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智慧水務應用場景
智慧水務通過數采儀、無線網路、水質水壓表等在線監測設備實時感知城市供排水系統的運行狀態,並採用可視化的方式有機整合水務管理部門與供排水設施,形成「城市水務物聯網」,並可將海量水務信息進行及時分析與處理,並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輔助決策建議,以更加精細和動態的方式管理水務系統的整個生產、管理和服務流程,從而達到「智慧」的狀態。
污水處理行業作為國家新興戰略產業之一——節能環保產業中的重要內容受到廣泛關注,國家「十二五」規劃也對城鎮污水處理提出更高要求,並明確要求縣級鎮,尤其是重點鎮必須建立污水處理廠,市場上產生許多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大型水務集團公司,有些集團公司擁有全國各地上百家的污水處理項目。大量污水處理廠的建成運營對國內污水運營管理能力和相關資源提出挑戰,而其地域分布的廣泛性又對集團公司管理手段提出更高要求。
基於物聯網、雲計算的城市污水處理綜合運營管理平台為污水運營企業安全管理、生產運行、水質化驗、設備管理、日常辦公等關鍵業務提供統一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對企業實時生產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工藝設計、日常管理等相關數據進行集中管理、統計分析、數據挖掘,為不同層面的生產運行管理者提供即時、豐富的生產運行信息,為輔助分析決策奠定良好的基礎,為企業規范管理、節能降耗、減員增效和精細化管理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持,從而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處理信息化綜合管理解決方案。
依託雲計算技術構建、利用互聯網將各種廣域異構計算資源整合,以形成一個抽象的、虛擬的和可動態擴展的計算資源池,再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按需提供計算能力、存儲能力、軟體平台和應用軟體等服務。系統可以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產、排三個主要環節進行監控,將下屬提升泵站和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位、水質、電耗、葯耗、設備狀態等信息通過雲計算平台進行收集、整合、分析和處理,建立各個環節的相互規約模型,分析生產環節水、電、葯的消耗與處理水排水、生產、排放之間的隱含關系找出污水處理廠的優化生產過程管理方案,實現對污水處理企業生產過程的實時控制與精細化管理,達到規范管理、節能降耗、減員增效的目的。智慧城市的提出各大城市紛紛響應,成都也不例外。智慧成都的核心建設點之一就是建設智慧水務,利用水務物聯網技術更加高效的管理城市水資源。
水是人類生活的源泉而隨著城市的發展水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水資源監管和治理成為城市發展的一大困擾,水質監控不及時、水災預警不及時更是直接關繫到民生問題。而智慧水務的發展則能非常及時、准確的解決問題。
B. 城市污水亂排亂倒由誰監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已經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規定城鎮污水排放管理是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而不是環保部門管理!忘知曉
C.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切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工業廢水凈化設施;污水綜合利用、重復利用和閉路循環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飯店、賓館污水處理設施等。第四條擁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必須做到:
一、經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或指標;
二、設施處理水量不得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三、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或處置;
四、設施的管理應納入本單位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督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第五條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須暫停運轉的;
二、須拆除或者閑置的;
三、須改造、更新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須暫停運轉的在五日內,其他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可視其已被批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並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設施運行情況的考核。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徵收排匯費外,還可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設施處理水量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處理或處置的;
四、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
五、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六、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七、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污水處理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二、設計、製造污水處理設施有創新或發明,效益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科學研究有創造發明的。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D.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設備數值多少為正常
污水水質在線監測系統
一、項目背景
水是個世界性問題,目前水源的缺失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究其缺水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水源地被污染,相對污染的最大比例是城市污水的排泄,城市污水大多來自於企業污水排放,垃圾的污染。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污水量大、集中,並且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因此如不經過處理就排放於環境或直接農用,將會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和農田的嚴重污染。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農村地區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同時產生的生活污水也高於以往。由於農村居民污水治理意識薄弱,導致農村地區污染日益嚴重。因此投資於監測和監管,提供一個有效、實用先進的監測系統和解決方案,加強環境監測變得迫在眉睫,建立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污水處理校驗系統,提高水質監測能力,勢在必行。其主要衡量指標有PH值、電導率、氨氮、總磷、CDD、濁度等。
二、系統概述
污水水質監測系統是由污水排放監測點(圖像站、水質站、流量站)、污水水質在線監測平台組成。系統可實現對企業廢水、城市污水、農村污水、養殖業污水的自動采樣、流量的在線監測和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線監測以及現場情況的抓拍;實時掌握污水中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監測數據自動傳輸;由監測點對水質參數自動採集、處理、保存和遠程通訊傳輸,污水水質在線監測平台部署於雲伺服器上,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綜合分析。水質站用於監測河道排污口水質信息,採用有人看管、無人值守的管理模式。
污水排放監測點系統由采樣系統、測量系統、數據採集傳輸系統三部分組成。采樣系統由泵、采樣管路、專用采樣器、控制單元等構成。測量系統由測量儀器及數據採集終端構成。數據採集傳輸系統由數據採集終端及通訊模塊構成。
三、系統拓撲圖
四、系統主要功能
1)實時監測污水的主要指標PH值、電導率、氨氮、總磷、CDD、濁度,為污水排放是否達標提供依據;
2)實時監測污水排放量;
2)實時回傳現場抓拍照片,監測現場環境;
4)平台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綜合分析。
五、平台介紹
1)水質在線監測平台利用計算機對遙測數據快速處理和加工成各種數據報表,及時向有關人員提供信息服務,並提供相應的業務支持和管理功能。
中心平台系統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雲伺服器、平台軟體、資料庫。
伺服器主機:阿里雲平台
平台軟體:水質在線監測系統
資料庫:mysql資料庫
2)平台管理
登錄界面
設備系統管理
數據管理
E.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F. 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將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五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試運行申請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驗收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管理、技術、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及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水質檢測等制度。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台帳及水質、水量和污泥等監測檔案,並按月、季、年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屬國控污染源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對相關監測結果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污水處理廠設置規范的污水排放口,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並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該加強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利用,運送至有資質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拓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保管網有效運行。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線應當按雨污分流進行建設,未實行雨污分流區域的排水管網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系統,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第十五條市、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及規范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G. 垃圾處理廠怎樣運營
新華網河南頻道5月8日訊 大河網-大河報報道:我省將進一步強化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今年內,全省所有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要全部實現達標、穩定運營。這是昨天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的信息。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等部門近日聯合出台了《全省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年活動方案》。該方案規定,今年5~6月份,各市縣要建立健全污水垃圾處理運營機構設置,要按照人員配置標准配足配齊各類崗位人員,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7~8月份,各市縣要完成污水處理廠的視頻監控系統調試,並與省環保、建設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自動監控系統平台進行對接調試,自動監管系統開始試運行。9~10月份,各污水處理廠實現規范運營,達標排放,污水處理率達到75%以上,生活垃圾處理場全部達到無害化處理等級評定Ⅱ級及以上標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5%。11~12月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聯合省直有關部門組織考核驗收,總結評估,逐步建立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H.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