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了整理珠江,作出了哪些努力
廣東省投資445.87億元綜合治理珠江水環境。 由廣東省環保局編制的《廣東省珠江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將珠江三角洲確定為重點整治區域。治理工作共分兩期進行,前期到2005年為止,後期到2010年為止。
根據方案,整治珠江的最終目標是使之變成廣州的「塞納河」。珠江變「塞納河」共分三個階段性目標:第一步是把城市污水處理率控制在70%以上,爭取在2004年將廣州建成國家環保模範城;第二步是市民能下珠江游泳;第三步是形成沿岸景觀帶,提高文化品位,使之成為貨真價實的「塞納河」。
到2010年,珠江流經城市河段有機污染將明顯改善;國控、省控江段以及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水質80%達標,工業廢水排放90%達標;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珠江三角洲和經濟特區城市達到70%以上。
據介紹,在這項綜合整治方案中,確定投資的工程包括了161項污水處理項目和31項重點整治項目,並對全省175 家水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提出限期達標要求。
今明兩年,廣州將投入47億元治水,其中32億多元建污水處理廠,15億元整治河涌。2010年,珠江廣州河段水質將達到4類水質。
廣州河段是治理重點
新快報訊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日前介紹,在全國七大流域中,珠江水環境位列第一,但局部污染相當嚴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洲地區,而廣州河段是典型中的典型。
廣州河段污染最嚴重
整個珠江水系由四部分組成:西江、東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總流域面積45萬平方公里,幹流長4000多公里,主要干支流長9499公里。在流域面積和主要干支流中,珠江三角洲僅佔6.67%,但污水排放量卻佔到54.8%。
珠江廣州河段長82.55公里,水域面積為38.9平方公里。據廣州市環保局有關人士介紹,廣州每天的污水排放量在200萬噸左右,而經過污水處理的不到30%,其餘大都直接排入珠江。除廣州本身的污染外,上下遊河段的污染也加劇了廣州珠江河段的污染。
罪魁禍首不止一個
珠江的污染源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垃圾污染;一是城市生活污水。
其中,垃圾污染大致可分三類:一是上游水草垃圾,佔45%;二是市區河涌垃圾污水,以東濠涌為例,每小時就產生300公斤垃圾;三是船舶污染。每天進出廣州的船舶達8000多艘,以3公斤/艘/天的垃圾生產速度計算,每天由船舶造成的污染就達24噸。珠江上的飄浮垃圾物以20%/年的速度遞增,僅從1998到2001年就打撈上10.38萬噸垃圾。
城市生活污水是污染珠江的另一黑手。
珠江兩旁的生活污水,大都直接排放到河涌,然後再匯入珠江。尤其是某些城鄉結合部,大小糞便未經任何處理便排入河涌。每逢酷暑來臨,許多河涌變得臭不可聞。
珠江「整容」已經開始
2002年廣州市政府明確提出了今年的工作重點就是「治山」、「治水」、「治村」,重現廣州「雲山珠水」的豐姿,並把珠江作為重中之重來治理。
據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副局長楊國權介紹,2002年廣州城建的工作重點就是污水治理,計劃投資18.5億元。目前廣州市中心區的4個污水分區排水規劃已經完成,並成立了大坦沙、獵德、瀝、西朗四個污水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計劃2004 年前建成獵德污水處理廠二期(22萬噸/日)、大坦沙污水處理廠三期(22萬噸/日)、瀝污水處理廠一期(20萬噸/日)、西朗污水處理廠一期(20萬噸/日),使廣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再增加84萬噸/日,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0%。並通過管網和截污工程把整個廣州城區全部納入統一的污水治理系統中來。
與此同時,廣州市政府還專門與屬下十區及206家岸線單位簽訂《整治任務書》,確保珠江廣州河段的環境衛生達到考核標准。從今年8月份開始,廣州水上保潔的范圍在原有基礎上擴大珠江廣州市區西河道(石門水廠至流溪河口)5.4 公里;南河道(洛溪大橋至黃埔港)20公里,比原來增加了一倍多。
國家將用5年時間,投入1.5億多元治理珠江上游生態環境,貴州省的盤縣、興義、晴隆、貞豐、興仁、冊亨、安龍、關嶺被列入試點工程。 珠江上游石灰岩地區行政范圍包括雲南、貴州和廣西三省(自治區)的19個地區(市、州)106個縣(市、區)。這一地區地形起伏大,土質疏鬆,土層淺薄,植被稀少,暴雨集中,自然條件差,同時又是苗、布依、彝、回等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地區,交通不便,經濟不發達。是珠江流域乃至全國水土流失較為嚴重、治理難度較大、群眾生活貧困、需要治理最迫切的地區之一。
目前,珠江上游石灰岩出露面積達13.3萬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55%,石漠化、半石漠化面積4萬平方公里,占總土地面積的16.3%,且尚有3.62萬平方公里的潛在石漠化面積。 試點工程建設規模:根據項目區的行政區域、水系特點及農村經濟發展方向,在選定的14個子項目區、144條小流域進行綜合治理。計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450平方公里,其中人工治理面積650平方公里,實施封育治理面積800平方公里。
據初步預測,到2007年,治理區域可新增基本農田11150公頃,恢復水毀農田1135公頃,並保護項目區及下游農田30050公頃。蓄水工程將增加蓄水能力4021萬立方米,減少珠江水系泥沙427萬噸,減少山洪危害。項目建成並發揮效益後,每年可增產糧食20434萬公斤,增加產值27.5億元。 據介紹,試點工程建設的目標是:以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為重點,建設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同時,利用當地資源優勢,發展薪炭林,建設沼氣池,營造適生經濟林果,從而解決項目區群眾的吃糧、收入和燃料等生計問題,達到防治水土流失,搶救土地資源,重建良好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建設美好家園,加快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㈡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㈢ 廣東做生活污水處理有哪些
廣東是我國人口大省,根據最新人口數據顯示,廣東人口數量位居全國第一,已經超過1.4億,其中農村人口佔比約25%,龐大的農村人口,對農村地區水環境造成了定的威脅。為此廣東近年來,正在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下面為大家介紹下廣東地區的常見農村污水處理工藝技術。
1、 AO一體農村污水處理化設備+人工濕地
AO一體化農村污水處理設備日漸成熟,該類產品適用於常規一級B排放標准。由缺氧和好氧兩部分反應組成。污水、迴流污泥同時進入缺氧池,同時好氧池內已經充分反應的一部分硝化液迴流至缺氧池,缺氧池內的反硝化細菌在缺氧狀態下利用污水中的有機物作為碳源,將迴流的硝化液中硝態氮還原為氮氣釋放出來,達到脫氮的目的。人工濕地是適應性較廣且投資較低的生態處理技術。兩者結合不僅可降低項目投資成本,其凈化效率也非常穩定。美中不足的這套技術在總磷和總氮去除效率偏低,難以滿足更高的農村污水處理標准。
㈣ 廣東省近幾年的水污染事件有哪些主要水污染毒物是什麼現場取證時,應該以哪
十三五」以來,茂名市加強污水管網建設,增加污水處理能力,在污水治理上取得一定進展。但距離改善環境質量目標任務尚有差距,管網不完善問題依然突出。電白區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對水東灣海域造成影響;茂南區小東江水質不斷下降,茂名市先後被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生態環境部通報。
茂名市全市污水集中收集率僅為34.5%,不足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半,污水管網缺口巨大,大量生活污水直排。茂名市及電白、茂南兩區對管網建設決心不夠、投入不足,2018到2020年市城區僅分別新建管網45.7公里、31.9公里和27.5公里。
茂南區重點開發的西城片區管網建設一拖再拖,直到今年4月底才動工建設應配套的11.3公里污水管網,至今仍有6.8公里尚未建成。受污水管網建設滯後影響,城區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和運行負荷長期偏低。
㈤ 廣東省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發布,對城市建設有何影響
廣東省政府網站公布了《廣東省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簡稱《方案》)。方案提到,在2030年,廣東省將會形成一個高效、智能、綠色、可靠的現代化環保基礎設施。
據了解,《方案》確定了到2025年的具體分領域目標。其中,污水處理和再利用將增加每天600立方米的處理能力,使縣城的污水處理率提高到95%,粵、港澳大灣區內陸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城市垃圾的再利用利用率要在60%以上,一般行業的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要達到80%。同時,在縣級及以上的城鎮建設地區,也將實現醫療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方案》還提出加強能力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強化技術創新,統籌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拓寬融資渠道,完善保障體系,共24條。
㈥ 2019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明確將於8月起正式實施。按照新規,今後,污水處理必須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且相關台賬資料必須至少保存5年時間。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東莞市累計投入100多億元進行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網建設。目前,已建成二級污水處理廠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資運營外,其餘34家以建設-經營-轉讓(BOT)或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OT)模式建設運營,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鄉全覆蓋。截污主幹管網規劃投資規模約74億元,管網總長860多公里,設計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約210萬噸/日,遠期約569萬噸/日。
這意味著,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並面臨無害化處理,否則將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同時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污泥處置單位還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一是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丟失污泥的;三是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四是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規還指出,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污泥處置單位還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㈦ 污水和雨水分離規定是什麼時候開始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頒布《廣州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提出,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陽台、露台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置污水管。㈧ 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決定》和《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東江水系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包括:
(一)東江上、中游水質保護經費。由省人民政府每年從東深供水工程水費利潤總額中提取3-5%的款項,具體比例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經費。每年從深圳、東莞市的東深供水工程水費利潤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項以及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安排的水質保護經費。第三條前條所列款項(除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安排的水質保護經費外),每年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撥入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專戶。專款專用,由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第四條撥入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專戶的經費,70%用於水污染防治(其中80%為無償撥款,20%為有償使用);30%用於加強水質管理和水質監測工作。第五條東江上、中游水質保護經費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使用。
東江上、中游有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的水污染治理項目,撥款、貸款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求省財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經綜合平衡後審批下達。第六條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經費,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深圳、東莞市政府及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協商安排使用。每年從深圳、東莞市的東深供水工程水費利潤分成中各提取50%的款項,應用於深圳、東莞市所轄東深流域范圍內的水污染治理、水質監測、管理。深圳、東莞市的經費應分帳核算,不得跨市使用。
深圳、東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東深供水工程沿線村鎮水污染治理項目的需要,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工程進度,分期下達撥款、貸款計劃,可委託開戶銀行撥款、貸款。銀行每半年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撥款、貸款的情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省政府報告當年的經費使用情況,並抄送有關市政府。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的有償使用部分設立「東江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實行獨立核算,無息貸款,有償使用。
基金主要作為水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投資不足部分的周轉金。第九條撥款主要用於補助東江流域內市政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水污染綜合整治項目和水污染防治科研項目。
對納入東江水系水污染防治計劃的項目、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60%以上的水污染治理項目以及投資少、見效快的區域整治項目,可優先撥款。第十條申請撥款、貸款的單位需提交撥款、貸款申請表、治理污染方案,貸款單位還應提供有償還能力的證明文件,經所在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一條基金貸款期限為兩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還的,銀行有許可權期扣回,並按貸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同時按月利率1.5‰加收罰息。貸款利息、貸款的罰息除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外,其餘全部納入基金。第十二條撥款、貸款單位挪用撥、貸款的,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撥、貸款。對挪用部分,按銀行貸款最高月利率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6‰加收罰息。對直接責任者及單位的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回的挪用款、收繳的利息和罰息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外,其餘全部納入基金。第十三條撥款、貸款治理項目完成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撥款、貸款項目驗收後,由申請撥款、貸款的單位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第十四條東江水系水質保護經費中用於水質管理和水質監測的部分,由有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於當年11月底前作出下年度管理和監測費用使用計劃,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
㈨ 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東江水系的水質,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鄉用水及對香港供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東江水系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東江流域(以下簡稱「流域」)內的幹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質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和跨行政區域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制訂轄區水質保護目標,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該目標負主要領導責任。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項目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並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集中處理項目的資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經營處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設施。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水系的水質,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對保護水系水質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第六條省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制訂水系水質保護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組織水質監測工作,公布水質狀況,查處水污染事故。第七條省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質保護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水系水質保護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的制訂;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監測工作;提供水文資料。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環境保護,加強對農葯、化肥、除莠劑的使用管理;對流域內禽畜養殖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監督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環境保護,對流域內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生態公益林統一規劃,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對流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源保護以及供水設施、排水設施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檢驗船舶的防污設備,監視港區水域,查處船舶違章排污事故。
港務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處理港區內船舶污水和廢棄物。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陸域運輸、貯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體。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衛生監督管理,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優化產業結構。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飲用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合理開發、利用和調度東江水資源,保持水庫的合理水位,調節枯水、豐水期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時,應當維持下游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並徵求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增強東江水系的自然凈化能力。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系水質控制目標,編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把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階段分配到各市、縣所屬河段。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三條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和東深供水工程東江取水口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㈩ 生活垃圾及污水處理專項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認清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村社」活動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要意義,加快城鄉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二、目標任務
通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村社」活動,推動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有效處理,改變城鄉環境狀況,促進清潔家園建設。
三、工作內容
(一)生活垃圾處理
在平原地區、經濟較發達地區和旅遊地區鄉鎮、村莊垃圾處理推行「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的方式。
在丘陵地區、盆周山區、沿江地區和地震災區,縣域內已建有垃圾集中中轉、處理設施並達到環保要求的.地區,城市周邊鄉鎮、村莊的垃圾應採用「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置」的方式;運輸距離較遠的鄉鎮、村莊目前可採用就近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方式,逐步實現集中收集、集中處理。
在民族地區生活垃圾處理推行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力爭實現資源化、無害化。
生活垃圾處理工藝有衛生填埋處理、堆肥化處理、焚燒處理和多元化垃圾綜合處理等。
(二)生活污水處理
平原、經濟較發達地區和旅遊地區的鄉鎮生活污水必須採用集中收集、集中處理方式;村莊分散農戶以戶為單位採用分散處理方式,村莊集中聚居區根據經濟情況,可採用聯戶集中或全集中處理方式。
丘陵地區、盆周山區鄉鎮所在地的場鎮應集中收集、集中處理,在建設方面可採用運行可靠、投資少、運行費用低的處理方式;缺水地區處理達標後廢水盡量考慮農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或居民區可採用分散、聯戶集中或全集中處理方式;分散農戶以戶為單位採用分散處理與農用相結合的方式。
民族地區鄉鎮、村莊生活污水應以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處理。
農村鄉鎮、村莊生活污水處理有生化處理、自然處理或強化生化與自然處理相結合等方法,有沼氣池、化糞池、人工濕地等污水處理設施。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選擇處理方式。
四、工作標准
(一)集鎮:集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必須≥70%,最低不得低於50%。集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70%,最低不得低於50%。集鎮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運貯、處理,依法有序。
(二)農村:各種生活污水、垃圾依法集中收貯、運輸,按規定要求有效處理,不得亂排亂放。生活污水處理率≥70%,生活垃圾定點存放≥80%,秸稈綜合利用率≥6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地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目標任務細化分解到各鄉(鎮)和村,明確具體責任人,納入對各級政府的目標考核。
(二)積極爭取,加大投入
加大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的投入,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提高農民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認識。
(四)加強指導,分類治理
分類對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提出指導意見,做到因地制宜、以點帶面,選擇投資少、效果好、運行成本低的實用工程。
(五)加強督察,追究責任
加強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村社」活動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專項督察,對於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縣(區)和鄉鎮,予以通報,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對當事人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