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簡述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及領空,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我國內陸水體的污染防治。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促進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及時阻止,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⑵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相關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省、市、縣、鄉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流、湖泊、水庫上游地區、水源涵養區以及有關重要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水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標准和規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Ⅴ類及以上標准,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准。
省人民政府根據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主要河流的源頭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重要濕地、湖泊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水環境保護需要,禁止規劃建設高污染、高耗水、高環境風險項目。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城鎮生活污水實際處理量達到設計能力百分之八十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新建或者擴建污水處理廠。第十六條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編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一節工業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條對重點流域產業布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汾河、桑乾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幹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葯、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鋼鐵、焦化、化工、有色冶煉、造紙、印染、制葯等水污染較重的企業應當逐步實施搬遷或者依法關閉。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廣節水技術,鼓勵中水回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指導焦化、化工、制葯、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酒和飲料製造、製革、電鍍、有色金屬、煤炭采選、黑色金屬采選等重點行業企業制定水污染專項治理方案,並監督實施。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條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六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⑷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3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4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8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9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10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工業水污染防治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3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3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三、城鎮水污染防治
1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3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4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5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3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4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⑸ 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善生產工藝和管理制度、提高廢水的重復利用率,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制定物料定額等。發展區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統,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劃,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發展污水經適當人工處理後用於灌溉農田和回用於工業,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條件下建立污水庫,枯水期貯存污水減少排污負荷、洪水期內進行有控制地稀釋排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長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長江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長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長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四十五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復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⑹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止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城市人口密集,污水、污物增多,由於長期任意排放,導致城市及其附近水環境日趨惡化。19世紀歐洲一些大城市,因飲用水源遭到污染,曾多次造成霍亂、痢疾等傳染病的流行。為了防止傳染病的流行,開始進行污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造成水污染事故應受什麼處罰
不按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⑺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為: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⑻ 我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政策和原則
法律分析:目前,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是飲用水源保護,「三河三湖」的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難點是造紙工業的污染控制;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務是工業污染控制和城市污水處理;同時應注重水資源開發利用對水環境的影響。本文圍繞以上幾個方面水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的實踐進行了簡要評述,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確立以容量總量控制為基礎的排污許可制度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高度重視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正確處理好造紙工業發展與水污染防治的關系;正確處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環境保護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