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應向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專財稅[2001]97號)規定屬: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銷售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此,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作出了明文規定。如《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1]37號)規定,「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污水處理費,應開具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論購銷雙方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污水處理費,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Ⅱ 長沙市每噸自來水要多少錢
長沙2月1日起實行階梯水價
2012年01月18日08:12
長沙將從2月1日開始將城區自來水平均價格從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並將水價由原5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從平均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0.85元;對三類用水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中對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平均每立方米0.3元開征,專款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按照這一定價原則,長沙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每噸由1.88元上調至2.58元。
長沙市還宣布,將對居民生活用水等推出階梯水價政策。居民階梯式水價分三級實施,按1:1.5:2計算,4口之家及以下的按戶均計價,三級分別為:月用水15噸以下的,15-22噸的,22噸以上的;5口之家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計價,三級分別為:人均用水4噸以下的,4-5噸,5噸以上的。長沙市規定,超過計劃指標20%以內的按現行純水價的0.5倍加收,超過20%-40%的按現行純水價的1倍加收,超過40%的按現行純水價的1.5倍加收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以上來自人民網】
Ⅲ 長沙水費多少錢一噸
一、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居家生活用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屬生產經營性用水>;部隊用水<不含其附屬生產經營性用水>;公益、公用事業:
公園、環衛、綠化、消防用水,敬老院、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第一級)為2.88元/m³(其中,供水價格1.51元/m³,污水處理費0.95元/m³,水資源費0.12元/m³,垃圾處理費0.30元/m³)。
階梯式水價計算方法:
第一級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2.88元)×第一級水量基數。
第二階梯式級計量水價=第二級水價(2.88+1.51*50%=3.64元)×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梯式級計量水價=第三級水價(2.88+1.51=4.39元)×第三級水量基數。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
1、工業用水價格(各類工業生產、交通、郵電等企業;各類機關、部隊、學校生產性等用水)工業用水價格為4.19元/m³(其中,供水價格2.37元/m³,污水處理費1.40元/m³,水資源費0.12元/m³,垃圾處理費0.30元/m³)。
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執行范圍是:
城鄉居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指物業服務、門衛、消防、車庫)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初中(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小學(普通小學、成人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特殊教育學校(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的學校教學用水和學生生活用水;
敬老院、孤兒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養、收容服務場所用水;生產經營企業內可以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益性服務設施、農村非營利性公共活動場所用水;宗教場所(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執行范圍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下月起長沙實施階梯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每噸漲7毛
Ⅳ 湖南省實施《排污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和使用排污費,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排污費的徵收、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四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
(一)排放污水的,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者污水超標准排污費:
1、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繳納污水排污費;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該污水排污費加1倍繳納污水超標准排污費。
2、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照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但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按照該污水排污費加1倍繳納污水超標准排污費。
3、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營運單位向環境排放經其處理後的污水,不繳納污水排污費,但接納符合國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污水,經其處理後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指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不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該污水排污費加1倍繳納污水超標准排污費。
(二)排放廢氣的,除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外,繳納廢氣排污費。
(三)排放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除已經建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且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或者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並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或者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在城市市區、建制鎮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排放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雜訊,並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除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外,繳納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第五條 繳納排污費的具體范圍和標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媒介公布繳納排污費的具體范圍和標准。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電力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徵收工作。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設區行政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徵收工作。
縣、不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徵收工作。第七條 排污者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資料;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排污者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活動,排污者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變更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者應當分別在變更前15日或者改變後3日內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申報排污變更情況。
排污者可以採用書面申報、網上申報等方式申報排污情況。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污情況進行審核,並告知審核結果。第八條 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方法,結合排污者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者《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排污費的數額。
排污者拒絕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或者《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的,由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繳納排污費的數額。
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和《排污費繳費通知單》,並通過同級媒介至少每年公告1次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數額。第九條 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監測的數據進行核定;對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數據進行核定;對餐飲、娛樂、服務等第三產業的排污者,按照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辦法測算的數據進行核定。對核定辦法,排污者有權查詢。
具備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條件的排污口,由排污者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並對其進行定期校驗。排污者安裝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Ⅳ 城市排水公司所涉及的稅種和稅率都有哪些
1、你指的是污水處理公司吧。應按「其他服務業」徵收營業稅(5%)、城建稅及教內育費附加(營業稅的10%)、企業所得容稅(25%)。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 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因此,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按照6%徵收增值稅。
Ⅵ 水費一般多少錢一噸
各行業水費收費參考標准: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6)湖南污水收費擴展閱讀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國國務院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就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國各省轄市以上城市須在2003年底前實行階梯水價,其他城市則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階梯水價。
湖南省物價局於2011年11月下發了「同意調整長沙市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有關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的主要內容是:將水價由原5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3類;
居民生活用水到戶水價由原1.88元/立方米上調至2.58元/立方米,到戶水價上漲的0.7元/立方米,其構成為:純供水價格上漲0.3元,包括自來水價上漲0.1元和株樹橋引水工程0.2元;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提高0.1元;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平均每立方米0.3元,專款將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Ⅶ 永州市房地產城市配套費是多少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綜合功能,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1]2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城區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芝山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芝山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國土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與減免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含風景名勝區)內新建一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6%收取。
普通商品住宅建設和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3%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徵收范圍和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范圍:
(一)免收的項目為:黨政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學校(含學生公寓)、部隊、福利單位(不包括以上單位所辦經濟實體)建設項目;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等由財政撥款、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住宅建設。
(二)對開發企業成片開發和開發區的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三)其他減免事項,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減免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凡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已包含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再重復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如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未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則應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不由財政撥款並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劃建設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行政性收費,收取時應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市規劃建設部門應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由繳款人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或通過銀行轉帳、信匯、電匯等方式直接將款項繳入市財政專戶。
對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中已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委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代收,並在收到款項5日內將核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年初,下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計劃,各徵收機關和代收單位應堅持依法徵收,確保完成年度徵收計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部門、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撥付,由城市基礎配套設施項目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征(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不安排徵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市規劃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永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節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單位關於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2]42號)和《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湘價消[2004]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區市城市規范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稅務、環保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范圍、標准和方式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內由城市供水或自備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庫及地下水井)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包括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渠、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格系統)排入污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都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用戶每月用水量計征。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數計算;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有水表計量的按抄表數計算,無水表計量的按水泵銘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用戶用水量每噸0.4元標准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第九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負責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二)市和芝山區自來水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代收的市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解繳市污水處理費財政匯繳專戶。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5日前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條 自備水源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和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水質凈化中心負責直接收取。
(二)每年年初,市水質凈化中心調查核定自備水源供水單位的供水量和擬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後執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於每月15日將上月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與水費一並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水費統一票據收取。市水質凈化中心直接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綱,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二條 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帳核算管理。每月10日前應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月報表。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每季對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進行一次結算清繳。具體結算辦法是:
(一)對自來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剔除各種政策規定減免和可緩繳的部分後,按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用水量實際收取水費數,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核定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並據以進行結算清繳入庫。
(二)對市水質凈化中心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根據專帳和票據進行審核和結算清繳入庫。
第十四條 開征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門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污水的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不含超標排污費);取消建設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附加在供水價格上的所有收費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按照國發[2000]36號文件規定,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第三章 減免及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凡自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自行處理後的廢水,經市環保部門檢測符合排放標准,又不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按本辦法第18條規定審批後可免徵城市污水處理費;需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排放的,按規定的標准減半徵收。
第十七條 對停產半停產企業、特困企業,經審批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八條 對免徵和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每半年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不得減免。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最長緩繳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 對城鎮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特困戶,每月每戶免收4噸水的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一)市水質凈化中心、污水處理廠及其納污系統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貸款和國債的還本付息。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費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代)收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的撥付,由使用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庫進度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部門責令其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一律不予安排徵收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望採納!!!!!!
Ⅷ 污水處理中,AB工藝的A段污泥問題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探索實踐在我國僅有兩三年的時間,有許多認識、政策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尚未解決,嚴重製約著市場化的發展進程。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較好解決,市場化方式仍不可能對促進我國實現「十五」環保計劃目標發揮實質性作用。
污水處理市場化中的問題
(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偏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人們對政府與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正確定位問題已經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但對二者在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領域中的定位問題,仍缺乏正確理解。目前,在城市污水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領域,關於這一問題的認識偏差主要表現為兩個極端。
(1)受計劃經濟思想的束縛和對「公共物品」理論的片面理解,認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不宜進行市場化,過分強調政府對提供設施的責任,不積極創造有利於市場化的政策環境。同時,由於原有體制下環保設施運行質量不高,污染治理效果不好,潛移默化地使環境保護無經濟效益的片面認知逐漸成為人們的固有意識。
(2)沒有全面和深入地認識清楚市場機制的實質和風險,片面誇大市場化的作用。與第一種認識偏差相反,一些人被少數成功的市場化案例和媒體報道上的渲染所迷惑,認為市場化方式是發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主要辦法,有的甚至將BOT項目誤解為不是由政府和居民而是由投資者最後承擔項目成本,有誤導政府不發揮主導作用的危險。
(二)現有政策不能滿足市場化需要
1999年以來,我國就污水和垃圾收費、水價改革、產業化發展和外商投資目錄等方面問題,以部門通知和意見的形式發布了6項指導性政策文件。但這些文件尚無法滿足市場化形勢的要求:
(1)污水處理收費較低,運營經費得不到保障。良好的收費體系是市場化方式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提條件,它既是[url= ]企業向銀行或通過其它渠道融資的抵押,又是[url= ]企業盈利的保障。目前,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污水收費制度,但標准較低,在0.1~0.5元/噸之間(少數城市提高到0.6元/m3左右)。譬如在河南,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費最低的僅為0.05元/噸,高的也不過0.3元/噸,湖南的污水處理收費基本上維持在0.2元/噸,西部少數地區甚至尚未開征該費用。而實際城市排水處理成本要高出很多,包括折舊和還貸一般在1元/噸左右。現今較為合理的收費標準是江蘇省1.1~1.2元/噸,然而這種狀況在大部分城市是無法達到的。所以,如果沒有政府財政補貼,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民營企業缺乏吸引力。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出於對居民承受能力的考慮外,主要是一些城市政府和居民對收費制度的認識跟不上,相關政策的權威不夠,實施力度不大,收費政策對不交費者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等因素。
(2)現有有關市場化和產業化的政策僅為部門指導意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政策的權威性和力度不夠,特別是當遇到諸如解決企業化改制中的人員安置和實行扶持產業化發展的稅收優惠等深層次的問題時,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畏難情緒,迴避問題,拖延市場化的發展進程。
(3)現有政策只是框架性的指導政策,對一些關鍵問題如企業改制和優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實施方法,也沒有明確地方政府實施的許可權,給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政策帶來了較大困難,往往造成有政策無作為的局面。
(三)地方政府應用市場化能力不足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地方政府對如何運作BOT、TOT等市場化模式缺乏知識。其結果出現兩種不正常現象,一個項目需要很長的准備階段,甚至幾年談不成一個項目,要麼匆忙上陣,談成的項目在價格、回報率、監管等關鍵問題上出現很多失誤。其中的相關問題具體表現在:
(1)目前專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工作的是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建部門)和環保部門,但既沒有明確的職責授權,也沒有同時具備兩個領域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力資源。許多污水處理設施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和疏導。
(2)在企業化改革中,改革後的一些企業一般也都進行了清產核資,也按要求設了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等,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產權單一,機制沒有完全創新,只在經營上減少了一些政府部門的干預,但還未能完全實現政企分開;取消了財政補貼,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但還不能使企業徹底改善經營,改善管理水平。
(3)在運作BOT和TOT等市場化項目時,遇到了誰來代表政府與民營企業簽約的現實問題。按照現有環保法律,城市人民政府具有建設和組織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的法定職責,但並沒有授權其可以融通社會資本。而且,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政府不能從事經營性活動,禁止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商業合同,或為企業提供擔保。這樣一來,與民營企業合作的政府法人並不存在。目前,已有的BOT項目合同,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下屬的公司簽訂的。在一些案例中,企業對合同的合法性和依賴度,主要取決於對政府領導的信任,而不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4)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有隸屬多家管理的現象,涉及水利局、公用事業局、建委、市政管理局等部門,造成政府多門,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局面。例如,河南省安陽市,全市三家污水處理廠竟分別隸屬三家單位管理。
(四)污水處理行業尚不成熟
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缺少總體規劃的指導,處於相對盲目的發展狀態。在污水處理行業中,尚未形成專營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企業規模相對較小,且多是兼營企業,重點裝備的配置、專業工程承包、專業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能力還嚴重不足,無法達到規模效益,技術開發能力弱,而且服務領域較窄,服務水平不高。目前,環保設施運營資格認證僅僅是自願認證,一些專業公司即使沒有資格證書依然可以從事商業承包運營。正因為如此,才使一些不成熟的技術,甚至一些偽劣技術充斥環保市場,一些「皮包公司」在市場上招搖撞騙。
此外,由於大批的進口設備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經過幾年的運轉後,設備陸續會出現大小不等的損壞,特別是索賠期後的維修和正常的大修。這就需要有專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來進行,回請國外的專家來維修,維修成本將會大幅度增高實在難以接受,要使進口設備能夠維持正常運轉,必須培養對進口設備維修保養的國內專業人員,使其掌握維修技能達到進口設備的維修標准。有了維修的專業人才還得有充足的備品配件,特別是一些將要淘汰的設備被引進中國,備品配件國外也不會再生產了,就需要國內自行測繪、加工製造,只有這樣才能使進口設備發揮出它的作用,否則設備的損壞,配件的缺乏會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Ⅸ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供水價格體系和定價機制,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保護環境和節約用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包括公共供水企業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業面向社會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後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湖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和省轄市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各市州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城關鎮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城關鎮外的建制鎮和集鎮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供水企業實施跨區域供水的,其價格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體宿舍和員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用水等。
(三)特種用水是指洗浴、洗車用水等。
特種用水范圍的具體劃分由所在城市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資源費、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1、水資源費指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取水單位徵收資源性質的行政性收費;
2、原水費是指水庫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費用;
3、定價成本中的電費是指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和輸、配水動力耗電費用;
4、定價成本中的工資以企業合理定員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國有(或相同經濟成份)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或按有關職能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和單位產品工資含量計入。合理定員人數省轄市供水企業按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10萬立方米,縣及縣級市的建制鎮、集鎮的供水企業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5萬立方米核定;
5、定價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其折舊年限一般選取財政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數。城市供水水廠生產能力建設不宜過度超前,新建水廠竣工投產後,年制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按供水設計能力的60%計算制水量分攤折舊費。
6、定價成本中的維修費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資產原值的2%-2.5%之間。因實施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水表出戶改造而形成的用戶計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資產,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的,其維修費用可合理核入定價成本。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合理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期間費用應按供水企業主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攤計算。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按國家稅法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制水、輸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各級價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企業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類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廠自用水」是指水廠生產所需的必要損耗,其合理損耗率為5—10%。
(二)「產銷差率」是指供水企業的供水量與售水量之差與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業未實現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並按表計量收費的,其合理產銷差率為18%;實現由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直接抄表到戶率達到50%以上的,其產銷差率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26%。上述指標中包括城市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已對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實行裝表計量並實施收費的,應在上述產銷差率中降低2—3%計算。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優惠的水費,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12%。還貸期結束後,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價格形式制定,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實行「兩部制」、「三階梯」水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價格的計算方法為:
(一)基本水價(平均水價)=(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售水量;
利潤=企業凈資產×凈資產利潤率;
稅金為同期的稅金總額;
售水量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類水價的計算: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本水價(平均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特種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特種用水比價系數)]
其它各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分類用水比價系數;
分類售水量均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階梯式水價體現多用水多付費原則。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後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2、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每戶平均人數按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人數確定。
第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具體各級水量基數按國家和省有關用水定額並結合促進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原則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
第十七條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國家或省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實行計劃用水超定額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辦法及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伴隨自來水水費代征的,其徵收辦法和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對轉供水單位和未接管的實施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供水,實行供水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躉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躉售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層樓宇的二次供水加價,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壓成本和合理水損等情況核定。
第四章 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後仍有虧損的;
(三) 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二十三條 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請報告後,決定開展調價前期工作時應向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有關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將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聽證會資料等報經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從調價文件批准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見量執行原價格,第二次抄表見量執行新調整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於供水事業的發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質,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於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於規范供水價格,促進供水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個人收取申請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網設備安裝費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服務費用,應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的上網企業執行不同的結算價格,並通過競標確定;不具備競標條件的,由城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但對同城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分類價格。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三十條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與用戶簽訂用水合同明確用水比例;因用戶原因不分表計量且不簽訂供水合同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供水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違者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准,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進行舉報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代收費項目、標准、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12358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監督城市供水企業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價格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我省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