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院里的廢水怎麼處理
㈡ 醫院污水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專人操作污水處理裝置,污水處理人員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並能正確掌握設備操作及相關衛生知識,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11、病人嘔吐物、引流液、手術吸出液、檢驗科液體標本等污染液體消毒後傾倒入廁,進入院內污水處理系統。
12、污水處理設備自動定時定期對污水投放次氯酸鈉進行消毒,污水處理人員每日測余氯含量兩次,符合標准後方可排放,並做好記錄。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農肥。污水池內的雜物定期打撈後焚燒。
13、處理後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縣環保局的監測,院感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4、後勤科每月對污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與當月獎金掛鉤,實行獎懲兌現。
㈢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要求:
1.檢驗科廢水必須有人負責污水處理,檢驗部門產生的廢水未經消毒,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
2.有關人員根據每天的出水量,在設備的廢料桶中放入足夠的消毒片(取決於可用的1000 mg / L氯)。第二天處理污水,然後再打開。
3.將污水將污漬倒入專用的塑料桶中,根據數量放入消毒片(根據有效氯計算為1000mg / L),第二天進行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原則:
1.預防污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排放和環境污染。嚴格消毒可能排放大量傳染性病原體和被傳染性病原體污染的污水的各種標本,並僅在達到相應的醫院廢水排放標准時才排放。
2.分類過程:盡可能收集含有特定化學毒物的廢水。它將被單獨對待。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集成排水系統
3.嚴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分別收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放到綜合廢水系統中。
4,實施標准:醫院綜合污水應根據其污水排放方向和各種要求進行處理,只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直接或間接排入不同水體的醫院污水通常根據進水的功能要求執行第一級或第二級排放標准,這需要二級(生物)處理。除了含有致病菌和某些特殊污染物的醫院污水外,城市污水中的醫院污水一般與家庭污水相似,並且可以不經單獨處理就排放,達到污水排放標准。就可以排放了。
5.確保安全:檢查部門用於污水消毒的消毒劑盡可能安全可靠,操作簡便,成本低廉,效率高。
6.加強管理:水資源循環利用可加強水質檢查部門的水管理,以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可用於水資源和條件惡劣的地方。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1.含鉛廢液
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使用原子吸收光譜法。
注意如果存在兩種以上的重金屬,則處理的最佳pH值會有所不同,因此請注意處理後的廢液。含有大量有機物和氰化物的廢液和絡離子必須提前分解和去除。
2.原則上,應分別收集含有酸,鹼和鹽的廢液。但是,如果沒有問題,則可以將其中和或用於其他廢液的處理。排放前,用水將稀釋的溶液稀釋至1%或更少。如果證明混合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並不危險,則可以將一種廢液一點一點地添加到另一種廢液中。用pH試紙檢查,並將混合廢液的pH設置為約7。用水稀釋以將濃度降低到5%以下,然後直接排放。
㈣ 污染源監察過程中,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檢查什麼內容
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1、依法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實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2、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3、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4、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雜訊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5、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6、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三、環境監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監察工作程序l、計劃管理(1)、按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建立檔案;(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相關環保手續。(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企業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二)污染防治設施監察工作程序1、分類歸檔(1)、現場監察室負責對轄區內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物等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分列名錄,登記編號,建立設施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型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率和處理效果,處理費用,驗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對每台(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不少於2次。2、現場檢查檢查內容:檢查企業生產情況:污染源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設施運行記錄、監測記錄和設施管理人員崗位執行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規范情況;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污口需改變原設置位置或增減的,是否相關環保手續;設施停運或拆除期間採取的達標排放相應措施執行情況。(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視情處理。(1)超標排放:監測報告結果移交排污費徵收管理科徵收超標排污費,建議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治理,同時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2)設施運行不正常,擅自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擅自增加和改變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規定設立規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的,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3)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要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審批管理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污口需改變原設置位置或增減的,必須向范縣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徵求大隊意見後,立刻或限時。5、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設施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率、處理率和達標率。(三)建設項目「三同時」監察工作程序1、建立檔案(1)、登記轄區內審批的建設項目單位;(2)、對有「三同時」的建設項目逐項建立檔案。2、現場檢查檢查內容:聽取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匯報,並現場檢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有「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檢查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試生產期間的,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建成並投入試運行,同時還要檢查運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產使用的,檢查是否有驗收手續.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對沒有相關環保手續的,屬於異常。(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和項目審批機關;(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大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四)限期治理項目監察工作程序l、建立檔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轄區內限期治理項目、停產治理項目和關停項目名錄,並逐項建立檔案。2、現場檢查檢查內吞:限期治理項目在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進展情況、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是否停產治理;停產治理項目是否停產到位,有無未經同意擅自生產現象;關停項目是否關停到位,相關生產設備是否拆除到位,有無擅自生產現象。(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和縣局相關室:(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支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五)排污許可證監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資料。2、制定計劃按《污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監察計劃。3、現場監察(1)、是否持證排污;(2)、計量裝置運行情況;(3)、是否超量排污。4、視情處理(1)、正常;(2)、異常:對無證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監察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六)徵收排污費工作程序1、排污申報登記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單位將其排污情況填寫在《排污申報登記表》上,一式三份報大隊排污申報公室。新建項目,在其試生產10日前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一式三份報大隊征管。2、排污申報登記核定申報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報登記表》15日內對報表中所填數據進行核定。通過核定的報表,作為收費的依據。沒有通過核定的報表,返回申報單位,重新申報。3、排污費徵收(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費單位下發《排污量核定通知書》。(2)、下發《排污量核定通知書》7日後,且排污單位無異議,下發《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同時將收費金額在公開場合進行公示。(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達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提前三天移交公室,進行公證送達。4、排污費繳納被征單位,依照收費通知單金額,在指定銀行賬戶繳納排污贅,也可提現金到大隊財務室直接繳納。5、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理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者,由征管科將被征單位情況提交大隊公室,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減、緩、免繳納排污費按照徵收《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收集信息(1)、排污費徵收及拖欠情況;(2)、排污費解繳入庫情況;(3)、污染治理需求;(4)、環保自身建設需求。2、編制計劃(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污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劃;(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劃。3、計劃執行(1)、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2)、環保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貸款本息;(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4、財務管理(1)、設立排污費徵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2)、按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演算法設立排污費資金收支帳戶;(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污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5、總結歸檔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文件、會計帳簿、票據、報表等均按規定整理歸檔。(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序1、及時取證環境執法人員對在環境監察中發現或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在確認符合現場處罰條件後,及時取證,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2、陳述(1)、環境監察人員說明違法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2)、環境監察人員說明對違法單位的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3、現場處罰(1)、環境監察人員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第二聯由環境監察機構存檔。4、報告情況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二聯、證據材料及《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呈報主管領導審閱。5、強制執行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結案歸檔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九)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1、立案登記對現場監察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2、調查取證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3、按處罰權處理(1)、屬現場處罰范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2)、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的,執行本程序4—7;(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並上報。4、審核決定(1)、監察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5、送達簽收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6、強制執行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7、結案歸檔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十)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1、大隊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環境熱線或由其它方式轉來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投訴後,應及時報告大隊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記錄登記工作。2、在縣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隨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3、實地勘查並記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現場狀況,記錄污染破壞范圍、周圍環境狀況等。收集有關證據,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記錄等。4、調查結束後,應立即將取證材料上報縣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十一)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序1、按照縣局污染糾紛調查組的部署,參與環境污染糾紛調查工作。2、環境監察人員在參與調查時,要依法、客觀、公正、全面的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調查核實污染事實。3、根據調查材料、專業部門的鑒定,理順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願意接受調解,調查組召開由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做好會議紀要,製作《環境污染糾紛調解協議書》,蓋章後送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的,調解處理終止。4、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和縣環保局各備留一份調解協議書存查,並寫出糾紛處理過程的結案報告;雙方調解不成的,在告知雙方當事人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之後,寫出結案報告。並將調查中收集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移交縣環保局存檔備案。(十二)排污申報工作程序1、正常申報(1)、申報於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工作。(2)、申報公室應於12月15日前負責將《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分發給轄區內各排污單位,並負責對排污單位所填寫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填寫格式是否正確、數據是否基本符合實際、所附材料是否齊全。(3)、申報需於元月1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填報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一式三份,連同所有排污單位的通訊錄(包括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報送主管領導審閱。(4)、主管領導負責對申報初審後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凡審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報登記,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人員直接對排污單位進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經審核同意後,由公室存檔1份,其餘2份轉交相關征管科。(5)、征管室於每季度末10日內,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依據《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和該排污單位本季度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核定,下發《(×)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排污單位。(6)、排污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釋工作;需到現場進行核實的,應將排污單位的復核申請連同有關資料於2日內報送主管領導,由大隊重新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重新核實,6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各室應在2日內將《(×)季度排污量復核通知書》送達排污單位。(7)、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進行排污申報的排污單位,經大隊研究同意後,各室可依法對其做出處罰建議,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排污單位限期補報。2、變更申報(1)、排污單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所報內容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和污染防治設施竣工並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總局10號令)排污申報手續。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築施工雜訊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設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2)、各室應在接到排污單位填報的《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7日內,將初審後的意見及有關變更資料報送主管領導批示。(3)、按照有關規定對《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進行審核,並在7日內完成排污申報變更工作。(4)、排污申報變更工作按正常申報工作程序進行。(十三)案件工作程序1、限時結案對立案調查的違法案件,按時限要求結案。2、立案審查現場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上級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審查,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立案並填寫《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1)、上級轉、移送、群眾來信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由相關業務室負責統一立案:(2)、環保「12369」熱線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應及時轉交局法規科立案處理;(3)、現場執法中查出的違法案件由現場檢查的部門負責立案。3、現場調查對立案調查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立案部門負責調查,製作詢問、勘查筆錄等。(1)、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人員通過直接向當事人詢問的方式,真實地記錄下其親口敘述的有關違法事實。注意事項:①必須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來完成,首先表明執法身份(我們是范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請審驗);②詢問對象的選擇要准確,不能將排污單位不認可的人員作為詢問對象;③詢問目的要明確,應當緊緊圍繞執法人員現場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詢問,讓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筆錄中對認定的違法行為、事實的記錄必須清楚,並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所描述的違法行為及告知通知書認定的違法行為相一致;④結束詢問時應提出「以上情況是否屬實?」問題,並讓被檢查單位自己簽寫「屬實」或者「不屬實」;⑤文書中改動的地方必須有被檢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字;⑥筆錄中每個項目要填寫齊全、詳細。(2)、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人員將自己通過看、聽、嗅、測等具體現場檢查(勘察)活動得出的結論,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實記錄。注意事項:①參加檢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且都應具備現場執法資格:②記錄中每個項目要填寫齊全、詳細。③對具體檢查場所的部位必須清楚,必要時作出「檢查地點方位示意圖」對其中重點部位,敏感區位要表示清楚;④記錄中的內容一定要和其它調查證據相互印證,起到互為補充,環環相扣;⑤記錄清楚違法單位出示的文字資料說明;⑥對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現場提取水樣的應予註明。(3)、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對違法行為可進行錄像、攝像取證:現場監測取證;證人證言取證;現場提取水樣取證等。(4)、下達《告知通知書》:所認定的違法條款應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所描述的違法事實相一致。4、調查終結負責調查的部門在調查取證後,應當填寫《環保調查終結報告》,供案件審查核對時參考。報告編寫事項:(1)、標題:應填寫違法案件性質和違法行為人(單位),如「關於×××違反×××規定的調查報告」。(2)、正文:首先寫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發生經過;其次寫明違法事實和證據;最後寫明承人員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引用具體法律條文,對案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3)、結尾:承人員應寫明製作報告時間並簽名。5、案件審查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由調查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在2日內移交大隊進行審查。經審查,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時,大隊將案卷退回調查部門,由案件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6、違法單位申訴的受理(1)、相關室負責受理屬於縣環境監察大隊責任范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2)、縣環保局法規科負責受理屬於縣環保局責任范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審批與下達(1)、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後並由主管領導簽字,由案件查處部門對違法單位下達《環境保護警告通知書》進行警告,並負責送達、督;(2)、對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情節輕微經警告後不積極整改的案件,報經環境監察大隊研究研究並由主管領導簽字,案件查處部門應將違法案材料上報政策法規室簽收確認。縣環保局政策法規室下達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案件查處部門簽字接收和轉。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與執行(1)、轄區區內違法案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立案部門在接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2日內送達並督促執行;(2)、「送達回證」必須逐項填寫,內容要詳實清晰,不得項漏項。「送達回證」的原件轉交縣環保局政策法規科,調查部門備案。9、排污費的強制執行(1)、排污單位自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未來申請復議,3個月內未來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排污費決定的,需對其強制執行排污單位的執行條件進行核查,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後,將《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存根)等有關材料匯總後報環境監察大隊公會研究,在復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報局法制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排污單位自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未申請復議,15日內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在復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對拒絕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3個月期限內,各室應當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進入行政處罰程序。10、案件的檔案管理(1)、每月末各監察室對本月違法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列表一式三份上報主管領導,並註明違法案件的到位情況;(2)、執行終了的行政執法案件應一案一檔,由各室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立卷進行保存;(3)、每年3月底各室應將上年度執行終了的案卷檔案移交檔案室;(4)、檔案管理室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歸檔。
㈤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廢水設施檢查:
1、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2、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停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3、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㈥ 環境保護措施的施工廢水處理
施工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
1、目的
明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管理要求,以減少環境污染。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組織施工的所有工程施工現場。
3、職責
3.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負責控制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並對其實施管理。
3.2安全管理科負責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的檢查。
4、工作程序
4.1粉塵
4.1.1產生粉塵的作業
切割金屬、木材、石材及瓷片等;
打磨木面、牆面及地面等;
攪拌、搬運、傾倒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等);
拆除舊建築、道路的揚塵;
露天場地風沙、揚塵等;
電焊產生的煙塵。
4.1.2個人防護
在有粉塵的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鏡、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與水泥、石灰等粉質材料接觸時還應戴手套。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4.1.3環境保護
切割及打磨時,只要可能,應加水(或油)冷卻,同時可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切割及打磨設備應有防護裝置,特別是木料開鋸及金屬砂輪切割時,應有擋板,以減少顆粒的飛濺及粉塵護散;
批量的切割活動,只要可能應集中安排在一個固定的房間進行,以減少粉塵的擴散源;搬運罐裝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撒。室內關閉風扇及迎風邊窗戶。水泥罐要有防塵裝置,包裝水泥、包裝應完整。以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室內應經常撒些水,以保持一定濕度,同時,應經常清掃,保護地面干凈,減少地面揚塵;
4.2雜訊
4.2.1產生雜訊的作業
風鎬、電鑽震碎砼路面,構築物;
切割、打磨石材和地面;
鋸、刨木材,特別是開料;
空氣壓力機、空氣錘的啟動;
搬運鋼模板及敲打
4.2.2個人防護
在重雜訊區(如切割、風鎬、打磨石材、鋸、刨木材)的作業人員應塞耳塞,無關人員應盡量撤離現場。
4.2.3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雜訊控制環境管理方案》
重雜訊的作業應盡可能設置雜訊隔離牆和安排在隔離效果好的房間進行;
應根據周邊環境安排合適的作業時間,學校區應避開上課時間;居民區應避開休息時間;
盡可能選用新設備,如攪拌機、低雜訊風鎬、新型氣釘槍、用瓷片切割替代機割等;
有可能鋼模板用膠合板替代,搬運安裝時注意防止雜訊擴散;
4.3廢水
4.3.1產生廢水的作業
混凝土、砂漿攪拌的清洗污水;
樁基施工(鑽孔樁的泥漿水);
切割、路面、打磨石材和瓷片的污水等;
清洗場地、工具等;
生活用水
4.3.2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污水、雜訊、粉塵環境控制三管理方案節約用水,切割和打磨時盡量採用灑水,保護濕潤不過量;洗地時,應灑水清掃,避免用水龍頭沖水。以減少廢水的產生。
施工產生的廢水應保持一定距離的流水區,切割和打磨的廢水先用盆或凹板接往後冒出,讓水自然沉澱之後,注入下水道,避免注入雨水管;
生活廢水應注入城市污水管網,以統一處理。生活廢水不能注入雨水管。
4.4廢氣
4.4.1產生廢氣的作業
瀝青作業;油漆作業;防水塗料作業;打膠作業;清洗作業等;
4.4.2個人的防護
瀝青砼攪拌、油漆的調配、噴刷及乳膠漆的打磨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眼罩、穿工作服;
其它作業人處法邊盒裝谷膘貪博楷員應戴口罩;
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
4.4.3環境保護
瀝青、塗料、油漆化學溶劑類材料的使用,應控制氣味的傳播源;
作業應盡可能是獨立作業,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進行,必要時應配置通風設備,以減少廢氣對人身體的危害;
4.5監督檢查及跟蹤
項目部每周例行檢查時,以及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檢查時,都應將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處理情況作為一個檢查項目,並記錄在質安大檢查綜合評定表中。發現中不符合應通知項目部及施工班組立即進行整改,必要時發出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5相關文記錄
《施工現場固體、廢棄物管理規程》
《施工現場化學危險品管理規程》
㈦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㈧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㈨ 醫院的廢水該怎麼處理
衛生部對醫院醫療廢物的處理是有規定的,需要分類處理。涉及廢水,處理如回下:
(1)檢驗科病源體的培養答基、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先在科室內進行壓力蒸汽滅菌後,按其它感染垃圾處理。
(2)傳染病人(如結核病人)的痰液和檢驗科檢查後痰液標本、污染廢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用防滲漏的專用桶盛裝,送至化痰室,經高溫煮沸30分鍾或2000mg/L含氯消毒劑混合作用30分鍾後,污水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3)放射性液體廢物:產生後由專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經過降解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4)化學性廢物:放射科顯影液產生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定影液產生後用防滲漏的專用桶裝,交回收公司處理。檢驗科、病理科的化學試劑、液體廢物排入醫院污水系統處理。
(5)廢水:醫療生活廢水由排污系統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站。在處理站根據國家要求,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有認證的設備和制劑進行沉澱和去害處理後排出。一般是用二氧化氯對廢水進行處理排出。
注意,生產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和化學試劑的廠家是需要認證的,一定要買具備資質的。還有污水處理後應進行檢測,最好是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
㈩ 施工雜訊監測記錄表和施工廢水排放監測記錄表
我有,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