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18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洋、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方針,在發展中落實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促進發展,實行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質量水平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環境污染防治,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保障對環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依法承擔排污申報的登記、排污費徵收工作,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並提出處理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委託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保障資金投入,並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旅遊、公安、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對國家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准,也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准。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相應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省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省對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總量指標、排放標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水環境功能區、水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地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區域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並確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對其進行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前,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必須有相應削減原有項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後,方可審批和核准。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的具體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境容量的要求,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並予以公告。
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嚴格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採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質量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採取限產等措施,確保功能區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排污單位負責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單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定單位代為消除,處置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等措施。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設施、物品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總排口出水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排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
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環境保護的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審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台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對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時維修設施、排除故障,並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排污單位對排放的污染物應當加強日常測試,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污單位無能力自行測試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測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技術規范和標准設置排污口,並按照規定報經批准。禁止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依法將生產廠房或者車間租賃、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污染物防治的責任和義務;未在協議中約定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產生嚴重環境污染且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有關標准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將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水污染物從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採用稀釋排放手段處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該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與排入該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共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
有條件的鄉村應當逐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條 城市、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採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處置污染物,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委託相關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運行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託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防治設施;無資質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排污單位的委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等作業,但因搶修、搶險作業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核同意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公告附近居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間對產生雜訊的建築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企業未經排放管道或者處理設施排放粉塵和廢氣。
禁止在居民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含以居民居住為主的商住樓)內新建產生雜訊、油煙、煙塵、異味的飲食、娛樂服務經營項目,但規劃作為飲食、娛樂服務用房的除外。
前款規定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
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畜禽養殖場,其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環境。
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申領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採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准,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具體細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畜禽養殖者採用科學技術和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推廣應用沼氣、有機復合肥等,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等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葯、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製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製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會同同級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督監測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和監測網路,制定全省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督促環境監測機構做好日常環境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和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准確性,並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 本省建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社會公布。
交接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聯防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環境安全。
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控制目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十一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損壞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應當納入污染物排放在線信息系統。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體系和機制,有效防範和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
排污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
第四十三條 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可能危及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事故。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予以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可以處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污染物委託給無資質的機構處置的,或者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託處置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外,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功能的責任,並依法承擔對受害者的賠付補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對轄區內的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拒報、虛報、緩報、隱瞞不報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等污染需要設置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污染物處理設施、監測監控設備、排污管網、排污口及其標志牌等。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環境監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貳』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廢水設施檢查:
1、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2、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停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3、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叄』 有誰知道voC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台賬怎麼做
萬川環保:VOC廢氣處理設施 寫明 設備的參數,設備操作說明,運行時間,維護周期,檢修時間,管理人員記錄等到
『肆』 污水處理站沒有加葯記錄運行台賬怎麼處罰
視情況而定,嚴重的是要被行政拘留的。
台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台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台賬包括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葯記錄、維護記錄等。
『伍』 余熱工業爐窯怎麼備案
余熱工業爐窯備案如下:
一、項目環評報批及驗收資料
1.營業執照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批復文件,登記表網上備案文件
3.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全本
4.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批復、自主驗收文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二、排污許可證
1.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三、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在線監測設備)運行台賬
1.生產廢水、廢氣等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及工藝流程圖
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賬及維護記錄(包括運行維護記錄、加葯記錄、活性炭更換記錄等台賬)
3.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驗收、使用及定期校驗資料
四、排污口分布及污染物監測台賬
1.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表、排污口標志分布圖、排污口標志照片
2.企業自行監測計劃、自行監測報告、重點企業自行監測公開情況
『陸』 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該如何處置
一、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原因調查程序
(1)調查准備
收集相關資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造成重金屬突發事件區域或流域的涉重金屬企業相關情況,初步判斷造成污染的重金屬污染物的來源;調查涉嫌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地理位置、基
本工藝、生產規模、以前是否有群眾投訴等;調查涉嫌企業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文件、「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收集相關行業的產業政策、排放標准等;收集該區域或流域的環保執行標准。
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統籌安排現場調查需要的調查取證的裝備。
(2)制定方案
根據收集的基本資料和數據,制定調查方案。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確定流域或區域調查步驟、調查路線,可聯系專家或其他部門配合調查取證。
(3)現場調查
按制定的調查方案進行現場檢查,重點針對區域或流域內的可疑企業進行調查,檢查企業相關工序的物耗和能耗相關報表以及生產銷售台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賬、企業自行監測記錄等相關資料;檢查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及環保驗收的執行情況;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處理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口是否規范,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應急設施是否配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是否按規范處理處置;根據上述調查判斷發生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或工段。
(4)處理
對於引發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應立即責令企業停產並停止排放污染物。對於排放污水造成的污染事件,應立即停止排放廢水的相關工段生產,或者把污水臨時截留,待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後再加以處理。
(5)總結歸檔
編寫總結報告,對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文字材料進行歸檔,總結調查經驗。
二、現場調查方法
(1)資料檢查
Ø 檢查資料的完備性:需要檢查的資料內容視調查要點的不同而不同。
Ø 檢查資料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比較。
Ø 檢查資料的真實性:根據不同資料在時間和工況上的一致性進行判斷。
(2)現場檢查
根據所收集資料在現場對流域或區域的相關企業進行調查,主要調查產生該種重金屬污染物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周邊敏感目標距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污水排放管線等,必要時可利用攜帶型重金屬檢測裝置實地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
(3)現場測算
Ø 攜帶型儀器測量法:主要是指使用攜帶型水質分析儀測定污水處理站排口污染物濃度。
Ø 在線監測數據:檢測企業在線監測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調取最近一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
Ø 物料衡演算法:在不具備快速測定污染物排放情況時,可根據收集的企業原輔料、產品的分析數據,根據元素在生產過程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濃度。
(4)現場訪談
Ø 與企業現場操作訪談:與車間工人進行隨機性的訪談,了解企業近期生產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是否進行演練等。
Ø 周邊居民訪談:走訪企業周邊居民,核實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了解企業運行過程中是否對附近居民帶來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方面的污染。
三、現場調查要點
(1)選址是否合理
環境敏感區判斷:
調查該企業選址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葯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銅、鉛、鋅冶煉企業及生產裝備。
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是否符合已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文件的規定
(2)環評制度執行情況
Ø 新建、改建和擴建冶煉生產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是否批復。
Ø 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評審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重大變更或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而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
Ø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否越級審批。從2009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擴建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部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
(3)「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Ø 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嚴格按照環評審批文件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Ø 檢查環保設施是否按環評審批文件要求建設到位,可根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一覽表逐一核對各環保設施,同時,檢查環保設施的規模與效果能否滿足要求。
Ø 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是否落實到位。
(4)試生產管理
對於正處於試生產的企業,應調查該企業是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並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試生產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污染源現場監察要點
(1)產業政策
調查企業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有色冶煉企業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准入條件、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要求。
(2)生產現場及污染防治措施
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主要污染物產生節點及治理措施具體可參照第三章進行篩分檢測,檢查該企業各污染源節點是否按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進行處理處置。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設施
冶煉企業是否有污水處理事故收集池,收集停電、檢修、故障停車或由於污水處理系統泵機出現短時故障而致使系統無法正常處理污水時的事故排放,以及由於各車間因事故而造成排水。在電解車間底部和凈液車間內部是否建有足夠容量的事故集液池,收集後返回生產系統;在成品酸罐區內是否設有圍堰及收集池,回收事故狀態漏酸,事故排水都進入污水處理站進一步處理回用;事故水池是否進行了防滲、防腐。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預案
Ø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應具備可操作性,並保持不斷更新完善。
Ø 是否制訂預防事故措施,並按照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質與設備。
Ø 是否具備應急監測的能力。
(4)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
Ø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檢查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並調查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Ø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
調查企業是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Ø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調查企業是否按要求按時繳納排污費。
Ø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監測制度、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
五、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方案
處置程序
(一)接報。值班人員接到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要認真記錄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出現的特徵及可能的危害范圍與損失、報告人等,並迅速向應急處置辦公室報告。
(二)行動。各部門接到實施應急預案指令後,應迅速出動趕赴現場,同時,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發展態勢。
(三)現場處理處置。應急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聽從指揮,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應急處理處置程序,立即開展工作。
(四)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的條件
①當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
②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並將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寫出污染事件應急處理處置報告,經總指揮批准上報後終止應急工作。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一)成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組
設立重大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響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組長一人,負責全過程統一協調;設現場副組長一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設保障副組長一人,負責調度內外的保障支援
(二)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的決策和技術支撐,在應急響應時,根據現場提供的評價結果、監測分析結果,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做出評價,向應急領導辦公室提出可供採取的合適的防護措施和防護行動建議,為應急領導辦公室決策提供依據。
(三)環境風險評估與監測
現場應急響應組長必須隨時向應急領導辦公室通報現場情況,判斷事態發展狀況,決策應急響應行動。環境監測部門應根據應急領導辦公室的要求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水質污染等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四)污染控制
重金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應根據職責、應急監測的結果和事件的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
(1)從源頭上防堵污染源,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或大氣,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污染源進行防控。
(2)採取工程措施,控制污染范圍。以監測數據為依據,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將污染物控制在一定的水域范圍或大氣環境保護范圍內,防止繼續擴散。
(3)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作用,結合物理、化學的方法,對受污染的水體進行稀釋、中和、置換、凈化。
(4)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及時通知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響的取水單位停止取水,並做好啟用備用水源或採用其他設備臨時供水的准備工作
(5)對於重金屬超標的周邊居民,應及時安排進行治療,同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搬遷范圍及安置措施。
(五)應急人員安全
應急響應人員進入應急響應現場必須配備必須的防護器材,進行任何響應行動必須報告,不允許單獨行動,必須有共同行動人員或監控人員。在應急響應人員自身安全無法保證時,領導辦公室應下令應急響應人員撤離。
(六)及時公布處理進程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布機制,按照及時主動、准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嚴格把關的原則作好重金屬污染事件報道工作。按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預警信息、事件救援情況、現場調查情況、事件認定意見、應急處理結束等信息進行新聞發布。避免因發布滯後造成工作被動及群眾猜疑。對不實傳言以及媒體有關事件內容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發布通告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避免引發群眾恐慌。新聞稿件統一由應急領導指揮部負責審核。必要時,由事件應急指揮部確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信息。建議將手機簡訊預警機制引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之中,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
(七)後期處置
根據現場專業人員意見及監測結果,組織事件應急處理後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同時監測部門提供跟蹤性監測。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件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按照行政調解程序進行。根據事故認定結論,下達行政處理意見,並對事件進行通報。
七、責任追究
(1)企業責任
(2)相關管理部門責任
Ø 地方政府責任
Ø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3)問責。
參考網路
『柒』 環保檢測的范圍有很多,你知道哪些呢
重點解決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治理;重點檢查環境質量惡化的區域流域及其整治;重點檢查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不作為和亂象;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保黨政責任、一崗兩責、嚴格問責等情況。生產配件的同時有粉料配件、相關燃煤鍋爐等設備被查封;發現有噪音和強烈氣味的產品也要整改;無營業執照和違規行為的生產企業需要重組;順便檢查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偷廢水;排放油漆味等刺激性氣體;低頻雜訊或過量雜訊;粉塵污染;未公布環境影響評價;無環保審批手續;電機組運行存在安全隱患;違章建築;私人排水;煤渣四處散落;
檢查排污口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排污者排污口數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按照有關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規定設置監測采樣點,是否設置標准化的流量測量斷面,便於流量和速度的測量。總排污口應設置環保標志。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測和監控設備。檢查運行記錄是否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如果有供水裝置或用水量證明,按用水量計算排量;如果沒有計量編號和有效的用水量證明,則應估算相關國家標准和手冊中給出的類似企業的給排水系統數量。檢查排放廢水的質量是否足以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檢查監測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型號、規格及其檢定和校準。檢查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監測或取樣。檢查雨、污水、污水分流情況,檢查污水處理單位是否實施清理、污水分流和雨、污水分流。
『捌』 環保局要做的,實在沒辦法。台賬是什麼意思的是運行記錄表還是什麼的
環保設備台賬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生產工藝之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設備一級排放成分;同時針對這一成分這一設備所安裝的環保治理設備的名稱,型號,安裝單位,處置能力,處置主要方式,安裝時間;運行時間,耗材消耗情況,添加情況。
台賬,原指擺放在台上供人翻閱的賬簿,故名台賬。久而久之,這個名詞就固定下來,實際上就是流水賬。它包括文件、工作計劃、工作匯報。
(8)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賬擴展閱讀:
台賬包括:
1、安全責任書(與主管單位及內部各班組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合同);
2、安全生產機構設置的文件(領導小組、安全組織等);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制度)。企業注冊安全主任、安全員、班組長等崗位職責;
4、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制訂和下發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報等;
5、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學習、活動資料
6、安全生產檢查資料;
7、安全會議記錄;
8、花名冊:全員花名冊,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9、新工人(含民工和臨時工)三級教育;
10、機械、電氣等設備管理資料;
11、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12、爆破物品管理台賬;
13、事故應急預案、事故記錄和報告資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材料;
14、安全設施和勞保用品購買、發放登記台賬。
『玖』 企業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台帳
污染物排放台賬內容如下:
排放口名稱、
排放量(m3/d、或者NM3/h),
各類污染因子(即污染物名稱)1、2、3、4……等等,濃度值mg/l、
各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kg/d,
污染物的每日、每月或者每年排放累積量等
最好用Excel做,這樣較好使用和統計
治理設施台賬如下:
設施名稱,
設施類別(氣、水、渣)
設施建成時間,檢修時間、費用;
污染物排入量,
污染物進入濃度
污染物排出設施濃度,
污染物去除率,
污染治理設施投資,
設施運行費用,
運行費用構成,
設施工作人員人數,
……等等,你想細一點就可以包含很多信息,可以得出較有用的環保管理統計信息;粗一點就信息量很少,作用也就有限了!!!
『拾』 企業環評常見問題解答
企業環評常見問題解答
什麼企業需要環評?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所有企業都需要辦理環評手續嗎?
當然不是。塑鋼、造紙等生產加工類的企業都需要而且必須辦理環評,而貿易、咨詢、服務類等企業是不需要辦理環評的。
對於企業來說,需要做環評的有三種情況,一是新成立企業時,要根據企業的性質來確定是否需要做環評,做什麼類型的環評;二是企業有新改擴建項目需要在發改委等部門辦理手續時,需要環保的前置審批;三是企業在上市等之前,要取得環保的守法證明,也需要做環評。
沒有環評手續的企業不允許生產。不經過環評審批程序而直接生產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其生產並拆除,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投資一千萬以上的企業需到市環保局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如果是化工等高風險行業需要到市級或市級以上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申請人在辦理環評前必須准備兩個前置手續,一是要辦理立項手續,二是要企業自備一份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置手續准備齊全後方可到企業所在的縣區環保局辦理環評。
為了便於客戶更好的了解環評流程等情況,我對於國家關於企業環評相關程序進行整理,以利於客戶推進相關事宜。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有阻撓環境監察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根據各級環保等部門收到的群眾來點來信投訴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問題投訴。解決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環保問題,解決大家之所及。有無偷排廢氣、廢水、違法處置轉移(危險)固廢;雜訊是否擾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
3、排污檢查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廢氣污染檢查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採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採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台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於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築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採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准,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准,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違法違規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6、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査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於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於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7、雜訊污染源現場檢査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污染治理設施,雜訊是否達標。
8、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場地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涉重環節、固廢(危廢)堆放場所、化學品堆放場所等是否逬行防滲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10、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査(涉生態類,不多介紹)
11、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這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不是簡單罰款可以了事的。
12、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環保造假(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從重處罰!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13、其他企業應牢記:
① 建設單位未經環保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污染處理設施、場所。
② 不得違反排污口設置規定、私設暗管、私改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③ 在禁止建設區域內違法建設,同時項目建設要符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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