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議論。在現實生活中井下一般來說並沒有毒氣,所謂的井下中毒只不過是井下的甲烷球體多,氧氣少而導致的窒息。所以說井下的毒氣也就是甲烷,主要是由井下的有機物在缺氧的情況下產生的氣體,甲烷無色無味,本身沒有毒,但是甲烷濃度過高就會導致人缺氧窒息。

井下的毒氣。首先是由無機物缺氧而形成的。在井下這樣的密閉環境中,無機物在分解的時候如果缺氧就會產生甲烷這種氣體,如果甲烷濃度過高的話,就會導致人缺氧窒息而失去生命;其次,廢水、垃圾中的有害氣體。井中還有會沉澱著和很多的對人體有害的廢水、廢渣。這些廢水和廢渣在井中會釋放各種毒氣,這樣人們在下井的時候,如果說沒有進行通風的話,就會出現中毒;最後,動植物腐爛形成的氣體。在一些井中也會出現各種動物的屍體和植物的殘枝。這些動植物在井中腐敗以後也會形成一些有毒的氣體。

三、動植物腐爛形成的毒氣。

在井中還可能存在著很多的動物屍體和植物殘枝。這些動植物在井中時間長了以後就會腐敗,這樣也會釋放出一些有毒的氣體。所以說在下井作業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做好通風工作。

⑺ 廣東江門6人下井清淤時不慎吸入有毒氣體中毒,目前的情況如何了

安全是一個永恆的話題,而且每個人的生命不可能再重來,有的人是家裡的獨生子或者是家裡的頂樑柱,所以一旦自己失去了生命,留給家人的可能只有難過。廣東江門6人下井清淤時不慎吸入有毒氣體中毒,目前的情況是不容樂觀的,因為已經有4人死亡,2人還在搶救當中。

最後我想說的是,交通安全事故每天都在發生,如果自己注意了,就會減少很多,那麼也不會有那麼多的妻離子散,所以珍惜生命吧。

⑻ 含鋅廢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含鋅廢水處理方法原理一般是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
1. 混凝沉澱法
混凝沉澱法其原理是在含鋅廢水中加入混凝劑(石灰、鐵鹽、鋁鹽),在pH=8~10 的弱鹼性條件下,形成氫氧化物絮凝體,對鋅離子有絮凝作用,而共沉澱析出。。
2 硫化沉澱法
硫化沉澱法利用弱鹼性條件下Na2S、MgS 中的S2+與重金屬離子之間有較強的親和力,生成溶度積極小的硫化物沉澱而從溶液中除去。硫加入量按理論計算過量50%~80%。過量太多不僅帶來硫的二次污染,而且過量的硫與某些重金屬離子會生成溶於水的絡合離子而降低處理效果,為避免這一現象可加入亞鐵鹽。
3 鐵氧體法
鐵氧體即為鐵離子與其它金屬離子組成的氧化物固溶體,根據形成鐵氧體形成的工藝條件,可分為氧化法和中和法,氧化法需要加熱和通氣氧化,要求添加新的設備,而中和法可以通過適當控制加入廢水中亞鐵離子和鐵離子的濃度等條件形成鐵氧體,可以不必增加設備,投資費用較低。
4 電解法
電解法是利用金屬的電化學性質,在直流電作用的下,鋅(II)的化合物在陽極離解成金屬離子,在陰極還原成金屬,而除去廢水中的廢水中的鋅離子。該方法是處理含有高濃度含鋅廢水的一種有效方法,處理效率高並便於回收利用。但這種方法缺點是水中的鋅離子濃度不能降得很低。所以,電解法不適用於處理含較低濃度的含鋅廢水,並且此種方法電耗大,投資成本高。
5 離子交換
與沉澱法和電解法相比,離子交換法在從溶液中去除低濃度的含鋅廢水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離子交換法在離子交換器中進行,此方法藉助離子交換劑來完成。在交換其中按要求裝有不同類型的交換劑(離子交換樹脂),含鋅廢水通過交換劑時,交換機上的離子同水中的鋅離子進行交換,達到去除水中鋅離子的目的。
6 吸附法
吸附法是應用多孔吸附材料吸附處理含鋅廢水的一種方法,傳統吸附劑是活性炭及磺化煤等,近年來人們逐漸開發出具有吸附能力的吸附材料,這些吸附材料包括陶粒、硅藻土、浮石、泥煤等及其各種該性材料,目前,有些已經應用到工業生產中去。
7生物吸附法
由於許多微生物具有一定的線性結構,有的表面具有較高的電荷和較強的親水性或疏水性,能與顆粒通過各種作用(比如離子鍵、吸附等)相結合,如同高分子聚合物一樣起著吸附劑的作用。國內外關於用生物吸附技術處理含鋅廢水的研究很多,主要集中在純菌種的分離提取、基因工程菌的構造、混合菌的培養等方面。
9 生物沉澱法
以硫酸鹽還原菌為代表的生物沉澱法處理含鋅廢水具有處理費用低、去除率高的優點。在研究取得進展的同時,也暴露了營養源不能被生物充分利用,導致出水的COD 值高; 金屬離子的毒害作用影響處理效果等缺陷。

⑼ 江門市誠源水處理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門市誠源水處理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水處理材料和設備維護的技術服務型企業。誠源水處理專注於水處理材料的銷售和純水設備保養維護,公司集十年水處理工程服務經驗,形成了以水處理技術為核心,專業提供水處理化學品、過濾材料及設備清洗的一站式產品加技術服務的完善體系。多年來與美國通用電氣GE、美國納爾科NALCO、美國陶氏DOW化學等全球一線品牌商合作緊密。誠源水處理公司業務主要涉及電子線路板、電鍍、食品飲料、生物制葯、化工、造紙等行業水處理領域,客戶的廣泛性使真誠公司有更多機會接觸和深入了解各地各行業的用水需求情況,對各行業純水和廢水回用的膜系統凈化處理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使我們在化學水處理領域的技術、實踐能力一直保持在行業前沿。誠源水處理公司的宗旨:做水處理產品,更做水處理技術服務!
法定代表人:林國倫
成立時間:2016-07-14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78200011895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東慶南路13號104

⑽ 江門市的環境污染

據江門市環保局數據顯示,2001年,江門市綜合污染指數、受酸雨污染、水源、水質等都比上年有所好轉,廢氣、廢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也比上年減少。

據悉,2001年,江門市綜合污染指數比上年降低15.8%,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的年日均值分均符合國家二級標准;市區受酸雨污染較上年略有減輕。市區飲用水源水質良好。市區區域環境雜訊等效聲級平均值55.0分貝,符合國家2類標准。

在環境污染物排放方面,2001年,江門市工業廢氣排放總量440309萬標立米,比上年減少18.3%。廢水排放量為3803萬噸,比上年減少14.1%。市區生活污水排放量為3783萬噸,比上年增加21.9%。固體廢物的產生量32.05萬噸,比上年減少2.1%。生活垃圾10.05萬噸,比上年增加2.9%,生活垃圾處理率達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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