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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費代收手續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12 07:53:24

⑴ 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以及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費征管許可權代征。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七條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其污水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規定的一級或者二級標準的,由用戶提出申請,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後,按照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和先征後返的方式,適當核減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核減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持有《特困職工證》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來水每戶每月用水量不超過8立方米的,按徵收標準的70%收費;每戶每月用水量超過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標准收費。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及解繳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部門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標准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5%執行。第十二條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張店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以下事項:
(一)向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污水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設施、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三)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當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由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七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價格、財政、環境保護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和質量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論應當作為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主要依據。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按期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城市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並可處應繳數額2倍的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元;屬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未能達標排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對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達標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建議,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撥付或者扣減城市污水處理費。

⑵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排水經營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徵收;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經營單位直接徵收。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第六條開征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水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劃。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劃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用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除計收污水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額度1至3倍的罰款。
(三)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采地下水、地表水許可。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d28065--020110cjk

⑶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棗虧冊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凳宏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空隱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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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市水務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體:大中小 】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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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表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7月30日

⑸ 廣州市水費收費標准和污水處理費

根據標准,生活污水第一、第二、第三階梯收費標准按照階梯水1:1.5:3的差價制定,分別為0.95元/噸、1.43元/噸、2.85元/噸。
根據之前的測算,此次調整對居民生活支出影響不大。以第一檔生活用水26噸為例,按照新標准,每戶每月增加污水處理費3.64元,每戶每年增加43.68元。

⑹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⑺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處理,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
物價、財政、審計、環保、水務、建設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排水戶),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四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須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圖紙和排放污(廢)水的水量、水質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准》。超過標准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暫時排放的,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廢)水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排水戶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測。
排放生產污(廢)水經廠內預處理的排水戶,應定期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報送污(廢)水處理運行和水質化驗技術資料。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執行。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水戶排水出口的實測污(廢)水排放量計征;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按排水戶月總用水量計征;無計量裝置的排水戶按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核定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標准見附表)。
排水戶應按月如實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拒絕提供或提供數據嚴重失實的,按供水企業、水務部門提供的月總用(取)水量(包含自備水源)及環保部門提供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
供水企業和水務、環保部門應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排水戶的用(取)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資料。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排水戶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地點繳納。
居民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征。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用於污水處理及城市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補充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截留、擠占、挪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代征單位實際徵收入庫額的2%從國庫中核撥。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排水戶,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污(廢)水排放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第十二條對故意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的排水戶,從查出之日起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按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撫政發[199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表: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准表

序號行業計量根據計量標准
1
單位生活用水
按每人一個月3
2M

2

旅店業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3M
或按每個床位一個月3
6M

3

理發業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5M
或按座位每個座位一個月3
6M
4
飯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3
10M
5
冷麵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3
10m
6
副食、食雜店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3-4M
7
冷飲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4M
8
刷車用水
每日3
10M
9
建築工程2
按建築面積每M3
3M
10
足療屋
按床位每張床一個月3
5M
11
歌廳
按包房每個包房一個月3
10M

說明:
1、凡有浴池、淋浴和盆塘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有水洗廁所、洗手盆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
2、未列入本表的行業按相近行業類別計算污(廢)水排放量。

⑻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⑼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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