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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行業增值稅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2022-12-19 08:21:41

⑴ 收取污水處理費是否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的有關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同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為其他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和生活污水屬於提供委託加工性質的勞務,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該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⑵ 我司是污水處理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污水處理服並銷售處理後的再生水,適用的什麼稅率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納稅人受託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稅率:專業化處理後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託方的,受託方屬於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受託方將產生的貨物用於銷售時,適用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因此,公司提供污水處理服務適用6%,銷售處理後的再生水適用13%.

⑶ 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嗎

不是的。

污水、來垃圾源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污水行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6.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7.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⑷ 污水處理企業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規定,污水處理,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後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財稅〔2013〕23號文件同時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可見,污水處理只有在達標後,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污水處理企業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稅優惠:一是減免稅優惠,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二是減計收入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三是稅額抵免優惠,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開的審批事項中,包括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以及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資人新建污水處理企業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⑸ 環保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扣。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減免。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清潔基金收入減免。我國環保產業可分為環保技術與設備(產品)、環境服務和資源綜合利用三部分。根據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我國環保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稅、 即征即退、稅收抵免、稅收減免、加計扣除、減計收入、加速折舊、低稅率等。按照環保產業和稅種分類,我國環保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內容如下:在增值稅方面,對提供技術研發和服務業務而創造的收入,免徵相應的增值稅。對進口部分廢氣、廢水治 理、污泥處理等重大技術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 免徵增值稅和關稅,其中,涵蓋17類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涉及煙氣脫硝成套設備、濕式電除塵器等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廢水治理設備,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企業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相關憑證從銷項稅額予以抵扣。在增值稅方面,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垃圾、農林剩餘物為燃料生產的熱力或電力,以及以工業廢氣為原材料生產的電力、熱力 享受即征即退100%優惠政策;綜合利用廢渣、工業污泥、廢氣生產的建築材料、水泥、生物柴油等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優惠;自產自銷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實行即征即退50%優惠;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廢催化劑、電鍍廢棄物冶煉提純等活動企業實行即征即退30%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⑹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污水處理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條件:污水處理必須是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污水處理項目需單獨核算,如果一個企業同時經營多個項目或多種業務的單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單獨計算所得,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需在各項目或各業務間按收入、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比例合理進行分攤。

(6)污水行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

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⑺ 污水處理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自來水廠出售的自來水收入適用13%稅率,也可以按6%簡易徵收辦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收取的符合規定的污水處理費可以免徵增值稅,但應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根據新規定,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如果您所說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含稅的(即為貴公司收到的包括增值稅的款項),那麼,您就要換算成不含稅的,即:主營業務收入=收取的款項/(1+17%)
一、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區別:
1.污水處理費用和排污費用是兩種不同的費用,城市管理不能同時以兩種費用的形式向同一排放者徵收費用。
2.污水處理費用由公共事業局徵收,污水處理費用由環境保護部門徵收。
3.費用側重點不同,污染物排放費用是清除污染物所需的費用,污水處理費用是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的費用。
4.污水處理費通常按排水量乘以單價徵收,排水費按排水量徵收。排污費是指不超過排污費和超過排污費。主要包括污水排放費、廢氣排放費、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放費和噪音超標排放費。
二、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1.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費用通常由自來水公司和當地環境保護局徵收,由財政局專家管理,每月支付給污水處理廠,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
2.私營企業:通常根據私營企業和當地政府簽訂的協議(合同)決定收費方式,為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率,政府通常代替徵收。
3.收費標准:各地收費價格不同,一般在0.8元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稅率為1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 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⑻ 2019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減稅、免稅項目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葯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1)軍隊用糧;(2)救災救濟糧;(3)水庫移民口糧。

(三)200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註: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徵增值稅。

(四)從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五)2007年7月1日起,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對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製生產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每年新增部分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後下發)凡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勞動工廠生產的民警服裝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九)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可免徵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1)單一大宗飼料。其范圍僅限於糠麩、灑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十一)從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料。產品執行標准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及勞務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5.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後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十三)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徵增值稅。

(十四)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徵增值稅的照顧。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十七)從1999年3月11日起,對拍賣行受託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

(十八)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十九)從2002年9月12日起,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准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從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二十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二十三)從2012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批發、零售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鮮活肉免稅范圍包括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徵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二、即征即退項目

(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5)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2.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對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80%,其中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於60%。

(3)以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4)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混合油》(NY/T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5)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6)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7)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4.自2011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製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佔比重不低於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二)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限額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月平均安置殘疾人佔在職職工總數25%以上,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10人以上),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三、按簡易辦法徵收項目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註:2011年1月1日起廢止,財稅〔2012〕39號)。

(五)2009年1月1日起,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七)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葯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四、起征點

(一)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

(二)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三)我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第二部分消費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徵消費稅。

二、退稅項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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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PPP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通過PPP將社會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引入公共服務領域後,政府需要建章立制,並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來維持社會資本的合理訴求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平衡關系,只有如此,才能推動PPP的穩定發展。

⑽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
一、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規定,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二、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共污水處理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2.專門從事城鎮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3.根據國家規定獲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污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6.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如果該廠還有污水處理項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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