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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檢查通報

發布時間:2022-12-12 13:12:05

A. 醫院污水處理項目是歸衛生局管還是環保局管理

醫療機構污水處來理由衛生自、環保、住建等部門共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1)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檢查通報擴展閱讀:

醫院廢物處理不當行為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B.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規定了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 GB8978的相關規定。

C. 醫療廢物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編輯本段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編輯本段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編輯本段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
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不產生醫療污水說明

醫療廢物管理承諾書 醫療廢物管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臵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臵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臵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臵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五、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臵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六、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臵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七、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郵寄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處臵

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臵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三、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 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臵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臵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臵單位處臵。

六、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臵單位處臵前應當就地消毒。

七、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八、不具備集中處臵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臵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臵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臵單位處臵。

E. 七台河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等在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采供血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以丟棄、掩埋、焚燒以及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費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資金解決渠道。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於當日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日;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用密封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運至上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轉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源性污水處理設施或購置污水處理設備,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等標准和規范,當日處置。對暫不具備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收集後按有關規定轉運至有資質、有能力處理的單位處置。

對於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上門收集;對於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至少2日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含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經清洗、消毒合格後的醫療廢物周轉箱。醫療廢物運輸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安裝定位系統,對車輛全程實時監控,不得使用運輸醫療廢物的車輛運輸其他物品。每次運輸醫療廢物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對運輸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清洗和消毒。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等進行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上述廢物的正確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對上述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再生產品不得用於醫療、製造餐飲容器、玩具等兒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應當做好交接、登記等工作,確保可追溯。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F. 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

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

時間飛快,一段時間的工作已經結束了,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存在的工作問題,非常值得總結,自查報告也應跟上時間的腳步了。那麼一般自查報告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1

根據上級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培訓指導,我站開展醫療廢物處置自查工作,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本單位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位置的管理規范,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切實維護群眾健康,我站認真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了自查,現將問題情況匯報如下:

一、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領導組,由站長孫福廣任組長,成員由護士組成,明確了職責任務,制定了醫療廢物制度。

二、分類收集管理。

1、將醫療垃圾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杜絕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統一規定醫療廢物使用黃色塑料袋盛裝,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裝,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將醫療廢物分別扎口密閉,針頭、穿刺針、刀片等毀形後放防滲漏耐穿刺的銳氣容器中,使用過得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復使用。

三、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用後,按醫療廢物處理,禁止重復使用和迴流市場,並做好登記工作,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物品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放入帶標有《醫療廢物》專用收集袋中,2天內由威海市環保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收集處置。

四、加強資料登記及管理。

相關科室建立醫療廢物管理情況登記表,登記核對來源、種類、或數量,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齊全。

五、歸納總結。

通過這次對我站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自檢自查,逐步規范了醫療操作行為,在今後我站要加強檢查力度。我們將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規范操作,徹底杜絕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而造成的對廣大人民身心健康的損害。

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2

一、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成立了醫院醫療廢棄物管理小組,明確了職責任務。制定了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專用運送工具的消毒制度、醫療廢棄物收集人員個人防護制度,醫療廢棄物專職收集人員職責。設立「醫療廢物分類表」、「醫療廢物處置登記冊」、「醫療廢物轉移多聯單」等。建立了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和統一管理流程,保障醫療廢棄物安全處置的正常運行。

二、分類收集管理:

分類收集規范,嚴格醫療廢棄物分類收集(感染性廢物、傳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傳染損傷性廢物),杜絕醫療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將醫療廢物分別放入帶有「警示」標識的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損傷性廢物放入專用銳器盒內,不得再取出。醫療廢物達到3/4滿時,做到有效封口,貼上標簽。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應先高壓滅菌後再按感染性廢物處理。隔離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及生活廢物,應用雙層專用包裝物,並及時密封、貼上標簽。

三、收集轉運及專業人員管理:

運送醫療廢物專職人員在運送時,必須穿戴防護服、口罩、帽子、手套、防護鞋等,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體檢運送醫療廢物人員每天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暫存地。收集轉運醫療廢棄物時,必須按照指定的路線轉運,使用指定電梯,禁載人和運送醫療廢物同時進行,電梯運送醫療廢棄物後要立即進行消毒處理。運送前應檢查醫療廢物標識、標簽、封口,防止運送途中流失、泄漏、擴散。運送車輛要有防滲漏、防遺散設施,易於清潔、消毒。運送結束,及時清潔消毒運送工具。嚴防暴露損傷,發生暴露損傷應及時報告上級領導。

四、暫存設施及醫院醫療廢物暫存地

暫存地遠離醫療、食品加工、人員活動區;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防滲漏措施;易於清潔消毒暫存點消毒管理:醫院暫存點的警示標識清楚、交接記錄完整、消毒記錄及時。配備相應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設備,定期消毒,嚴格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採用有效氯消毒劑進行浸泡或噴霧消毒。

醫院醫療廢物暫存點有專人管理,有「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標識。醫療廢物轉出後對暫存點及時清潔、消毒。產生和運送醫療廢物的科室,對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去向、經辦人簽名等內容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3年。醫療廢物不得自行處理,禁止轉讓、買賣事故發生,定期督查。建立了發生醫療廢物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對轉運途中發生醫療廢棄物泄露,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理措施,嚴防發生二次污染,確保安全。

醫療廢物管理自查報告3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岑溪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岑衛政[20XX]57號)文件精神,規范我院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壞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我院於近日進行了嚴格的自查自糾工作,自查情況如下:

一、領導重視,嚴密組織

我院收到岑溪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岑溪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岑衛政[20XX]57號)文件通知後,院領導班子非常重視,並召開了會議,對自查工作進行嚴密部署。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副院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自查領導小組,要求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嚴格對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自查自糾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況

(一)有醫療廢物產生、分類、收集記錄本。並有專人負責填寫。

(二)建立有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定期健全並落實,有兼職人員。定期培訓醫療廢物處置的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知識。

(三)建立有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四)醫療廢物暫存地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

(五)住院部、門診、婦產科等臨床科室使用符合標準的.塑料袋收集、轉運醫療廢物。

(六)無污水處理系統。

(七)有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流程。

(八)職業個人防護符合有關規定。

(九)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項目符合規定,執行轉移聯單。

(十)院內交叉感染管理情況:成立有院內交叉感染管理領導小組。經常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建立和完善了醫療廢物處理管理、院內感染和消毒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有專人對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等進行記錄,定期對重點科室和部位開展消毒效果監測,配製的消毒液標簽標識清晰、完整、規范。

(十一)固體醫療廢物處理情況:對所有醫療廢物進行了分類收集,按規定對污物暫存時間有警示標識,污物容器進行了密閉、防刺,污物暫存處做到了「五防」醫療廢物運輸轉送為專人負責並有簽字記錄。

(十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處理情況:所有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做到了浸泡消毒、毀型後由專人收集,進行無害化消毒,並有詳細的醫療廢物交接記錄,無轉賣、贈送等情況。所有操作人員均進行過培訓,並具有專用防護設施設備。

(十三)疫情管理報告情況:我院建立了嚴格的疫情管理及上報制度,規定了專人負責疫情管理,疫情登記簿內容完整,疫情報告卡填寫規范,疫情報告每月開展一次自查處理,無漏報或遲報情況發生。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於經費不足,有些醫療設備得不到及時維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專業性發展的後勁不足;

二是受編制所限,人員緊張,工作量大;

三是有個別科室將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與損傷性醫療廢棄物混裝在一起;

四是有個別科室登記不規范。

四、整改措施

我院馬上召集相關科室人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自查情況,再次重申醫療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梳理醫療廢棄物管理工作的每個環節,再次明確責任人,強化責任意識;對個別存在問題的科室要求及時整改,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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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開展環保督查工作情況匯報

“環保督察”就是環保領域的“巡視”。下面是我整理的開展環保督查工作情況匯報,歡迎大家閱讀!

【開展環保督查工作情況匯報1】

中央第四環保督察組入駐我省以來,我市認真對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要求,迅速進行動員部署,較好地完成了迎接首次中央環保督察各項准備工作。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一、前期准備工作

我市多次召開迎檢工作會議,調度部署迎檢重點工作,市裡主要領導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成立了以市長為組長的迎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關於做好迎接中央環境保護督查工作的工作方案》,細化出20項工作任務,明確了責任單位、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工作簡報制度,每日編制一期迎檢工作簡報,報道市領導關於迎檢的指示和活動,宣傳各地的迎檢工作動態,通報全市迎檢工作進展情況。建立了“德興市迎接環保督察”工作群,便於調度全市迎檢工作,市裡主要領導、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分管環保的領導等加入了群,該群是當時全市最活躍的工作群。

二、 特色工作內容

(一)集中整治“十五小”企業。

為順利推進“十五小”企業集中整治工作,我市印發了《“十五小”企業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了整治內容、時間安排、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市裡領導非常重視集中整治工作,市委書記、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多次就集中整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並深入昄大瀘口煉油廠、新崗山板橋染料廠和海口布頭漂洗廠等地,現場指導整治工作。白天,我市通過市委辦、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和市環保局組成的督查組,對全市“十五小”企業集中整治情況進行督查;晚上,召開集中整治工作匯報會,將各地整治進展情況進行匯總,每日發布一期《十五小”企業集中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通報》。此外,我市堅持環保工作“屬地管理”原則,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十五小”企業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責任追究,健全管理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網格化監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一案雙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長效機制,從源頭防止“十五小”企業落地生根。

在全市集中整治過程中,各鄉鎮(街道)充分發揚了“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精神,日以繼夜、加班加點、不辭辛勞地開展工作。依據《“十五小”“新五小”企業的界定標准》,進行全覆蓋、全方位、地毯式地摸底排查,認真排查出“十五小”企業32家;依據《“十五小”企業處置標准》,10天之內就將這些“十五小”企業,科學、安全、快速、完全處置到位。其中,萬村鄉墩上村電子垃圾焚燒屬於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我市要求從速、從嚴、從重予以處理,現已將該點業主李某依法進行了行政拘留處罰,該案也成為了德興市首例“十五小”企業業主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認真辦理環境信訪案件。

我市主要領導高度重視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的信訪件辦理工作,市委書記、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均多次深入花橋鎮綠源建材廠、龍頭山鄉百石特礦山等地,現場指導環境信訪件辦理工作。我市成立了市長為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信訪件辦理工作領導小組,積極落實信訪件領導包案制度,規定一個市領導負責一個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的信訪件,明確每個信訪件的牽頭責任單位,每天調度信訪件的辦理情況,從快、從實做好信訪件的回復工作。市環保局及時貫徹落實了“領導包案”制度,迅速將信訪件的辦理工作,落實到個人,明確了,一名班子成員,一支工作隊伍,負責辦好一個交辦信訪件。此外,我市還組織了7個部門和4家企業負責同志接受中央環保督察組談話,並計劃根據《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涉及交辦信訪件辦理的鄉鎮(街道)和相關企業的負責人進行集中約談。

一個月以來,我市共受理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信訪件21件次。經現場核實,屬實19件次,部分屬實2件次。經過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現已將全部信訪件進行了及時辦理和回復。其中,治理到位1件次,關閉取締6件次,停產整改8件次,已制定解決方案正在實施中的5件次,正在制定解決方案1件次。

(三)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我市共清理出9個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分別屬於德興市浩晟實業有限公司、江西品漢新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各建設項目均按要求進行停產檢修,市環保局每日派人前往核實,嚴防暗地生產。同時,我市要求德興銅礦和銀山礦業要切實加大環保治理設施投入,加強在暴雨期對酸性涌水的收集處理,防止外排廢水pH值超標。

(四)檢查市政環保基礎設施。

我市主要領導非常重視關繫到全市群眾切身利益的環保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多次深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園區工業污水處理廠,現場檢查運行情況。檢查過程中,我市發現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存在一些環保問題,並提出了相應解決方案,現已基本整改到位。我市發現園區工業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存在異常情況,迅速組織了相關部門進行排查,及時查明了進水水質異常原因。

【開展環保督查工作情況匯報2】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56號)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7]112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印發了《沅陵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檢查總體情況

在省廳組織開展的環境污染隱患大排查的基礎上,按照計劃執法的要求,對全縣的所有企業進行了檢查,其中重點檢查企業43家,對全縣已確定的涉重金屬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建立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制度。將可能造成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污企業作為此次檢查的重點,准確掌握企業污染狀況和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杜絕環境事故的發生,確保環境安全。在此次專項行動中,主要檢查了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涉重金屬企業、化學品行業、涉廢氣污染企業、污水處理廠及工業園區等重點行業(檢查信息一覽表附後)。目前我縣涉重金屬企業大部分處於停產狀態,現場檢查時,我們要求未生產的企業要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確保生產時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通過檢查,對所有企業的環保狀況,做到了心中有底,極大的促進了監管工作,確保了環境安全。

1.工業園區基本情況

我縣沅陵工業集中區為省級工業園區,2012年1月6日經省環境保護廳審批(湘環評[2012]5號),目前園區內審批企業14家,其中已建成3家,其它處於建設中或未進行建設。防護距離內需搬遷1521人,已搬遷205人。污水處理管網已建成。

沅陵辰州工業新區為市級工業園區。2015年11月經省環境保護廳審批(湘環評函[2015]124號)。目前該園區內審批企業6家,2家企業處於建設中。

2.涉重金屬、重點企業檢查情況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於2015年環境保護部第二批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通知》(環辦[2015]107號文件),我縣友誠實豐礦業有限公司、菩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均因廢水總排口氯化物、氨氮濃度超標,友誠實豐礦業有限公司總排放口不規范、無標識牌,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等問題被環境保護部進行了掛牌督辦。目前,沅陵縣菩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已通過了省廳的環保“三同時”驗收,於2015年12月獲得省廳的批復,就氨氮及氯化物超標的問題,公司已拿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進行治理(治理方案附後);沅陵縣友誠實豐礦業有限公司、沅陵縣長青鑫發釩業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現場監察的要求進行停產整改,直至整改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2015年來2家公司對廢水、廢氣處理設施進行了擴容整改,對廠區進行了規范性建設。通過近8個月的整改,該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廢水處理設施擴容建設、規范排污口建設、雨污分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等整改工作。於2015年10月向省環境保護廳申請了環保“三同時”驗收,2016年5月通過了省廳的環保“三同時”現場驗收工作。

3.加大了城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管工作

開展大檢查以來,我局加強了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現場監管工作,經多次檢查,取水點周圍無傾倒垃圾、網箱養魚、打魚、水上娛樂等違法現象。二級保護區內無工業企業、無有毒有害化學品及危險品倉庫、固體廢棄物處置場等潛在的污染源。重點對已取締的一級保護區內違法排污口及取水點周圍違法行為嚴格查處。同時,加強了對新建自來水廠取水點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按照要求,請資質單位編制了劃分方案。

4.加強了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

我縣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有湖南金石鋅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辰州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長青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我局嚴格要求企業辦理轉移聯單手續,確保安全轉運。其中沅陵縣長青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為廢水處理壓濾後產生的污酸泥,產生量不大,有專用倉庫貯存。加強了醫院和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管理,我縣三家醫院產生的醫療廢物都與懷化市天源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合同,產生的廢物都由該公司進行集中處理。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對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及健全相關的管理計劃及管理台賬,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內容,確保危險廢物的管理嚴格達標。

5.集中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嚴厲打擊非法排污行為

根據上級要求,2016年3月對全縣的制磚企業進行了全面整治,制定了整治方案,對全縣的制磚企業分兩期進行整治。一期整治城區周邊的制磚企業,共計11家,二期整治一期外的所有制磚企業。整治要求主要檢查企業的合法性,對污染物外排不達標的企業實行停產整治,直至達標後方能恢復生產,對不願意進行治理或無法治理、擾民嚴重、污染嚴重的企業,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取締,關閉。按照方案整治時間為2016年3月—12月。

二、加強聯動機制,打擊非法企業

2015年6月我局到官莊鎮三渡水村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家名為“沅陵縣正宇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企業在進行建設中,通過我們調查,該公司准備加工氧化鋅廢料,回收鉛、鋅、銦等金屬,屬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同時調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擅自選址開工建設。

為防止該公司擅自非法進行生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我局立即向縣人民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廳、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湖南省監察廳、湖南省電力公司聯合下發的《關於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停電、斷電等強制措施的通知》(湘環發[2013]19號)文件要求,我局聯系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國網沅陵縣供電公司兩家單位,對該公司實施了斷電處理,及時防範了污染事故的發生。

三、應急處置情況

3月3日凌晨2時許,一輛牌號為貴A5880的重型半掛槽罐車在常吉高速公路懷化市沅陵縣官莊收費站路口發生意外,撞上護欄,車上裝載有30噸黃磷,我局應急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配合縣安監、質監、環保、公安、消防、高支隊沅陵大隊、高速路政等部門,對高速公路實行臨時交通管制,及時疏散周邊人群,啟動易燃易爆安全應急預案,通過專業手段及時排除罐車安全隱患,直至事故車輛安全轉移到位。

四、組織領導及各部門工作情況

縣政府下發了專項大檢查方案後,分管縣領導組織召開了各部門協調督促會,多次帶隊到金石公司、菩恩公司等重點企業檢查指導工作。各職能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均認真負責地完成著各自的工作。目前已處於資料匯總及整改階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風險源、涉重金屬企業及污水處理廠的監管,發現問題繼續進行整改,防範突發性污染的發生;

2.對生產的企業試生產期限滿的,督促企業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

3.要求企業做好廢水、廢氣的污染處理設施管理工作,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確保環境安全。

4.繼續加強飲用水源地的檢查及保護工作。

H.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準是為了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醫院污水污染環境,預防疾病傳播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設備及材料、檢測與過程式控制制、輔助設施設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I. 醫療污水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近兩年各類診所(骨科、肛腸、內科、口腔等診所)排污情況被廣泛關注,有可能被嚴格要求執行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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