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排放口標牌標准尺寸是多大
沒有標准尺寸,在於統一設計而定。一般粘貼於牆面上的告示牌或編號牌的尺寸設計成30cm*40cm大小即可。也可以選擇40cm*60cm、25cm*35cm等。
㈡ 廢水標志牌哪裡定做
美景創意設計,專業製作設計各種標識標牌,跟很多公司都有過成功的合作,業內反響也不錯。希望可以幫助到樓主。
㈢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本項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無廢水外排。項目須對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及固體廢物暫存進行規范化建設,企業排污口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㈣ 污水排放口沒有標識牌的處罰
生態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還有可能會罰錢。
根據相關規定,污水排放口要防止標識牌。放置標識牌有助於提示人們這個水是什麼程度的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㈤ 如何理解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排污口標準的要求。
污染源排放口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污染物強制性排放標準的要求,設置排放口標志牌。
排放口標志牌是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實施監測采樣和監督管理的法定標志。
污水排放口的設置。
排污單位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的要求,設置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和采樣點。各排污單位必須在各耗水車間或部門安裝用水記量裝置(如水表),以便環保部門監督。屬電鍍、線路板、漂染、造紙、製革、洗水等重污染行業的企業以及使用自供水的排污單位必須在各規范排污口安裝污水自動流量計量裝置。
廢氣排放口的設置。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實行有組織排放,並標明采樣點。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並便於采樣監測。排放口設立標志要求。排污單位經過規范化整治和建設排放口(源)和固體物棄物貯存、處置場所,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規定的排放口標志牌。排放口標志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定點監制,有專用的防偽標志。標志牌設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監測點附近的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直接排入江、河、農田等水體的水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標志牌必須設置在污水排入水體處。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在地面設置標志牌上緣距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標志牌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監理部門統一填寫。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和污水計量裝置的日常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兼)職人員對排放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對違反污染治理設施和規范化排污口管理規定的排污單位,市環保部門依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㈥ 污水排放口標識標牌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的距離污染物排放口(源)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要求設置高度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並設置標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㈦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㈧ 清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分別是指什麼 我現在要安裝排放標志牌,有點不懂,請指教。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廢水處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監測站取樣例行檢查都在那個排放口版取樣。你所將的排放標權志牌應該樹立在排放口旁邊,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應該表明污染物的種類,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沒有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