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豬場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養豬場污水沒處理亂排放犯法嗎?
1、已涉嫌違法,相關部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涉及污染環境罪
法律依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⑵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2)養殖排放污水規定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⑶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採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第十七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並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⑷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附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方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2、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處理方法: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
一、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方法
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物理處理方法的缺點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化學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生物處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這一方法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因此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處理方法
處理污水的方法還有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二、養殖場污水的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關規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⑸ 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固液分離:無論採用什麼措施來處理畜禽養殖場的廢水,固液分離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步驟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等。厭氧處理: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廢水經過厭氧消化處理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生成沼氣和有機肥料。好氧處理: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
一、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
1、固液分離
(1)無論畜禽養殖場中的廢水採用什麼系統或綜合措施進行處理,首先都必須進行固液分離環節。
(2)一般養殖場排放出來的廢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會很高,最高可達160000mg/L,相應的有機物含量也會很高,通過固液分離可使液體部分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
(3)通過固液分離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避免設備的堵塞損壞等。此外,在厭氧消化處理前進行固液分離也能增加厭氧消化運轉的可靠性,減小厭氧反應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時間,降低設施的投資並提高COD的去除效率。
(4)固液分離技術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國已有成熟的固液分離技術和相應的設備,設備類型主要有篩網式、卧式離心機、壓濾機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轉錐形篩和離心盤式分離機等。
2、厭氧處理
(1)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因為養殖業廢水屬於高有機物濃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數量的“三高”廢水。
(2)對於養殖場這種高濃度的有機廢水,採用厭氧消化工藝可在較低的運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機物,COD去除率可達85%-90%,且能殺死傳染病菌,有利於養殖場的防疫。
(3)如果直接採用好氧工藝處理固液分離後的養殖業廢水,雖然一次性投資可節省20%,但由於其消耗的動力大,電力流水消耗是厭氧處理的10倍以上,因此長期的運行費用將給養殖場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4)目前用於處理養殖場糞污的厭氧工藝不少,其中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種:厭氧濾器(AF)、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復合厭氧反應器(UASB+AF)、兩段厭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應器(USR)等。
(5)近年來,厭氧消化即沼氣發酵技術已被廣泛地應用於各大養殖場的廢物處理中,到2002年底,我國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數量已達到2000餘處,是世界上擁有沼氣裝置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
(6)雖然我國的沼氣工程建設成功率僅為85%,但這一技術不失為解決畜禽糞便污水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問題的最有效的技術方案。
(7)畜禽糞便和養殖場產生的廢水都是有價值的資源,經過厭氧消化處理既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夠回收沼氣和有機肥料,因此沼氣工程建設將是中小型養殖場糞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選擇。
3、好氧處理
(1)好氧處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來處理養殖廢水的一種工藝。好氧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兩大類。
(2)天然好氧生物處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體和土壤中的微生物來凈化廢水,亦稱自然生物處理法,主要有水體凈化和土壤凈化兩種。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養殖塘等,後者主要有土地處理(慢速滲濾、快速法濾、地面漫流)和人工濕地等。
(3)自然生物處理法不僅基建費用低,動力消耗少,該法對難生化降解的有機物、氮磷等營養物和細菌的去除率也高於常規的二級處理,部分可達到三級處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條件下,該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但該法所需的佔地面積大,且處理效果易受季節影響。如果養殖場規模小且附近有廢棄的溝塘和灘塗可供利用時,應盡量選擇該方法以節約投資和處理費用。
(4)人工好氧生物處理是採取人工強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廢水處理方法。該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厭氧/好氧(A/O)及氧化溝法等。
(5)就處理效果而言,接觸氧化法和生物轉盤的處理效果要比活性污泥法好,雖然生物濾池的處理效果也不錯,但易於出現濾池堵塞現象。
(6)氧化溝、SBR和A/O工藝均屬於改進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出水水質好、產生泥量少,也可對污水進行脫氮處理,但其處理的BOD負荷小、佔地面積大、運行費用高。
(7)SBR法自動化控製程度高,能夠深度處理污水,缺點是BOD負荷較小,一次性投資大。
(8)A/O體是一種兼有去除BOD和脫氮雙重作用的活性污泥處理工藝,投資雖然偏大,但經該法處理後的水易於達標排放。
(9)對於那些養殖規模大、廢水產生量多且有較強經濟能力的養殖場可選擇A/O法,而對於中等規模的養殖場可選擇接觸氧化和生物轉盤等好氧處理工藝。
二、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1、表2和表3的規定。
(1)表1: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水沖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2)表2:集約化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3)表3: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
控制項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學需 氧量(mg/l)
懸浮物(mg/l)
氨氮(mg/l)
總磷(以P計)(mg/l)
糞大腸菌群數(個/ml)
蛔蟲卵(個/l)
標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⑹ 杭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屍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禽養殖業發展及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畜禽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專項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勵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進行污染治理,促進畜禽養殖業結構調整和污染綜合整治。
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集約化畜禽養殖區,引導畜禽養殖戶向集約化畜禽養殖區集中,實施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關分工,做好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蕭山區、餘杭區、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合理規劃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布局,並會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控制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衛生、林水、國土資源、工商、城管、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區域環境容量及合理調整、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布局和規模的需要,劃定禁養區、限養區。
市區范圍內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農業、規劃、國土資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市)轄區內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禁養區: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市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四)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飼養畜禽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第十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限養區:
(一)市區繞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道、省道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三)集鎮規劃區;
(四)禁養區以外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第十一條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養殖。
限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本辦法實施前限養區內已有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第十二條在禁養區、限養區外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或者在限養區內改建、遷建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意見,應當規定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第十三條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應當在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投產的同時予以落實。
⑺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⑻ 養豬場污水亂排罰款多少
1、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⑼ 養殖場排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⑽ 畜禽養殖廢水標准
畜禽養殖廢水標准執行GB18596-2001標准,全稱為《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為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上述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