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屠宰場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屠宰場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屠宰廢水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要求;
2、污水來源於屠宰車間,主要包括如下:
(1)屠宰前沖洗牲畜的污水;
(2)燙毛、清洗胴體污水;
(3)清洗內臟污水;
(4)沖洗車間地面、器具污水;
(5)沖洗圈欄污水。屠宰過程排放的污水中血污染最為嚴重,通常放出的血均回收利用,既減少處理負荷又增加收入;
3、水量、水質屠宰過程中污水往往集中在短時間內排放,水量波動較大;
4、處理工藝流程。該污水可生化性較好,故採用生化法為主的處理方法;污水經格柵篩網去除較大懸浮固體和毛發等雜質後,直接進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調節池均化水質 水量,同時將污水中不溶性固體如未消化食物和糞便等沉下。沉澱地出水流入厭氧水解池,在厭氧菌胞外酶的作用下,將大分子有機物水解酸化變成小分子,將大部分不溶性有機物降解為溶解性物質;
5、主要構築物及設備;
6、處理效果及分析;屠宰污水經初沉、厭氧水解、SBR生化處理後,污水中的污染物指標均達到國家排放標准。
屠宰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含有大量的血污、油脂、毛。內臟雜物、未消化的食物及糞便等污染物,並帶有令人不適的血紅色及血腥味,而且還含有大腸菌。糞便鏈球菌等危害人體健康的致病菌。這些污水具有濃度變化大,有機物含量高等特點,直接排入環境將嚴重污染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⑵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三級排放標準是什麼
三級排放標准:
1、懸浮物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400mg/L,排放總量2.6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50mg/L,排放總量2.0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5.4kg/t(活屠重)。
2、生化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2.0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1.7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250mg/L,排放總4.5kg/t(活屠重)。
3、化學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3.3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2.9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9.0kg/t(活屠重)。
4、動植物油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4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3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mg/L,排放總0.9kg/t(活屠重)。
5、氨氮:無規定。
6、pH值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6~8.5kg/t(活屠重)。
7、大腸菌群數:無規定。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5mg/L,排放總量6.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8mg/L,排放總量5.8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18.0mg/L,排放總18.0kg/t(活屠重)。
(2)調理肉製品的廢水排放擴展閱讀:
制定目的: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
適用范圍:
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⑶ 屠宰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屠宰場廢水排放標准如下:1、屠宰廢水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中的要求;2、廢水經格柵篩網去除較大懸浮固體和毛發等雜質後,直接進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調節池均化水質 水量,同時將廢水中不溶性固體如未消化食物和糞便等沉下。沉澱地出水流入厭氧水解池,在厭氧菌胞外酶的作用下,將大分子有機物水解酸化變成小分子,將大部分不溶性有機物降解為溶解性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⑷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內容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等指標。
4.1加工類別
按肉類加工企業的加工類別分為:
a。畜類屠宰加工;
b。肉製品加工;
c。禽類屠宰加工。
4.2 標准分級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劃分標准級別。
4.2.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准。
4.2.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准。
4.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2.1和4.2.2的規定。
4.2.5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 3097 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標准值
本標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指標,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1懸浮物1002504002生化需氧量(BOD5)60803003化學需氧量(CODCr)1201605004動植物油30401005氨氮2540-6pH值6~96~96~9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8排水量 7.27.27.2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1懸浮物702004002生化需氧量(BOD5)30603003化學需氧量(CODCr)1001205004動植物油20201005氨氮1525-6pH值6~96~96~9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6.56.56.5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污染物級別畜類屠宰加工肉製品加工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原料肉) 排放濃度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1懸浮物一級標准600.4600.35601.1--二級標准1200.81000.61001.8--三級標准4002.63502.03005.42生化需氧量(BOD5)一級標准300.2250.15250.45--二級標准600.4500.3400.72--三級標准3002.03001.72504.53化學需氧量(CODCr)一級標准800.5800.45701.20--二級標准1200.81200.71001.8--三級標准5003.35002.95009.04動植物油一級標准150.1150.09150.27--二級標准200.13200.12200.36--三級標准600.4600.35500.95氨氮一級標准150.1150.09150.27--二級標准250.16200.12200.36--三級標准------6pH值一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二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三級標准6~8.56~8.56~8.56~8.56~8.56~8.57大腸菌群數 個/L一級標准500050005000500050005000--二級標准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三級標准------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一級標准6.56.55.85.818.018.0--二級標准6.56.55.85.818.018.0--三級標准6.56.55.85.818.018.0工藝參考指標 油脂回收率%>75>75>75血液回收率%>80->80腸胃內容物回收率%>60->50毛羽回收率%>90->90廢水回收率%>15>15>154.4 其他規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4.2 污泥與固體廢物應合理處置。
4.4.3 工藝參考指標為行業內部考核評價企業排放狀況的主要參數。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准。
4.4.7 在執行三級標准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CODCr)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4.4.8 非單一加工類型的企業,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時間內的各種原料加工量為權數,加權平均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A。
4.4.9 表1、表2中禽類屠宰加工排水量參照表3執行。
⑸ 食品廠的廢水怎樣處理排放
需要根據地方上的法規來確定,比如我們無錫這里,排水需要保證四項指標合版格,分別是總磷、銨權氮、總懸浮物、COD(化學需氧量),首先在食品廠內部的污水處理站將各指標處理至規定的范圍內,再輸送至附近污水處理廠進行再處理後才能排放。
⑹ 肉類加工廢水都含有哪些有機污染物
肉類加工產廢水是肉類加工過程中排出的工業廢水。一般包括屠宰和肉類加版工兩部分,有的還附設副權產品車間,生產食用油脂、明膠、肥皂等。廢水主要來自屠宰、煺毛、解體、開腔、清潔各工序及車間設備和地面沖洗。廢水中含有血、毛、油脂、碎肉、雜質等,水質惡劣,BOD5300-2200mg/L,懸浮物600-3000mg/L,油脂含量200-1000 mg/L,大腸桿菌2.38×106-2.38×107個/L,廢水量大。每屠宰1噸活牲畜約產生10噸廢水。廢水處理宜採用分流分隔回收治理(含油脂,不含油脂、含糞便廢水)後,合流進入二級生化處理,主要採用活性污泥法、生物濾池、生物轉盤及厭氧塘-氧化塘聯合處理法等。
⑺ 屠宰與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准。在執行三級標准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CODCr)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⑻ 熟食加工廢水如何處理
肉類加工肉類加工工業水中含有一定量的大塊漂浮物(血污、毛皮、碎肉、內臟雜物等污染物等),因此先用格柵予以攔截下來,後續設備的正常運行。採用生化處理工藝。
生化處理採用A2O法處理工藝。由於廢水中有機物濃度較高,且含有大量大分子污染物,直接採用好氧處理會使處理效率偏低。生化處理前段採用厭氧處理工藝,利用厭氧反應可使肉類加工工業水中大分子難降解有機物轉化為水分子易降解的有機物,出水的可生化性能得到改善,這使得好氧處理部分的停留時間小於傳統處理工藝。與此同時,懸浮物被水解為可溶性物質,使污泥得到穩定處理。
厭氧池出水自流缺氧池內,通過無機氧化物中的氧替代分子氧進行生物氧化作用,進一步將有機物分解,並通過反硝化作用去除氨氮。
利用活性污泥法處理肉類加工廢水在技術上很成熟,國內外應用普遍,都取得較理想的效果。
活性污泥法是由曝氣池、沉澱池、污泥迴流和剩餘污泥排除系統所組成。缺氧池出水進入曝氣池,通過曝氣設備充入空氣,空氣中的氧溶解入污水使活性污泥混合液產生好氧代謝反映。曝氣設備不僅傳遞氧氣進入混合液,且使混合液得到足夠的交辦而呈懸浮狀態。這樣,污水中的有機物、氧氣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觸反應,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凈化。
由於污水的生化性比較好,採用成熟的活性污泥法處理較合理。該工藝具有容積負荷高,耐沖擊負荷能力強,不易產生污泥膨脹,運行穩定,操作管理方便,運行費用低等優點。水中呈溶解態、膠體態的有機成份在此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降解混凝沉澱池採用斜管形式,生化後的污水先和脫氮葯劑進行混合反應,然後流入斜管沉澱池進行固液分離,主要沉降生化池中脫落的生物膜及部分細小的懸浮物質。斜管沉澱池利用淺層原理,採用異向流斜管沉澱池形式,具有停留時間短,沉澱效率高,佔地面積省,維護工作量少等優點。
斜管填料採用無變形斜管填料,具有抗變形、使用壽命長等優點,填料安裝角度60°。由於沉澱的對象主要為SS,在沉澱過程中介質處於流動狀態,同時沉澱斜管表面比較光滑,因此不會造成斜管沉澱池的堵塞,保證了沉澱池的正常運行。
斜管填料採用PVC材質的斜管,孔徑為φ50,斜長1m,安裝角度為60。
⑼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采樣點應在肉類加工企業的廢水排放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設立永久性標志。
法律依據:《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5.2采樣頻率: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采樣一次。
5.3排水量:排水量只計直接生產排水,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生活排水及場內鍋爐、電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條件,應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計算。
5.4統計: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和年報表為准。
⑽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為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