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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尾庫廢渣廢水執行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19 10:39:35

A. 廢水排放標准

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B.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四、五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除此之外,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C.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什麼

【綜述】現在是我國工業污水排放標准整理版大全,共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水量、水質預測及排放標准和污水水質預測及排放標準的,第二個部分是相關行業的工業污水排放標准表格參數。
【第一部分】水量、水質預測及排放標准和污水水質預測及排放標准

1.污水水量:滲濾液量。滲濾液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雨水進入填埋庫形成滲濾液,另一部分為填埋廢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經壓實流失產生滲濾液。由於工程採用剛性方案(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填埋庫上方設有鋼結構雨棚,雨水不能進入填埋庫形成滲濾液。因此,填埋庫產生的滲濾液主要是由填埋廢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經壓實流出產生。根據《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8595-2001)中規定:入場填埋的廢物含水率需低於85%。符合入場要求的危險廢物自身含水率較低,經碾壓後水分流失不多。因此,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滲濾液量較少,保守估計,每天產生的滲濾液量約為1.0t。

2.其它污水水量。其它生產廢水水量如下:各車間的沖洗廢水12.0t/d;實驗室廢水2.0t/d;共計14.0t/d。 危險廢棄物處置中心產生的生產廢水總水量為15t/d。考慮20%的未預見水量,廢水處理站的設計規模為18t/d,每天處理6h,每小時污水處理量為3t。
【第二部分】.污水水質預測及排放標准:
1.填埋廢物的組分非常復雜,很難精確估計滲漠液的水質。但進入填埋場的危險廢物都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8598-2001)中「危險廢物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為滲濾液水質。
2.各車間沖洗污水及實驗室廢水主要以沖洗地面、設備及實驗器皿的沖洗水為主,污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屬。保守估計,除SS外,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滲濾液污染物濃度的20%。
3.根據各生產污水的水量及水質,確定待處理生產污水水質見表。由表可見,廢水中有機污染物的濃度較低,但其中的重金屬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據業主要求,生產廢水去除重金屬後再外運處理。處理後廢水中重金屬要求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三級標准。因此,確定本污水處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標為重金屬污染物。
污染物 質量濃度/(mg·L-1) 污染物 質量濃度/(mg·L-1)
總汞 0.06 總鎳 3.80
總鉛 1.27 總砷 0.63
總鎘 0.13 無機氟化物 25.33
總鉻 3.04 氰化物 1.27
六價格 0.63 pH值 7-12
總銅 19.00 CODcr 76.00
總鋅 19.00 BOD5 25.33
總鈹 0.05 NH3-N 38.00
SS 106.67

D. 污水濁度排放標准 兩類工業廢水排放標准說明

1、任何工業廢水排放標准中都沒有濁度標准,相關的指標是懸浮物,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懸浮物的一級排放標準是70mg/L。

2、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前兩項規定。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4、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E.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專車間處理設施排屬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3 其他規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F.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採、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採、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准,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第四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直接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有關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八條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尾礦庫在線監測、尾礦充填、乾式排尾、尾礦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將尾礦回採再利用後進行回填。 尾礦庫建設
第九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採、閉庫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類勘察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尾礦庫評價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尾礦庫的等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甲級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一級或者特級資質;
(二)四等、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乙級或者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三級或者三級以上資質,或者專業承包一級、二級資質。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對尾礦庫庫址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二條尾礦庫庫址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築物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後,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嚴禁未經設計並審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礦庫壩體。
第十四條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並做好施工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安全檢查檔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並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排洪方式、尾礦壩壩型等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試運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試運行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七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於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第三章尾礦庫運行 尾礦庫運行
第十八條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築壩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礦物化特性;
(四)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五)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六)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九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應當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築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並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第二十條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並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立即停產,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並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准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並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並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於應急時使用的地方。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許可權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並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並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尾礦庫回採和閉庫
第二十七條尾礦回採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採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採設計,回採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回採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採設計實施尾礦回採,並在尾礦回採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採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
尾礦全部回採後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庫容小於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於10米的小型尾礦庫閉庫程序,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九條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
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已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三)有完備的閉庫工程安全設施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審查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佔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經出現過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初期壩結構、築壩材料、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壩外坡坡比、尾礦粒度、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審批文件;
(五)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六)閉庫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七)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本規定要求和『分級屬地』的原則,進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批准。審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和處罰種類、幅度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G. 礦山廢石處理政策

法律分析:一、鼓勵利用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對利用低品位礦提取的礦產品,資源稅減征40%;對利用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提取的礦產品,免徵資源稅。

二、低品位礦、廢石、尾礦由省級國土部門負責認定;廢渣、廢水、廢氣認定標准執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

三、優惠政策期限為2017年1 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為期三年。

四、減免稅收的具體操作,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相關程序辦理。已繳稅款不再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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